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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圆满之戒律▪P2

  ..续本文上一页达一切有情皆无有真实自性,行者依此见解而发愿令一切有情解脱生死轮回。如《秘密藏续》Guhyagarbha云:“诸法尽悉如幻化,名言安立皆虚妄,善巧用此一诳语事,施设安立非真实。”

  依胜义谛而言,于风息融入心轮时,音声之相续不断本性便即现起,此乃胜义本性之音声。复可依世俗谛见地而说为不同法门之俱时开示,以此令一切有情得入正道。

  “痴” 之究竟清净本性为毘庐遮那如来轮部三昧耶。依世俗谛而言,此意指饮酒而离醉酒之过失,复为断除种姓之傲慢,故受用五种常为食用而杀之兽肉,若此等五肉乃得于自死之兽类,即为如法之三昧耶物。五肉为:人肉、象肉、牛肉、犬肉及马肉;远离贪恶受用五甘露亦同为三昧耶戒,五甘露为:大香、小香、女血、骨髓与男精。

  于胜义见而言,受用五肉是保任五根门之清净本性,饮酒是指降点及无漏之俱生大乐证德。受用五甘露是指保任五大之清净本性,及把最极微细之明点亦完全溶化清净,清净之明点精髓必需保任及长养于脐间。由奉行此等修法,即能证得一切戏论增益皆为平等一味之境。

  略言之,一切誓句皆应依传授之次序而趣修,行者初应奉持二十五不共行之誓句,前五誓句是与断除损恼他人有关,最后五者乃是了知诸根贪著其境乃为引生烦恼之因,故而不令根门执著外境,此等乃为事、行、瑜伽三外续部所修之特式。复次,当依法守持此等无上瑜伽之共、不共誓句;此中,行者必需先修学守持不共殊胜之五部三昧耶戒。通达世俗及胜义之两类差别,乃是无上密乘独具之教规。

  为令一切根性各别之有情,皆能远离破坏誓句之苦,趣入此修持次第,彼等当依自身堪能受持之层次而入道。

  十四根本隋分二门解说:

  略标:

  十四根本隋之解说如下:

  十四根本隋犹如树之主干,一切枝叶皆依主干而生。主干若坏,整株便将倾倒;如是,根本誓句亦如树干,若善守护,即能生出一切道位功德。反之,若主干毀坏,即成堕落极低下地狱之根因,无有解脱之机缘,复需身受难忍大苦。欲除此弊,当于十四誓句殷重守护。

  广释十四根本堕:

  不敬金刚师:于三恩具足之金刚上师,全心轻轻蔑,扰乱其心,此为诸罪门中最重,故说为第一根本堕。

  金刚上师为传授灌顶、口传及直指教授之师,以其全依内续之修法而作传扬,故具足三种恩德;此外,复有传授直指心性口诀教授之金刚上师。于如是之上师不加尊重,以身、语实作或意想,远悖师教,于上师之亲眷中作损恼扰乱,即成首一最极重大之根本罪。由此罪招感恶业势力之厚重,故说为十四根本罪之首。

  金刚上师为一切诸佛之心要体性,是为弟子信敬赞叹之正所缘,一切道位及果位之功德,皆依行者与上师之关系而出生。为弟子者,若任随自身与不可替换之金刚上师间之关系,由前述之法而毁坏,则不论行者作何修习,亦仅成受生汝渣之因;是而,行者于此必需极为般重谨慎。

  违逆佛语:于上师开示善逝阐明取舍之言教,由恶行明知故作违逆,即成第二堕。

  善逝之言教明示取舍之道,其与行者上师之教诫相顺。三藏及四续皆为善逝之言教,轻弃此等正法,为违越三种学处,或于他人前现出此等违反佛语之行为,其厚重乃为次于不敬金刚上师之堕罪。

  轻蔑金刚兄弟:缘总、远、近及内法友生憎恨、妒嫉、轻侮等,乃为第三堕。

  总而言之,一切众生皆为我辈之亲友,较亲近者为已改佛法正道之亲友,再者则为已入金刚乘之时亲友,以彼等犹如同父之儿女。曾同坛受灌者,则如同一父母所出之儿女。此中,先得灌者为兄长,于同一坛城俱时得灌者乃如孪生子。若行者缘此或亲或疏之金刚兄弟,心怀嗔恨,或由妒心发身、语业伤害彼等,或作恶语辱骂,与彼争执,或说彼过,皆成第三堕罪。复于内金刚亲眷兄弟慎加殷重特为重要,若由种种加行于彼捶打辱骂,定当积集极难净除之恶业。

  舍慈心:欲见众生远离安乐,内心于彼舍弃慈心,即为第四堕。

  欲见任何有情众生远离安乐,心中于彼等失慈悯心,便是第四根本堕。境者可为单一或众多之有情,心愿彼等失欲安乐,遭逢不幸痛苦,离弃彼辈,毫无慈心,即成第四堕罪。

  失菩提心:由染污心于非时故意漏点,舍弃为众生发起之菩提心,即成第五堕。

  于秘密灌顶时作诸尊之供养,或为兴隆金刚亲眷之家业,复于制造特殊之丸药时,让精液出于体外,乃为适时。反之,若离于随瑜伽之高上修法,仅由贪欲心,轻弃誓句学处,为求私下之满足令精液外泄,即成堕罪。复于(内续)生起次第位之修法中,乃把菩提心与精液视为同一,故此亦摄缘众生舍菩提心。若舍“愿菩提心”,则“行菩提心”亦自当弃失。

  不敬他宗法:毀谤寻道之外道宗见,入道之声闻、缘觉宗见,及大道大乘宗见,即为第六堕。

  假若行者非有意欲导彼上进,而于一切佛教内道或非佛教之外道,特于彼等现正寻求圣道,或现正修习令彼能获正解或自在之法门者,不加尊重,即为此堕罪之首一相。次者为不敬已入出离生死轮回之声闻道及缘觉道者;第六根本堕复与趣入离二边之大乘大道者有关,若说此等正道之宗见不实无义,复于彼修法外现不敬,即成根本堕。

  泄露密法:于非器、非圆满、非仪轨、失坏及畏惧深法者,开示秘密法,此为第七堕。

  于一等心力未成熟者,传授真言密法,即为根本堕罪。心力未熟者乃谓一等未圆满前行修习者、未得授权者、修持不圆满者、未得上三灌顶者、得灌顶然失坏誓句者、畏惧甚深道者并如声闻及缘觉者。彼等到心未成熟,不堪接受密法,若于此辈显示密咒之法物及其密义,令彼人却信心,即为第七堕。

  轻蔑诸蕴:轻毀损苦五蕴五佛体,即为第八堕。

  于内续金刚乘修法中,五蕴被视为五佛。于灌顶时,色身乃为一切悦意供养及生乐之依处,依藉此身即能现证智慧。若不明此义,执色身为生苦之源,复以身,语贬损色身,如实作截断身肢等事,即成第八堕罪。

  怀疑正法:怀疑根、道、果之本来清净解脱自性,说为第九堕。

  根、道、果等一切内义皆被说为自性圆满,清净无二光明菩提心,此即本无清净因位如来藏。若执此正法之道唯能引导行者趣向较快乐之境地,然乏成办佛性圆满觉悟之究竟功用,复于此起疑失信,即成第九根本堕。

  十怨具足不渡脱:于十怨具足时,虽具堪能而不渡脱,或示以仁慈。

  此誓句是与损害正法之事有关,此即:三宝之有色身之怨敌,特于与行者之上师为敌者、不还净失博学坏誓句者、已受持密咒之见行后生邪见者、违反密咒见行者、于上师及金刚兄弟生嗔心者、未得允许擅自修习真言密法者、损恼有情者、清净奉持三昧耶戒者,及数数积集重大恶业者,此等有情可以甚深大悲而渡脱之。此九因任随其一,定必感生苦报;此等有情当决定堕落三恶道中,身受其恶行所招之难忍苦果。连同造彼恶业者决定受果之义。即共为十怨,若具足十怨随一,特于若具渡脱之力而不实行,即成第十堕罪。

  分别正法:分别计度有、无事及离名之义为实,此即第十一堕。

  若行者仅凭藉分别慧力,以固意度认识无作根本空性,有或非有之事。若行者唯依自身分别意想界限之臆度,执此世智知解为究竟义,即成第十一堕罪。

  令他信心退失:不成满具足三信有情之所求,不守护自心,复作欺诳,即为第十二堕。

  三信为:由意念三宝功德而生之“净信”、欲同证此功德之“证信”,及一心坚信之“不坏信”。若行者于此等具足三信,欲求修法之助益者,虽有助彼之力然不加助护,即成第十二堕。复次,行者若不守处意,行为低劣,语言粗恶,欺诳他人令彼信心退转失坏,就构成第十二条堕罪。

  不如法依止三昧耶物:适时不依止所需之誓句法物,此为第十三堕。

  在金刚乘之法会,如于会供轮及其他特殊法会之中,与会大众皆视如勇父及空行母众皆具有铃、杵等密咒法器,受用五肉、五甘露,唱祈愿颂歌,依三昧耶之所需作舞蹈。若于此时,执声闻及缘觉之见,或由此见拒绝受用参与,即成堕罪。

  不敬智慧女性:于总别智慧女众,正作或暗作不敬,令彼女得悉此事即为第十四堕。

  若行者公然或背后于任何女性及自身之明妃作欺诳不敬,复于此举心感满足,后为此相关女子得知,即为第十四堕。

  此十四堕是按彼罪之轻重而述,首一堕罪所招之业最为厚重,余者则后后轻于前前;然因彼等皆为根本罪,故誓句破毀或堕落之后果,皆许为密咒戒律之失坏。此等戒律与密咒四及灌顶之关系如下:第十三戒是与行者于四种灌顶中,分别承诺使用之灌顶法物有关;第五戒是与秘密灌顶有关;第十四戒是与智慧灌顶有关;第九及第十一戒与第四灌顶有关;其余九戒则与宝瓶灌顶有关,行者接受宝瓶灌顶后,必须守护此九条根本戒,尽彼等已成根本堕罪;然而,仅得宝瓶灌顶者,若坏其余五戒(第五、九、十一、十三及第十四戒),则不成根本罪。于接受余三灌顶后,则需圆满守持十四根本戒。

  支分粗罪分三门解说:

  略标:

  现当解说支分粗罪:

  虽然此等粗罪之重大与根本堕相类,却不成丧失誓句之因;然彼等确能为速疾成办悉地招感障碍,故此名为“粗罪”。譬如,若果树之主干倾倒,当影响此树结果之力,并势必对此树造成致命之损害。

  广释分二:

  八支粗罪:

  依止未经灌顶誓句而成熟之明妃;于会供轮时起纷争;于未得授灌之明妃处求取甘露;于具量法器不开示密咒;教示非为具信者所请问之法;与声闻行者共住满七日;未证智慧瑜伽而自诩为密积瑜伽士;于非器前说法,此为八种粗罪。

  第一种粗罪是依止不具量之明妃,不具量之明妃义指彼人未得必需具足之灌顶,未有清净守持誓句,及心相续未完全成熟。若行者于“会供轮”或其他特殊之金刚乘法会中,与任何金刚兄弟发生中角争执或身体打斗,即成第二粗罪。尽管行者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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