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这六个论里面,几个是不真实虚妄的,能令人引发来种种的过失,是不引义利,有种种罪过的。那么这样的义,这样的论,「所应」该「远离」的,就不应该学习了。这是提出来的问题,底下回答。
寅二、答
答:最后二论是真是实,能引义利,所应修习; 中间二论不真不实,能引无义,所应远离;初二种论,应当分别。
「最后二论是真是实,能引义利,所应修习」,后边这个顺正理论、教导论,顺正论、教导论,这两个论是真实的,有真实的义利,能引发功德,所应该学习的,那就是佛法了。「中间二论不真不实」,前面那个「毁谤论」,那些论都不真实,那个诤论和那个毁谤论,都不好了,那就是不好,这两个论,是不真实的,「能引无义,所应远离」。「初二种论,应当分别」,那个言论和尚论,那这两种论,应该分别说,也通于善恶的。所以若是善,就应该学习;若是不善,那就应该远离了,这底下就解释。
《披寻记》五四五页:
初二种论应当分别者:谓于言论尚论中,或是真实,或不真实,或能引义,或引无义,或应修习,或应远离,由是说言应当分别。以此二种,总摄一切杂染清净言论。
「初二种论应当分别者:谓于言论尚论中,或是真实,或不真实,或能引义,或引无义」,若是真实,就能引义;若是不真实,就引无义了。「或应修习,或应远离,由是说言应当分别。以此二种,总摄一切杂染清净言论」。
这是第一科,第一科「论体性」,这一科讲完了,底下第二科「论处所」。
癸二、论处所(分三科) 子一、征
云何论处所?
也是有六种不同。「论处所」,就是大家讨论的时候的地点,在什么地方来讨论。那么这是分三科,第一科是「征」。「云何论处所?」
子二、标
当知亦有六种。
底下就是标出来有「六种」。第三科是「列」。
子三、列
一、于王家,二、于执理家,三、于大众中,四、于贤哲者前,五、于善解法义沙门、婆罗门前,六、于乐法义者前。
「一、于王家」,这是第一个处所,就是「于王家」。这个王家,就是国王,这国王,应该说是有德行的国王,他心里面很公平,而且有智慧的人,也是有学问的人,那么这样的王家,是可以做为论处所的。「二、于执理家」,执理家应该是什么?就是司法官应该是,就是这是指法官说的,「执理家」。当然这种法官,也是心里面很公平,你在那里互相彼此辩论,这个法官他来监视这件事,他心里很公平,不会偏那一方面的,那么这样人也是「执理家」。
「三、于大众中」,不是少数人,而大众中也要有这种人,心里面公平,而有智慧的人。「四、于贤哲者前」,这不一定是大众,「贤哲者前」。这个「贤」怎么讲?「贤」是多的意思,很多的,多什么呢?「哲」是个智慧,就是他这个人有很多的智慧,叫「贤哲」。或者这个「贤」是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而又有智慧这个人的前面,在他的前面大家来辩论,这样意思。
「五、于善解法义沙门、婆罗门前」,前边这「王家」和「执理家」和「大众中」、「贤哲者前」,未必是善解法义。就说这第五种,「于善解法义」,这个人是有智慧人,能通达道理,通达所辩论的法义,或者是外道,世出世间法的法义,他都通达。那么你在他的前面辩论,他会知道,你说得有道理,你说得无道理。是善解法义的沙门,善解法义的婆罗门前。
「六、于乐法义者前」,这个人对于法义很好乐,有欢喜心的。这个前面「善解」,未必有好乐,可是他是善解。这个「于乐法义者前」,这个又和前面不一样,对于法义很好乐的人,当然也是有智慧的人,也是心里要公平,有学问的人。在这六种地方来辩论的,这可见这个辩论,不是两方面就可以,还要有第三方面的人在一起的。
癸三、论所依(分五科) 子一、征
云何论所依?
这底下第三科「论所依」,「论所依」分五科,第一科是「征」。怎么叫做「论所依」呢?大家的发言,要有一个轨道的,就是要有依据的,不是随便云云的。根据什么来说话呢?这是「征」,底下「标」。
子二、标
当知有十种。
「当知有十种」是论所依。这底下就列出来,第三科。
子三、列
谓所成立义有二种,能成立法有八种。
「谓所成立义有二种」,你说话,你发出的言论,应该其中有一个主要的道理,这个道理,要建立这个道理,是这样子说,就是这样的,叫「所成立」;这个「所成立」,就是所建立的道理有两种。「能成立法」,这个所成立的义有两种,所成立就有能成立,说出来一个很圆满的理由,来成立这个道理,而这个能成立的理由,「有八种」不同。所成立的只有两种,能成立的有八种,加起来就是十种。我们这一段念下来。
子四、释(分二科) 丑一、别辨相(分二科) 寅一、所成立义(分二科)
卯一、标列
所成立义有二种者:一、自性,二、差别。
「所成立义有二种者」,这底下第四科解「释」,第一科是「别辨相」。「别辨相」里分两科,第一科是「所成立义」。分两科,先「标列」,标出来「所成立义」。
这个「所成立义」有两种,那两种呢?一是「自性」,二是「差别」,标出两种。底下第二科解释,先解释「自性」。
卯二、随释(分二科) 辰一、自性
所成立自性者:谓有立为有,无立为无。
这是这样解释。这个「所成立」的「自性」,怎么叫做「自性」?这个「自性」,我们前面讲过,就是每一法本身的情况,不共于他法的,那么那就叫做「自性」。现在这里所成立的自性指什么说?「谓有立为有,无立为无」,这是大概这么说。若是这一件事是有,你就说他是有,这就叫做「自性」;这件事是没有的,那么就说他是没有的。譬如说是三自性来说,圆成实自性、依他起自性,那就是有,那么就叫做「有立为有」;若遍计所执自性,就是没有,没有那就是「无立为无」,这就是叫做「自性」。
第二科「所成立差别者」,前面说「自性」,这底下说「差别」。
辰二、差别
所成立差别者:谓有上立有上,无上立无上;常立为常,无常立无常。如是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有为无为,如是等无量差别门,当知名所成立差别。
「所成立」的「差别」是什么呢?「谓有上立有上,无上立无上」。 这个在「有上」来说,这个「有上」面,又有差别,就是他是,在他还有上,还有比他更好的,那么叫做「有上」。「无上立无上」,「无上」是在他上面没有更好的,他就是最殊胜的了,那么你就说他是「无上」。「无上」就立「无上」,「有上」就立「有上」,这是一个差别。「有上」、「无上」这是一个差别。
「常立为常,无常立无常」,这个「常」,又有常、无常的差别。「常」是什么?无为法没有生住灭,所以叫做「常」;这个有为法有生住灭,有生住异灭的变化,那就是「无常」,是无常的,你就说他是无常,这就是成立的差别。
「如是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有为无为,如是等无量差别门,当知名所成立差别」,说前面有上无上、常无常这样子,「有色无色」也是这样子。「有色」,就是眼所见的就是色,那么眼所见的叫做色;或者色界天、欲界天都是「有色」,无色界天就是「无色」,就是这样子。
「有见无见」,就是这个眼是「有见」,耳鼻舌身,那就是「无见」了。「有对无对」,这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都是「有对」,都是有质碍的,「有对」;那么这个法尘,就是「无对」,无质碍的了,心里面现出来一个山河大地,那个影像是无质碍的,这是「无对」。
「有漏无漏」的差别,凡夫是有烦恼的,圣人是没有烦恼的,这也有差别。「有为无为」,也是有差别,有生灭变化的就是「有为」,没有生灭变化的就是「无为」。「如是等无量差别门」,一部分一部分的不同,「当知名所成立差别」,这是所成立的差别。这个看这个「自性」,就是总说的,「差别」就是别说的,是有总别之意。这是所成立的,所成立的「自性」和「差别」,就讲到这里好吧。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十五 (4)》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