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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圓滿之戒律▪P2

  ..續本文上一頁達一切有情皆無有真實自性,行者依此見解而發願令一切有情解脫生死輪回。如《秘密藏續》Guhyagarbha雲:“諸法盡悉如幻化,名言安立皆虛妄,善巧用此一诳語事,施設安立非真實。”

  依勝義谛而言,于風息融入心輪時,音聲之相續不斷本性便即現起,此乃勝義本性之音聲。複可依世俗谛見地而說爲不同法門之俱時開示,以此令一切有情得入正道。

  “癡” 之究竟清淨本性爲毘廬遮那如來輪部叁昧耶。依世俗谛而言,此意指飲酒而離醉酒之過失,複爲斷除種姓之傲慢,故受用五種常爲食用而殺之獸肉,若此等五肉乃得于自死之獸類,即爲如法之叁昧耶物。五肉爲:人肉、象肉、牛肉、犬肉及馬肉;遠離貪惡受用五甘露亦同爲叁昧耶戒,五甘露爲:大香、小香、女血、骨髓與男精。

  于勝義見而言,受用五肉是保任五根門之清淨本性,飲酒是指降點及無漏之俱生大樂證德。受用五甘露是指保任五大之清淨本性,及把最極微細之明點亦完全溶化清淨,清淨之明點精髓必需保任及長養于臍間。由奉行此等修法,即能證得一切戲論增益皆爲平等一味之境。

  略言之,一切誓句皆應依傳授之次序而趣修,行者初應奉持二十五不共行之誓句,前五誓句是與斷除損惱他人有關,最後五者乃是了知諸根貪著其境乃爲引生煩惱之因,故而不令根門執著外境,此等乃爲事、行、瑜伽叁外續部所修之特式。複次,當依法守持此等無上瑜伽之共、不共誓句;此中,行者必需先修學守持不共殊勝之五部叁昧耶戒。通達世俗及勝義之兩類差別,乃是無上密乘獨具之教規。

  爲令一切根性各別之有情,皆能遠離破壞誓句之苦,趣入此修持次第,彼等當依自身堪能受持之層次而入道。

  十四根本隋分二門解說:

  略標:

  十四根本隋之解說如下:

  十四根本隋猶如樹之主幹,一切枝葉皆依主幹而生。主幹若壞,整株便將傾倒;如是,根本誓句亦如樹幹,若善守護,即能生出一切道位功德。反之,若主幹毀壞,即成墮落極低下地獄之根因,無有解脫之機緣,複需身受難忍大苦。欲除此弊,當于十四誓句殷重守護。

  廣釋十四根本墮:

  不敬金剛師:于叁恩具足之金剛上師,全心輕輕蔑,擾亂其心,此爲諸罪門中最重,故說爲第一根本墮。

  金剛上師爲傳授灌頂、口傳及直指教授之師,以其全依內續之修法而作傳揚,故具足叁種恩德;此外,複有傳授直指心性口訣教授之金剛上師。于如是之上師不加尊重,以身、語實作或意想,遠悖師教,于上師之親眷中作損惱擾亂,即成首一最極重大之根本罪。由此罪招感惡業勢力之厚重,故說爲十四根本罪之首。

  金剛上師爲一切諸佛之心要體性,是爲弟子信敬贊歎之正所緣,一切道位及果位之功德,皆依行者與上師之關系而出生。爲弟子者,若任隨自身與不可替換之金剛上師間之關系,由前述之法而毀壞,則不論行者作何修習,亦僅成受生汝渣之因;是而,行者于此必需極爲般重謹慎。

  違逆佛語:于上師開示善逝闡明取舍之言教,由惡行明知故作違逆,即成第二墮。

  善逝之言教明示取舍之道,其與行者上師之教誡相順。叁藏及四續皆爲善逝之言教,輕棄此等正法,爲違越叁種學處,或于他人前現出此等違反佛語之行爲,其厚重乃爲次于不敬金剛上師之墮罪。

  輕蔑金剛兄弟:緣總、遠、近及內法友生憎恨、妒嫉、輕侮等,乃爲第叁墮。

  總而言之,一切衆生皆爲我輩之親友,較親近者爲已改佛法正道之親友,再者則爲已入金剛乘之時親友,以彼等猶如同父之兒女。曾同壇受灌者,則如同一父母所出之兒女。此中,先得灌者爲兄長,于同一壇城俱時得灌者乃如孿生子。若行者緣此或親或疏之金剛兄弟,心懷嗔恨,或由妒心發身、語業傷害彼等,或作惡語辱罵,與彼爭執,或說彼過,皆成第叁墮罪。複于內金剛親眷兄弟慎加殷重特爲重要,若由種種加行于彼捶打辱罵,定當積集極難淨除之惡業。

  舍慈心:欲見衆生遠離安樂,內心于彼舍棄慈心,即爲第四墮。

  欲見任何有情衆生遠離安樂,心中于彼等失慈憫心,便是第四根本墮。境者可爲單一或衆多之有情,心願彼等失欲安樂,遭逢不幸痛苦,離棄彼輩,毫無慈心,即成第四墮罪。

  失菩提心:由染汙心于非時故意漏點,舍棄爲衆生發起之菩提心,即成第五墮。

  于秘密灌頂時作諸尊之供養,或爲興隆金剛親眷之家業,複于製造特殊之丸藥時,讓精液出于體外,乃爲適時。反之,若離于隨瑜伽之高上修法,僅由貪欲心,輕棄誓句學處,爲求私下之滿足令精液外泄,即成墮罪。複于(內續)生起次第位之修法中,乃把菩提心與精液視爲同一,故此亦攝緣衆生舍菩提心。若舍“願菩提心”,則“行菩提心”亦自當棄失。

  不敬他宗法:毀謗尋道之外道宗見,入道之聲聞、緣覺宗見,及大道大乘宗見,即爲第六墮。

  假若行者非有意欲導彼上進,而于一切佛教內道或非佛教之外道,特于彼等現正尋求聖道,或現正修習令彼能獲正解或自在之法門者,不加尊重,即爲此墮罪之首一相。次者爲不敬已入出離生死輪回之聲聞道及緣覺道者;第六根本墮複與趣入離二邊之大乘大道者有關,若說此等正道之宗見不實無義,複于彼修法外現不敬,即成根本墮。

  泄露密法:于非器、非圓滿、非儀軌、失壞及畏懼深法者,開示秘密法,此爲第七墮。

  于一等心力未成熟者,傳授真言密法,即爲根本墮罪。心力未熟者乃謂一等未圓滿前行修習者、未得授權者、修持不圓滿者、未得上叁灌頂者、得灌頂然失壞誓句者、畏懼甚深道者並如聲聞及緣覺者。彼等到心未成熟,不堪接受密法,若于此輩顯示密咒之法物及其密義,令彼人卻信心,即爲第七墮。

  輕蔑諸蘊:輕毀損苦五蘊五佛體,即爲第八墮。

  于內續金剛乘修法中,五蘊被視爲五佛。于灌頂時,色身乃爲一切悅意供養及生樂之依處,依藉此身即能現證智慧。若不明此義,執色身爲生苦之源,複以身,語貶損色身,如實作截斷身肢等事,即成第八墮罪。

  懷疑正法:懷疑根、道、果之本來清淨解脫自性,說爲第九墮。

  根、道、果等一切內義皆被說爲自性圓滿,清淨無二光明菩提心,此即本無清淨因位如來藏。若執此正法之道唯能引導行者趣向較快樂之境地,然乏成辦佛性圓滿覺悟之究竟功用,複于此起疑失信,即成第九根本墮。

  十怨具足不渡脫:于十怨具足時,雖具堪能而不渡脫,或示以仁慈。

  此誓句是與損害正法之事有關,此即:叁寶之有色身之怨敵,特于與行者之上師爲敵者、不還淨失博學壞誓句者、已受持密咒之見行後生邪見者、違反密咒見行者、于上師及金剛兄弟生嗔心者、未得允許擅自修習真言密法者、損惱有情者、清淨奉持叁昧耶戒者,及數數積集重大惡業者,此等有情可以甚深大悲而渡脫之。此九因任隨其一,定必感生苦報;此等有情當決定墮落叁惡道中,身受其惡行所招之難忍苦果。連同造彼惡業者決定受果之義。即共爲十怨,若具足十怨隨一,特于若具渡脫之力而不實行,即成第十墮罪。

  分別正法:分別計度有、無事及離名之義爲實,此即第十一墮。

  若行者僅憑藉分別慧力,以固意度認識無作根本空性,有或非有之事。若行者唯依自身分別意想界限之臆度,執此世智知解爲究竟義,即成第十一墮罪。

  令他信心退失:不成滿具足叁信有情之所求,不守護自心,複作欺诳,即爲第十二墮。

  叁信爲:由意念叁寶功德而生之“淨信”、欲同證此功德之“證信”,及一心堅信之“不壞信”。若行者于此等具足叁信,欲求修法之助益者,雖有助彼之力然不加助護,即成第十二墮。複次,行者若不守處意,行爲低劣,語言粗惡,欺诳他人令彼信心退轉失壞,就構成第十二條墮罪。

  不如法依止叁昧耶物:適時不依止所需之誓句法物,此爲第十叁墮。

  在金剛乘之法會,如于會供輪及其他特殊法會之中,與會大衆皆視如勇父及空行母衆皆具有鈴、杵等密咒法器,受用五肉、五甘露,唱祈願頌歌,依叁昧耶之所需作舞蹈。若于此時,執聲聞及緣覺之見,或由此見拒絕受用參與,即成墮罪。

  不敬智慧女性:于總別智慧女衆,正作或暗作不敬,令彼女得悉此事即爲第十四墮。

  若行者公然或背後于任何女性及自身之明妃作欺诳不敬,複于此舉心感滿足,後爲此相關女子得知,即爲第十四墮。

  此十四墮是按彼罪之輕重而述,首一墮罪所招之業最爲厚重,余者則後後輕于前前;然因彼等皆爲根本罪,故誓句破毀或墮落之後果,皆許爲密咒戒律之失壞。此等戒律與密咒四及灌頂之關系如下:第十叁戒是與行者于四種灌頂中,分別承諾使用之灌頂法物有關;第五戒是與秘密灌頂有關;第十四戒是與智慧灌頂有關;第九及第十一戒與第四灌頂有關;其余九戒則與寶瓶灌頂有關,行者接受寶瓶灌頂後,必須守護此九條根本戒,盡彼等已成根本墮罪;然而,僅得寶瓶灌頂者,若壞其余五戒(第五、九、十一、十叁及第十四戒),則不成根本罪。于接受余叁灌頂後,則需圓滿守持十四根本戒。

  支分粗罪分叁門解說:

  略標:

  現當解說支分粗罪:

  雖然此等粗罪之重大與根本墮相類,卻不成喪失誓句之因;然彼等確能爲速疾成辦悉地招感障礙,故此名爲“粗罪”。譬如,若果樹之主幹傾倒,當影響此樹結果之力,並勢必對此樹造成致命之損害。

  廣釋分二:

  八支粗罪:

  依止未經灌頂誓句而成熟之明妃;于會供輪時起紛爭;于未得授灌之明妃處求取甘露;于具量法器不開示密咒;教示非爲具信者所請問之法;與聲聞行者共住滿七日;未證智慧瑜伽而自诩爲密積瑜伽士;于非器前說法,此爲八種粗罪。

  第一種粗罪是依止不具量之明妃,不具量之明妃義指彼人未得必需具足之灌頂,未有清淨守持誓句,及心相續未完全成熟。若行者于“會供輪”或其他特殊之金剛乘法會中,與任何金剛兄弟發生中角爭執或身體打鬥,即成第二粗罪。盡管行者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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