..續本文上一頁謊(小妄語)、罵人、挑撥是非(兩舌)、與女人同宿(未發生性關系),與女人說法超過五六語、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殺生之嫌)、在軍隊中住宿或“觀軍陣鬥戰”、故殺畜生、飲用生蟲之水、給不滿二十歲的人授具足戒、與賊結伴而行,等等。
(6)波羅提提舍尼罪,意爲“向彼悔”、“對他說”之罪,是輕罪。犯此罪者應向僧中一人忏悔。有四條,如無病而接受非“親裏”(同鄉或親戚)比丘尼的食品等。
(7)衆學法,有百條。是關于日常生活的規則、禮儀,例如對衣服穿著、飲食、姿態、動作儀規、大小便姿勢和處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規定。凡違犯者得“突吉羅”(與《摩诃僧祗律》說的“越比尼”相當),意爲輕罪(願意是“惡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應自心忏悔。
(8)滅诤法,有七條。是平息僧團中發生紛爭事件的做法。規定在處分犯戒事件當事人應在場;本人可以根據回憶申辯;對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過錯不應責難不已;對犯過錯者應“會彼伏罪,然後與罪”;發生紛诤時應向知情者調查等。滅诤的目的是維持僧團的和諧。
以上八項稱爲“八段”,設立比丘250戒。各部律雖對戒名有不同的稱法,但記述的次序大體相同。在律本的波羅夷、僧殘二罪的部分,還提到“偷蘭遮”罪。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質雖算重罪,但比波羅互夷或僧殘二罪稍輕,犯者應忏悔。在一些律書中有所謂“六聚”、“五篇”、“七聚”等說法。據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一所說,六聚是:“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屍沙(按,僧殘);叁、偷蘭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舍墮、單墮);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所謂五篇則是: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蘭遮去掉。七聚則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羅分爲“惡作”、“惡說”兩項,但有時又特稱“惡作”爲突吉羅。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條類別劃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則是在前述罪科基礎上所作的進一步歸納。能看前頁之圖。
(二)大乘戒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
大乘戒律稱“菩薩戒”、“菩薩律儀”。大乘在開始時沒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後的發展中提出與自己標榜的“自利利他”、“普度衆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爲中心的教法相應的戒律,作爲對小乘戒的補充。
在中國,從東晉至唐初譯出大乘戒本有多種,但在數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多了。在這此戒本中最有影響的有如下幾種:
(1)《梵網經》二卷,傳爲後秦鸠摩羅什譯。上卷載盧舍那佛說菩薩的“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十地”;下卷講菩薩十重戒四十八輕戒。古來多疑此經目列爲僞經。隋代法經等人的《衆經目錄》卷五將此經目列入“衆經疑惑”之中,說“諸家舊錄,多入疑品”。但同卷在“衆律異譯”中又載有鸠摩羅什譯《菩薩戒本》一卷,謂北涼昙無讖譯《菩薩戒本》一卷與它是同本異譯。稍後,費長房《曆代叁寶記》卷八著錄《梵網經》二卷,此經前署“僧肇述”的經序謂弘始八年(406)羅什與“叁千學士最後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譯完時弟子道融、昙影等叁百人同受“菩薩十戒”[6]。同時還錄有羅什譯《菩薩戒本》一卷。此後的《仁壽衆經目錄》、《大唐內典錄》、《開元釋教錄》等,皆沿此說。到底《梵網經》是不是僞經?後人雖有考證,但難定論。《開元錄》卷四著錄鸠摩羅什譯《菩薩戒本》之後說:
“初出見《長房錄》。今疑此《菩薩戒本》即《梵網》下卷是。”
從現存資料來看,這是比較可信的。梁僧佑《出叁藏記集》在曆代譯經部分雖沒有錄鸠摩羅什譯過大乘戒本,但在卷十一載有“未詳作者”的《菩薩波羅提木叉後記》,就弘始叁年(401)羅什與弟子“參定大小乘經五十余部,唯菩薩十戒四十八輕,最後誦出,時融、影叁百人等一時受行菩薩道”。載“十戒四十八輕”的正是《梵網經》下卷,當即《菩薩戒本》。後世單行的《梵網經菩薩戒》也是此本。《高僧傳·鸠摩羅什傳》說辦什譯經叁百余卷,雖沒說譯《梵網經》,但講譯有《菩薩戒本》。同書卷六《道融傳》說:“請什出《菩薩戒本》,今行于世。”與羅什大約同時的竺佛念譯有《菩薩璎珞本業經》二卷,其卷下所說大乘“十無盡戒”與《梵網經》下卷的十重戒雖次序、詳略不同,但戒名相同。因此可以認爲《梵網經》下卷即《出叁藏記集》中的菩薩波羅提木叉》,也就是《衆經目錄》及其它經錄中所錄羅什譯的《菩薩戒本》。至于《梵網經》上卷,可仍存疑。自然從《梵網經》下卷中一些帶有鮮明中國色彩的用語來看,在傳譯(或選譯)中是加了工的。
(2)《菩薩地持經》十卷,北涼昙無谶譯;《菩薩善戒經》九卷(另有《菩薩善戒經》一卷,早已分出單行),劉宋求那跋陀羅等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卷叁十五—五十部分),唐玄奘譯。這叁經基本上是同本異譯,但詳略不同。《地持經》卷四、五的“戒品”與《師地論》卷四十至四十二的“戒品“內容相同,皆有從中分出的《菩薩戒本》流行。它們與《梵網經》不同,只講四重戒(或稱“他勝處”),輕戒雖多有相通之外,但屬不同體系。至于求那跋陀羅所譯一卷本《菩薩善戒經》,則在四重戒之前,加上殺、盜、淫、妄語四戒,其它與《地持經》、《師地論》所述戒條大同。
長期以來,直到今天,在中國佛教界最流行的大乘戒律是《梵網經》,而《地持經》、《師地論》的“戒品”及以後《瑜伽師地論·戒品》雖不人大力提倡,但佛教界授菩薩戒仍依據《梵網經》。《梵網經》真也罷,假出罷,或半真半假也罷,它從南北朝以來已廣泛流行佛教界,這是曆史事實。因此,講到中國佛教的大乘戒律,必須首先介紹《梵網經》。下面扼要介紹此經的戒條,並順便對《瑜伽戒品》系統的四重戒和有關“叁聚淨戒”的內容略加介紹。
十重戒,也稱十波羅夷戒、十無盡戒,包括殺、盜、淫、妄語、酤酒(賣酒)、說四衆(比丘、比丘尼和男女居士)過、自贊毀他、悭惜加毀(悭吝不施舍,反而辱罵貧窮求乞者)、嗔心不受人悔(憤怒打罵人,又不接受別人悔過和解)、謗叁寶(佛法僧)十戒。與小乘戒只從外在行爲、語言方面來約束僧衆形成鮮明的對照的是,大乘戒是從身、口、意叁個方面提出戒規來約束僧俗信徒。第八、九二戒的開頭說:“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緣、悭法、悭業”;“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緣、嗔法、嗔法、嗔業”,都是著眼從心理上提出禁戒要求的。一個是要求克服貪欲,製止悭吝之心;一個要求克服嗔恚,製止憤怒情緒。《梵網經》在十戒中都相應提出心理要求,如第一殺戒要求“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衆生;”第二盜戒要求“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唐智升《開元釋教錄》卷十二說:“菩薩淨戒,唯禁于心;聲聞律儀(按,小乘戒),則防身語。”是強調大乘戒更注重從思想上製約信徒。
《瑜伽戒品》只有四重戒,稱四“他勝處法”。“他”指“惡”,“他勝處”即“惡勝處”,意爲重罪。不犯他勝處法,即爲持戒波羅蜜戒。此四他勝處法相當《梵網》十重戒的最後四戒所說的重罪:(1)“爲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2)“現有資財,性悭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憫而修惠舍”;(3)因爲憤怒,不僅口出粗言,而且打衆生,“內懷猛利忿恨意樂”;(4)信解“像似正之法”(曲解以至篡改佛法,建立異端教派),並且進行宣傳。應指出,這不是表明《瑜伽戒品》否認《梵網》其它重戒,而是因爲在其“叁聚淨戒”的“律儀戒”中已包括小乘戒,而在小乘戒中已大體包含其它六戒。
四十八輕戒,在《梵網經》中簡稱“四十八輕”,犯戒屬“犯輕垢罪”。其中有不敬師友戒、飲酒戒、食肉戒、食五辛(蔥蒜等)戒、心背大乘戒、擔任國使戒、放火戒、報仇戒、不供養大乘經典戒、爲名利而破壞佛法戒,等等。按戒條細加分析,實際上遠不止四十八條。在戒文中反覆強調的有“孝順心”、“慈悲心”等。
《瑜伽師地論·戒品》原文並沒有明確地講有多少輕戒,1930年支那內學院校刊的《藏要》本《菩薩戒本》分爲四十叁輕戒,以內容看,有許多戒條與《梵網》輕戒相同或相近,但自體系,禁戒範圍沒有《梵網經》的廣。律學有“遮”、“開”兩個概念。“遮”是製止,禁止做;“開”是開戒,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做而不算違戒。《梵網經》有遮而無開,即要求絕對按戒條去做。而《瑜伽戒品》對持戒的要求有較大伸縮性,遮開結合,對許多戒條都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不受戒條製約,做而不算違戒。殺、盜、淫、妄語在《梵網經》中屬重罪,規定違犯者即是犯波羅夷罪,當失掉僧俗信徒資格。但《瑜伽戒品》卻規定在某些場合可以違犯:見人劫財害命,或見人想殺害比丘菩薩,可以殺死此種人;見人竅盜寺塔中的財物,可以強力奪回;在家居士爲老化“習淫欲法”之女,令其棄惡從善,可以“隨其欲”而行淫;爲解救遭難衆生,可以“故說妄語”。以上不僅不算犯戒,而且因爲對衆生有利,據稱還“多生功德”。其它輕戒也有遮有開。
大乘佛教爲強調“自利利他”、“普度衆生”的宗教實踐,用戒的名義把它的全部教義統攝爲一個整體,稱之爲“叁聚淨戒”。叁聚淨戒,意爲叁類淨戒,包括律儀律(或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或攝衆生戒)。(1)律儀戒,包括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學女(式叉摩那,從沙彌尼到比丘尼之間學六法戒者)戒沙彌戒、沙彌尼戒,“廣則無量”(隋慧遠《大乘義章》卷十語),概言之,即一切大小乘戒。(2)攝善法戒,修持有助于達到最高覺悟的一切佛法,主要是修持布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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