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东西…这个不与而取第一个条件就是这个物,这个财或者谷,属于他人所有,不是我的,这是一个条件。你若是不与而取,这就是盗。他人,这个地方是人所有,也是他人,团体所有也是他,反正总而不是我所有的,是这样意思。
戌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谓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积集,若移转。
「若在聚落者」这是第二句,「若在聚落」这是指财谷的处所。「谓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积集,若移转」,就是那个「彼事」,彼财,或者谷这些东西。「于聚落中」,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若积集,若移转」,「积集」就是这个财物财谷等这些事。这个「等」这个字也有意思,财是财产,谷是食品,也包括牛、马、猪、羊,这个「等」也是有牛马猪羊,乃至国城,妻子,奴婢这一些的事情都包括在内。这上面说「若积集」,「若积集」是什么事情呢?就是这些财,或者谷这些东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积集在一起,那么就是积集。「若移转」,这移转或者是指有情物。那边有匹马,他有马,把那马偷来了,离开了原来的地方了,叫做「移转」。其实这在戒律上看,就是「举离本处」,那就是这个罪过就成立了。若是有盗心,但是没有动,没有动的时候还不成立,这个盗罪还不成立的,这是「若移转」。
戌三、若闲静处
若闲静处者,谓即彼事,于闲静处,若生,若集,或复移转。
「若闲静虑者」这是第三句。「若闲静处」,闲静处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那个地方很闲静,很少人来往。这话什么意思呢?「谓即彼事,于闲静处」,就是你所想要盗取的那个东西,就在闲静处那里。在那里嘛,是「若生、若集、或复移转」,这个「生」或者说是你所栽培,那个人所种的五谷还在那里生,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苹果,那个还在那里生,那也叫做「生」,这个意思,那么讲也是可以。这是《遁伦记》上的解释,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积集」,「或复移转」这和前面的意思一样。总而言之,他原来在那个地方,你想办法把它举离本处了,那就是盗罪就成就了。这是第三科。
戌四、即此名为可盗物数
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
第四「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这是经上有这句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前面这么多的东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闲静处,或者是财、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马这些东西。这些东西,「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这些东西,那个物的主人他没有「与」,没有说是给你,也没有生起这个舍,没有发动这个布施的心情。也不是没有弃舍,若弃舍你就没有所有权了,没有所有权。
这个律上,我想起就是说了。律上说这个土匪、贼人抢你的东西抢走了,你心里面:好了,我就送给你了,你就是放弃所有权了,放弃所有权,你不可以再追回来,不可以,你若追回来,就是贼劫贼,你也是贼了。但是那怎么办,你若要,怎么办?你要用钱买了,用钱买回来不算贼。这样说是「不舍」,就是没有放弃所有权,你没有放弃所有权。就是虽然土匪拿走了,你心里面想这还是我的,我有机会还是可以要回来,这样子,有这样的意思。前面是「不与」,我没有给你,有这样心情。「不舍」,是没有放弃所有权,这意思还是有点差别的。「不弃」,我没有丢掉,我不一定是给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若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这盗罪。这个字用的是这样,它有点分寸。
就是这个「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可偷盗的这些物质的范围及物,这个范围,这些东西,那个物主没有「不与、不舍、不弃」,你若盗,你就犯罪,这样意思。这是第四句,这底下是第五句。
戌五、若自执受
若自执受者,谓执为己有。
经上说「自执受」,你自己把它拿过来,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别人拿,或者是自己拿。拿了以后,你心里面认为这是我的了,于是这个罪过成立了。「谓执为己有」,就是自己固定执着这是我的,这是我的了,「谓执为己有」。这个事情。
这个事情,我这回去台湾听说一件事,也可以讲一讲。大家是好朋友,发生问题的彼此间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现在是中间是买卖房地产,先给他四十万现金,就是当面,两个人当面就把四十万现金给了对方。给了对方要对方要写一个文件,就是写个收据。要收据就回去拿这个文件来,回来叫他签字,回来就是大概没有一分钟之间,那个人不承认:你没有给我四十万,没有,我没有,就是有这种事情。那么那个人就是「执为己有」,这四十万是我的,你没有给我,你没有给我四十万。你叫我写收据、签字,我不写,有这种事情。所以这是「执为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给我的,有这种事情。这是我第一次听见这个话。
戌六、不与而取
不与而取者,谓彼或时资具阙少,执为己有。
「不与而取」,这是第六句。这个「不与而取」什么意思呢?「谓彼或时资具阙少,执为己有」,或者偷盗那个人,他的生活所须上缺少这个东西,他现在为了满足自己所须要,就把别人东西偷过来,这是我的,就是这样意思。这不与而取,这个比较简单。下面第七句。
戌七、不与而乐
不与而乐者,谓乐受行偷盗事业。
「不与」,而欢喜去,人家不给我也拿过来,欢喜做这件事。这个情形?「谓乐受行偷盗事业」,就是他欢喜接受这种职业,以偷盗为职业,为事业的这种人。偶然地生起贪心,偷人家东西,这是一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做这种职业的人,这彼此还是不同。「谓乐受行偷盗事业」。
戌八、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分二科) 亥一、牒经句
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者,
这是第八科。「于所」,那个物主「不与、不舍、不弃」,而我要,我就生出来希望心,他不与不舍不弃是他的事,我是我的事,我还是可以把它拿过来,有这种要求,这地方就是这样意思。
这一段是分二科,第一科「牒经句」,再一次把经上的句子标出来,所以叫做「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者」。第二「释其义」,下面解释这个经上的句子的意义,分二科,第一科「释希望」。
亥二、释其义(分二科) 天一、释希望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这个希望就是这个意思,「谓劫盗他」。「劫盗他」这个分二个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时候偷过来,这一个意思。一个是明,就是明明地抢过来。
好像是我在一本书上看见说:有一个人街上卖着黄金。卖黄金,那个人到那里去就把黄金抢了就走了,主人说是有这么多的人在旁边看着,你怎么敢抢我的黄金?那个人说我没有看见别的人,我只看见黄金了,呀,这又是一种相貌了。我只是看见黄金了,旁边很多人在那儿站着,我没看见,这也是一回事。
你比如说是像我们练习这个讲演,在大众里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扬出来。我看这里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的就想我要讲什么,怎么讲,其他有多少人,谁是谁,我没有看见,我不注意这件事,我认为有道理。不要注意这个事情,这也有点关系,但是若是习惯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
这里这个劫盗就是各式各样的,其实不只是这二种。这偷盗的方式不只这二种,还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谓劫盗他,欲为己有」,这就叫做希望,别的东西就是想抢过来属于我的,这个意思。
天二、释不与等(分三科) 地一、不与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如酬债法,是名不与。
那么前面第一科解释这个「希望」,就是解释这个偷盗的心情。这第二科解释这个「不与等」这三句话,什么叫做「不与,不舍,不弃」,解释这个话。现在先解释这个「不与」。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若是那个物的主人,他不是以前答应给你,没有。这话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过,那个盗贼以前同他要求:你这个东西要送给我,那个人没有答应,没答应,「非先所与」,他以前没有答应这个东西给你,那个物主。
「如酬债法」,如酬债法就是解释这个「非先所与」的意思,说是我欠你的钱,我现在答应还给你,那么你来拿,我就给你了,这叫做「酬债法」。现在说「非先所与,如酬债法」,那样子,我以前没答应给你,你就是把它抢过来了,是名「不与」。这个意思是这样意思的。
地二、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与,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说是「非先所与」,你同他要,他没有答应你,但是你后来就强力的抢过来了,这是一种盗,现在这叫做「不与」。这「不舍」什么意思呢?「若彼物主」,若彼那个物的主人,「于彼取者」,那个取者把东西抢走了,那个物主他还没有布施的心情,那你还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抢走了,好了,我送给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现在说你抢走了,他还是不同意。不同意那你就犯盗,「是名不舍」。
地三、不弃
若彼物主,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而弃,是名不弃。
「若彼物主」,若是那个物的主人,「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财富,他说他同意,你们随便拿,随便受用,那么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盗。现在那个物主呢?没有这个意思,「不随所欲受用而弃」,不是,不是那样,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弃」。
这个意思似乎是…前面这个「不与,不舍」是个人,盗者和物主相对说的。「弃」这个字,是大众,面向大众,不是对个人,就是对大众说,我这些东西你们谁愿意,随意地拿去受用,他是这样。但是现在这个物主没有说这个话,没有说这个话,不是随…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八 (7)》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