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佛性論 辯佛性之相(二)▪P7

  ..續本文上一頁中永無得涅槃義。雲何如此?汝立計言,現世五陰無處名爲涅槃,依現五陰修八聖道得於涅槃。是故汝執現世五陰無名涅槃者,是義不然。(注釋:此數句義謂:既然現世五陰不存在是涅槃,那又何必再依五陰存在而說修道證涅槃,這是矛盾的,所以說執現世五陰無爲涅槃之義是謬。)

  若汝言是時煩惱非現在故,無過失者,是亦不然。若汝言修八聖道時五陰現在者,則諸煩惱非是現世,是百煩惱不得生故,由八聖道得證、得見,是故現世得涅槃者,是義不然。何以故?煩惱先非現世故,修道則無用(注釋:此二句義謂:如果說現世沒有煩惱,則修習八聖道也就顯得多馀無用了。)。修聖道時,是諸煩惱未除滅(注釋:此二句義謂:在修習正道過程中,煩惱並未滅盡。)故,汝見非相應(注釋:此處指修道乃斷滅煩惱,故二者不相應承。但不相應承並不是說一方存在,則另一方就不存在,而是指二者不互助長而爲相克滅之義。所以不能說煩惱爲正道所滅,就說在修道過程中煩惱不存在。)便言非現世。若隨逆流,初修行時,煩惱已不相應,此不相應,則非現世,此即是汝所計涅槃。若汝執此是涅槃者,聖道未起時已應滅惑(注釋:此句義謂:如果說煩惱與修道相對立、排斥、不相應承而說修道時煩惱不存在,並執此爲涅槃境界的話,那麼可以推斷,未修道時煩惱已不存在。),已得涅槃故,後修聖道則無複用。是八聖道能滅諸惑及得涅槃者,是義不可。故知煩惱滅處不名涅槃。

  若汝說由聖言說,欲等滅盡名爲涅槃。如《吉詳經》偈說:

  滅盡及離欲,無死墮微妙(注釋:喻指涅槃之境。)。

  若人見此經,成佛得寂滅。

  無法與此等,若證則無憂。

  是真妙法寶,由是義吉詳。

  若汝言欲(注釋:此指叁界中之第一欲界之欲。)等諸惑非現世、非有、是盡,由此叁義名滅谛者,是義不然。何以故?第四果(注釋:指聲聞乘的阿羅漢果。此句疑漏一「不」字,從文義上看,應是「第四果不同此義」。)同此義故。佛經中說:何者名阿羅漢果?以叁界惑盡名羅漢果。但以欲等滅爲果,此果(注釋:指斷滅欲界之果,此果乃是叁界以內果報,故謂之不同於第叁阿羅漢果。)實不如此。正以出世果報四陰、戒等五身(注釋:指小乘所說五分法身。一爲戒,指如來身口意叁業離一切過非之戒法身。二爲定,如來之真心寂靜,離一切妄念,謂之定法身。叁爲慧,如來之真智圓明,謂之慧法身。四爲解脫,如來之身心已解脫一切系縛,謂之解脫法身。五爲解脫知見,即指如來已實解脫,謂之解脫知見法身。)爲羅漢果,但由此惑滅羅漢果得成,故於果(注釋:指阿羅漢之果。)中說此因(注釋:指惑滅之因。)名。涅槃亦爾,由涅槃故,諸惑得滅,是故因中說於果名。是故汝說由八聖道能得涅槃道不空者,是義不然。

  譯文  

  再次,如果說欲界妄惑斷滅就是法身之境,那麼就會犯法身住時短促、法身是有爲法相、法身非功用所得這叁種錯誤,你立義不成立。如果以欲界妄惑斷滅來說法身,你所立義有叁種過失。一、所謂法身住時短促。短促,是指一切法念念生滅,無停住之義,所以又謂之斷滅。由於一切法有斷滅之義,所以其無法暫住。你如何立此斷滅之義爲法身呢?如果以此斷滅是法身之境,則與法身常住不滅的本義相違背。二、所謂有爲法相的錯誤。如果說斷滅是法身之境,那就無異於說法身是有爲法。如果說法身是有爲法,就與法身本來具有的寂靜之德相違背。叁、所謂法身非功用所得的錯誤。是說如果執持一切法不假修道之功就可以自然斷滅,那無異於說存在一個斷滅的自性,離修道之外獨立而有。而這是不可能的,斷滅只能是修道功用的一個結果而已。如果說斷滅不是通過修道之功而得,那麼法身也就可以不假修道而得成。如若這樣,那麼睡眠、狂醉等態之人也就可以證得涅槃。由上叁種過失,所以說欲等惑滅是名法身的立義不能成立。

  再則,如果說欲等斷滅是涅槃,則無異於說涅槃是有爲法。因爲斷滅具有動與苦二種性質。一切有爲法皆爲欲等妄惑所起,所以其恒動不住,並産生出生、老、病、死等現象,恒起痛苦。如佛所說:比丘、生、老、死等現象是有爲之法,故知一切有爲之法時常痛苦。這裏所謂死,即是斷滅,此斷滅即是有爲法。若是有爲法,故知以斷滅來說法身之境不是常住不動這法。既然說法身非常住不動,則此義與法身具足「常」德相違背,不能成立。爲什麼呢?因爲此立義把法身本來具有的寂靜、極樂之德與一切有爲現象的散動,恒苦混淆不分,所以此義不對。

  

  如果說一滅不生是涅槃,此義也不對。爲什麼呢?因爲這也無異於涅槃不離斷滅、是有爲法、住時短促等,與上說各種過失沒有二致。所謂一滅不生之義,與生死有生有滅並無不同,照此推斷,則無異說涅槃有生有滅,而這是不對的。如果說一滅不生是涅槃,那麼修道以滅煩惱爲事,其也應成涅槃,但此不對。爲什麼呢?因爲滅與生是對待而有的一對概念,有生就有滅,反之亦然,並不存在有滅無生的現象。(只有不生不滅方是涅槃境界)即使我假說存在一種不與生相待而有,一滅永無生起之「滅」,如果以此來名涅槃的話,仍然不能避免上文所破各種過失。

  又,因爲修道與煩惱也是相待而有,如果說修道不存在了,也意味著煩惱不再生起。如果說煩惱等一滅不生是涅槃境,也就同樣意味著修道的功用不存在了是涅槃境。

  又,如果這樣的話,那就無異說涅槃非修道之可而可得。正因爲說修道之功用不存在是涅槃境,從此也可推知,作爲修道之道體也應是可以斷滅的,因爲體不離用。這也就無異說涅槃有滅了。如果說煩惱不生是涅槃境,此義亦不對。爲什麼呢?此義不免二種過失。如果說煩惱不生,即是斷滅之義,那這就與上文所破斥的五種斷滅爲涅槃的謬見無二。所謂的不生之義,是指煩惱在修道前不生,或是在修道後不生?如果說煩惱在修道前不生,則即是說未修道時,已證得涅槃,那麼修道又有何用?如果說在修道之後不生,則即是說煩惱未來不生,這樣的話,那就意味著涅槃並不具有橫叁世而不生不滅之義。

  再則,所謂無生,究竟指何義?是說有煩惱妄惑名無生,還是以沒有煩惱妄惑爲無生?如果說有煩惱的存在,則無無生之義。爲什麼呢?因爲有與無是相對立的,不能同時說有與無並存。如當一人行走之時,不能謂之停住,反之亦然。因爲行與住二種現象是對立的,不能同時並存。所以可以推知,煩惱存在的時候,不能同時說其無生。如果說無煩惱時是無生義,此時既然沒有煩惱存在,那麼無生又針對何物而說呢? 譬如人說石女之女不會生兒,石女本身就不存在,還談什麼生兒之義。

  再則,所謂的煩惱無生,煩惱是指有自性的真實存在,還是非真實的存在?所謂真實的存在,並非指像地、水、火、風四大一樣只是有名無實,這樣假有,不是真有。就像空幻之花,兔子有角情況一樣,並不存在這些真實的事物,所以謂之非真有。如果說煩惱是非真實的假有,則其必由不同因緣假合而有,既如此,則不能謂其爲某物所生或不從某物生,所以無生之義則不能成立。既然生與無生都不存在,那麼有爲(生)與無爲(不生)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如果說煩惱是真實的存在,不是因緣假合而有,這就同一切邪見、外道所說一切現象都有自性,真實不虛謬見沒有區別了。如果說假有的存在是涅槃,只是假名無實,這便如同人說兔子有角,其角尖利一樣虛妄。如果這樣,即認涅槃爲虛假,違背涅槃有「我」之德,也使修道殆成無用。

  原典

  複次,法身住時短促、有爲法相、非功用得(注釋:此指法身非假修習之功而證得。),是叁過失於汝義則壞。若汝所說欲等惑滅說名法身,汝所立義中則有叁失:一是住時短促。短促者,諸法念念不住,是名滅盡。以滅盡故,不得暫住。汝雲何立此滅盡義爲法身耶?以短促時故,失法身常義(注釋:此二句義謂:法身本具常、樂、我、淨四德,如果說法身住時短促,有斷滅之義,此則與法身常住不滅相違背。)。二有爲法相過失者。若此滅盡是法身,法身則是有爲法相(注釋:此二句義謂:因爲一切有生有滅之法都是有爲法相,所以如果說法身有斷滅,就無異於說法身是有爲法,而這與法身本靜之義又相違背。)。法身若是有爲相者,無有是處。叁有非功用過失者。此一切諸法依因緣滅,則是自性。(注釋:此數句義謂:如果說一切法不假借修道之功就可以自然斷滅,那麼無異於說斷滅自身是有自性的。因爲這即是說斷滅依靠自身而斷,有一個斷滅自性的存在。而這是不可能的,斷滅不可能有獨立的自性,它只是修道之功的一個結果。)何以故?滅爲本故。若滅非功用得,法身亦不因功用而得。既無功而得者,睡眠、狂醉等亦應皆得涅槃。以此叁失故,汝義不成。

  複次,若滅盡爲涅槃者,則與有爲諸法相應。以滅有同動、苦二法故。夫有爲法皆爲欲等惑火所然,故恒散動不住,則爲生、老、死等所壞,是故恒苦。如佛說言:比丘、生、老、死等是有爲法,故一切有爲恒然恒苦。是死者,即是滅盡,此滅盡即有爲。若是有爲,故知汝立法身不得是常。既非常者,汝義甯立。何以故?則汝義計有靜爲動,最樂爲苦,是故不然。(注釋:此數句義謂:如果說以有爲法來說名法身,那即是把法身本具的寂靜、極樂之德與一切有爲現象的散動、恒苦混淆不分,這是不對的。)

  若汝說從此一滅永無複生爲涅槃者,是義不然。何以故?不離前諸過失故(注釋:此句義謂:如果說一滅不生是涅槃,那也無異於說涅槃有生有滅,是有爲法,住時短促等,這與上說各種過失沒有二致。)。汝言永滅者,生與死滅不異故(注釋:此二句義謂:如果說一滅永不生,這與生死之義沒有區別。如果這樣的話,則無異說涅槃有生有滅,與生死之法無二。),是義不可。若汝說永滅爲涅槃者,道亦應成涅槃。何以故…

《佛性論 辯佛性之相(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