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東西…這個不與而取第一個條件就是這個物,這個財或者谷,屬于他人所有,不是我的,這是一個條件。你若是不與而取,這就是盜。他人,這個地方是人所有,也是他人,團體所有也是他,反正總而不是我所有的,是這樣意思。
戌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謂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
「若在聚落者」這是第二句,「若在聚落」這是指財谷的處所。「謂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就是那個「彼事」,彼財,或者谷這些東西。「于聚落中」,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若積集,若移轉」,「積集」就是這個財物財谷等這些事。這個「等」這個字也有意思,財是財産,谷是食品,也包括牛、馬、豬、羊,這個「等」也是有牛馬豬羊,乃至國城,妻子,奴婢這一些的事情都包括在內。這上面說「若積集」,「若積集」是什麼事情呢?就是這些財,或者谷這些東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積集在一起,那麼就是積集。「若移轉」,這移轉或者是指有情物。那邊有匹馬,他有馬,把那馬偷來了,離開了原來的地方了,叫做「移轉」。其實這在戒律上看,就是「舉離本處」,那就是這個罪過就成立了。若是有盜心,但是沒有動,沒有動的時候還不成立,這個盜罪還不成立的,這是「若移轉」。
戌叁、若閑靜處
若閑靜處者,謂即彼事,于閑靜處,若生,若集,或複移轉。
「若閑靜慮者」這是第叁句。「若閑靜處」,閑靜處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那個地方很閑靜,很少人來往。這話什麼意思呢?「謂即彼事,于閑靜處」,就是你所想要盜取的那個東西,就在閑靜處那裏。在那裏嘛,是「若生、若集、或複移轉」,這個「生」或者說是你所栽培,那個人所種的五谷還在那裏生,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蘋果,那個還在那裏生,那也叫做「生」,這個意思,那麼講也是可以。這是《遁倫記》上的解釋,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積集」,「或複移轉」這和前面的意思一樣。總而言之,他原來在那個地方,你想辦法把它舉離本處了,那就是盜罪就成就了。這是第叁科。
戌四、即此名爲可盜物數
即此名爲可盜物數者: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
第四「即此名爲可盜物數者」,這是經上有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前面這麼多的東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閑靜處,或者是財、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馬這些東西。這些東西,「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這些東西,那個物的主人他沒有「與」,沒有說是給你,也沒有生起這個舍,沒有發動這個布施的心情。也不是沒有棄舍,若棄舍你就沒有所有權了,沒有所有權。
這個律上,我想起就是說了。律上說這個土匪、賊人搶你的東西搶走了,你心裏面:好了,我就送給你了,你就是放棄所有權了,放棄所有權,你不可以再追回來,不可以,你若追回來,就是賊劫賊,你也是賊了。但是那怎麼辦,你若要,怎麼辦?你要用錢買了,用錢買回來不算賊。這樣說是「不舍」,就是沒有放棄所有權,你沒有放棄所有權。就是雖然土匪拿走了,你心裏面想這還是我的,我有機會還是可以要回來,這樣子,有這樣的意思。前面是「不與」,我沒有給你,有這樣心情。「不舍」,是沒有放棄所有權,這意思還是有點差別的。「不棄」,我沒有丟掉,我不一定是給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若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這盜罪。這個字用的是這樣,它有點分寸。
就是這個「即此名爲可盜物數者」,可偷盜的這些物質的範圍及物,這個範圍,這些東西,那個物主沒有「不與、不舍、不棄」,你若盜,你就犯罪,這樣意思。這是第四句,這底下是第五句。
戌五、若自執受
若自執受者,謂執爲己有。
經上說「自執受」,你自己把它拿過來,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別人拿,或者是自己拿。拿了以後,你心裏面認爲這是我的了,于是這個罪過成立了。「謂執爲己有」,就是自己固定執著這是我的,這是我的了,「謂執爲己有」。這個事情。
這個事情,我這回去臺灣聽說一件事,也可以講一講。大家是好朋友,發生問題的彼此間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現在是中間是買賣房地産,先給他四十萬現金,就是當面,兩個人當面就把四十萬現金給了對方。給了對方要對方要寫一個文件,就是寫個收據。要收據就回去拿這個文件來,回來叫他簽字,回來就是大概沒有一分鍾之間,那個人不承認:你沒有給我四十萬,沒有,我沒有,就是有這種事情。那麼那個人就是「執爲己有」,這四十萬是我的,你沒有給我,你沒有給我四十萬。你叫我寫收據、簽字,我不寫,有這種事情。所以這是「執爲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給我的,有這種事情。這是我第一次聽見這個話。
戌六、不與而取
不與而取者,謂彼或時資具阙少,執爲己有。
「不與而取」,這是第六句。這個「不與而取」什麼意思呢?「謂彼或時資具阙少,執爲己有」,或者偷盜那個人,他的生活所須上缺少這個東西,他現在爲了滿足自己所須要,就把別人東西偷過來,這是我的,就是這樣意思。這不與而取,這個比較簡單。下面第七句。
戌七、不與而樂
不與而樂者,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不與」,而歡喜去,人家不給我也拿過來,歡喜做這件事。這個情形?「謂樂受行偷盜事業」,就是他歡喜接受這種職業,以偷盜爲職業,爲事業的這種人。偶然地生起貪心,偷人家東西,這是一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做這種職業的人,這彼此還是不同。「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戌八、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分二科) 亥一、牒經句
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者,
這是第八科。「于所」,那個物主「不與、不舍、不棄」,而我要,我就生出來希望心,他不與不舍不棄是他的事,我是我的事,我還是可以把它拿過來,有這種要求,這地方就是這樣意思。
這一段是分二科,第一科「牒經句」,再一次把經上的句子標出來,所以叫做「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者」。第二「釋其義」,下面解釋這個經上的句子的意義,分二科,第一科「釋希望」。
亥二、釋其義(分二科) 天一、釋希望
謂劫盜他,欲爲己有。
「謂劫盜他,欲爲己有」,這個希望就是這個意思,「謂劫盜他」。「劫盜他」這個分二個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偷過來,這一個意思。一個是明,就是明明地搶過來。
好像是我在一本書上看見說:有一個人街上賣著黃金。賣黃金,那個人到那裏去就把黃金搶了就走了,主人說是有這麼多的人在旁邊看著,你怎麼敢搶我的黃金?那個人說我沒有看見別的人,我只看見黃金了,呀,這又是一種相貌了。我只是看見黃金了,旁邊很多人在那兒站著,我沒看見,這也是一回事。
你比如說是像我們練習這個講演,在大衆裏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揚出來。我看這裏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的就想我要講什麼,怎麼講,其他有多少人,誰是誰,我沒有看見,我不注意這件事,我認爲有道理。不要注意這個事情,這也有點關系,但是若是習慣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樣的,沒有什麼不同。
這裏這個劫盜就是各式各樣的,其實不只是這二種。這偷盜的方式不只這二種,還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謂劫盜他,欲爲己有」,這就叫做希望,別的東西就是想搶過來屬于我的,這個意思。
天二、釋不與等(分叁科) 地一、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是名不與。
那麼前面第一科解釋這個「希望」,就是解釋這個偷盜的心情。這第二科解釋這個「不與等」這叁句話,什麼叫做「不與,不舍,不棄」,解釋這個話。現在先解釋這個「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若是那個物的主人,他不是以前答應給你,沒有。這話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過,那個盜賊以前同他要求:你這個東西要送給我,那個人沒有答應,沒答應,「非先所與」,他以前沒有答應這個東西給你,那個物主。
「如酬債法」,如酬債法就是解釋這個「非先所與」的意思,說是我欠你的錢,我現在答應還給你,那麼你來拿,我就給你了,這叫做「酬債法」。現在說「非先所與,如酬債法」,那樣子,我以前沒答應給你,你就是把它搶過來了,是名「不與」。這個意思是這樣意思的。
地二、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與,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說是「非先所與」,你同他要,他沒有答應你,但是你後來就強力的搶過來了,這是一種盜,現在這叫做「不與」。這「不舍」什麼意思呢?「若彼物主」,若彼那個物的主人,「于彼取者」,那個取者把東西搶走了,那個物主他還沒有布施的心情,那你還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搶走了,好了,我送給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現在說你搶走了,他還是不同意。不同意那你就犯盜,「是名不舍」。
地叁、不棄
若彼物主,于諸衆生,不隨所欲受用而棄,是名不棄。
「若彼物主」,若是那個物的主人,「于諸衆生,不隨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財富,他說他同意,你們隨便拿,隨便受用,那麼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盜。現在那個物主呢?沒有這個意思,「不隨所欲受用而棄」,不是,不是那樣,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棄」。
這個意思似乎是…前面這個「不與,不舍」是個人,盜者和物主相對說的。「棄」這個字,是大衆,面向大衆,不是對個人,就是對大衆說,我這些東西你們誰願意,隨意地拿去受用,他是這樣。但是現在這個物主沒有說這個話,沒有說這個話,不是隨…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八 (7)》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