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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十五 (9)▪P2

  ..續本文上一頁以孔夫子是相信天的。「天將以夫子爲木铎」,木铎就是用木頭作的鈴子,搖鈴,學校搖鈴上課,就是用木铎做的,是這樣子。那麼我們佛教徒有的時候說,儒釋道都是一樣的,儒家和佛教和道家,這都是殊途同歸,道理是一樣的。我本來也是不知道這件事,後來我有一年回中國大陸去,在一個地方看見一本書,是歐陽竟無寫的,歐陽竟無似乎也有這種思想,這個中庸之道就是諸法實相,是勝義谛,他有這樣的想法,這也就是有這些問題。

  

  這個「無差別相」,都是有生、住、異、滅的,都是無常相,「建立差別相」,在這個有爲法上建立一個常住,無生、住、異、滅相,有這樣的事情。這麼樣說還不是太明白,我們頭幾天也說過這件事,我們現在是大家在一起學習佛法,只是從佛法的立場去觀察這件事,去分析這件事,不是說是我們歧視誰,不是這個意思,就是討論這件事。譬如說在唯識上說,我們這個心意識有個等無間緣,有個等無間緣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就表示我們這一念心是有生、住、異、滅的,是剎那剎那生住異滅的。但是如果你說心是沒有生、住、異、滅的,就是常住,常住真心,沒有剎那滅的,這就是這個意思,「于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就是這樣的意思。

  

  「有差別相,立無差別」,這怎麼解釋呢?有爲法和無爲法,有爲法都是因緣所生,都是有生、住、異、滅的;無爲法就是沒有生、住、異、滅,那當然就不是因緣所生,這樣無爲和有爲,當然是有差別。現在這個人說,「立無差別」,有爲和無爲無差別相,無差別。這樣也看出來,心本來是有爲的,但是你說它是常恒住、不變異、無生滅相,那就變成無爲了,有爲和無爲無差別了,「立無差別相」。那麼這就是違背了佛法的教義了,違法相,違背了法相,而不是不違法相了。

  

  

  

  地二、釋(分二科) 玄一、舉有爲無爲

  

  如于有爲有差別相,于無爲中亦複建立;于無爲法無差別相,于有爲法亦複建立。

  

  這底下第二科解釋前面這兩句話,這裏面分兩科,第一科是「舉有爲無爲」。

  

  「如于有爲有差別相」,譬如說這有爲法有生、住、異、滅,有差別相;那麼「于無爲中亦複建立」,而這個佛教徒,他就偏要唱反調,他說無爲法中也有生、住、異、滅,他偏要這麼講。「于無爲法無差別相,于有爲法亦複建立」,這是第二句。「于無爲法」,這個無爲法裏邊是沒有生、住、異、滅的差別的,沒有,但是在有爲法上,也是建立這無爲法的相貌,有爲法上有無爲法的相貌,也是沒有生、住、異、滅,這麼講。

  

  

  

  玄二、例有色無色等

  

  如于有爲無爲,如是于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隨其所應皆當了知。

  

  這是第二科「例有色無色等」。

  

  「如于有爲無爲」,前面有這種違背法相的這種建立,「如是」,是這樣子,「于有色無色」,有色法和無色法,也是有色中有無色,無色中有有色,使令這個法相混亂;「有見」中有「無見」,無見中還有有見;「有對」中有「無對」,無對中也有有對;「有漏無漏」,有漏中有無漏,無漏中有有漏。「隨其所應皆當了知」,都像前面第一段那句話,都是這樣子混亂,使令這法相不清楚,不分明。這些文最好是怎麼講法?不舉例,就是這麼順順這個文,這樣比較好。一舉例,人的思想就有問題了,容易有爭論了。

  

  

  

  天四、于因果相

  

  又于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愛果;立諸惡行,感可愛果。

  

  這是第四科,前面是第叁,這是第四科「于因果相」。

  

  「又于有相」,就是這些有爲法相,「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的「相」貌。「如立妙行,感不愛果」,就是這裏邊舉一個例,這樣意思,不如正理的建立因果相,是什麼樣子呢?就是「如立妙行,感不愛果」,就像這個人,他就這樣安立,說你修行這個妙行,你會招感不可愛的果報,就是這個顛倒的這種意思。

  

  「立諸惡行,感可愛果」,他會建立一個不合道理的一件事,他說這件事,你這樣做,能得到可愛的果報,是這樣子。我們現在不要說名字,有一年在一個地方,有人告訴我,就是在打禅七的時候,主持人問他,你在這兒做什麼?說我在修無我觀,他說不可以,不可以修無我觀。那個人告訴我,我在心裏想,怎麼不可以修無我觀呢?那麼修什麼觀呢?你就是看話頭才好,修無我觀是不對的。這事情真是,人的思想是很怪很怪的。「立諸惡行,感可愛果;立諸妙行,感不愛果」,就會這樣子開導人。

  

  

  

  天五、于染淨相

  

  計惡說法毗奈耶中,習諸邪行,能得清淨;于善說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謂爲雜染。

  

  這是第五科「于染淨」,就是執著這個「惡說」的「法」,惡說的「毗奈耶」中,就是不合乎正理的法和律,毗奈耶翻個律。這些惡法、惡律都不是合道理,而這些人就是執著,執著要去修學這樣不合道理的「邪行」,「能得清淨」,我能夠開悟,說這些事情,我能夠得清淨。「于善說法毗奈耶中,修行正行,謂爲雜染」,那個不好,那是不清淨的,末法時代的確是這樣子。

  

  

  

  天六、于假實相(分二科) 地一、標二種

  

  于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真實相;于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立。

  

  這是第六科「于假實相」,分兩科,第一科「標二種」。

  

  「于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真實相」,于那個虛妄的境界,他就是假的言說,不真實的話,說這是真實的,這是第一義谛,這是實相無相微妙法門,「立真實相」,說這是對的。「于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立」,對于佛所開導的真實相,他種種的言說,種種的安立,就是這樣子顛倒。

  

  

  

  地二、隨難釋

  

  如于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說第一義。

  

  這是第二科「隨難釋」,前面是說這個道理,這底下舉個例子。「如于一切離言法中」,這一切法裏面分兩類:一個是可以言說的,一個是沒有言說的。「離言」說法中,就是你不能在那裏說話,那裏面沒有名言,你沒有辦法講話的,不可以思議分別的。但是他又「建立言說」,來說這個「第一義」怎麼怎麼地,那也就是這一句話,就是「于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立」,這個意思。這底下第叁科,結束這一段文。

  

  

  

  亥叁、結

  

  如是等類,名違法相。

  

  前面這麼多,本論的作者就是這麼說,而沒有每一項都去舉例,有的舉例,有的不舉例,這可見佛菩薩的大智慧是這樣。但是我們若學習這一段文的時候,你得自己去想,究竟他說什麼?「如是等類,名違法相。」

  

  

  

  戌二、例不違

  

  與此相違,當知即是不違法相。

  

  與前面這幾段文相違反的,你就應該知道,那就是不違法相了。

  

  

  

  巳二、結

  

  是名正教。

  

  這就是正教量。現量、比量、正教量,都說完了。

  

  

  

  醜二、問答辨(分二科) 寅一、于所成(分二科) 卯一、問

  

  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複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義耶?

  

  這是第二科「問答辨」。「因明」這個地方,一共是分七大科,這第叁科是「論所依」。這個「論所依」裏邊再分五科,在第四科的解釋裏邊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相」,辨「所成立義」、「能成立法」,這兩科講完了。現在第二科是「問答辨」,再假藉問答的方式,再重說明一下,說明這一件事。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若這一切法它本身的相貌,就是那樣子。譬如說這光明,光明本身就是這樣子;或是飛機飛出的聲音,這聲音就是那樣子;色聲香味觸法,眼耳鼻舌身意,每一法都有每一法本身的相貌。「各自安立己法性中」,每一法的情況,都在每一法上那裏存在,都是那樣子。「複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義耶?」爲什麼還要這樣的因緣、那樣的困緣,來建立這兩種所成立義呢?前面不是建立宗義有自性、有差別嗎?建那兩種。譬如說聲音是無常的,聲是無常,發出聲音是無常的,這無常就是聲音的本身就是這樣子。還需要講什麼呢?還用講什麼?講那麼多話做什麼?這意思。《披尋記》可以讀一下。

  

  

  

  《披尋記》五五九頁: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等者:謂一切法,無始時來,理成就性,是名法性。若佛出世,若不出世,一切法性,法爾安住,非由安立名句文身,彼法成就。依此道理,故作是問。

  

  「若一切法自相成就等者:謂一切法,無始時來,理成就性」,這一切有爲法,從無始以來到現在,他那本身的道理,本來就成就了,那個體性是本來成就的,那就叫做「法性」。「若佛出世,若不出世,一切法性,法爾安住」,自然是那樣子,「非由安立名句文身,彼法成就」,不是由我們安立個名句文身,說幾句名字,說那個叫做樹,那個叫做花,那叫做草,不是由這幾句話,那件事出來的,本來就是有的,你不說它也是有的,所以就是這樣意思。「依此道理,故作是問」,所以就是「複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義耶?」這樣問。因爲因明是宗、因、喻,這個宗是所成立的義,但是這個宗建立了那還不夠,你要說出個理由來,就是因,用這個因來成立這個宗,是這樣意思。現在這裏說宗本來就是那樣子,還用說因做什麼呢?還說譬喻做什麼呢?

  

  

  

  卯二、答

  

  答:爲欲令他生信解故,非爲生成諸法性相。

  

  說因、說喻,那個目的是爲了想要令對方,能夠相信我所說的道理的關系,能夠信而又能夠明白這件事的意思,所以要說出個因來。我說聲是無常的,但是也有人還不懂,所以需要再加以解釋的。「非爲生成諸法性相」,不是說諸法性相本來沒有,我現在叫它生、叫它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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