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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十五 (9)▪P2

  ..续本文上一页以孔夫子是相信天的。「天将以夫子为木铎」,木铎就是用木头作的铃子,摇铃,学校摇铃上课,就是用木铎做的,是这样子。那么我们佛教徒有的时候说,儒释道都是一样的,儒家和佛教和道家,这都是殊途同归,道理是一样的。我本来也是不知道这件事,后来我有一年回中国大陆去,在一个地方看见一本书,是欧阳竟无写的,欧阳竟无似乎也有这种思想,这个中庸之道就是诸法实相,是胜义谛,他有这样的想法,这也就是有这些问题。

  

  这个「无差别相」,都是有生、住、异、灭的,都是无常相,「建立差别相」,在这个有为法上建立一个常住,无生、住、异、灭相,有这样的事情。这么样说还不是太明白,我们头几天也说过这件事,我们现在是大家在一起学习佛法,只是从佛法的立场去观察这件事,去分析这件事,不是说是我们歧视谁,不是这个意思,就是讨论这件事。譬如说在唯识上说,我们这个心意识有个等无间缘,有个等无间缘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表示我们这一念心是有生、住、异、灭的,是剎那剎那生住异灭的。但是如果你说心是没有生、住、异、灭的,就是常住,常住真心,没有剎那灭的,这就是这个意思,「于有相法中无差别相,建立差别」,就是这样的意思。

  

  「有差别相,立无差别」,这怎么解释呢?有为法和无为法,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都是有生、住、异、灭的;无为法就是没有生、住、异、灭,那当然就不是因缘所生,这样无为和有为,当然是有差别。现在这个人说,「立无差别」,有为和无为无差别相,无差别。这样也看出来,心本来是有为的,但是你说它是常恒住、不变异、无生灭相,那就变成无为了,有为和无为无差别了,「立无差别相」。那么这就是违背了佛法的教义了,违法相,违背了法相,而不是不违法相了。

  

  

  

  地二、释(分二科) 玄一、举有为无为

  

  如于有为有差别相,于无为中亦复建立;于无为法无差别相,于有为法亦复建立。

  

  这底下第二科解释前面这两句话,这里面分两科,第一科是「举有为无为」。

  

  「如于有为有差别相」,譬如说这有为法有生、住、异、灭,有差别相;那么「于无为中亦复建立」,而这个佛教徒,他就偏要唱反调,他说无为法中也有生、住、异、灭,他偏要这么讲。「于无为法无差别相,于有为法亦复建立」,这是第二句。「于无为法」,这个无为法里边是没有生、住、异、灭的差别的,没有,但是在有为法上,也是建立这无为法的相貌,有为法上有无为法的相貌,也是没有生、住、异、灭,这么讲。

  

  

  

  玄二、例有色无色等

  

  如于有为无为,如是于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漏无漏,随其所应皆当了知。

  

  这是第二科「例有色无色等」。

  

  「如于有为无为」,前面有这种违背法相的这种建立,「如是」,是这样子,「于有色无色」,有色法和无色法,也是有色中有无色,无色中有有色,使令这个法相混乱;「有见」中有「无见」,无见中还有有见;「有对」中有「无对」,无对中也有有对;「有漏无漏」,有漏中有无漏,无漏中有有漏。「随其所应皆当了知」,都像前面第一段那句话,都是这样子混乱,使令这法相不清楚,不分明。这些文最好是怎么讲法?不举例,就是这么顺顺这个文,这样比较好。一举例,人的思想就有问题了,容易有争论了。

  

  

  

  天四、于因果相

  

  又于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爱果;立诸恶行,感可爱果。

  

  这是第四科,前面是第三,这是第四科「于因果相」。

  

  「又于有相」,就是这些有为法相,「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的「相」貌。「如立妙行,感不爱果」,就是这里边举一个例,这样意思,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相,是什么样子呢?就是「如立妙行,感不爱果」,就像这个人,他就这样安立,说你修行这个妙行,你会招感不可爱的果报,就是这个颠倒的这种意思。

  

  「立诸恶行,感可爱果」,他会建立一个不合道理的一件事,他说这件事,你这样做,能得到可爱的果报,是这样子。我们现在不要说名字,有一年在一个地方,有人告诉我,就是在打禅七的时候,主持人问他,你在这儿做什么?说我在修无我观,他说不可以,不可以修无我观。那个人告诉我,我在心里想,怎么不可以修无我观呢?那么修什么观呢?你就是看话头才好,修无我观是不对的。这事情真是,人的思想是很怪很怪的。「立诸恶行,感可爱果;立诸妙行,感不爱果」,就会这样子开导人。

  

  

  

  天五、于染净相

  

  计恶说法毗奈耶中,习诸邪行,能得清净;于善说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谓为杂染。

  

  这是第五科「于染净」,就是执着这个「恶说」的「法」,恶说的「毗奈耶」中,就是不合乎正理的法和律,毗奈耶翻个律。这些恶法、恶律都不是合道理,而这些人就是执着,执着要去修学这样不合道理的「邪行」,「能得清净」,我能够开悟,说这些事情,我能够得清净。「于善说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谓为杂染」,那个不好,那是不清净的,末法时代的确是这样子。

  

  

  

  天六、于假实相(分二科) 地一、标二种

  

  于不实相,以假言说立真实相;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

  

  这是第六科「于假实相」,分两科,第一科「标二种」。

  

  「于不实相,以假言说立真实相」,于那个虚妄的境界,他就是假的言说,不真实的话,说这是真实的,这是第一义谛,这是实相无相微妙法门,「立真实相」,说这是对的。「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对于佛所开导的真实相,他种种的言说,种种的安立,就是这样子颠倒。

  

  

  

  地二、随难释

  

  如于一切离言法中,建立言说,说第一义。

  

  这是第二科「随难释」,前面是说这个道理,这底下举个例子。「如于一切离言法中」,这一切法里面分两类:一个是可以言说的,一个是没有言说的。「离言」说法中,就是你不能在那里说话,那里面没有名言,你没有办法讲话的,不可以思议分别的。但是他又「建立言说」,来说这个「第一义」怎么怎么地,那也就是这一句话,就是「于真实相,以假言说种种安立」,这个意思。这底下第三科,结束这一段文。

  

  

  

  亥三、结

  

  如是等类,名违法相。

  

  前面这么多,本论的作者就是这么说,而没有每一项都去举例,有的举例,有的不举例,这可见佛菩萨的大智慧是这样。但是我们若学习这一段文的时候,你得自己去想,究竟他说什么?「如是等类,名违法相。」

  

  

  

  戌二、例不违

  

  与此相违,当知即是不违法相。

  

  与前面这几段文相违反的,你就应该知道,那就是不违法相了。

  

  

  

  巳二、结

  

  是名正教。

  

  这就是正教量。现量、比量、正教量,都说完了。

  

  

  

  丑二、问答辨(分二科) 寅一、于所成(分二科) 卯一、问

  

  问: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义耶?

  

  这是第二科「问答辨」。「因明」这个地方,一共是分七大科,这第三科是「论所依」。这个「论所依」里边再分五科,在第四科的解释里边分两科,第一科是「别辨相」,辨「所成立义」、「能成立法」,这两科讲完了。现在第二科是「问答辨」,再假藉问答的方式,再重说明一下,说明这一件事。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若这一切法它本身的相貌,就是那样子。譬如说这光明,光明本身就是这样子;或是飞机飞出的声音,这声音就是那样子;色声香味触法,眼耳鼻舌身意,每一法都有每一法本身的相貌。「各自安立己法性中」,每一法的情况,都在每一法上那里存在,都是那样子。「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义耶?」为什么还要这样的因缘、那样的困缘,来建立这两种所成立义呢?前面不是建立宗义有自性、有差别吗?建那两种。譬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声是无常,发出声音是无常的,这无常就是声音的本身就是这样子。还需要讲什么呢?还用讲什么?讲那么多话做什么?这意思。《披寻记》可以读一下。

  

  

  

  《披寻记》五五九页: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等者:谓一切法,无始时来,理成就性,是名法性。若佛出世,若不出世,一切法性,法尔安住,非由安立名句文身,彼法成就。依此道理,故作是问。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等者:谓一切法,无始时来,理成就性」,这一切有为法,从无始以来到现在,他那本身的道理,本来就成就了,那个体性是本来成就的,那就叫做「法性」。「若佛出世,若不出世,一切法性,法尔安住」,自然是那样子,「非由安立名句文身,彼法成就」,不是由我们安立个名句文身,说几句名字,说那个叫做树,那个叫做花,那叫做草,不是由这几句话,那件事出来的,本来就是有的,你不说它也是有的,所以就是这样意思。「依此道理,故作是问」,所以就是「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义耶?」这样问。因为因明是宗、因、喻,这个宗是所成立的义,但是这个宗建立了那还不够,你要说出个理由来,就是因,用这个因来成立这个宗,是这样意思。现在这里说宗本来就是那样子,还用说因做什么呢?还说譬喻做什么呢?

  

  

  

  卯二、答

  

  答:为欲令他生信解故,非为生成诸法性相。

  

  说因、说喻,那个目的是为了想要令对方,能够相信我所说的道理的关系,能够信而又能够明白这件事的意思,所以要说出个因来。我说声是无常的,但是也有人还不懂,所以需要再加以解释的。「非为生成诸法性相」,不是说诸法性相本来没有,我现在叫它生、叫它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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