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內容提要:
佛教的中國化,不僅包括佛教教義理論發生適應中國社會環境的重大演變,而且在維護教團組織存在的戒規、禮儀方面也形成鮮明的民族特色。如果說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標志著佛教中國化的基本完成,那麼,其中由道宣創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爲中心的會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學理論,則標志民族化佛教組織理論和戒規、禮儀的基本確立。
本文在概要介紹了大小乘戒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之後,著重論述了道宣的律學體系,對其最具特色的以心識爲戒體的戒體論作了較詳介紹,認爲由此而建立了用大乘理論爲基楚的律學體系。最後對唐代律宗的另兩支——法砺的相部宗、懷素的東塔宗也略作介紹。
佛教的教義體系,即佛典中常提到的“佛法”,概而分之,包括戒、定、慧叁個方面。戒是戒律,指僧俗信徒應當遵守的約束個人行爲的各種規則和規範,用以處理出家僧尼之間、僧俗之間、個人與教團之間的關系,製約教團成員協調一致,按照教義從事修行和傳教。定是禅定,是專心思悟佛教義理的修行方法,簡稱禅法。慧指關于人生、世界、出世解脫等等佛教義理,謂由領悟這些義理可得到無上智慧。戒、定、慧被稱爲“叁學”,包容在長期形成的卷帙浩繁的佛教典籍之中。約在公元前一世紀左右逐漸完備起來的佛典,包括經、律、論叁藏(叁大類)。其中經論二藏涉及全部佛法,但側重定、慧二學,律藏則是集中各種戒律的。佛教在發展中分爲大小乘,同樣戒律也有大小乘戒律。
佛教傳入中國後是經過了長期的中國化過程的。一般認爲,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標志著佛教中國化的基本完成。在所形成的佛教宗派中,天臺宗、華嚴宗、禅宗等在教義理論方面有重大發展,而由道宣創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爲中心的會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學理論,則標志著民族化的佛教組織理論和戒規、禮儀的基本確立。
本文對佛教戒律和唐代道宣的律學理論概要地進行介紹。
一、律的傳譯和戒律的基本內容
在釋迦牟尼創教之後,帶弟子到各地傳教的過程中,看到弟子中有人做了錯事,便“隨機設教”,製定相應的戒規,命弟子奉行,以“防非止惡”。戒條從少到多,從五戒、八戒、十戒到二百五十戒……又按僧俗不同身分製定出沙彌(含沙彌尼)戒、學法女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在這些內容(如不殺、不盜等),大量的則是根據教義和修行、傳教的需要而創製的。傳說在釋迦去世的當年,由大弟子摩诃迦葉召集五百比丘舉行會議,由阿難誦出經法,由優波離誦出戒律,形成最初的經、律二藏。優波離在結集的叁個月內是分八十次誦出戒律的,故其律稱《八十誦律》[1]。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論是佛經還是戒律,並沒有寫成文字,只是通過憶誦流傳。
在釋迦去世一百年或二百年以後,原始佛教發生分裂,出現上座部和大衆部兩大部派,此後又從這兩大部派分出十八部派或二十部派。其中較大的部派一般都有自己的經和律。在戒律方面,大衆部(摩诃僧祗部)有《摩诃僧祗律》;上座部系統的說一切有部(薩婆多部)有《十誦律》,化地部(彌沙塞部)有《五分律》,法藏部(昙無德部)有《四分律》,它們全部被傳譯到中國。此外,飲光部(迦葉遺部)有戒本《解脫戒經》傳到中國。據傳,犢子部(婆鹿富羅部)也有律藏,但未傳入中國[2]。從已譯爲漢文的幾部律來看,雖結構、內容詳略有所差異,但基本內容相同,大概是因爲都源自《八十誦律》的緣故。公元前後,大乘佛教興起,稱以往佛教爲小乘,它們的戒律自然也成了小乘戒律。大乘佛教雖仍然奉持小乘戒律,同時又製定大乘戒律予以補充,相輔奉行。
(一)小乘四部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
從東晉到南北朝,有四部完整的戒律被譯出:
(1)《十誦律》六十一卷,說一切有部之律。後秦弗若多羅與鸠摩羅什共譯前五十八卷,後叁卷是《善誦毗尼序》,是卑摩羅叉譯的(《開元錄》卷十叁)。在今存本中《善誦毗尼序》在第60—61卷。
(2)《四分律》六十卷,法藏部之律。後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譯。
(3)《摩诃僧祗律》四十卷,大衆部之律。東晉佛陀跋陀羅與法顯譯。原本是法顯從印度抄回的。
(4)《五分律》叁十卷,化地部之律。劉宋佛陀什與竺道生等人譯。原本是法顯從師子國(今斯裏蘭卡)取回。
此外還譯出大衆部、說一切有部、法藏部、化地部的《比丘戒本》、《比丘尼戒本》多種,譯出飲光部的《解脫戒經》一卷(北魏般若流支譯)。
在戒律的論書方面,有“律部五論”之翻譯,即:
(1)《毗尼母論》八卷,失譯,《開元錄》附西秦錄,是說一切有部的律論;
(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十卷,劉宋僧伽跋摩譯,是說一切有部的律論;
(3)《善見律毗婆娑》十八卷,蕭齊僧伽跋陀羅譯,釋《四分律》的論書;
(4)《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譯,《開元錄》附西秦錄,是釋《十誦律》的論書;
(5)《律二十二明了論》一卷,陳真谛譯,是正量部的律論。
一部完整的戒律主要包括兩大部分:
(一)戒本(或稱戒經),梵文音譯是“波羅提木叉”[3],是比丘、比丘尼必須受持的戒條,也稱“具足戒”。圍繞每一戒條敘述當年佛陀製戒的因緣,並說犯不同類別戒條應受到的處治。不同的戒律內容大同,但戒條數目有差異,例如《四分律》規定比丘戒250條,比丘尼戒348條;《十誦律》比丘戒257條,比丘尼戒355條,等等。
(二)犍度部分。“犍度”是梵文的音譯,意爲“蘊”、“聚”,相當于“類”。這部分是按不同類別敘說有關僧團舉行集會、各種儀式以及修行、日常生活等等的規定、禮儀。《四分律》有二十犍度,結合當年佛陀製定各項規則時的具體事例,對如何舉行授戒儀式,如何舉行說戒(布薩,半月集會宣說戒本條文)、安居(每年雨季安居叁個月)、自恣(安居結束,僧衆互相舉過和進行忏悔)的儀式,如何舉行犯戒僧尼的忏悔儀式,如何製止僧團發生糾紛,僧尼在衣食住及生活禮儀方面應注意什麼,等等,都有詳細規定。
前一部分側重警誡個人如何防非止惡;後二部分則強調遵守僧團集體的規則,維持僧團統一協調,製約僧尼按教義修行和傳教。此外,有的戒律在最後還有附屬的部分,如《四分律》後面有《調部》和《毗尼增一》兩章,是對比丘250戒和犍度部的簡要說明和補充;南傳佛教巴利文律藏後面的:“附隨”部分,內容相似。這部分當是很晚才形成的。在律學中,一部完整的戒律被稱爲“廣律”。在佛教界最流行是從廣律前一部分只摘出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條文,稱爲“戒本”或“戒經”,供每半月舉行的布薩儀式上宣讀,以便于僧尼對照檢查。
現扼要地把《四分律》中“戒本”部分的內容比較全面的介紹。比丘尼的戒條雖比比丘多,但二者很多內容相同或相似,故這裏僅介紹比丘戒。戒條按罪過性質排列,先重罪,次較重罪,後輕罪。不犯這些罪,即爲持戒。
(1)波羅夷罪[4],4條。波羅夷,意爲極惡、重禁、斷頭、根本罪等,是最重的罪,必須不得違犯。犯者將被剝奪僧侶資格,從僧團中被驅逐出去。稱此爲“不共住”,“譬如斷人頭,不可複起”[5]。此種罪包括:淫(不淨行、非梵行、大淫),指與人非人(畜生)性交;盜(不與取、大盜),盜竊別人東西價值“五錢”以上者(當時摩揭陀國王法規定盜五錢或值五錢之物者死罪);殺人,包括自己殺,教唆人自殺、派人殺等等;妄稱得悟成道(上人法、妄說過人法、大妄語),自己沒有修證到一定境界(宗教體驗,“入聖智勝法”),而妄稱已經達到,“言知言見,虛诳妄語”。
(2)僧殘罪,13條。僧殘,梵文的音譯是僧伽婆屍沙。道宣《行事鈔》卷中一有多種解釋。據此,僧殘罪是犯戒者通過在僧衆面前忏悔可以除罪,仍許保留在位置內的罪。據《四分律》卷四十五《人犍度》,犯僧殘罪者,如不隱瞞,應僧衆前坦白忏悔,經六晝夜(比丘尼半月)後,由僧團爲他舉行“出罪羯磨”儀式,然後才恢複正式僧尼資格和權利。如果隱瞞而不立即坦白,應首先治隱瞞(覆藏)之罪,即按隱瞞的日期給予他與僧衆別居(波利婆沙)的處治,然後才許其進行六晝夜忏悔滅罪。13條僧殘罪有:手之淫出精;心懷淫意與女人身體相觸;與女人說淫穢語言;引誘女人以身“供養”;爲人作媒和爲私通搭橋;有施主資助,在不當處所不按規定造屋;在不當處所自造大房屋;無端誹謗人;以輕謗重,以無說有,誣人犯重罪;執意破壞僧團(和合僧);支持別人破壞僧團,在某地有醜惡行爲,不聽規勸離開;不聽人勸谏。
(3)不定罪,2條。因需調查情節,一時難確定性質的罪,包括:在背陰隱蔽或室內僻靜之處與女人笑談粗語;在露天地方與女人講“粗惡語”,被信徒告發,即構成不定罪。經調查後,再按輕重罪論處。
(4)尼薩耆波逸提罪,意譯舍墮罪,30條。是指違犯有關衣、食、住、金錢,藥品規定的罪,如蓄衣超過限量(稱爲“長衣”)、示意信徒爲自己購置衣服、不按規定材料和尺寸做臥具、親自受蓄金銀、買賣寶物,等等。如果衣服物品超出規定限量,應在僧衆(一人乃至四五人)前忏悔,把過量的衣服施舍給僧團或個人;或把自己不應受蓄的金銀交“淨人”(寺中雜物管理人員、仆役)保管;或把不當使用的物品舍棄(如用蠶絲綿做的臥具,應棄掉)。此皆稱“舍”(尼薩耆)。“舍墮”的“墮”字,是說犯此罪不改悔,死後當墮地獄。實際上,對此種罪的處治著重在叫犯者“自責”悔過,在一般情況下,所舍給僧團或個人的衣物在過後要還給本人。
(5)波逸提罪,也作單墮罪,有90條。罪的性質與舍墮罪相同,但因爲對犯者無“舍”的要求,故稱單墮,包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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