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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六 (6)▪P3

  ..续本文上一页一科也说完了。

  现在下面第三是「蕴外余处难」。

  

  巳三、蕴外余处难

  若蕴外余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不应道理。

  「若蕴外余处」,若你执着是…执着我还是常住的,但这个常住他在五蕴之中受到五蕴的苦乐的损益,所以这个我的体性不在五蕴里面,「在余处」,在其他的地方,在另外一个地方、另外地方,这五蕴受苦受乐的时候,那不影响我,他这个意思,他有这个意思。不影响我,那么这样说呢,「蕴外余处」的话,「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了。因为所有五蕴的生灭就包括了一切的有为法都在内了,你说在五蕴之外,那这个我应该是无为,应该是无为。我若是无为的话,就没有变化,没有老病死的变化,也没有六道轮回的变化,也没有种种的贪瞋痴、善恶业的这些变化了,没有这些事情。没有这个事情,这个无为的境界自然就是涅槃的境界了,那可以那是那样吗?这是也是有问题。

  

  巳四、不属于蕴难

  若不属蕴者,我一切时应无染污,又我与身不应相属,此不应理。

  「若不属蕴者」,前面是「蕴外余处」,现在第四是「不属于蕴难」。

  「若不属蕴者」,说是他在五蕴之外,而于色受想行识不相关联,没有关系。「我一切时应无染污」,那么这个你所执着的这个我,他一切时应该没有染污了。因为这个染污都在色受想行识那里,色受想行识是有烦恼的,所以有污染。那么那个我在五蕴体之外与五蕴没有关系,那么这个我的体性是清净的,那么我自然是解脱的,你感觉解脱了吗?

  所以「又我与身,不应相属」,若是我因为和他没有关系、是不相属的,那就不应该说,色是属于我的、受也属于我的、想行识也是属于我的,就不该这样说了。因为这个外道执着有我的时候,是有这种说法。这个色是属于我,受想行识也是属于我的,有这种说法。那么现在你说是在蕴外余处,而又是不相属,那你就不应该说色受想行识属于我了。你说属于我,不就是不对了吗?这是不合道理。「此不应理」,所以你执着蕴外余处,执着色受想行识不属于我,这都是不合道理的。

  这是第一科,这个「破所计」的第一科「于诸蕴中假施设故」,这一科解释完了。这里面有些是《大智度论》有这样说法,所以无著菩萨称龙树菩萨为阿阇黎也有道理,但是这个当然就是弥勒菩萨说的,无著菩萨记录,应该是这么说的。

  

  卯二、由于彼相安立为有故(分二科) 辰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所计之我,为即见者等相?为离见者等相?

  这一共是八科,现在是第二科「由于彼相安立为有故」,由彼相安立为有我是这样子,提出这个问题。这里分两科,第一科是「总征」。

  「又汝何所欲」,你所执着的我的体性,「为即见者等相?为离见者等相?」前面是约诸蕴,约色受想行识诸蕴来破他这个我,这底下「约见闻觉知」,约这个眼耳鼻舌身意,见闻嗅尝觉知色声香味触法,有见者、闻者乃至知者,见者等…这些相貌、这些体相,或者是现在正见、过去已见、将来是当见,「见者等相」。

  你执着有个我,你怎么执着法呢?「为即见者等相?为离见者等相」为是即见闻觉知者的体相为我?「为离」,为是离开了见闻觉知的体相有个我呢?还是「即、离」,就是前面五蕴,是即蕴是我、离蕴是我。这里面是即见闻觉知是我呢?是离开了见闻觉知这个是我呢?这样子问。

  底下「别诘」,别诘第一科是「即见者等相难」。前面第一科「于诸蕴中假施设故」,现在第二科「由彼相安立为有故」,由彼见闻等相安立为有我,是这样意思。这个是总问。底下「别诘」,分两科、第一科是「即见者等相难」。

  

  辰二、别诘(分二科) 巳一、即见者等相难(分二科) 午一、更征

  若即见者等相者,为即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为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

  「若即见者等相者」,若即见闻觉知的体相是我,是这样的话。这样的话我们研究、研究这个见闻觉知的相是怎么回事。「为即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这个见者等相,我们研究、研究,究竟谁是「见者」?谁是「闻者」?「为即于见等」,就在见色闻声的这件事上,假立一个见者、闻者乃至知者,是这样子?有见者等相。

  「为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为是离开了见闻觉知之外,另外立一个见者、闻者乃至知者呢?是这样子呢?还是即离。研究这个见者等相。

  这又是问,再问,「更征」是再问。底下「别诘」,第一科是「即于见者假立见者等相难」。

  

  午二、别诘(分二科) 未一、即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难

  若即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者,则应见等是见者等;而汝立我为见者等,不应道理。以见者等,与见者等相,无差别故。

  「若即于见等」,若是你的主张是「即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者」,这个见者等相,就在见闻觉知上假立名字,名之为见者、闻者乃至知者,就是我们眼睛见一切色的时候,就假立名为眼是见者、或者眼识是见者,乃至意识是知者,就是这样子安立的话。「则应见等即是见者等」,那就应该说这个见闻觉知等,就是见者、闻者等,不是,另外没有个见者。

  「而汝立我为见者等,不应道理」,那你现在安立我是见者、闻者乃至知者,这不对了。因为见者就是眼见就是见者,你另外说我是见者,这是不对的,就错误了,不应道理。「以见者等,与见等相,无差别故」。他们就是一体,体是一的,而不是别体,你另外执着一个我是见者、闻者等,就有差别了,这是不符合的。

  

  未二、离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难(分二科) 申一、更征

  若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者。彼见等法,为是我所成业?为是我所执具?

  「若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者」,这是第二科,前面是「即所见等假立见者等相难」,现在第二科「离于见等假立见者等相难」。

  假设你改变了主意,你「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者」,那我们再研究、研究。「彼见等法,为是我所成业?为是我所执具?」这提出两个问题。离开了见闻觉知,另外有一个见者等相,就是另外有个我是见者等相。那么我们再研究研究,再问问你。

  「为见等法」,这个见闻觉知这一切法,他不是我,另外有个我是见者等,你的执着是这样子。「为是我所成业?」这个见闻觉知的这种作用,这眼睛去见、耳去闻,乃至意去知,这样说这个见闻觉知这些法,是你所执着的我的体性所发出来的作用吗?是他所造成的事情、事业,是由我的体性所造成的这个见闻觉知的作用,见闻觉知的事业是这样子,你发出来的作用,有这个意思。

  「为是我所执具?」为是这个我的体性所执持的工具,用这个工具去做事情。这是两个问题,这是先这样问。

  底下再「别诘」,别问,别问先第一科是「我所成业难」,「我所成业难」里面分两科,第一科是「喻破」,说个比喻来破斥这个执着。

  

  申二、别诘(分二科) 酉一、我所成业难(分二科)

  戌一、喻破(分五科) 亥一、喻如种子

  若是我所成业者,若如种子,应是无常,不应道理。

  「若是我所成业者」,说这个见闻觉知不是我,但是是我所造成的业用,造成的事业的话。若是这样讲的话,发出来的业用的话,「若如种子,应是无常,不应道理」。

  我说个譬喻来给你听听。比如说这个种子能生芽,种子和芽来说,你是我发出来的作用;这个芽是种子…如果种子会说话的话,就会说这个芽不是我,但是是我发出来的作用,我造出来、我发出来的事情。这样的话,见闻觉知不是我,另外有个我,我和见闻觉知什么关系呢?见闻觉知是我发出来的作用,是我的成绩,我能够有这个能力能见闻觉知这样子。

  若是这样的话,那比如说这个种子和芽就是这样意思。若是种子和芽的话,种子和芽的关系的话,这个我的体性和见闻觉知的关系,像种子和芽的关系似的,那样说种子是无常的,那么你这个我也应该是无常的了,你执着是常,就不合道理了。

  这是一个,用这个比喻「喻如种子」,第二科「喻如陶师等」。

  

  亥二、喻如陶师等

  若言如陶师等假立丈夫,此我应是无常、应是假立,而汝言是常是实,不应道理。

  「若言如陶师等」,那个制造陶器的那个师傅,那位工程师,他能制作出来种种的盆、碗…种种的瓷器,各式各样的东西。若是这样的话,我的体性能发出来见闻觉知的作用,像陶师能制造种种的陶器,像这样的话,那就不对了,为什么呢?

  是「假立丈夫」。这个陶师是一个人,人就是色受想行识,假名为「陶师」,是「假立」的,陶师是假立的名字。那么他若是生一个儿子,就名为父亲了;他若对他的父亲来说,他又是儿子了,这是假立名字,这个陶师也是假立的名字。

  「此我应是无常」,说这个陶师也是无常,也要老病死的,那么你说那个我,能发出来见闻觉知的作用,那也就应该是无常的了,不是常住的,也是假立的名字而已,不是真实,因为陶师是假立的名字。

  「而汝言是常是实,不应道理」,如种子也是无常不实,如陶师也还是无常不真实,你执着我是常是实不应道理。

  

  亥三、喻如具神通者

  若言如具神通假立丈夫,此我亦应无常假立,于诸所作,随意自在,此亦如前,不应道理。

  「若言如具神通假立丈夫,此我亦应无常假立」,这是第三个譬喻,「喻如具神通者」。若是说,比如一个有「神通」的人、具足了神通的人,他能够种种的变化,有这种作用,这个我的体性也会能见闻觉知种种的事情,就像有神通的人种种变化似的。这样子也还是虚妄的,因为那个「具神通」那个人也还是「假立丈夫」,也还是有个色受想行识假名为人而已,那么你说这个我若言「如具神通者」,那个我也就应该是假立的了,也是不长久的,是假的不真实了。

  「于诸所作,随意自在」。这个有神通的人,他若发出来神通的时候,对于他所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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