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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佛教为主轴的一个探索▪P8

  ..续本文上一页个人或是群体的困境, 吾人必须从缘起法则中, 透视未来的无限可塑性, 而避开宿命论的灰暗陷阱。但是今天有许多佛弟子, 不是为自己道德上的懦弱找寻理由, 就是在佛法的思维上出现盲点, 比如:动辄将某一个体的悲苦归诸“业障”, 或将某一族群的灾难归诸“共业”, 却丝毫不曾以积极性的思考方式引领行动, 努力制造个体的增上善缘, 甚至结合同行同愿者, 将力量展转增上, 以挽回群体的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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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详见拙着<<佛教伦理学>>第二章第二, 三节, 页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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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佛教确实认为果报大都来自个人之业(但包括宿业与现缘), 以及“共业”的招感, 但却鼓励人尽可能在众生受苦报时, 帮他减轻苦难, 改变命运, 从而改变他的思想, 使他从受惠的温情中学习行善。就更宽广的意义而言, 当我们给予受苦的人慈悲与关怀时, 受惠者不只于当事人, 因为他会把恩惠再转施予在别人身上;这无形中是众生界良性的因果循环。而就更深层的意义而言, 当事人在不断努力行善的过程中, 也早就还清了他所“预支”的恩惠, 甚至更加增多了他的福报, 而为自己的长远未来铺设了良性的因果循环。

  积极克己行善, 并透过修持以减低甚至断除烦恼的干扰力。烦恼减轻了, 自然就会减少错误的行为, 而未来也会感得较好的果报;烦恼断除了, 就能从根源切断未来承受果报的轮回锁炼。佛法的教化虽是外在因缘, 却也是从旁启发内在力量的有效助缘。

  就因为自己后天的努力行善与他人从旁的善意协助, 也都加入了因缘的网络, 无形中影响着果报的形态, 所以缘起论作为精密的“因果律”, 不但与“护生观”不相矛盾, 而且还保证了“护生”的“功不唐捐”。亦即:这种普及性(而非只是报应性)的公正原则, 才真正能让人摆脱宿命论的苦难, 而带来生命无穷的希望。

  3.不伤害原则与仁爱原则

  如前所述, 由于缘起法则中事物开展的无限可塑性, 所以“护生”不至于效果落空。然而这还只说明了“护生”的合理性。合理的事未必就是必须做的事, 然则“护生”, 包括消极的不伤害原则与积极的仁爱原则, 难道是每一个佛教徒(乃至每一个人)必尽的“义务”吗?

  由以下剖析的三点理由,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而这三点, 又有互相证成的内在理路。

  一、自通之法

  佛弟子在归依三宝(宣誓正式成为佛教徒)时, 虽然未进一步受持“不杀生”等五戒, 但已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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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日乃至命终, 护生。”[17]

  在家佛教徒所奉持的基本规范──五戒, 即是在“护生”的“仁爱原则”之中开展出来, 属于消极性“不伤害原则”的规范。

  从原始的《阿含经》到大乘经典, 处处说明护生的理由──“自通之法”[18] , 如《法句经》“刀杖品”(Dandavaggo)说:

  “一切惧刀杖, 一切皆畏死, 以自度[他情], 莫杀教他杀。 一切惧刀杖, 一切皆爱生, 以自度[他情], 莫杀教他杀。”[19]

  这正是“自通之法”的崇高精神:用自己的心情, 揣度其他众生的心情, 而珍重他趋生畏死, 趋乐避苦的天性。显然佛教与Peter Singer同样是以“感知能力”为判准, 来考量动物处境的。

  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五戒”, 到最崇高的菩萨心行──“与乐拔苦”的慈悲, 前者是“不伤害原则”的具体展现, 后者是“仁爱原则”的具体实施。两者莫不从“以自度他情”出发, 将心比心, 以克制自己的情欲, 同情他人的苦乐。

  二、缘起相的相关性

  素朴经验“自通之法”的背后, 有它“相依相存”或“众生平等”的思维逻辑。这两者, 印顺导师视为“慈悲的根本”。[20]

  原来, “人”虽有各别隔历的形体, 但形体与形体之间, 则并非“绝缘体”。一般的互通, 仰仗语言与表情以传达讯息, 而至亲至爱之人的互通, 甚至可以隔空出现(例如:儿子在外发生横祸而惨死, 母亲在家毫不知情, 竟然在灾祸发生的同时, 没来由地心痛了起来), 这就是所谓的“心有灵犀”或“心电感应”。

  当人愈是将“自我中心意识”减低, 这种“互通”的管道, 就愈是畅通。所以, 忘我爱子的母亲, 对稚子的苦乐, 感同身受;一般看小说或电影看到忘我的人, 将自己溶入到主角的处境之中, 也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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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如<<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 页二七三中. )

  [18] <<相应部>>(Samyutta-Nikāya) 五五“预流相应” (南传卷十六下, 页236) 此即所谓“自通之法”.

  [19] 见<<法句经>>合订本, 台南: 妙心寺, 民国八十年五月版, 页30.

  [20] 详见印顺导师: <慈悲为佛法宗本>, <<学佛三要>>, 页1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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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主角的忧伤而不自禁落下眼泪。这就是人人可以具足的“自通之法”。

  然则何以形体隔历的人, 并不是“绝缘体”?理由就是:依“缘起”法则以观:存有的任一现象(有情包括在内), 原都不是隔别孤立而可以单独存在的, 须要有“众缘和合”以成就之。因此, 缘所生法本身, 就与其他的缘所生法, 有着「相依相存”的复杂网络。在这前提之下, 因缘相互支援成就的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 如何可能不存在着隐微而畅通的管道呢?因此, 对其他生命的尊重, 就不只是素朴的感情因素, 而在感情自然流露的背后, 有其“法则”存焉。透视此一“缘起无我”的法则, 才能体会“自通之法”的所以然。有了这番体悟, 方能从“众生缘慈”而升华出“法缘慈”与“无缘慈”的生命智慧。

  三、缘起性的平等性

  其次, 由于一切有情只是因缘条件组合下相对稳定的存有个体, 所以, 在因缘条件变化时, 个体的尊卑优劣之处境, 也就跟着发生变化。一切阶级意识, 都是执着于阶级真实性的“常见”, 也是一种我慢作怪的“自性见”, 在现象差别性的背后, 缘起性空, 诸法无我, 永恒不变、独立自存而真实不虚的现象自体, 了不可得(性空、无我)。易言之, “诸法缘生无自性”的法则, 是平等平等的。这就是佛家“众生平等”说的理论依据。

  从这法性一如去了达缘起法时, 不再单是从相依相成的关系产生共同意识, 而是进一步体悟自他无二无别的平等。大乘法说:众生平等;不但如此, 连众生与佛也都平等, 因为“有因有缘世间集”而产生众生, “有因有缘世间灭”而产生诸佛;一切众生都有成佛的可能性──“佛性”。这些都是从法性平等的现观中得来的。

  “无缘大慈, 同体大悲”由此萌生──给予众生快乐, 不来自于任何从“我”的立场所设定的“特殊条件”(故曰“无缘”);悯念众生悲苦, 则系因众生法尔平等不二, 同体相关。这时, “护生”已不只是一种素朴的感情, 一种互惠的思维, 而形成了一种情识与情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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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升华。“护生”已不只是一种美德, 而形成了有道德自觉与理性思辨能力, 意欲提升“情识与情爱之层次”的“人”所应恪遵的“义务”。所以, 不仅是消极方面不宜残虐众生(包括动物), 积极而言, 更应以“仁悯众生”的“超义务”行为, 臻于超凡入圣的生命情境。

  综上所述, 佛法的“缘起论”, 适足以导出不伤害原则与仁爱原则。从缘起相的相关性与缘起性的平等性中, 我们已可以为慈悯孤弱的恻怛之心, 找到理论的根源, 从而在“无我”与“平等”的深观之中, “利他”而不掺杂“利己”的染念, 而达到道德的纯洁, 这也并不是全无可能的。

  二、毗尼(vinaya)的法哲学:由佛教伦理学到佛教戒律学

  顺着前章末节有关东、西方法哲学的讨论, 本节也略谈一下佛教戒律(毗尼:vinaya)的法哲学。

  传统研究佛教戒律的方式, 往往单就每一条文而作文句解释与犯相分别, 其实这是不够的, 因为, 文句解释只是理解条文内容的基础功夫, 犯相分别则经常是来自实际的判例, 或对各种可能状况的预先拟想, 细细碎碎, 根本不需死记硬背。至于类似“未制不犯”(不溯及既往)或“痴狂心乱, 痛恼所缠”(精神病患不究法律责任)的各种所谓“开缘”(例外), 也是一般法律所共通的法理, 并无神秘意义。方法论(methodo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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