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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性论 辩佛性之相(二)▪P7

  ..续本文上一页中永无得涅槃义。云何如此?汝立计言,现世五阴无处名为涅槃,依现五阴修八圣道得於涅槃。是故汝执现世五阴无名涅槃者,是义不然。(注释:此数句义谓:既然现世五阴不存在是涅槃,那又何必再依五阴存在而说修道证涅槃,这是矛盾的,所以说执现世五阴无为涅槃之义是谬。)

  若汝言是时烦恼非现在故,无过失者,是亦不然。若汝言修八圣道时五阴现在者,则诸烦恼非是现世,是百烦恼不得生故,由八圣道得证、得见,是故现世得涅槃者,是义不然。何以故?烦恼先非现世故,修道则无用(注释:此二句义谓:如果说现世没有烦恼,则修习八圣道也就显得多馀无用了。)。修圣道时,是诸烦恼未除灭(注释:此二句义谓:在修习正道过程中,烦恼并未灭尽。)故,汝见非相应(注释:此处指修道乃断灭烦恼,故二者不相应承。但不相应承并不是说一方存在,则另一方就不存在,而是指二者不互助长而为相克灭之义。所以不能说烦恼为正道所灭,就说在修道过程中烦恼不存在。)便言非现世。若随逆流,初修行时,烦恼已不相应,此不相应,则非现世,此即是汝所计涅槃。若汝执此是涅槃者,圣道未起时已应灭惑(注释:此句义谓:如果说烦恼与修道相对立、排斥、不相应承而说修道时烦恼不存在,并执此为涅槃境界的话,那么可以推断,未修道时烦恼已不存在。),已得涅槃故,后修圣道则无复用。是八圣道能灭诸惑及得涅槃者,是义不可。故知烦恼灭处不名涅槃。

  若汝说由圣言说,欲等灭尽名为涅槃。如《吉详经》偈说:

  灭尽及离欲,无死堕微妙(注释:喻指涅槃之境。)。

  若人见此经,成佛得寂灭。

  无法与此等,若证则无忧。

  是真妙法宝,由是义吉详。

  若汝言欲(注释:此指三界中之第一欲界之欲。)等诸惑非现世、非有、是尽,由此三义名灭谛者,是义不然。何以故?第四果(注释:指声闻乘的阿罗汉果。此句疑漏一「不」字,从文义上看,应是「第四果不同此义」。)同此义故。佛经中说:何者名阿罗汉果?以三界惑尽名罗汉果。但以欲等灭为果,此果(注释:指断灭欲界之果,此果乃是三界以内果报,故谓之不同於第三阿罗汉果。)实不如此。正以出世果报四阴、戒等五身(注释:指小乘所说五分法身。一为戒,指如来身口意三业离一切过非之戒法身。二为定,如来之真心寂静,离一切妄念,谓之定法身。三为慧,如来之真智圆明,谓之慧法身。四为解脱,如来之身心已解脱一切系缚,谓之解脱法身。五为解脱知见,即指如来已实解脱,谓之解脱知见法身。)为罗汉果,但由此惑灭罗汉果得成,故於果(注释:指阿罗汉之果。)中说此因(注释:指惑灭之因。)名。涅槃亦尔,由涅槃故,诸惑得灭,是故因中说於果名。是故汝说由八圣道能得涅槃道不空者,是义不然。

  译文  

  再次,如果说欲界妄惑断灭就是法身之境,那么就会犯法身住时短促、法身是有为法相、法身非功用所得这三种错误,你立义不成立。如果以欲界妄惑断灭来说法身,你所立义有三种过失。一、所谓法身住时短促。短促,是指一切法念念生灭,无停住之义,所以又谓之断灭。由於一切法有断灭之义,所以其无法暂住。你如何立此断灭之义为法身呢?如果以此断灭是法身之境,则与法身常住不灭的本义相违背。二、所谓有为法相的错误。如果说断灭是法身之境,那就无异於说法身是有为法。如果说法身是有为法,就与法身本来具有的寂静之德相违背。三、所谓法身非功用所得的错误。是说如果执持一切法不假修道之功就可以自然断灭,那无异於说存在一个断灭的自性,离修道之外独立而有。而这是不可能的,断灭只能是修道功用的一个结果而已。如果说断灭不是通过修道之功而得,那么法身也就可以不假修道而得成。如若这样,那么睡眠、狂醉等态之人也就可以证得涅槃。由上三种过失,所以说欲等惑灭是名法身的立义不能成立。

  再则,如果说欲等断灭是涅槃,则无异於说涅槃是有为法。因为断灭具有动与苦二种性质。一切有为法皆为欲等妄惑所起,所以其恒动不住,并产生出生、老、病、死等现象,恒起痛苦。如佛所说:比丘、生、老、死等现象是有为之法,故知一切有为之法时常痛苦。这里所谓死,即是断灭,此断灭即是有为法。若是有为法,故知以断灭来说法身之境不是常住不动这法。既然说法身非常住不动,则此义与法身具足「常」德相违背,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此立义把法身本来具有的寂静、极乐之德与一切有为现象的散动,恒苦混淆不分,所以此义不对。

  

  如果说一灭不生是涅槃,此义也不对。为什么呢?因为这也无异於涅槃不离断灭、是有为法、住时短促等,与上说各种过失没有二致。所谓一灭不生之义,与生死有生有灭并无不同,照此推断,则无异说涅槃有生有灭,而这是不对的。如果说一灭不生是涅槃,那么修道以灭烦恼为事,其也应成涅槃,但此不对。为什么呢?因为灭与生是对待而有的一对概念,有生就有灭,反之亦然,并不存在有灭无生的现象。(只有不生不灭方是涅槃境界)即使我假说存在一种不与生相待而有,一灭永无生起之「灭」,如果以此来名涅槃的话,仍然不能避免上文所破各种过失。

  又,因为修道与烦恼也是相待而有,如果说修道不存在了,也意味著烦恼不再生起。如果说烦恼等一灭不生是涅槃境,也就同样意味著修道的功用不存在了是涅槃境。

  又,如果这样的话,那就无异说涅槃非修道之可而可得。正因为说修道之功用不存在是涅槃境,从此也可推知,作为修道之道体也应是可以断灭的,因为体不离用。这也就无异说涅槃有灭了。如果说烦恼不生是涅槃境,此义亦不对。为什么呢?此义不免二种过失。如果说烦恼不生,即是断灭之义,那这就与上文所破斥的五种断灭为涅槃的谬见无二。所谓的不生之义,是指烦恼在修道前不生,或是在修道后不生?如果说烦恼在修道前不生,则即是说未修道时,已证得涅槃,那么修道又有何用?如果说在修道之后不生,则即是说烦恼未来不生,这样的话,那就意味著涅槃并不具有横三世而不生不灭之义。

  再则,所谓无生,究竟指何义?是说有烦恼妄惑名无生,还是以没有烦恼妄惑为无生?如果说有烦恼的存在,则无无生之义。为什么呢?因为有与无是相对立的,不能同时说有与无并存。如当一人行走之时,不能谓之停住,反之亦然。因为行与住二种现象是对立的,不能同时并存。所以可以推知,烦恼存在的时候,不能同时说其无生。如果说无烦恼时是无生义,此时既然没有烦恼存在,那么无生又针对何物而说呢? 譬如人说石女之女不会生儿,石女本身就不存在,还谈什么生儿之义。

  再则,所谓的烦恼无生,烦恼是指有自性的真实存在,还是非真实的存在?所谓真实的存在,并非指像地、水、火、风四大一样只是有名无实,这样假有,不是真有。就像空幻之花,兔子有角情况一样,并不存在这些真实的事物,所以谓之非真有。如果说烦恼是非真实的假有,则其必由不同因缘假合而有,既如此,则不能谓其为某物所生或不从某物生,所以无生之义则不能成立。既然生与无生都不存在,那么有为(生)与无为(不生)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如果说烦恼是真实的存在,不是因缘假合而有,这就同一切邪见、外道所说一切现象都有自性,真实不虚谬见没有区别了。如果说假有的存在是涅槃,只是假名无实,这便如同人说兔子有角,其角尖利一样虚妄。如果这样,即认涅槃为虚假,违背涅槃有「我」之德,也使修道殆成无用。

  原典

  复次,法身住时短促、有为法相、非功用得(注释:此指法身非假修习之功而证得。),是三过失於汝义则坏。若汝所说欲等惑灭说名法身,汝所立义中则有三失:一是住时短促。短促者,诸法念念不住,是名灭尽。以灭尽故,不得暂住。汝云何立此灭尽义为法身耶?以短促时故,失法身常义(注释:此二句义谓:法身本具常、乐、我、净四德,如果说法身住时短促,有断灭之义,此则与法身常住不灭相违背。)。二有为法相过失者。若此灭尽是法身,法身则是有为法相(注释:此二句义谓:因为一切有生有灭之法都是有为法相,所以如果说法身有断灭,就无异於说法身是有为法,而这与法身本静之义又相违背。)。法身若是有为相者,无有是处。三有非功用过失者。此一切诸法依因缘灭,则是自性。(注释:此数句义谓:如果说一切法不假借修道之功就可以自然断灭,那么无异於说断灭自身是有自性的。因为这即是说断灭依靠自身而断,有一个断灭自性的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断灭不可能有独立的自性,它只是修道之功的一个结果。)何以故?灭为本故。若灭非功用得,法身亦不因功用而得。既无功而得者,睡眠、狂醉等亦应皆得涅槃。以此三失故,汝义不成。

  复次,若灭尽为涅槃者,则与有为诸法相应。以灭有同动、苦二法故。夫有为法皆为欲等惑火所然,故恒散动不住,则为生、老、死等所坏,是故恒苦。如佛说言:比丘、生、老、死等是有为法,故一切有为恒然恒苦。是死者,即是灭尽,此灭尽即有为。若是有为,故知汝立法身不得是常。既非常者,汝义宁立。何以故?则汝义计有静为动,最乐为苦,是故不然。(注释:此数句义谓:如果说以有为法来说名法身,那即是把法身本具的寂静、极乐之德与一切有为现象的散动、恒苦混淆不分,这是不对的。)

  若汝说从此一灭永无复生为涅槃者,是义不然。何以故?不离前诸过失故(注释:此句义谓:如果说一灭不生是涅槃,那也无异於说涅槃有生有灭,是有为法,住时短促等,这与上说各种过失没有二致。)。汝言永灭者,生与死灭不异故(注释:此二句义谓:如果说一灭永不生,这与生死之义没有区别。如果这样的话,则无异说涅槃有生有灭,与生死之法无二。),是义不可。若汝说永灭为涅槃者,道亦应成涅槃。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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