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由能生之众缘,乃有所生之果法;此果法本无今有,故曰生也。
第二句之是字,指众缘所生之法;自性,谓自体之决定性。此法既从众缘而生,则是因他──众缘──而有,因他有则非自有,故不得有其自性。且众缘之所生者,仅有众缘之和合而无独自之体性,故曰无自性也。复次、此众缘和合,和合即空,和合尚不可得,况有众缘和合所生法之自性哉?是以言有此法之自性,无异言兔有角龟有毛也。今纵许此法有其自性,则既有自性更何待乎众缘以生之耶?既待众缘,必无自性可知矣。
此法既无自性,欲唤何为此法乎?故此法即无也。是此法尚未生,既是未生,则等同虚空,空而谓有岂可能乎?例如眼识,乃由九种缘会而生者,则唯是九缘而无别眼识之自体;既无眼识之自体,云何得有眼识之可名?故曰云何有是法也。
以上略释颂义,以下别释颂旨,即分为五:初一破邪,中三申正,后一总结。
一、破病 此偈能总破外内小大一切邪执,即分为四:
1.破外道:如数论、胜论皆计我法实有,数论计其实法之体是一,谓能生之实有冥性与所生之实有二十三谛其体非二。胜论计其实法之体是异,谓能有之实有大有性与所有之实有实、德、业,其体非一。今此偈上半,明诸法为众缘所生,则法从众缘而有生,破其所计之冥性为能生及大有性为能有。又明众缘之所成者即无自性,若无自性云何得有所计之法,则通破其二十五谛及六句义有实体性。例此二者,可知其余;故此偈能破一切外道所计之邪因缘生法,使观正因缘为门以悟入真空也。
2.破外小:上半偈破外道我执,下半偈破小乘法执。
3.破小乘:先破毗昙:萨婆多部谓:一一法皆从众缘生,虽一极微亦由二缘生,而计一一法乃至一一极微等皆各有其性,不过假缘而生。今此偈上半明假缘者必无自性,谓若自有体性,自即能生,何待他缘?破其既云缘生而执有自性,使悟依他无自性以证圆成。次破成实:成实虽谓法从缘生,然执有众缘所生之诸法假体相。今此偈明法之自体既无,则此法即非有,而使其悟入因缘所生法本来毕竟空寂。
4.破一切:此偈所明之理亦是假理,何以故?以就外道及小乘等之所计而推求之、对治之。故三论玄义所谓十二门论多用就缘假。故不唯所破破而其破亦破也。又,一切大小乘及外道之病,不外二执:一、增益实无妄执,二、损减实有妄执。增益执者,谓诸佛随顺世间而起言教,钝根者不悟言辞之相本来寂灭,而于名相之中增益执有诸法随言说所起之自性,遍计执著。损减执者,谓钝根者不知诸佛对治执有说无说空之旨,遂于实有法上皆计为无,恶取于空。今此偈明众缘生诸法,既破损减实有之妄执;明自性及法毕竟空寂,亦破增益实无之妄执。是此偈能破尽一切于因缘生法之邪计,邪计破则正观可发也。
二、申经 此偈既破一切邪见,即是申明如来大乘了义之经,使不为邪见壅塞而得流通于世。
三、通理
1.通二谛之理:外道等计种种之邪因缘,能生种种之实法;今此偈明法乃众缘所生无生体性,故法及众缘皆非实法,皆无自性,毕竟空寂,所谓因缘即空、空即因缘、即真俗二谛之理也。因缘即空,因缘即非因缘;空即因缘,空即非空;既非空非因缘,则空与因缘皆俗谛,而非空非假为真谛。真空俗假为二,非真空非俗假为不二,二与不二皆为俗谛;非二非不二为真谛。然对二言非二,对不二言非不二,终是对待之说,对待是假,假即俗谛;故言亡虑绝乃为真谛也。今此偈以因缘之空、空之因缘,明此四重二谛之理。
2.通三性之理:成唯识论之旨,在离遍计,明依他,证圆成。且若离遍计执,即证圆成实;若明依他起,即离遍计执;若证圆成实,即是了依他起。今此偈之第二句,即是离遍计执;第一句,即是明依他起;第三四句,即是明圆成实。且此偈下半所明,即是离遍计所执自性,明圆成实之胜义无性也。此偈上半所明,即是明依他起以离遍计执。由此偈下半,由了无自性无法故而正明因缘之实相,即是证圆成而了依他起也。是以以此为门,可通于三性之理也。
四、发观
先观外物:外者,即有情数以外之物,即植物、矿物等色法,所谓器世界万有之物是也。夫万有之物,莫非缘成,如萨婆多部所谓一微尘亦由二缘。但微尘由二缘所成,则仅有二缘之和合相可得,非有微尘之自体可得;微尘尚不可得,诸色法乃微尘集聚显现,故诸色皆不可得;诸色法尚不可得,况器世界乎?故以此为门,可观外器世界皆空不可得。
次观内身:内者,谓凡有情数以内之物,即动物等,乃至五官、感觉、意志、神经等有知觉可活动之物,皆是。此有情数之身躯,例如人之身为四肢、百骸、五脏、六腑和合而有;离四肢、百骸、五脏、六腑则此身之自体非有。此身之自体既非有,云何有其身?今此偈明一切法皆和合生,皆无自体,一切法无自体即无有此一切法,一切法尚不可得,况此身乎?故依此偈可观身空。吾人分别之念,不离六尘,所谓根、境和合生识。离六尘之境,则五官神经之感觉了不可得;离六尘之影,则思想、意志、知识等皆了不可得。今此偈明一切法毕竟空寂,况心法乎?故依此偈可观心空。
五、总结 此偈总观因缘,破邪因缘之执,而通二谛、三性之理,故依之可发无得正观,生般若方便之智,具六度之行,证圆成之果。
戊二 长行义释
己一 列释内外缘果
庚一 总标长行,谓散文也。凡此中散文,皆解释偈言之义者,故谓之长行义释也。
众缘所生法有二种:一者内,二者外。众缘亦有二种:一者内,二者外。列,谓标列、分列、别列、排列。内,谓有情数以内者。外,谓有情数以外者。缘,谓内外众缘。果,谓内外众缘所生之法。此中先总标内外缘果:一、谓外因、内因,二、谓外果、内果。外因、内因者,谓能生内外果之众缘;外果、内果者,谓内外众缘所生之内外果。总之、以有众缘为因乃至诸法之果,所谓以有十二因缘之因,遂有三世流转之果;以有泥团陶师之因,遂有茶杯瓶碗等之果也。
庚二 别释
外因缘者,如泥团、转绳、陶师等和合故有瓶生;又如缕綖、机杼、织师等和合故有氎生;又如治地、筑基、梁、椽、泥、草、人工等和合故有舍生;又如乳、酪、钻器、钻摇、人工等和合故有酥生;又如种子、地、水、火、风、虚空、时节、人工等和合故有芽生;当知外缘等法皆亦如是。内缘者,谓诸无明、行、识、名色、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各各先因而后生。
一、由器世间万有种种之关系,所成一切器世间万有之现象,皆谓之外因缘所生法。酥、谓牛乳中所提出之油。火、谓暖气。等、谓其余宇宙万有之对于此果之能生上有关系者皆是。
粗心学者,于能生芽之众缘中之虚空,必不知虚空对芽果有何关系。论主于此喻中,特列以为缘者:应知虚空义即无障碍义,此缘即大乘十因中之不相违因也。若缺此因,即是有相违因;若芽有相违因,则虽有其他之缘,芽亦不能生也。学者于此,应知一切之果,皆由众缘不缺故生,若缺一缘必不能生,此乃一切因缘法之定则,应牢记之!
二、由无明、行等种种关系所成之和合相续假相,皆谓之内因缘所生法。
己二 略破内外二法
如是内外诸法皆从众缘生,非是无性耶!
此段虽正明内外诸法从众缘生即无自性,然亦即是破邪;为申正故而破于邪,今明其正则邪随之破,故标此段为略破内外二法也。
己三 破外法明无生
若法自性无,他性亦无,自他亦无。何以故?因他性故无自性。若谓以他性故有者,则牛以马性有,马以牛性有,梨以柰性有,柰以梨性有,余皆应尔而实不然。若谓不以他性故有,但因他故有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以蒲故有席者,则蒲、席一体不名为他;若谓蒲于席为他者,不得言以蒲故有席。又蒲亦无自性,何以故?蒲亦从众缘出故无自性,无自性故不得言以蒲性故有席,是故席不应以蒲为体。余瓶、酥等外因缘生法,皆亦如是不可得。
若法自性无三句,立宗;何以故以下,辨因。
借因他性──众缘──以明此法无有性,非谓自性是无而他性是有,以他性──众缘──亦从众缘出故,故曰若法自性无他性亦无也。且因自即非他,因他即非自,故曰自他亦无。因他、谓依众缘。以他之他,谓凡在自己范围以外之事物等。众缘,谓有关系之事物等。此复二种:一、疏缘,如转绳、陶师等;二、亲缘,谓泥团等。余瓶酥等,等其余器物等。外因缘生法皆亦如是者,如牛马蒲席。不可得,谓无生性可得。有生者,谓果之生起;今果法无自性,是即无此法,此法且无,安有此法之生?故谓为无生,以无果法之生性可得也。言无生者,但为对破有生之执,非谓别有无生之可得也。
己四 破内法明无生
内因缘生法皆亦如是不可得,如七十论中说:“缘法实无生;若谓为有生,为在一心中?为在多心中?”是十二因缘法实自无生。若谓有生,为一心中有?为众心中有?若一心中有者,因果即一时共生。又因果一时有,是事不然。何以故?凡物先因后果故。若众心中有者,十二因缘法则各各别异,先分共心灭已,后分谁为因缘?灭法无所有,何得为因?十二因缘法若先有者,应若一心、若多心,二俱不然。
此中所引之七十论,中国藏经中无此书。或谓此即外道中数论部之金七十论,或谓即天亲破外道所作之七十论,二说皆不合理。以此论直说大乘究竟义,论主决不采外道之义以释此偈。又天亲降生之时代,后于龙树菩萨数百年,亦不应为论主所援引。故二说皆不合理。
缘法实无生一句立宗,下三句辨因。缘法,谓十二因缘法。无,谓本来无有亦毕竟无有,非本有或已有而今强灭之成空之谓无。自、谓自体。谓从本以来,十二因缘法之自体毕竟空寂,无有生性可得。若必计其有生,则此十二因缘于一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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