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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内容提要:

  佛教的中国化,不仅包括佛教教义理论发生适应中国社会环境的重大演变,而且在维护教团组织存在的戒规、礼仪方面也形成鲜明的民族特色。如果说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标志着佛教中国化的基本完成,那么,其中由道宣创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为中心的会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理论,则标志民族化佛教组织理论和戒规、礼仪的基本确立。

  本文在概要介绍了大小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之后,着重论述了道宣的律学体系,对其最具特色的以心识为戒体的戒体论作了较详介绍,认为由此而建立了用大乘理论为基楚的律学体系。最后对唐代律宗的另两支——法砺的相部宗、怀素的东塔宗也略作介绍。

  佛教的教义体系,即佛典中常提到的“佛法”,概而分之,包括戒、定、慧三个方面。戒是戒律,指僧俗信徒应当遵守的约束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规范,用以处理出家僧尼之间、僧俗之间、个人与教团之间的关系,制约教团成员协调一致,按照教义从事修行和传教。定是禅定,是专心思悟佛教义理的修行方法,简称禅法。慧指关于人生、世界、出世解脱等等佛教义理,谓由领悟这些义理可得到无上智慧。戒、定、慧被称为“三学”,包容在长期形成的卷帙浩繁的佛教典籍之中。约在公元前一世纪左右逐渐完备起来的佛典,包括经、律、论三藏(三大类)。其中经论二藏涉及全部佛法,但侧重定、慧二学,律藏则是集中各种戒律的。佛教在发展中分为大小乘,同样戒律也有大小乘戒律。

  佛教传入中国后是经过了长期的中国化过程的。一般认为,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标志着佛教中国化的基本完成。在所形成的佛教宗派中,天台宗、华严宗、禅宗等在教义理论方面有重大发展,而由道宣创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为中心的会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理论,则标志着民族化的佛教组织理论和戒规、礼仪的基本确立。

  本文对佛教戒律和唐代道宣的律学理论概要地进行介绍。

  一、律的传译和戒律的基本内容

  在释迦牟尼创教之后,带弟子到各地传教的过程中,看到弟子中有人做了错事,便“随机设教”,制定相应的戒规,命弟子奉行,以“防非止恶”。戒条从少到多,从五戒、八戒、十戒到二百五十戒……又按僧俗不同身分制定出沙弥(含沙弥尼)戒、学法女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在这些内容(如不杀、不盗等),大量的则是根据教义和修行、传教的需要而创制的。传说在释迦去世的当年,由大弟子摩诃迦叶召集五百比丘举行会议,由阿难诵出经法,由优波离诵出戒律,形成最初的经、律二藏。优波离在结集的三个月内是分八十次诵出戒律的,故其律称《八十诵律》[1]。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佛经还是戒律,并没有写成文字,只是通过忆诵流传。

  在释迦去世一百年或二百年以后,原始佛教发生分裂,出现上座部和大众部两大部派,此后又从这两大部派分出十八部派或二十部派。其中较大的部派一般都有自己的经和律。在戒律方面,大众部(摩诃僧祗部)有《摩诃僧祗律》;上座部系统的说一切有部(萨婆多部)有《十诵律》,化地部(弥沙塞部)有《五分律》,法藏部(昙无德部)有《四分律》,它们全部被传译到中国。此外,饮光部(迦叶遗部)有戒本《解脱戒经》传到中国。据传,犊子部(婆鹿富罗部)也有律藏,但未传入中国[2]。从已译为汉文的几部律来看,虽结构、内容详略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相同,大概是因为都源自《八十诵律》的缘故。公元前后,大乘佛教兴起,称以往佛教为小乘,它们的戒律自然也成了小乘戒律。大乘佛教虽仍然奉持小乘戒律,同时又制定大乘戒律予以补充,相辅奉行。

  (一)小乘四部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从东晋到南北朝,有四部完整的戒律被译出:

  (1)《十诵律》六十一卷,说一切有部之律。后秦弗若多罗与鸠摩罗什共译前五十八卷,后三卷是《善诵毗尼序》,是卑摩罗叉译的(《开元录》卷十三)。在今存本中《善诵毗尼序》在第60—61卷。

  (2)《四分律》六十卷,法藏部之律。后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

  (3)《摩诃僧祗律》四十卷,大众部之律。东晋佛陀跋陀罗与法显译。原本是法显从印度抄回的。

  (4)《五分律》三十卷,化地部之律。刘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人译。原本是法显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取回。

  此外还译出大众部、说一切有部、法藏部、化地部的《比丘戒本》、《比丘尼戒本》多种,译出饮光部的《解脱戒经》一卷(北魏般若流支译)。

  在戒律的论书方面,有“律部五论”之翻译,即:

  (1)《毗尼母论》八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十卷,刘宋僧伽跋摩译,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3)《善见律毗婆娑》十八卷,萧齐僧伽跋陀罗译,释《四分律》的论书;

  (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释《十诵律》的论书;

  (5)《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陈真谛译,是正量部的律论。

  一部完整的戒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戒本(或称戒经),梵文音译是“波罗提木叉”[3],是比丘、比丘尼必须受持的戒条,也称“具足戒”。围绕每一戒条叙述当年佛陀制戒的因缘,并说犯不同类别戒条应受到的处治。不同的戒律内容大同,但戒条数目有差异,例如《四分律》规定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十诵律》比丘戒257条,比丘尼戒355条,等等。

  (二)犍度部分。“犍度”是梵文的音译,意为“蕴”、“聚”,相当于“类”。这部分是按不同类别叙说有关僧团举行集会、各种仪式以及修行、日常生活等等的规定、礼仪。《四分律》有二十犍度,结合当年佛陀制定各项规则时的具体事例,对如何举行授戒仪式,如何举行说戒(布萨,半月集会宣说戒本条文)、安居(每年雨季安居三个月)、自恣(安居结束,僧众互相举过和进行忏悔)的仪式,如何举行犯戒僧尼的忏悔仪式,如何制止僧团发生纠纷,僧尼在衣食住及生活礼仪方面应注意什么,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前一部分侧重警诫个人如何防非止恶;后二部分则强调遵守僧团集体的规则,维持僧团统一协调,制约僧尼按教义修行和传教。此外,有的戒律在最后还有附属的部分,如《四分律》后面有《调部》和《毗尼增一》两章,是对比丘250戒和犍度部的简要说明和补充;南传佛教巴利文律藏后面的:“附随”部分,内容相似。这部分当是很晚才形成的。在律学中,一部完整的戒律被称为“广律”。在佛教界最流行是从广律前一部分只摘出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条文,称为“戒本”或“戒经”,供每半月举行的布萨仪式上宣读,以便于僧尼对照检查。

  现扼要地把《四分律》中“戒本”部分的内容比较全面的介绍。比丘尼的戒条虽比比丘多,但二者很多内容相同或相似,故这里仅介绍比丘戒。戒条按罪过性质排列,先重罪,次较重罪,后轻罪。不犯这些罪,即为持戒。

  (1)波罗夷罪[4],4条。波罗夷,意为极恶、重禁、断头、根本罪等,是最重的罪,必须不得违犯。犯者将被剥夺僧侣资格,从僧团中被驱逐出去。称此为“不共住”,“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5]。此种罪包括:淫(不净行、非梵行、大淫),指与人非人(畜生)性交;盗(不与取、大盗),盗窃别人东西价值“五钱”以上者(当时摩揭陀国王法规定盗五钱或值五钱之物者死罪);杀人,包括自己杀,教唆人自杀、派人杀等等;妄称得悟成道(上人法、妄说过人法、大妄语),自己没有修证到一定境界(宗教体验,“入圣智胜法”),而妄称已经达到,“言知言见,虚诳妄语”。

  (2)僧残罪,13条。僧残,梵文的音译是僧伽婆尸沙。道宣《行事钞》卷中一有多种解释。据此,僧残罪是犯戒者通过在僧众面前忏悔可以除罪,仍许保留在位置内的罪。据《四分律》卷四十五《人犍度》,犯僧残罪者,如不隐瞒,应僧众前坦白忏悔,经六昼夜(比丘尼半月)后,由僧团为他举行“出罪羯磨”仪式,然后才恢复正式僧尼资格和权利。如果隐瞒而不立即坦白,应首先治隐瞒(覆藏)之罪,即按隐瞒的日期给予他与僧众别居(波利婆沙)的处治,然后才许其进行六昼夜忏悔灭罪。13条僧残罪有:手之淫出精;心怀淫意与女人身体相触;与女人说淫秽语言;引诱女人以身“供养”;为人作媒和为私通搭桥;有施主资助,在不当处所不按规定造屋;在不当处所自造大房屋;无端诽谤人;以轻谤重,以无说有,诬人犯重罪;执意破坏僧团(和合僧);支持别人破坏僧团,在某地有丑恶行为,不听规劝离开;不听人劝谏。

  (3)不定罪,2条。因需调查情节,一时难确定性质的罪,包括:在背阴隐蔽或室内僻静之处与女人笑谈粗语;在露天地方与女人讲“粗恶语”,被信徒告发,即构成不定罪。经调查后,再按轻重罪论处。

  (4)尼萨耆波逸提罪,意译舍堕罪,30条。是指违犯有关衣、食、住、金钱,药品规定的罪,如蓄衣超过限量(称为“长衣”)、示意信徒为自己购置衣服、不按规定材料和尺寸做卧具、亲自受蓄金银、买卖宝物,等等。如果衣服物品超出规定限量,应在僧众(一人乃至四五人)前忏悔,把过量的衣服施舍给僧团或个人;或把自己不应受蓄的金银交“净人”(寺中杂物管理人员、仆役)保管;或把不当使用的物品舍弃(如用蚕丝绵做的卧具,应弃掉)。此皆称“舍”(尼萨耆)。“舍堕”的“堕”字,是说犯此罪不改悔,死后当堕地狱。实际上,对此种罪的处治着重在叫犯者“自责”悔过,在一般情况下,所舍给僧团或个人的衣物在过后要还给本人。 

  (5)波逸提罪,也作单堕罪,有90条。罪的性质与舍堕罪相同,但因为对犯者无“舍”的要求,故称单堕,包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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