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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生活▪P28

  ..续本文上一页威仪?若照字面解释,威是威德,仪是仪态;凡是能够使人肃然起敬者是威,使人起而效法者是仪。人而能够以其声形容貌,使人尊敬而且期以效法者,便算是有威仪的人,反之便是没有威仪。有威仪的人,可以风行草偃,影响大众并导化大众,否则便会受到大众的批评,乃至被大众之所唾弃。出家人是人天师表,所以出家人之对于威仪,必须讲究。我们不求人皆誉之,但也不能成为众矢之的。人间的毁誉是没有标准的,然而我们能于行住坐卧之际,内不亏于心,外不损于人,中不污于身,远离是非,防微杜渐,即使有人加毁,自心亦可泰然,自己本来不错,即使一切众生皆说我错,我亦可以自慰于心。问题是在,毁谤人来,是否出于我的招引。通常所说:「李下不整冠,瓜田不纳履。」整冠纳履,未必是偷李采瓜,却有偷李采瓜的嫌疑;整冠纳履并无过失,若在李下与瓜田,整冠纳履,即会引起过失。同时「攘羊」之癖,几乎也是人类原始冲动的一种特性,所以经过瓜田李下之时,不得纳履,不得整冠,甚至根本不要打从瓜田李下经过,即使多走几步,也该绕道而行。否则,「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可能性是很难逆料的。

  

  一般人以为威仪者,只是吃饭、穿衣、走路、睡觉,能够像个样子,就够了。其实,儒家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佛教则有八万四千威仪法门。广义地说,凡是戒都是威仪;狭义地说,除了根本戒与僧残法之外,才算威仪,自己并未破戒,但令他人看不顺眼,或令他人引生烦恼者,便是有失威仪。

  

  在威仪戒中,最能使人刺目,最易遭受讥嫌的,莫过于男女的关系。因为除了圣贤之外,人皆有一本源的贪淫之心,但也有一本源地妒嫉他人的贪淫之心;人皆有一惧灾怕祸之心,但也有其隔岸观火的幸灾乐祸之心。所以一发现男女的可疑事,特别高兴,每谈起男女的茍且事,也特别起劲,并且辗转相传,越传越不象话!

  

  我们出家人禁欲,无知之辈,皆以为愚痴;出家人的行为,略涉男女的嫌疑,好事之徒,又像粪蛆见了大便,野狗嗅到腐尸,唯恐钻之不透,唯恐挖之不出!报纸上的桃色新闻与风月案件,就是这样来的。但这一点,对于我们出家人而言,亦善亦不善,善者,能使我们提高警觉──岂止「十手所指」与「十目所视」!不善者,徒使我们出家人受到无端的中伤,因而损及佛教的名誉。

  

  因此,在许多的威仪戒中,最应该遵守的,当推有关男女之间讥嫌的防范。比如:男女共语、同室宿(非同床卧)、同道行、同处坐、同处立、同入屏覆处、同坐于屏覆处、同立于屏覆处、相互交换衣物、相互代为执劳,以及佩带俗人饰物,使用香料(油、膏、粉、水,乃至香皂)涂身,进出俗人卧室、坐卧俗人床铺等等,都在禁戒之例。

  

  比丘对女人说法,一次之中,不得超过五蕴六识的范围,比丘尼对男子说法,亦复如此。若有另一懂事解语同性的人在场,或者有数字听众,往复出入,或者自己每说一段,即行离场一次,然后继续说法者不犯。至今,这一戒泰国比丘也未能严守了,中国比丘自不用说,但我们应当知所分寸的。

  

  出家人不得单独与一异性同一室宿,若有间隔关锁,不能互相往来,或有父母夫主相伴者不犯。这一戒的危险性太大,乃是非守不可的。出家人除有险难,不得与异性同时同道而行。

  

  出家人与异性共行、共立、共坐、共入障暗处,乃是最大的禁忌。若有如此的行为,比丘当以「二不定法」来处理,重则弃,次则残,轻则堕;比丘尼,有染污心者,当以「八事成重戒」来处理──受捉手、受捉衣、入屏处、屏处共立、屏处共语、屏处共行、为乐身相倚、共期行淫。每犯一事,一偷兰遮,八事具足,即成波罗夷罪。因此律中规定,比丘与女人共坐一处,相距二寻(每寻八尺)者无犯。这一戒,在今日的我们,是防不胜防的,当予切实警惕,庶几不遭讥谤。

  

  比丘不得役使比丘尼,洗染衣物等,不得与比丘尼交换衣物,不得代为做衣,除为亲里比丘、比丘尼者,皆得罪;重者堕罪,轻者恶作。所谓亲里者,在比丘而言,系指母、女、姊、妹出家者;在比丘尼而言,系指父、子、兄、弟出家者。婶子、嫂子、妻子(俗时之妻)、媳妇,皆非亲里;大伯、小叔、丈夫(俗时之夫)、侄儿,皆非亲里。若比丘尼弟子以恭敬心为比丘阿阇梨洗染衣物者不犯,若病者亦不犯。否则即成堕狱罪。

  

  比丘若无正当事故,不受请,不得往尼寺;若受请,须具十德,须为僧中差迁。十德之中,最要紧的是具戒、多闻、精僧尼二部大律、能决疑、善说法、戒满二十夏,否则犯堕狱罪。比丘尼往比丘僧寺,不单独往,到寺门,先申报。最低限度要做到《南海寄归内法传》中所说:「尼入僧寺,白乃方前;僧向尼坊,问而后进。」「妇人入寺,不进房中,廊下共语,暂时便去。」这在我们中国,已无法做到了。唯于讥嫌,应予谨防。

  

  这些规定,自是用来防微杜渐与息讥止嫌的,但对出家人而言,实是必要的,因为凡夫出家,虽能立志禁欲,若无相当的修持工夫,定力是不够的,是经不起诱惑的,频频接触,很可能日久生情,到达情意缠绵之际,也就无法自主了。正如《四十二章经》中所说:「妻子情欲,虽有虎口之祸,己犹甘心投焉。」另有云:「投泥自溺,故卅凡夫;透得此门,出尘罗汉。」一般人既非出尘罗汉,脑际则应时时亮着警报的红灯,为了自己,也为了佛教。出家虽仍许可还俗,既已好心出家,还俗岂不可惜?有人以为,美女惑人,自应避却,丑女无有媚力,当可例外了。其实,「情人眼中出西施」,只要业缘成熟,中阴身见到老母猪,也会看成绝代的美女,何况是人?又有人以为,防止讥嫌,止于青年男女,若老若小,则可不必计较。例如孔子所说的君子三戒的第一戒是:「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可见若幼若壮若老,便不必担心于色之为患了。又说:「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到四十岁时,便可不受外力的诱惑,五十能知天知命,七十则可「心无罣碍」,无拘无束,可见人到四十岁以上,既能无惑于外,当可不避讥嫌了。其实,那是孔子的自述,孔子能做到如此,一般的凡夫,焉能做到如此?唯以常情而论,老年上座比丘,德行当在下座比丘以上,衡事度理,接引群机,当非下座比丘所可相比。所以佛教的圣人,根本不用戒律条文,正反反正,皆能与戒的精神相应,成文的戒律乃为凡夫而制的规定,故其不唯若小若老,非人乃至畜牲的若男若女,皆在谨防之例,如果自验已证圣果,已登圣位,自可不受戒律条文的限制。比如释尊以化人度淫女;菩萨以分身应魔女,令发菩提心;婆须密多以淫女身,令人证解脱门。又如《圆觉经》中所说:「心不住相,不着声闻缘觉境界,虽现尘劳,心恒清净,示有诸过,赞叹梵行。」假如自己未证圣果圣位,甚至尚未到达内凡的境地,那么,在戒律的仪则之前,应该是一律平等的。故虽如唐代的清凉国师,历九朝为七帝师,圆寂之后,相传为华严菩萨,并有金神迎其两牙归养,但其直至百二十岁,仍誓:「足不涉尼寺之尘。」我们看来,能不惭愧万分!

  

  再说,根据美国的调查统计:美国女人的四分之一,在十五岁时,即已接受男性的爱抚;美国女人的生殖欲或色欲的高潮,是从将近三十岁起,直到五十或六十岁止。在印度,十来岁做母亲,不算稀奇;在西洋,常有不满十岁的女童做妈妈,七、八十岁的祖母做新娘;今(一九六二)年六月间报载,台湾也有一个六十二岁的老妇人,要改嫁一个三十四岁的年轻人。大哲学家康德,虽持独身主义,直至晚年,尚喜欢与少女共座亲近。至于一般身体强壮或生活富裕的男人,「临老入花丛」者,乃是太平常的事了。所以,出家人的男女嫌疑,应当避之终身,并且不别老少,否则,未到盖棺,不能论定,犯了过失,罪报弥深!犯了波逸提,应向一位清净比丘如法忏悔,忏悔即灭戒罪,否则便堕众合地狱一万四千四百万年。犯了突吉罗,要堕等活等地狱九百万年。

  

  八、结论

  

  佛教的禁欲法门,可谓无微不至,上面介绍的,仅是其中的大要,若想进一步的了解,当由各自去看律本,在家弟子可看《优婆塞戒经》等的在家律本,出家弟子可看《四分律》,并参考弘一大师的《四分戒相表记》等。

  

  上面所举的戒淫法门,若以无知者的眼光来看,好象佛门之中充满了淫气,所以才会谈到这许多问题,这也是出家戒不许在家人知道的一大原因(我来公开讨论,已经违反了中国律宗相传的规定,泰国则允许在家人研究比丘律,但不得批评比丘生活)。但是佛教戒律的性质,也与国家的法律相似,法律的制定,只是为国民立下一个生活的轨范,使得国民皆有一个生活方式的依准,赖此保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也赖此保护每一个国民的安全。但是绝不能说,国家有了刑法与民法的存在,就等于这个国家之内充满了犯法的国民。如能明白了这一层道理,自不会因为佛教的淫戒精微,而说佛教徒们多犯淫行了。倘仍存有此见者,只能表示他的愚痴,而不会损及佛教的尊严。我也本于这一观点,自信并无不合,故敢予以讨论,知我罪我,则非我之所计。

  

  有关淫戒的持守,特别是威仪方面的,在我们的环境中,实在难以全部遵行。在凡夫而言,每一条戒,有其制的事宜,也均有其犯的可能,尤其是威仪一门。所以犯了之后,均有忏除的方法,奈何我国的佛教,羯磨法几全废弃,犯戒之后,也无从如法忏悔。所以我的介绍,也仅希望如此,实际不能如此者,自也无可奈何。至于在家弟子,当也不得以此作为口实,评论现时的出家人。现时的出家人无福,在家弟子更无福;如果有福,不会生此末世,更不会以末世的出家人为师。所以在家弟子应该自己持戒,并为出家人护戒,协助出家人持戒,切不可抨击出家人犯戒,乃至无中生有,讥嫌出家人犯戒,那是有罪的!所以佛时的须达长者供养比丘,恒持「法与非法,事在沙门」的态度,而主张白衣不得过问比丘的事。(一九六二年九月稿于台湾美浓镇大雄山朝元寺,《香港佛教》三○─三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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