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問汝,隨汝意答。爲即于蘊施設有我?」還是先問他。你說有我,有我這個我是怎麼有法呢?「爲即蘊」,就是在色受想行識上施設我的名字,名之爲有我,是這樣子嗎?在色受想行識上,這色、受、想、行、識這五法,五法各有各的體相,就在這五蘊的體相上假名爲我,這叫做「有我論」,是這樣的嗎?這是問,這是第一個。
「爲于諸蘊中?」那是第一個問,現在第二個問。第二個問是說,我不是,我不是這個色受想行識就是我,不是,不是這個意思。是另外有一個我,離開了色受想行識的體性另外有一個我。另外這個我,這個體性他在什麼地方呢?他就在色受想行識裏面,他的住處和色受想行識在一起住,這樣子,這個我是這樣子。
「爲蘊外余處?」第叁個問,說是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一個我。而這個我可不在色想行識裏面,是在色受想行識以外在其他的地方住。色受想行識在叁藩市,這個我在紐約。是「蘊外余處」是這樣子嗎?但是雖然不同住,但是有關系,色受想行識是我的,色是我的,受想行識也是我的,是有關系的,是這樣子嗎?這是第叁個問。現在底下是第四個問。
「爲不屬蘊耶?」你的主意說是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一個我。這個我也不在色受想行識裏面,在別的地方住。別的地方住和色受想行識不相屬,沒有關系。他是不屬于我,不是說色是我、受想行識是我,不是,和他沒有這種關系,是這樣子嗎?
這一共有四個問。四個問,第一個問「于蘊施設有我」就是「即蘊是我」,底下叁個問是「離蘊是我」,離開了五蘊另外有一個我,但是這個我住處有分別。一個在蘊中,一個在蘊外,但是蘊屬于我。「爲不屬蘊」,蘊不屬于我。所以合起來是有四個分別。
這是「總征」。底下「別诘」,別诘裏面就是分四科,第一科「即蘊難」。
辰二、別诘(分四科) 巳一、即蘊難
若即于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谛實常住,不應道理。
「若即于蘊施設我者」,假設就在無常變化老病死的色受想行識裏面施設有個我,這樣的話,「是我與蘊無有差別」。那就說是這個我和五蘊是沒有差別的,沒有別體了。色受想行識就是我,那麼就是沒有差別。
「而計有我谛實常住」,若是這樣五蘊就是我的話,五蘊是不真實的,不是常住的,他是虛妄的、是有變異的、是有老病死的,就不是常住的。那你執著我是有真實的體性,那是常住不壞的,就不對了,就錯誤了。
「谛」就是不顛倒的意思,是正確的。有真實體性叫「實」,就是常住不壞的。「常住」是在時間上說;「實」是在空間上說,他的體性是真實的。在時間上看,又是常住的,這樣子這個我是最好的,是不顛倒的,這樣子執著我的體性與色受想行識的體相是不符合的,那你執著色受想行識是我,是不對的。這是第一個執著是被破掉了,不合道理。這個理由是很充足的,很容易可以認可這個道理。
「若于諸蘊中者」,這底下第二科,于諸蘊中執著有我的難,分兩科,第一科「總征」。
巳二、于諸蘊中難(分二科) 午一、總征
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爲常?爲無常耶?
「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爲常?爲無常耶?」這還是前面說的,這個我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有變化呢?這樣問。
底下「別诘」,第一科是「常難」,分叁科,第一「難有損益」。
午二、別诘(分二科) 未一、常難(分叁科) 申一、難有損益
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爲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
若是在五蘊裏面的這個我,說他是常住的,「常住之我,爲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用「損益」來難問他,因爲色受想行識他會遭遇到苦惱的境界,很多的苦惱像是老、病這種苦惱,愛別離、怨憎會很多這個的苦惱,很多不如意的事情,苦惱,有苦。另外色受想行識也會有些如意的事情,就是樂,如意的事情。這個苦惱來了的時候,就是有所傷害,就是「損」。快樂的事情來了,就有所增「益」,對他有所利益,是人所歡喜的。
若說這個「我」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個我,這個我在色受想行識裏面住,色受想行識有苦樂的損益的時候,有苦樂的時候,這個我是受苦樂的損益,是不是?若是受苦樂的損益,「我」就有變化了;我受到傷害,或者我受到利益,就是有變化了,有變化就不是常了!你執著我是常住,不應道理。
這是用「損益」來難問他,這是第一科。第二科「難起法非法」。
申二、難起法非法
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
「若無損益」,如果你執著這個我在五蘊裏面,這個五蘊有苦有樂的時候,我沒受到影響,我沒受到傷害,我也沒受到什麼好處,無損無益。你有這個想法嗎?你這樣執著嗎?若是這樣的話,這個我是不受到傷害,也沒受到好處。
「起法非法,不應道理」。這個「我」,他會發動有道德的行爲、或者是不道德的行爲,做些善事或者做惡事,這就不對了,他不應做這種事。事實上,人是這樣子,受到苦惱時候,就要想辦法排斥這個苦、消滅這個苦。消滅這個苦,就采取道德的行爲或不道德的行爲,非法的手段來把這苦消除,那麼就會采取這種行動。或者說是我感覺到樂非常好,如意的事情對我非常好,但這個如意會有變化,那我不同意,我也采取行動。我采取道德的行爲保護我的利益,或者說采取非法的行爲保護自己的利益。
是「起法非法」,人是這樣子,若是這「起法非法」,就表示這個我受到傷害或者受到利益了。你若說苦來了的時候對我沒有影響,樂來了對我也沒影響,我是不受的,不受一切法。不受一切法,那爲什麼起法非法的行動呢?你起法非法的行動了,就是你有損益了,有損益了這個我就是不常住,不常住而說是常,不應道理,就是不合道理。
這是第二難,「難起法非法」是不合道理。
申叁、難蘊應不起等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這是第叁個難,「難蘊應不起難」,應該不生起諸蘊。
若是說「若不生起法、非法」,有苦惱來了、有安樂的事來了,對我沒影響,我也「不生起法、非法」的行動。若是這樣子的話,「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那麼這就是沒有造業,不受法非法的損益,不受苦樂損益,就是沒有煩惱。「不起法、非法」就是沒有業力,沒有煩惱,也沒有業力。這蘊身、色受想行識這個果報是由惑業招感來的,現在我是不受一切法,沒有業力,沒有煩惱,也沒有業力,那就沒有果報可得了。「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那決定不生起色受想行識這個果報了。阿羅漢入無余涅槃的時候,前一念滅後一念不生,就沒有色受想行識了,那就是畢竟不起,那是涅槃的境界了,是這樣子嗎?也不是,無量劫來,死了一個果報,又得一個;死掉了一個果報,又得一個;死掉一個皮袋,又有一個皮袋;死掉一個皮袋,又出來一個皮袋,是無間斷的受果報,「應諸蘊身畢竟不起」是與事實不合。
如果說決定是…若照你說「不起法非法」,蘊身也不起,若這樣的話,「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那就不須要修梵行了,不須要費多大的辛苦,父母又不允許,還要出家修梵行了,就不須要這件事,那麼我常…我就是常住在解脫的境界,自然得涅槃了,就離開了生死苦了,那不是應該這樣子嘛!事實上又不是,事實上一直在生死苦裏流轉。所以這個事情,你這樣說是不對的。
「常難」分這麼叁個難。若是常住的,有損益,不對。起非法,也不對,起法非法,也不對。蘊應不起,應該是這樣,但事實上又不是。所以你執著我是常住的,這不合道理。
這下面第二科是「無常難」。
未二、無常難(分二科) 申一、離蘊不可得
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
這底下說這個「無常難」,分兩科,第一科是「離蘊不可得」。說是你執著我的體性是常住的,感覺到不合道理有困難,那麼我放棄這個常住的執著。我認爲「我」還是無常的,是爲諸苦樂之所損益的,是爲諸苦樂之所損益數起非法的行動的,是無常的,這個「我」是無常。
「若無常者,離蘊體外」,你執著是離開了色受想行識的體性以外有一個我,那麼這個我還是無常的,在五蘊裏面有個無常的我,有生有滅,生了又滅,滅了又生,相續的流轉,這樣講這是不對的。因爲這個…所有的生滅之法都在五蘊裏面包括了,另外再沒有生滅無常的事情,所以離開了五蘊體之外,生滅流轉法是不可得的。這就是你若說是有我,若是生滅,那就在五蘊之中,而不是五蘊之外的啊!「故不應理」,所以,你若執著離開了色受想行識,另外有個生滅無常的我,是不對的。
申二、此後不作得
又于此滅壞,後于余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這第二科「此後不作得」。若是你原來是執著我是常住的,現在認爲我是無常的,這無常我會滅壞了,在五蘊裏面滅壞了,就是和五蘊一起的壞了、滅壞了。他若一滅,五蘊也滅了,我也滅了的話,那麼我所造的法非法的業力,也隨之都滅壞了、都滅了,都滅了以後呢,「後于余處,不作而得」,以後又在另一個地方,在另一個地方就忽然間又出來一個色受想行識、出來一個我。那麼那個我是「不作而得」,就是沒有因緣,沒有因緣就出來一個色受想行識,沒有因緣就出來我,這是「有大過失」,這個過失太大了。
那個人不作善(應是:惡),忽然間就跑出了叁惡道的果報出來;那個人沒有作善,忽然間就有人天的果報出來。也沒有作惡就有叁惡道的果報出來,那不是有大過失了嘛,這是不對的。所以這樣說,執著常也不對,離開了五蘊另外有我,執著是無常也是不對的。這一下子是不可能有我了,這是常無常是不對。這是前二科「即蘊難」這一科講完了。「于諸蘊中難」這…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六 (6)》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