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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講錄▪P6

  ..續本文上一頁 責未變之變不名爲果破

  若謂未變不名爲果,則果畢竟不可得。何以故?是變先無,後亦應無,故瓶等果畢竟不得。

  此中未變不名爲果者,謂未變之變,不名爲果。論主謂:未變之變應名爲果,以汝計因中先有果故。又變法應畢竟不可得,以汝計未變之變不名爲果故。又瓶果應畢竟不可得,以變畢竟無故。廣言之,即一切因中法不能有果。

  壬四 不定破

  若謂變已是果者,則因中先無,如是則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無果。

  此中若謂變已是果者,謂變已之變──指變法──方名爲果。或因中先有果者,謂泥中先有瓶等之果。或先無果,謂因中先無變之果。論主謂:縱許汝計變是果而未變不名果,則是因中無此變果也。且變果與瓶果俱名爲果,則應于因中先俱有,今汝計因中有瓶等之果而先無此變果,是二相違而有不定過也。

  辛叁 就果粗細門有四破

  問曰:先有變,但不可得見。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見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遠而不可知;或根壞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勝故不可知;微細故不可知。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藥。遠而不可知者,如鳥飛虛空高翔遠逝。根壞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見色,聾不聞聲,鼻塞不聞香,口爽不知味,身頑不知觸,心狂不知實。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則不知聲。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點。勝故不可知者,如有鍾鼓音,不聞捎拂聲。細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塵等不現。如是諸法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知。汝說因中變法不可得、瓶等不同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

  愚夫尤未了論主之本旨,而轉計變雖先有,然以相有粗細,根有好壞,及未生時細、生已轉粗等,故不可見,不可得;通上四難,以救其因中有果之計。今論主因其救,複以四說破之,故曰就果粗細門有四破。

  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見者,應作一句讀。

  壬一 奪破

  答曰: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不可得,何以故?若變法及瓶等果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極遠不可得者,小近應可得;若根壞不可得者,根淨應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應可得;能障不可得者,變法及瓶法無障應可得;若同不可得者,異時應可得;若勝不可得者,勝止應可得;若細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粗應可得。以變法及瓶等果之相,不同八因緣之不可得,奪其以八因緣故不可知之救,故曰奪破。謂于極近、極遠、根壞等雖不可得瓶果之相,然于小遠、小近、根淨等應可得瓶果之相,而今實不可得,是以不應以由八因緣之不可得者爲瓶等果不可得之比例也。按:此即是斷定此八因緣與瓶等之不可得無關系而奪其救也。

  壬二 縱破

  若瓶細故不可得者,生已亦應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縱許汝計瓶等果之不可得,同于由八因緣不可得,然瓶細故不可得者,則有生已亦應不可得之過。謂汝瓶生已細相應一(宗),汝計因中有果生未生俱定有故(因),如汝所計未生時細(喻)。是故汝瓶生已亦應不可得(宗),已生未生細相一故(因),如汝所計未生時細不可得(喻)。

  壬叁 責因中無果破

  問曰:未生時細,生已轉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粗故。

  彼展轉計未生雖細極,生已轉粗以救生已亦應不可得之難。今論主就其計粗之說而破之,謂細相于因中雖有,而粗相于因中是無,故因中無果;因中無果,違汝本計,是故計粗有過也。

  壬四 相違過

  又、因中先無粗,若因中先有粗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細故不可得,是粗不名爲果。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今粗相之果實可得,則粗應是果也。而汝計細故不可得,是細爲果于因中先有,而粗果于因中先無也。粗本是果而謂非果,則無處可謂之果也。既是無果,何得謂因中先有果耶?

  如是有法至是事不然,總結就果粗細門之四破。

  辛四 就責因果不成門有五破

  壬一 因壞果亦壞破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則因、因相壞,果、果相壞。何以故?如氎在縷,如果在器,但是住處,不名爲因。何以故?縷、器非氎,果因故。若因壞,果亦壞,是故縷等非氎等因。因無故,果亦無。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雲何成?因,謂彼所計之因。因相,謂因義。果,謂彼所計之果。果相,謂果義。壞,謂失也。計氈果先在縷因中,則因非能生之因,以但是住處故,如器非能生器中所盛之物也。因既非是能生者,則不名爲因;因既無,果豈有?是故計因中先有果不應道理也。因因故有果成者,謂因于其自因,方有因之自果生。

  壬二 果不由因作破

  複次、若不作不名果,縷等因不能作氎等果,何以故?如縷等不以氎等作故能作氎等果,如是則無因無果。若因果俱無,則不應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無果。縷既不能作成氎,則縷非氎因,是無因也。又氎既非縷所作,則不應有氎果,是無果也。因果俱無,何得謂因中先有果耶?

  壬叁 無標相則無果破

  複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應有相現,如聞香知有華,聞聲知有鳥,聞笑知有人,見煙知有火,見鶴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應有相現;今果體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當知因中先無果。

  若計因中有果,其果之自相體相雖不可得,然此果體必有所表現之相,方可證有此果。如火之自體相雖未見,然必見有火上之煙爲表現,方可謂此處定有火。今既不見因中之果有相,又不見此果體之表現相,是因中畢竟無此果也。

  按:此破與就生不生門中之第七破同,彼破有果而體相不可見故不能生,此中破若計有果而無所表現則無果體,故非有生。

  壬四 果無因亦無破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言因縷有氎,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縷所作,可從蒲作耶?若縷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無所從作耶?若無所從作,則不名爲果。若果無,因亦無,如先說。是故從因中先有果生,是則不然。凡有所從作,此乃謂之果,因者謂果之所從作也。今汝計因中先有果,是此果不因于此因而先已有,如是則自因不作也。又因果之相生,各以其類,是他因更不應作也。今自、他皆不作,是汝果無有所從作也,故汝果應無也。果既無,因豈有哉!

  壬五 無常破

  複次、若果無所從作,則爲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諸有爲法則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爲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則無無常;若無無常,亦無有常。何以故?因常有無常,因無常有常,是故常無常二俱無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對昔有爲、生滅立涅槃,今雲果是常,則一切有爲法皆常,且一切有爲法乃同涅槃性,皆非生滅。但名曰有爲者,不離生住異滅故,謂之因果相生,今雲有爲非生滅,則汝又豈能計因中先有果生耶?

  辛五 就責異果門有四破

  壬一 異果破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果更與異果作因,如氎與著爲因,如席與障爲因,如車與載爲因,而實不與異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雞卵(果)雖爲雞(因)所生,然不得謂未生之雞卵──果,即能生出其有雞卵──後果、或小雞──後後果。今謂因中先已有果生,則此果亦應更與異果作因;如雞卵成雞、雞複生卵也。是故謂因中有果,即謂此因有此果時即同時有後後多數之果也。是則可謂吃米即是吃飯,亦即是吃糞也,是又烏乎可哉!

  壬二 作爲果破

  若謂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果亦如是,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說,可了時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則以作爲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者,若果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其他後果之因;即如車料未經造時,不能作載之因──此中車料喻因,車喻果、載喻後果。今計因中先有果,是謂車料中已有車,既有車應能作載之因。今既不爾,是故不然。

  壬叁 責了因破

  複次、了因但能顯發,不能生物,如爲照闇中瓶故然燈,亦能照余臥具等物;爲作瓶故和合衆緣,而不能生余臥具等物,是故當知非先因中有果生。

  本無今有謂之生,本有今顯謂之了;生因則僅生自果,了因亦了余物。今汝誤了因以爲生因,證因中先有果生,不應道理!

  壬四 壞二造作破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有今作、當作差別。而汝受今作、當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二造作者,謂今作、當作。若汝計因中先有果生,則果已先作──以先有故──而汝不應受今作、當作。今作當作者,謂生已不生、未生而生也。

  以上共有叁番問答,二十四破,破一切因中有果妄計竟。蓋以不明先一破而複轉計,故有二十四破;但至二十四破,轉計至此已窮,故此二十四破總破一切因中有果之妄計也。

  庚二 釋因中先無果不生

  辛一 正破

  若謂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叁手生。何以故;無而生故。

  論主恐計因中先有果而生者之愚夫,如數論及小乘有部等,其計既爲論主所否認,轉疑論主之旨在因中先無果而生;又恐本計因中先無果而生之愚夫,如勝論等,以論主既否認因中先有果而生,必疑論主同于所計之因中先無果而生之旨;故論主既破因中先有果之計,隨即破因中先無果而生之計,故曰: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叁手生。蓋以因中無果,則因與果無關系,可無因而忽有故也。

  辛二 救破

  問曰:瓶等物有因緣,第二頭、第叁手無因緣,雲何得生?是故汝說不然。愚夫謂由瓶等物之生非無因緣,故不同于第二頭、第叁手。此蓋舉因以證喻過,謂非是同品定有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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