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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佛教为主轴的一个探索▪P7

  ..续本文上一页Nikāya) 2, 34, 南传11上, 页39. 汉译作“此有故彼有, 此生故彼生, ...此无故彼无, 此灭故彼灭” (杂阿含经)卷十, 大正2, 页67上).

  [13] <<中论>> (大正30, 页2中). 更早期的如 <<杂阿含经>>卷十二: “ ...老死非自作, 非他作, 非自他作, 亦非非自他作, 非无因作, 然彼生缘, 故有老死. ” ( 大正2, 页81上)

  [14]拙着<<佛教伦理学>>, 台北: 法界出版社, 民国八十七年, 第三版, 页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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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也就无有意义。

  于是我们就能体会为什么佛陀会说“缘起甚深”[15] ──那并不单纯是a1+a2+a3……=A这么单纯的演算。任一A固然是因缘和合而无终极自性的, 任一a1或a2或a3, 又何尝不是因缘的产物?倘若将a1剖析下去, 它是来自b1+b2+b3……的组合;b1又是来自c1+c2+c3……。这样无穷尽地分析下去, 哪有终极实在的质素可得?这种思维模式, 是由现实经验的一件事物, 向上推溯而达于无限的。亦即:这是一种“扇状”开展, 这与诸如“太极生两仪, 两仪生四象, 四象生八卦”、“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万物”或“神创造亚当、夏娃, 两人再展转生养无限后代”之类“金字塔型”的思维模式, 恰恰又是一个背反。

  以上“不共生”的解析, 旨在说明:依缘起义, 不宜落入“有某一法是终极实在”的自性见。然而如果不此之图, 而从每一个现实观察的事物以为起点, 往上推溯及于无限, 那么, 这类“一即一切”──往上扇状的无限思维, 就与“一生一切”──往下金字塔型的无限思维一般, 已落入玄学的迷思之中了。

  “一生一切”的神造论难免会被质疑道:受造者生命中的种种局限, 岂不来自于神的创造?然则其罪又岂应由受造者自行承挑?即如一件出厂产品, 如果有所瑕疵, 也应怪罪于制造不精, 品管不良, 岂能怪罪货品的本身?为了避开这种“命定论”的陷阱, 基督宗教的回应就是:神创造了人, 同时也创造了人的“自由意志”, 所以受造者的生命局限, 乃至由此局限而产生的“罪”, 都是要由每一受造者自行承挑的。人必须接受“审判”, 这也就意味着人有“自由意志”的前提;而基督宗教的“自律原则”, 就是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之下推展出来的。

  同样地, “一即一切”的玄学化思维, 也已不知觉落入了另一种形式的“命定论”。吾人试想:“纽西兰的一只蝴蝶在一个午后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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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中阿含经>>卷二四“大因经” (大正1, 页578中)中, 阿难认为缘起法易懂, 佛陀却提醒他“此缘起极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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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翅膀, 其效应展转出现, 终而导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场龙卷风。”这样的陈述容或属实, 又于吾人之行为实践何益?人身上发生的每一件事, 如果纯粹是被动地让为数无穷的, 大大小小的因缘牵动着跑, 那么人又比撞球台上的撞球好到哪里去?撞球的走向, 不正是受限于球杆的推力、各撞球之间的距离与碰撞强度等等因素, 而可用数理公式, 加以精准计算吗?

  还有一种经常被混入佛法中的“命定论”思维模式, 就是“甲生乙、乙生丙……”这种单线思考的“宿命论”。它老是将当前的一个现象, 归因于过去的一项原因, 于是就出现那种动不动归诸“命中注定”、“前世业障”的论调, 让人颓废不振地面对自己的现况, 麻木不仁地面对他人的痛苦, 完全不思改善或援助之道。

  然则缘起论的正理, 又是如何避开了“一即一切”或“甲生乙、乙生丙……”这两类命定论的陷阱, 而推演得出“自律原则”呢?

  原来, 每一个当下, 生命的感官面对着无以计数的境界, 还是有他选择性地或下意识地“专注”的部分事务。人可以自我锻练或接受教育, 建立起自己的价值观, 培养良好的品格与专业的技术, 从而让自己“专注于此”或“专注于彼”, 而不是永远不由自主地东张西望, 东闻西嗅, 这就意味着, 人在无限因缘推移的情况之下, 依然存在着相对的“选择自由”。这种心为主导, 不尽然要随物而转的“选择自由”, 正就是“缘起论”可以推出“自律原则”, 而不落入“命定论”陷阱的关键性原因。

  由于体会因缘的变化万端, 透过人为的努力, 其结果有无限可能性, 所以, 缘起论者的人生是丰富而充满着希望的。原来, 缘起论的价值是多元的;它不但客观说明了人生世态的真象, 而且也积极指出:只要吾人在伦理实践上努力不懈, 使福德因缘渐渐具足, 则生命的处境改善乃至终极圆满, 都是可以达到的目标。而且随个人的根性意乐不同, 还可以在最高原理下, 分别订定高低不等的短中长程目标, 在自主意愿之下, 奉行宽严不等的伦理德目。

  2.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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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教义中有两大要点:第一是“缘起论”, 第二是“护生观”。“缘起论”是精密的“因果律”, 佛法以此为总纲, 解明世间生成与还灭的原理, 此中蕴涵着「公正”的中层原则。其次, “护生观”是佛法中一切伦理规范的终极精神, 此中蕴涵着消极的“不伤害原则”乃至积极的“仁爱原则”。

  先就“因果律”以观, 人必须为他的行为、言语与心念(身业、语业与意业)的善恶付出代价。在长远的未来, 人随着自己的业力所感, 而不断生死死生, 升沉于不同层次的生命境界;苦难缘于恶业招感, 福乐因于善业引发, 而千般万状的生命苦乐际遇, 又可大分为“五趣”或是“六道”──天趣、人趣、畜生趣、饿鬼趣、地狱趣, 总为“五趣”, 加阿修罗为“六道”, 这就是通称的所谓“因果报应”。从“因果报应”以观, 则世间一切悲欢苦乐、恩怨情仇, 在不公平的表象底里, 都有它深层的公道──如是因, 如是果, 自作自受!

  但这只说明了“公正原则”之中“报应性的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重要的是:单只有这一面“公正制裁”的展现之时, 常常形成了令人窒息的业障论, 甚至远离了仁爱原则, 掉入前所论述的“命定论”陷阱之中。

  由上来的诘难来看, “因果律”与“护生观”(亦即公正原则与不伤害或仁爱原则), 状似出现了不可会通的矛盾;这与基督宗教之中, 神兼具“爱”的属性与“公义”的属性一般, 易受人质疑云:神爱人, 何以要让人因罪而受审?当神要彰显因罪受审的“公义”之时, 在受审者的苦切待遇之中, 可还有“爱”的存在?

  在本节中, 姑置“公义”与“爱”不论, 单就“因果律”与“护生观”来看, 他们可以不相矛盾, 而且紧密联结──可以这么说:佛法中“护生”的伦理精神, 正是从“缘起论”中导出的必然结论, 将仁爱泽及苦难生命, 好让罪恶转化于无形, 甚至可以跨越“我爱或大我之爱”的藩篱, 而达到“无缘大慈”与“同体大悲”, 那是另一重“普及性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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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法不是僵化而单线思考的因果观, 它的“因缘和合而生, 离散而灭”, 发展出来的是弹性(而且有无限可塑性)的因果观。佛陀讲述因果, 旨在令吾人把握每一个当前, 努力行善, 以注入善因的方式, 来改变既有的因果网络, 以期现生后世离苦得乐, 乃至离大苦聚, 证得涅槃。若以菩萨利他而言:一切心行莫不以“护生”为前提, 以慈悯之心面对苍生苦难, 尽己所能地援之以手, 决不因忧谗畏讥或于己无益而裹足不前, 更且心思纯洁, 而全无希求回馈或图得善报的念头。

  这样的护生观, 乍看之下, 似乎与因果论的公正原则有所背反, 其实不然, 它依然有因果的轨迹可循。以慈善事业为例:生而贫病癃残之人, 受的是过去悭贪伤生之报, 为什么还要施以财物, 授以医药?施惠愈多, 岂不是受者负债愈重?然而慈护心行, 却能使受者减除自怨自艾、愤世嫉俗的心理, 从而消戢报复、破坏、残害乃至毁灭个人或社会的念头, 甚且感恩图报, 牺牲奉献以图回馈社会;且因自己受过痛苦, 深体贫病癃残的滋味, 所以矢志改善他人相同处境的心, 有时比富贵中人还更强烈。如此则善因日增, 善缘日广, 不但受施之债早日可偿, 而且因善心行而招感乐果报。

  这还是就着个人因果的善性循环而言;即使是整个世间的因果网络(共业与共业所感的环境), 也同样可在护生的努力中, 造成良性循环, 而加以逐步改善。

  无论是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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