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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八 (7)▪P4

  ..续本文上一页所受用而弃的,你拿走了,拿走了那就是不行,那就是犯盗,这好像有这样的差别。这是第八句,这底下是第九句。

  

  

  

  戌九、自为而取

  

  自为而取者,谓不与而取故,及不与而乐故。

  

  这是第九句,是「自为而取」。「自为而取,谓不与而取故」,就是人家没有给,你就拿去了,这个也简单。我为了我自己的生活,或者什么原因,你就拿走了。「及不与而乐」,不给,而你欢喜。前面解释这个好像是做贼的一种职业性的土匪,那么这叫做「自为而取」,为自己而取,那么如果是为大众而取呢?这就没提,当然不与而取还是有过失。

  

  

  

  戌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而希望故。

  

  这是第十句,「饕餮而取」,「饕」这个字呢,是贪财叫做「饕」,就像财物,不是谷,就是一些财产这些东西。这个「餮」这个字表示什么?是贪食,食品或是乐饮、乐食这一类的东西。可是这个上面,这句话的意思,表示那个贪求心特别强的人,特别强的人,这个时候,这是什么情形呢?「谓所不与、不舍、不弃」,而起了偷盗的心,这个时候拿到人家的东西,叫做「饕餮而取」。

  

  

  

  戌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

  

  「不清而取者」,这是第十一,「不清而取」,这底下比较复杂一点。「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这个「不清而取」是怎么情形呢?就是你拿到的这个东西不是那么顺利,是大家有诤论,彼此间大家有诤论。「兢」,就是诤,大家诤这个东西。诤的时候呢?大家在辩论的时候,我说是我的,你说是你的,他说是他的,大家在辩论。「为他所胜」,你没有辩论过,你的语言的智慧,你输了,但是你的力量大,东西你还是拿走了。还是被你拿走了。拿走了呢?这上面这个意思,「不清雪故」,这个意思…这个不清雪在菩萨戒上也有这句话。「不清雪」意思似乎,还是你有道理,这个物是应该属于你的,只是你的辩才不够,输给人家了。输给人家了,表面上你就是没有道理了!没有道理了,你现在要拿的时候,你还是有过失。你没有智慧,把这个过失取消。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了,你还是有过失,叫做「不清而取」。

  

  这个意思似乎是,这个东西是你你应该拿去是对的,但是大家有诤的时候,你说不过人家。说不过人家,你也是拿走了,拿走了这叫做「不清而取」。「不清」,这还是有点过失,可能意思是这样。

  

  

  

  戌十二、不净而取

  

  不净而取者,谓虽胜他,而为过失垢所染故。

  

  这个「不净而取」和前面有点相反。「谓虽胜他」,这个东西大家争论,大家争论呢?你胜利了,他们那些人都输给你了。这口头上的辩论都输了,你胜利了,你把东西拿走了。虽然拿走了,「而为过失垢所染故」,你用辩才把别人讲倒了,辩倒了,你还是有过失,这个东西还是有点不清净。你拿去了,还是有点盗的意思,这里有这个意思的。

  

  

  

  戌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谓能摄受现法、后法非爱果故。

  

  这是第十三「有罪而取」,有罪而取什么意思呢?「谓能摄受现法、后法非爱果故」。这个地方有个问题。「谓能摄受」,就是你拿了这个东西,会令你成就现法罪,后法罪,会得到苦恼的果报。似乎是是表面上不能说是盗,但是你拿到了这个物以后,你会造罪。你现在会造成罪,或者是造「后法」罪,将来会得恶报,得一种不好的果报,那么这也有问题,这叫做「有罪而取」。

  

  

  

  戌十四、于不与取若未远离(分二科) 亥一、准前说

  

  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

  

  这是第十四科,这一科里「不与取若不远离」分两科。第一科是「准前说」,准前面说的。「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像前面那个杀生相的最后,最后那一段「容可出离」那一段说,「应知」。

  

  就是这个人他似乎就随顺他的这个潮流,或者随顺他自己的那个环境、背景,他的家庭的环境,他也就随顺着这样子,就是顺手牵羊,做这种事。但是这个人的本心呢?不是,这个人本心他如果遇见好因缘,他就会不做这个事,就不偷盗,是这个意思。那么但是他还没有遇见这种好因缘,没有遇见善知识告诉他:偷盗是不好的。没有遇见这善知识,所以他没能远离这种罪过,这种人就是「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是这个意思。这个人啦就算是偷了呢,罪轻,因为他的心性不是太欢喜,不是太欢喜,这是第一。

  

  

  

  亥二、例所余

  

  所余业道亦尔。

  

  其他的,现在这是说偷盗,那么其他的淫欲的事情,乃至说谎话的事情,就是一些罪恶的事情,也是一样,也有这种情形的。

  

  

  

  申二、明略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若于是处,如其差别,如实劫盗,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这是第二科,前面是第一句是「释经句」,「申一」是「释经句」,现在第二科是「明略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这一共是十四句,第一句就是「于所有」这一句。「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这不与取的罪成立了。

  

  「若于是处,如其差别」,那就是其次的二句。若在聚落,若闲静处,这是两个地方。「如其差别」一个聚落和闲静处有差别,这是第二、第三句。

  

  「如实劫盗」,如实劫盗呢,就是由第四句开始,一共第七句,一共有七句,就是「即此名为可盗物处」以下一共七句,一、二、三、四、五、六、七就是到第十,就是「饕餮而取」就是到这里。那么这是「如实劫盗」。

  

  「由劫盗故,得此过失」,这后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净而取」、「有罪而取」、「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这四句。「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这几句话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义。

  

  

  

  申三、简法相(分二科) 酉一、正明建立

  

  又此中亦显不与取者相,非不与取法相。

  

  这是第三科「简法相」,分二科,第一科「正明建立」,这里面也是显示「不与取」的人的「相」貌,「非不与取」的盗的相貌。那个盗法,偷盗的那个「法」的「相」貌,那要在后面再说的。

  

  

  

  酉二、兼例所余

  

  当知余亦尔。

  

  当知其他的业道也是这样子。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八 (7)》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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