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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十五 (5)

  寅二、能成立法(分二科) 卯一、牒列

  

  能成立法有八种者:一、立宗,二、辩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现量,七、比量,八、正教。

  

  这是第三科「论所依」,这一大科里面分四科,第四科是解「释」。解释里边分两科,第一科是「别辨相」。又分两科,第一科是「所成立」,现在是第二科「能成立法」。「所成立」,就是你要表达的宗旨,现在「能成立」,就是你要说出来充足的理由,来成立你的宗旨,这样意思。

  

  这「能成立」里边有「八种」不同,第一个是「立宗」,这个「宗」是所成立的,但是这里也放在能成立的里边。这是指什么说的?这个「宗」分两种:一种是你所成立的真理。第二种表达成立宗旨的语言,或者说是文句,用这样的语言文句,表达你所成立的真理,你的宗旨;在语言文字这一方面来说,也可以说是「能成立」,所以放在这里边。第二科是「辩因」,就是正式说明成立这样宗旨的理由。第三科是「引」譬「喻」,你说明这样的理由,成立这样的真理,又恐怕对方不容易明白,又引出来容易明白的譬喻,帮助对方明白你的理由,这是「引喻」。

  

  第四科是「同类」,第五科是「异类」。这个譬喻有两类:一个是相同的,一个是不相同的,有这两种譬喻。譬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发出来的声音,你说它是无常的,是变化的,这是你成立的一个宗旨。用什么理由来成立它?所作性故。因为这个声音是创造出来的,不是自然有的,所以它是无常的,这是说出来一个理由。用什么做譬喻?就是犹如瓶等。我们日常生活中用的这个瓶子,饮水的杯子、玻璃杯,这一类东西是创造成的,所以它也是无常的,所以声音也是无常的,这就是「同类」的譬喻。「异类」的譬喻,譬如说是虚空,虚空就不同了,它就譬如是常住的,那就是不同类的譬喻。所以举譬喻里边,「引喻」是总说的,「同类」、「异类」是别说的。

  

  六是「现量」、「比量」、「正教」,这又分出三种量,用三种量来成立你的宗旨,加起来就是八法。这是标列出来这八法,底下解释这八法。

  

  

  

  卯二、随释(分八科) 辰一、立宗(分二科) 巳一、标

  

  立宗者:谓依二种所成立义,各别摄受自品所许,或摄受论宗。

  

  这是解释这个「宗」。「立宗」里边分两科,第一科是「标」,第二科是解「释」。

  

  这个八法里边,第一个是「立宗」。「立宗」是什么呢?「谓依二种所成立义」,这个「宗」是根据两种所成立义,来表达这个宗的。这两种所成立的义,前面解释过,就是一个是自性,一个是差别,这是「二种所成立义」,所成立的两种义,就是一个自性,一个差别。

  

  「各别摄受自品所许」,「各别摄受」,就是假设你成立的宗旨,是属于自性这一方面,那你就从自性这一方面,来「摄受自品所许」。这个「摄受」,窥基大师解释就是欢喜的意思,你所欢喜的,当然你摄受的是你所欢喜的,你欢喜的。你自己的「自品」就是「宗」,你欢喜你的宗旨所同意的,这一方面的事情,来加强你的理论,来成立你这个理论,这样意思。若属于差别,若属于「自性」的,也是「摄受自品所许」,如果属于「差别」的,也是「摄受自品所许」,这个各别的去摄受你的自品所许。

  

  「或摄受论宗」,这个「摄受论宗」这是什么呢?前边「谓依二种所成立义,各别摄受自品所许」,就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思想来做这件事。底下「或摄受论宗」,就不全是这样意思,就是要看看对方,看看对方他是怎么一个情形,然后我再立出来什么样的宗旨来破他,这个情形和前面有点不同,「摄受论宗」。看《披寻记》的解释。

  

  

  

  《披寻记》五四六页:

  

  谓依二种所成立义等者:自性差别,是名二种所成立义,如前已说。以此为依,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此复云何? 谓依自性所成立义,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或立为有,或立为无;及以差别所成立义,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或立有上无上,乃至有为无为,是名各别摄受自品所许。或复依二所成立义,善自他宗,于一切法能起谈论,是名摄受论宗。

  

  「谓依二种所成立义等者:自性差别,是名二种所成立义,如前已说」,像前面那一页已经说过了。「以此为依,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以此为依」,就是以这个所成立义,或者自性,或者差别,以此为所根据去摄受,摄受自己所欢喜的。或者说是这样讲,去摄受我所欢喜的,去摄受也就是摄取,去摄取我所欢喜的,属于我的宗旨所同意的这一类,这一类的差别,属于这一方面的思想。

  

  「此复云何?」这一句话又怎么讲?就是「摄受自宗所许品类」,这一句话又怎么讲法?「谓依自性所成立义,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就是这样意思,属于自性这一方面的差别。「或立为有,或立为无」,前面解释过,什么叫做「自性」?「或立为有,或立为无」,就是你立这个宗旨,这就是大概的这么样说,或者是成立这件事是有,有这件事;或者是成立是没有这件事。譬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就是无,声音里面没有常,那么这就是无,这是这样意思;但是还是有声音,那么也是属于有。这就是「或立为有,或立为无」,这就是你成立的宗旨,在这上来摄受你所欢喜的,而又是你的宗旨所同意的,没有冲突,是互相随顺的,这一方面的理由来成立,这样意思。

  

  「及以差别所成立义,摄受自宗所许品类差别」,前面说是自性,这底下说是差别。如果你成立的这个宗旨,是属于差别所成立,摄受自宗所许品类的差别,那怎么样意思呢?「或立有上无上,乃至有为无为,是名各别摄受自品所许。」这前面也是讲过了,就是这样子叫做「各别摄受自品所许」,这样意思。

  

  「或复依二所成立义,善自他宗,于一切法能起谈论,是名摄受论宗」,这是解释第二句。前面这个「各别摄受自品所许」解释完了,这是解释第二句「或摄受论宗」,这句话怎么解释呢?「或复依二所成立义」,「复」前面是一个意思,现在是又一个意思了。「依二所成立义」,依前面自性、差别是所成立的义,但是这个人「善自他宗」,他能够善巧的通达他自己的思想,但是他也通达别人的思想,和他不同思想的人,和他是敌对的,对立思想的人,他也是通达的。这样子,「于一切法能起谈论」,他能在自家的思想上能发言,也能从对方的理论来发言,所以「于一切法能起谈论」。他就是斟酌对方的理论,来成立他的论宗,他的宗旨,这就叫做「或摄受论宗」,这样子。这一段文在大科上是「标」,下面才正式解释。

  

  

  

  巳二、释

  

  若自辩才,若轻懱他,若从他闻,若觉真实;或为成立自宗,或为破坏他宗,或为制伏于他,或为摧屈于他,或为悲愍于他,建立宗义。

  

  「若自辩才,若轻懱他,若从他闻,若觉真实」,这几句话是说,怎么样成立你的宗旨呢?「若自辩才」,或者是自己的辩才,自己有这样的智慧。「辩才」就是他能把他的思想,很圆满的表达出来,使令对方能接受,那么就叫做辩才,或者这么解释。由自己的辩才,来成立自己的宗旨,来立宗。「若轻懱他」,或者是成立这个宗旨,是轻视对方,要破斥对方,来成立我的宗旨。「若从他闻」,还是从对方,那一方面的思想的内容情况,他有所通达,他知道,然后酌量自己怎么样立这个宗旨来破他。「若轻懱他,若从他闻」,都是为了破斥对方,来斟酌对方的情形,立出这个宗旨来。「若觉真实」,或者是自己觉悟了这个真实的真理,来显示自己的思想,而成立自己的宗旨。这是说他立宗的所依,「若自辩才,若觉真实」,都是显示自家的宗旨的所依;「若轻懱他,若从他闻」,都是为了破斥他人而立出这个宗旨,有点不同。

  

  「或为成立自宗,或为破坏他宗」,这是总结前面这句话。或者这个人成立宗旨的时候,「成立自宗」,就是建立自已的思想,我不是一定要破谁,我只是把我自己的思想,把它圆满的有力量的建立出来;「或为破坏他宗」,或者我成立的这个宗,我的目的不止是成立自己的思想,是要破坏对方的理论的,使令他不能成立,这两个是不一样的。

  

  「或为制伏于他,或为摧屈于他,或为悲愍于他」,「或为制伏于他」,这里面解释,「或为成立自宗」,或者说我成立自宗,就是为了制服对方的,这是解释这一句话。「或为摧屈于他」,就是这第二句「或为破坏他宗」,「破坏他宗」,目的是在破坏,「摧屈」也就是破坏对方不合道理的一种邪知邪见而这样做的,这样解释。「或为悲愍于他」,不管是制伏于他也好,摧屈于他也好,或是成立自宗,或为破坏他宗,但是你最根本的动机是悲愍于他,是由悲愍心而这样做的,不是在伤害,没有伤害的意思。「建立宗义」,这个宗义是这样建立的,这是解释这个宗义是这样的。

  

  

  

  辰二、辩因

  

  辩因者:谓为成就所立宗义,依所引喻、同类、异类、现量、比量及与正教,建立顺益道理言论。

  

  「辩因者」,这是第二科「辩因」,第一科是「立宗」,现在是第二科「辩因」。「谓为成就所立宗义,依所引喻、同类、异类、现量、比量及与正教,建立顺益道理言论」,这个解释一共是分八科,第一科是「立宗」解释完了,这底下「辩因」。这个「因」就是建立这样宗旨的理由,建立这样宗旨的原因,用这样的原因来成立这样的宗旨。

  

  「谓为成就所立宗义」,这就叫做「因」。就是说为了成就所建立的宗旨的道理,而要说明它的理由,这就叫做「因」。就是刚才说,声是无常,这个声音是无常的,这是所立的宗。什么理由呢?所作性故。这个声音是创造的、成就的,是这个理由,所以声音是无常的,所以叫做「因」。这个「因」的作用,就是成就所立宗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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