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还是先问他。你说有我,有我这个我是怎么有法呢?「为即蕴」,就是在色受想行识上施设我的名字,名之为有我,是这样子吗?在色受想行识上,这色、受、想、行、识这五法,五法各有各的体相,就在这五蕴的体相上假名为我,这叫做「有我论」,是这样的吗?这是问,这是第一个。
「为于诸蕴中?」那是第一个问,现在第二个问。第二个问是说,我不是,我不是这个色受想行识就是我,不是,不是这个意思。是另外有一个我,离开了色受想行识的体性另外有一个我。另外这个我,这个体性他在什么地方呢?他就在色受想行识里面,他的住处和色受想行识在一起住,这样子,这个我是这样子。
「为蕴外余处?」第三个问,说是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一个我。而这个我可不在色想行识里面,是在色受想行识以外在其他的地方住。色受想行识在三藩市,这个我在纽约。是「蕴外余处」是这样子吗?但是虽然不同住,但是有关系,色受想行识是我的,色是我的,受想行识也是我的,是有关系的,是这样子吗?这是第三个问。现在底下是第四个问。
「为不属蕴耶?」你的主意说是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一个我。这个我也不在色受想行识里面,在别的地方住。别的地方住和色受想行识不相属,没有关系。他是不属于我,不是说色是我、受想行识是我,不是,和他没有这种关系,是这样子吗?
这一共有四个问。四个问,第一个问「于蕴施设有我」就是「即蕴是我」,底下三个问是「离蕴是我」,离开了五蕴另外有一个我,但是这个我住处有分别。一个在蕴中,一个在蕴外,但是蕴属于我。「为不属蕴」,蕴不属于我。所以合起来是有四个分别。
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别诘里面就是分四科,第一科「即蕴难」。
辰二、别诘(分四科) 巳一、即蕴难
若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
「若即于蕴施设我者」,假设就在无常变化老病死的色受想行识里面施设有个我,这样的话,「是我与蕴无有差别」。那就说是这个我和五蕴是没有差别的,没有别体了。色受想行识就是我,那么就是没有差别。
「而计有我谛实常住」,若是这样五蕴就是我的话,五蕴是不真实的,不是常住的,他是虚妄的、是有变异的、是有老病死的,就不是常住的。那你执着我是有真实的体性,那是常住不坏的,就不对了,就错误了。
「谛」就是不颠倒的意思,是正确的。有真实体性叫「实」,就是常住不坏的。「常住」是在时间上说;「实」是在空间上说,他的体性是真实的。在时间上看,又是常住的,这样子这个我是最好的,是不颠倒的,这样子执着我的体性与色受想行识的体相是不符合的,那你执着色受想行识是我,是不对的。这是第一个执着是被破掉了,不合道理。这个理由是很充足的,很容易可以认可这个道理。
「若于诸蕴中者」,这底下第二科,于诸蕴中执着有我的难,分两科,第一科「总征」。
巳二、于诸蕴中难(分二科) 午一、总征
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
「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这还是前面说的,这个我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有变化呢?这样问。
底下「别诘」,第一科是「常难」,分三科,第一「难有损益」。
午二、别诘(分二科) 未一、常难(分三科) 申一、难有损益
若是常者,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
若是在五蕴里面的这个我,说他是常住的,「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用「损益」来难问他,因为色受想行识他会遭遇到苦恼的境界,很多的苦恼像是老、病这种苦恼,爱别离、怨憎会很多这个的苦恼,很多不如意的事情,苦恼,有苦。另外色受想行识也会有些如意的事情,就是乐,如意的事情。这个苦恼来了的时候,就是有所伤害,就是「损」。快乐的事情来了,就有所增「益」,对他有所利益,是人所欢喜的。
若说这个「我」色受想行识不是我,另外有个我,这个我在色受想行识里面住,色受想行识有苦乐的损益的时候,有苦乐的时候,这个我是受苦乐的损益,是不是?若是受苦乐的损益,「我」就有变化了;我受到伤害,或者我受到利益,就是有变化了,有变化就不是常了!你执着我是常住,不应道理。
这是用「损益」来难问他,这是第一科。第二科「难起法非法」。
申二、难起法非法
若无损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
「若无损益」,如果你执着这个我在五蕴里面,这个五蕴有苦有乐的时候,我没受到影响,我没受到伤害,我也没受到什么好处,无损无益。你有这个想法吗?你这样执着吗?若是这样的话,这个我是不受到伤害,也没受到好处。
「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这个「我」,他会发动有道德的行为、或者是不道德的行为,做些善事或者做恶事,这就不对了,他不应做这种事。事实上,人是这样子,受到苦恼时候,就要想办法排斥这个苦、消灭这个苦。消灭这个苦,就采取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非法的手段来把这苦消除,那么就会采取这种行动。或者说是我感觉到乐非常好,如意的事情对我非常好,但这个如意会有变化,那我不同意,我也采取行动。我采取道德的行为保护我的利益,或者说采取非法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起法非法」,人是这样子,若是这「起法非法」,就表示这个我受到伤害或者受到利益了。你若说苦来了的时候对我没有影响,乐来了对我也没影响,我是不受的,不受一切法。不受一切法,那为什么起法非法的行动呢?你起法非法的行动了,就是你有损益了,有损益了这个我就是不常住,不常住而说是常,不应道理,就是不合道理。
这是第二难,「难起法非法」是不合道理。
申三、难蕴应不起等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这是第三个难,「难蕴应不起难」,应该不生起诸蕴。
若是说「若不生起法、非法」,有苦恼来了、有安乐的事来了,对我没影响,我也「不生起法、非法」的行动。若是这样子的话,「应诸蕴身毕竟不起」,那么这就是没有造业,不受法非法的损益,不受苦乐损益,就是没有烦恼。「不起法、非法」就是没有业力,没有烦恼,也没有业力。这蕴身、色受想行识这个果报是由惑业招感来的,现在我是不受一切法,没有业力,没有烦恼,也没有业力,那就没有果报可得了。「应诸蕴身毕竟不起」,那决定不生起色受想行识这个果报了。阿罗汉入无余涅槃的时候,前一念灭后一念不生,就没有色受想行识了,那就是毕竟不起,那是涅槃的境界了,是这样子吗?也不是,无量劫来,死了一个果报,又得一个;死掉了一个果报,又得一个;死掉一个皮袋,又有一个皮袋;死掉一个皮袋,又出来一个皮袋,是无间断的受果报,「应诸蕴身毕竟不起」是与事实不合。
如果说决定是…若照你说「不起法非法」,蕴身也不起,若这样的话,「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那就不须要修梵行了,不须要费多大的辛苦,父母又不允许,还要出家修梵行了,就不须要这件事,那么我常…我就是常住在解脱的境界,自然得涅槃了,就离开了生死苦了,那不是应该这样子嘛!事实上又不是,事实上一直在生死苦里流转。所以这个事情,你这样说是不对的。
「常难」分这么三个难。若是常住的,有损益,不对。起非法,也不对,起法非法,也不对。蕴应不起,应该是这样,但事实上又不是。所以你执着我是常住的,这不合道理。
这下面第二科是「无常难」。
未二、无常难(分二科) 申一、离蕴不可得
若无常者,离蕴体外,有生有灭,相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
这底下说这个「无常难」,分两科,第一科是「离蕴不可得」。说是你执着我的体性是常住的,感觉到不合道理有困难,那么我放弃这个常住的执着。我认为「我」还是无常的,是为诸苦乐之所损益的,是为诸苦乐之所损益数起非法的行动的,是无常的,这个「我」是无常。
「若无常者,离蕴体外」,你执着是离开了色受想行识的体性以外有一个我,那么这个我还是无常的,在五蕴里面有个无常的我,有生有灭,生了又灭,灭了又生,相续的流转,这样讲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个…所有的生灭之法都在五蕴里面包括了,另外再没有生灭无常的事情,所以离开了五蕴体之外,生灭流转法是不可得的。这就是你若说是有我,若是生灭,那就在五蕴之中,而不是五蕴之外的啊!「故不应理」,所以,你若执着离开了色受想行识,另外有个生灭无常的我,是不对的。
申二、此后不作得
又于此灭坏,后于余处,不作而得,有大过失,故不应理。
这第二科「此后不作得」。若是你原来是执着我是常住的,现在认为我是无常的,这无常我会灭坏了,在五蕴里面灭坏了,就是和五蕴一起的坏了、灭坏了。他若一灭,五蕴也灭了,我也灭了的话,那么我所造的法非法的业力,也随之都灭坏了、都灭了,都灭了以后呢,「后于余处,不作而得」,以后又在另一个地方,在另一个地方就忽然间又出来一个色受想行识、出来一个我。那么那个我是「不作而得」,就是没有因缘,没有因缘就出来一个色受想行识,没有因缘就出来我,这是「有大过失」,这个过失太大了。
那个人不作善(应是:恶),忽然间就跑出了三恶道的果报出来;那个人没有作善,忽然间就有人天的果报出来。也没有作恶就有三恶道的果报出来,那不是有大过失了嘛,这是不对的。所以这样说,执着常也不对,离开了五蕴另外有我,执着是无常也是不对的。这一下子是不可能有我了,这是常无常是不对。这是前二科「即蕴难」这一科讲完了。「于诸蕴中难」这…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六 (6)》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