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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门论讲录▪P5

  ..续本文上一页心中──一心,谓一刹那中之一念心──同时而有耶?或于多刹那心中各别而有耶?此二皆不应理,何以故?谓无明、行为能引,识、名色、六入、触、受为所引。于现法中,识为福、非福及不动业之所熏习,后后种子之所随逐,能引当来余身识等生老病死之苦果。又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为能生,能生起当来世生老死之苦果。先因后果,事实如此;因果同时,岂符正理?例如左右手同生起,左手既非右手生起之因,右手亦非左手生起之因。例此,可知十二因缘不能于一心中同时而有也。又计于多心中十二因缘各各别异而能生起,亦不应理,何以故?谓无明缘行,行必因于无明,今谓十二因缘于多心中有,则十二因缘之生起各各别异,既各各别异,则无明与行、行与识等之十二分皆无关系。则先一念心中之前分无明,已随先一念心灭──俱时而灭,后分行将以何为因缘而得生起耶?又若转计先一念无明之灭,即后一念行之生因,是亦不然。法既灭已,则已灭无,岂以灭无能为生起之因耶。总而言之,十二因缘实自无生,若计为有生,则必不出在一心中、在多心中之两途;今于二者皆不得其生起之由,故缘法实无生也。

  己五 结齐列明三空

  庚一 有为空

  是故众缘皆空。缘空故,从缘生法亦空,是故当知一切有为法皆空。

  有为法不出内外二法,今既明内外因缘生法无生,故一切有为法皆空。

  通常皆先观生空,后观法空,今先明法空次明生空者,以有三义。一、结明内外因缘生法皆不可得。二、承上文因缘生法空,启下文人我空。三、从本而末以明空义,应先明法空后推演生空,以有为法乃众生之体,众生乃有为法之用,所谓众生之相即有为法相续和合之假相故也。

  庚二 人我空

  辛一 明我空

  有为法尚空,何况我耶?因五阴、十二入、十八界有为法故说有我,如因可然故有然;若阴、入、界空,更无有法可说为我,如无可然不可说然。

  由五蕴等法建立补特伽罗,今上已明有为法空,故一切蕴、处、界等皆空,五蕴等尚空,补特伽罗于何处得以建立耶?故众生空。

  辛二 明我所空

  如经说:“佛告诸比丘:“因我故有我所,若无我则无我所。””

  我为其主,乃有摄属我之我所;今我既空,是主已无,主无则安有主所摄属之我所耶?

  庚三 明无为空

  如是有为法空故,当知无为涅槃法亦空。何以故?此五阴灭更不生余五阴是名涅槃,五阴本来自空,何所灭故说名涅槃?又我亦复空,谁得涅槃?复次、无生法名涅槃,若生法成者,无生法亦应成;生法不成:先已说因缘,后当复说,是故生法不成。因生法故名无生,若生法不成无生法云何成?

  为、谓造作。有造作遂有生起之功用,功用既尽生相随灭。若无造作则无生起之功用,亦无生相之可灭,故无为法即不生不灭法,亦即涅槃之别名也。

  小乘有言九无为或三种无为者。俱舍论立三种无为: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于三者之中,其所取以为涅槃者,即择灭无为。小乘以见道所发之生空慧,断一切起生死之烦恼;至于今之五阴──报身──灭已而余五阴──后有异熟──更不复生,即名得涅槃。但大乘谓小乘有涅槃可得,即是法执。应知五蕴本来空寂无可灭者;且我复空,谁得涅槃?况涅槃之名对生死而立,今五蕴本空,是本无生死,既无生死,涅槃对何而立?涅槃既不能立,则无为法岂非空耶?

  丁三 总结

  是故有为、无为及我皆空。

  此门结明法空、人空,观得因缘毕竟空寂,已究竟明诸法实相甚深之空义,故此门即可摄其他之十一门也。但先体、次相、次用,先总、后别,故此门亦可贯通以下十一门也。学者于此意若能明了,则读十二门乃有线索,乃有头绪,乃可得其总相,乃可明此论之本旨也。

  丙二 观有果无果

  观有果无果门第二 

  丁一 长行发起

  复次、诸法不生,何以故?

  软根者,于上门所有之究竟义,不能彻了,复疑因缘所生果法,是因中先有果而生,或因中先无果而生,故续开此门。

  复次,谓继续义,更进义。上文中谓后当复说,是谓上所未详者,当于此门详之,故曰复次,诸法不生。

  上门总观因缘,此门别观因──从因中观果空义;上门总观众缘与果法,此门别观果法;上门以四门义为门,此门仅以破为门。虽此二门之所明各有不同,然要皆以通达实相为目的。

  诸法实相,即因缘生法之相,是宛然如幻而有者,故其体毕竟空寂。然其体毕竟空寂,而未尝一刹那离此幻有之相,是故依诸法之实相,实无可破亦无能破。然以众生迷执而有能破,若无有执则能破亦不立也。今因钝根于上门之所明,不能了达,而转计先于因中已有所生之果法,后方生起;或转计先无果而后生,故立此门以破其计执。复次诸法不生句,承上;何以故,启下。

  丁二 偈本正破

  先有则不生,先无亦不生,有无亦不生,谁当有生者?

  此偈中之先有者,谓于因中先已有果。先无者,谓于因中先无果。有无者,谓于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此先有、先无、有无三义,即通常所谓之有无四句。谓先有即第一句;先无即第二句;有无即第三句,且通第四句,谓亦有通非无,亦无通非有。是以此偈之先有则不生等前三句之所破者,即是有无四句之过。且凡外道小乘经所计之范围,皆不出此四句,故此偈亦能遍破一切之计执也。

  又一切外道等,皆计能生法与所生法是决定之相,如数论计必先于因中有决定所生之果,后方能生;萨婆多部亦计果于因中是三世有者,不过假缘即生。胜论,大众部,则谓法有现在而无去来,果本无──于因中无果──而现有。俱舍调和萨婆多部与大众部,而谓果于因中亦有亦无。成实则谓因尚未有生果,故果于因中应非有;然因中已有能生果之力,故果亦非无。论主观得一切诸法实相,非思想所能画出,亦非有说所能取定,故以破为显而立此门。

  丁三 长行解释

  戊一 释前三句以明不生

  己一 总唱三句不生

  若果因中先有则不应生,先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应生。

  己二 别解三句

  庚一 释因中先有果不生

  辛一 就生不生门有七破

  就愚夫所计,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之宗,辩其因有不正之七过,故云七破。七破,破其七过也。

  壬一 无穷过(亦名俱生过)

  何以故?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则无穷。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复应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从是有边应复更生,是则无穷。

  常有,谓本有。有边,谓果未生,于因中已有果,已生起仍是有耳。若先有果而此时生,则此时所生果法,于此时亦应更生余果。如是今生、当生、重重而生,是一因一时而有可生无穷无量无数果之过。数论萨婆多部等,不知众缘所生法性即空寂,执因中先有果,遂落于无穷过中,故论主破之。

  壬二 俱不生过

  若谓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是中无有生理;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

  由上计既破,遂转计既生已更不生,谓如此人──如果──已出于屋──喻因──则此屋中不复有此人之可出。又未生而生,谓如此人未出此屋──因未生果──则此屋中应有此人可出。但二俱不应理,若已生未生果同是有,则生已既不更生,未生者亦应不生。

  壬三 将同责异过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而谓未生而生、生已不生者,是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无有是处。

  已生与未生二,应生则俱生,不生则俱不生,以许二俱是因中先有故。今既不尔,故不应理。

  壬四 将异责同过

  复次、若未生定有者,生已则应无。何以故?生、未生共相违故;生未生相违故,是二作相亦应相违。

  已生与未生之所作相,应是相违者,已生相非同未生相故。已生与未生之所作相既是相违者,则二不应同一是有;未生若因中先有,则已生反应是无故。

  壬五 无差别过

  复次、有与无相违,无与有相违,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者,则生、未生不应有异。何以故?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别?生未生无差别,是事不然,是故有不生。

  已生与未生应无差别,以许同是因中所有者故。既生未生无差别,是无生相可辨,则亦不应言有,是故有过。

  壬六 无用过

  复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应作,成已不应成,是故有法不应生。若因中先已有果者,则是果已先时成就,何用更生?是故有过。

  壬七 不可见过

  复次、若有生,因中未生时果应可见,而实不可见;如泥中瓶、蒲中席,应可见而实不可得见,是故有不生。

  若言因中先已有果者,应有所证明,今既于因中不能见果相,是不能证明也。既无所证明,谁复得知?是故有过。按此七过,若破其一,其余亦应例之而破。如破其因中先有果,有无用之过,则其所有因中先有果之计便不能立。

  辛二 据变不变门有四破

  愚夫于上七破之语,犹未能依之而了达论主之本旨,而复转计变不变等以救其因中先有果之计。今论主于其所救,有四说以破之,故曰据变不变门有四破。

  壬一 责相破

  问曰:果虽先有,以未变故不见。答曰:若瓶未生时瓶体未变故不见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为以瓶相有瓶,为以牛相、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无瓶相者,亦无牛相、马相是岂不名无耶?是故汝说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

  论主谓:泥中不能有瓶,以未见其相故,如泥中亦无牛马相。广言之,即一切因中皆不能有果。

  壬二 责先无变破

  复次、变法即是果者,即应因中先有变。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变亦先有,应当可见而实不可得,是故汝言未变故不见,是事不然。论主谓:变于因中应先有,以变即是果故,如瓶。又变与瓶于因中应同时有,以汝计因中有果故。又瓶相应可见,以变与瓶于因中已同时有而变之故。是故汝言果虽先有而相不可见,不应道理。

  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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