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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门论讲录▪P6

  ..续本文上一页 责未变之变不名为果破

  若谓未变不名为果,则果毕竟不可得。何以故?是变先无,后亦应无,故瓶等果毕竟不得。

  此中未变不名为果者,谓未变之变,不名为果。论主谓:未变之变应名为果,以汝计因中先有果故。又变法应毕竟不可得,以汝计未变之变不名为果故。又瓶果应毕竟不可得,以变毕竟无故。广言之,即一切因中法不能有果。

  壬四 不定破

  若谓变已是果者,则因中先无,如是则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无果。

  此中若谓变已是果者,谓变已之变──指变法──方名为果。或因中先有果者,谓泥中先有瓶等之果。或先无果,谓因中先无变之果。论主谓:纵许汝计变是果而未变不名果,则是因中无此变果也。且变果与瓶果俱名为果,则应于因中先俱有,今汝计因中有瓶等之果而先无此变果,是二相违而有不定过也。

  辛三 就果粗细门有四破

  问曰:先有变,但不可得见。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见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远而不可知;或根坏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胜故不可知;微细故不可知。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药。远而不可知者,如鸟飞虚空高翔远逝。根坏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见色,聋不闻声,鼻塞不闻香,口爽不知味,身顽不知触,心狂不知实。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则不知声。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点。胜故不可知者,如有钟鼓音,不闻捎拂声。细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尘等不现。如是诸法虽有,以八因缘故不可知。汝说因中变法不可得、瓶等不同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虽有,以八因缘故不可得。

  愚夫尤未了论主之本旨,而转计变虽先有,然以相有粗细,根有好坏,及未生时细、生已转粗等,故不可见,不可得;通上四难,以救其因中有果之计。今论主因其救,复以四说破之,故曰就果粗细门有四破。

  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见者,应作一句读。

  壬一 夺破

  答曰:变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缘不可得,何以故?若变法及瓶等果极近不可得者,小远应可得;极远不可得者,小近应可得;若根坏不可得者,根净应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应可得;能障不可得者,变法及瓶法无障应可得;若同不可得者,异时应可得;若胜不可得者,胜止应可得;若细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粗应可得。以变法及瓶等果之相,不同八因缘之不可得,夺其以八因缘故不可知之救,故曰夺破。谓于极近、极远、根坏等虽不可得瓶果之相,然于小远、小近、根净等应可得瓶果之相,而今实不可得,是以不应以由八因缘之不可得者为瓶等果不可得之比例也。按:此即是断定此八因缘与瓶等之不可得无关系而夺其救也。

  壬二 纵破

  若瓶细故不可得者,生已亦应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细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纵许汝计瓶等果之不可得,同于由八因缘不可得,然瓶细故不可得者,则有生已亦应不可得之过。谓汝瓶生已细相应一(宗),汝计因中有果生未生俱定有故(因),如汝所计未生时细(喻)。是故汝瓶生已亦应不可得(宗),已生未生细相一故(因),如汝所计未生时细不可得(喻)。

  壬三 责因中无果破

  问曰:未生时细,生已转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尔者,因中则无果。何以故?因中无粗故。

  彼展转计未生虽细极,生已转粗以救生已亦应不可得之难。今论主就其计粗之说而破之,谓细相于因中虽有,而粗相于因中是无,故因中无果;因中无果,违汝本计,是故计粗有过也。

  壬四 相违过

  又、因中先无粗,若因中先有粗不应言细,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细故不可得,是粗不名为果。今果毕竟不应可得而果实可得,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缘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今粗相之果实可得,则粗应是果也。而汝计细故不可得,是细为果于因中先有,而粗果于因中先无也。粗本是果而谓非果,则无处可谓之果也。既是无果,何得谓因中先有果耶?

  如是有法至是事不然,总结就果粗细门之四破。

  辛四 就责因果不成门有五破

  壬一 因坏果亦坏破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则因、因相坏,果、果相坏。何以故?如氎在缕,如果在器,但是住处,不名为因。何以故?缕、器非氎,果因故。若因坏,果亦坏,是故缕等非氎等因。因无故,果亦无。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云何成?因,谓彼所计之因。因相,谓因义。果,谓彼所计之果。果相,谓果义。坏,谓失也。计毡果先在缕因中,则因非能生之因,以但是住处故,如器非能生器中所盛之物也。因既非是能生者,则不名为因;因既无,果岂有?是故计因中先有果不应道理也。因因故有果成者,谓因于其自因,方有因之自果生。

  壬二 果不由因作破

  复次、若不作不名果,缕等因不能作氎等果,何以故?如缕等不以氎等作故能作氎等果,如是则无因无果。若因果俱无,则不应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无果。缕既不能作成氎,则缕非氎因,是无因也。又氎既非缕所作,则不应有氎果,是无果也。因果俱无,何得谓因中先有果耶?

  壬三 无标相则无果破

  复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应有相现,如闻香知有华,闻声知有鸟,闻笑知有人,见烟知有火,见鹤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应有相现;今果体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当知因中先无果。

  若计因中有果,其果之自相体相虽不可得,然此果体必有所表现之相,方可证有此果。如火之自体相虽未见,然必见有火上之烟为表现,方可谓此处定有火。今既不见因中之果有相,又不见此果体之表现相,是因中毕竟无此果也。

  按:此破与就生不生门中之第七破同,彼破有果而体相不可见故不能生,此中破若计有果而无所表现则无果体,故非有生。

  壬四 果无因亦无破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言因缕有氎,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缕所作,可从蒲作耶?若缕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无所从作耶?若无所从作,则不名为果。若果无,因亦无,如先说。是故从因中先有果生,是则不然。凡有所从作,此乃谓之果,因者谓果之所从作也。今汝计因中先有果,是此果不因于此因而先已有,如是则自因不作也。又因果之相生,各以其类,是他因更不应作也。今自、他皆不作,是汝果无有所从作也,故汝果应无也。果既无,因岂有哉!

  壬五 无常破

  复次、若果无所从作,则为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诸有为法则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为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则无无常;若无无常,亦无有常。何以故?因常有无常,因无常有常,是故常无常二俱无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对昔有为、生灭立涅槃,今云果是常,则一切有为法皆常,且一切有为法乃同涅槃性,皆非生灭。但名曰有为者,不离生住异灭故,谓之因果相生,今云有为非生灭,则汝又岂能计因中先有果生耶?

  辛五 就责异果门有四破

  壬一 异果破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果更与异果作因,如氎与著为因,如席与障为因,如车与载为因,而实不与异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鸡卵(果)虽为鸡(因)所生,然不得谓未生之鸡卵──果,即能生出其有鸡卵──后果、或小鸡──后后果。今谓因中先已有果生,则此果亦应更与异果作因;如鸡卵成鸡、鸡复生卵也。是故谓因中有果,即谓此因有此果时即同时有后后多数之果也。是则可谓吃米即是吃饭,亦即是吃粪也,是又乌乎可哉!

  壬二 作为果破

  若谓如地先有香,不以水洒香则不发;果亦如是,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说,可了时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则以作为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者,若果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其他后果之因;即如车料未经造时,不能作载之因──此中车料喻因,车喻果、载喻后果。今计因中先有果,是谓车料中已有车,既有车应能作载之因。今既不尔,是故不然。

  壬三 责了因破

  复次、了因但能显发,不能生物,如为照闇中瓶故然灯,亦能照余卧具等物;为作瓶故和合众缘,而不能生余卧具等物,是故当知非先因中有果生。

  本无今有谓之生,本有今显谓之了;生因则仅生自果,了因亦了余物。今汝误了因以为生因,证因中先有果生,不应道理!

  壬四 坏二造作破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有今作、当作差别。而汝受今作、当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二造作者,谓今作、当作。若汝计因中先有果生,则果已先作──以先有故──而汝不应受今作、当作。今作当作者,谓生已不生、未生而生也。

  以上共有三番问答,二十四破,破一切因中有果妄计竟。盖以不明先一破而复转计,故有二十四破;但至二十四破,转计至此已穷,故此二十四破总破一切因中有果之妄计也。

  庚二 释因中先无果不生

  辛一 正破

  若谓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无而生者,应有第二头、第三手生。何以故;无而生故。

  论主恐计因中先有果而生者之愚夫,如数论及小乘有部等,其计既为论主所否认,转疑论主之旨在因中先无果而生;又恐本计因中先无果而生之愚夫,如胜论等,以论主既否认因中先有果而生,必疑论主同于所计之因中先无果而生之旨;故论主既破因中先有果之计,随即破因中先无果而生之计,故曰:无而生者,应有第二头、第三手生。盖以因中无果,则因与果无关系,可无因而忽有故也。

  辛二 救破

  问曰:瓶等物有因缘,第二头、第三手无因缘,云何得生?是故汝说不然。愚夫谓由瓶等物之生非无因缘,故不同于第二头、第三手。此盖举因以证喻过,谓非是同品定有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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