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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講錄▪P5

  ..續本文上一頁心中──一心,謂一刹那中之一念心──同時而有耶?或于多刹那心中各別而有耶?此二皆不應理,何以故?謂無明、行爲能引,識、名色、六入、觸、受爲所引。于現法中,識爲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余身識等生老病死之苦果。又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爲能生,能生起當來世生老死之苦果。先因後果,事實如此;因果同時,豈符正理?例如左右手同生起,左手既非右手生起之因,右手亦非左手生起之因。例此,可知十二因緣不能于一心中同時而有也。又計于多心中十二因緣各各別異而能生起,亦不應理,何以故?謂無明緣行,行必因于無明,今謂十二因緣于多心中有,則十二因緣之生起各各別異,既各各別異,則無明與行、行與識等之十二分皆無關系。則先一念心中之前分無明,已隨先一念心滅──俱時而滅,後分行將以何爲因緣而得生起耶?又若轉計先一念無明之滅,即後一念行之生因,是亦不然。法既滅已,則已滅無,豈以滅無能爲生起之因耶。總而言之,十二因緣實自無生,若計爲有生,則必不出在一心中、在多心中之兩途;今于二者皆不得其生起之由,故緣法實無生也。

  己五 結齊列明叁空

  庚一 有爲空

  是故衆緣皆空。緣空故,從緣生法亦空,是故當知一切有爲法皆空。

  有爲法不出內外二法,今既明內外因緣生法無生,故一切有爲法皆空。

  通常皆先觀生空,後觀法空,今先明法空次明生空者,以有叁義。一、結明內外因緣生法皆不可得。二、承上文因緣生法空,啓下文人我空。叁、從本而末以明空義,應先明法空後推演生空,以有爲法乃衆生之體,衆生乃有爲法之用,所謂衆生之相即有爲法相續和合之假相故也。

  庚二 人我空

  辛一 明我空

  有爲法尚空,何況我耶?因五陰、十二入、十八界有爲法故說有我,如因可然故有然;若陰、入、界空,更無有法可說爲我,如無可然不可說然。

  由五蘊等法建立補特伽羅,今上已明有爲法空,故一切蘊、處、界等皆空,五蘊等尚空,補特伽羅于何處得以建立耶?故衆生空。

  辛二 明我所空

  如經說:“佛告諸比丘:“因我故有我所,若無我則無我所。””

  我爲其主,乃有攝屬我之我所;今我既空,是主已無,主無則安有主所攝屬之我所耶?

  庚叁 明無爲空

  如是有爲法空故,當知無爲涅槃法亦空。何以故?此五陰滅更不生余五陰是名涅槃,五陰本來自空,何所滅故說名涅槃?又我亦複空,誰得涅槃?複次、無生法名涅槃,若生法成者,無生法亦應成;生法不成:先已說因緣,後當複說,是故生法不成。因生法故名無生,若生法不成無生法雲何成?

  爲、謂造作。有造作遂有生起之功用,功用既盡生相隨滅。若無造作則無生起之功用,亦無生相之可滅,故無爲法即不生不滅法,亦即涅槃之別名也。

  小乘有言九無爲或叁種無爲者。俱舍論立叁種無爲:一、擇滅無爲,二、非擇滅無爲,叁、虛空無爲。于叁者之中,其所取以爲涅槃者,即擇滅無爲。小乘以見道所發之生空慧,斷一切起生死之煩惱;至于今之五陰──報身──滅已而余五陰──後有異熟──更不複生,即名得涅槃。但大乘謂小乘有涅槃可得,即是法執。應知五蘊本來空寂無可滅者;且我複空,誰得涅槃?況涅槃之名對生死而立,今五蘊本空,是本無生死,既無生死,涅槃對何而立?涅槃既不能立,則無爲法豈非空耶?

  丁叁 總結

  是故有爲、無爲及我皆空。

  此門結明法空、人空,觀得因緣畢竟空寂,已究竟明諸法實相甚深之空義,故此門即可攝其他之十一門也。但先體、次相、次用,先總、後別,故此門亦可貫通以下十一門也。學者于此意若能明了,則讀十二門乃有線索,乃有頭緒,乃可得其總相,乃可明此論之本旨也。

  丙二 觀有果無果

  觀有果無果門第二 

  丁一 長行發起

  複次、諸法不生,何以故?

  軟根者,于上門所有之究竟義,不能徹了,複疑因緣所生果法,是因中先有果而生,或因中先無果而生,故續開此門。

  複次,謂繼續義,更進義。上文中謂後當複說,是謂上所未詳者,當于此門詳之,故曰複次,諸法不生。

  上門總觀因緣,此門別觀因──從因中觀果空義;上門總觀衆緣與果法,此門別觀果法;上門以四門義爲門,此門僅以破爲門。雖此二門之所明各有不同,然要皆以通達實相爲目的。

  諸法實相,即因緣生法之相,是宛然如幻而有者,故其體畢竟空寂。然其體畢竟空寂,而未嘗一刹那離此幻有之相,是故依諸法之實相,實無可破亦無能破。然以衆生迷執而有能破,若無有執則能破亦不立也。今因鈍根于上門之所明,不能了達,而轉計先于因中已有所生之果法,後方生起;或轉計先無果而後生,故立此門以破其計執。複次諸法不生句,承上;何以故,啓下。

  丁二 偈本正破

  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誰當有生者?

  此偈中之先有者,謂于因中先已有果。先無者,謂于因中先無果。有無者,謂于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此先有、先無、有無叁義,即通常所謂之有無四句。謂先有即第一句;先無即第二句;有無即第叁句,且通第四句,謂亦有通非無,亦無通非有。是以此偈之先有則不生等前叁句之所破者,即是有無四句之過。且凡外道小乘經所計之範圍,皆不出此四句,故此偈亦能遍破一切之計執也。

  又一切外道等,皆計能生法與所生法是決定之相,如數論計必先于因中有決定所生之果,後方能生;薩婆多部亦計果于因中是叁世有者,不過假緣即生。勝論,大衆部,則謂法有現在而無去來,果本無──于因中無果──而現有。俱舍調和薩婆多部與大衆部,而謂果于因中亦有亦無。成實則謂因尚未有生果,故果于因中應非有;然因中已有能生果之力,故果亦非無。論主觀得一切諸法實相,非思想所能畫出,亦非有說所能取定,故以破爲顯而立此門。

  丁叁 長行解釋

  戊一 釋前叁句以明不生

  己一 總唱叁句不生

  若果因中先有則不應生,先無亦不應生,有無亦不應生。

  己二 別解叁句

  庚一 釋因中先有果不生

  辛一 就生不生門有七破

  就愚夫所計,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之宗,辯其因有不正之七過,故雲七破。七破,破其七過也。

  壬一 無窮過(亦名俱生過)

  何以故?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則無窮。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複應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從是有邊應複更生,是則無窮。

  常有,謂本有。有邊,謂果未生,于因中已有果,已生起仍是有耳。若先有果而此時生,則此時所生果法,于此時亦應更生余果。如是今生、當生、重重而生,是一因一時而有可生無窮無量無數果之過。數論薩婆多部等,不知衆緣所生法性即空寂,執因中先有果,遂落于無窮過中,故論主破之。

  壬二 俱不生過

  若謂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是中無有生理;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

  由上計既破,遂轉計既生已更不生,謂如此人──如果──已出于屋──喻因──則此屋中不複有此人之可出。又未生而生,謂如此人未出此屋──因未生果──則此屋中應有此人可出。但二俱不應理,若已生未生果同是有,則生已既不更生,未生者亦應不生。

  壬叁 將同責異過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而謂未生而生、生已不生者,是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無有是處。

  已生與未生二,應生則俱生,不生則俱不生,以許二俱是因中先有故。今既不爾,故不應理。

  壬四 將異責同過

  複次、若未生定有者,生已則應無。何以故?生、未生共相違故;生未生相違故,是二作相亦應相違。

  已生與未生之所作相,應是相違者,已生相非同未生相故。已生與未生之所作相既是相違者,則二不應同一是有;未生若因中先有,則已生反應是無故。

  壬五 無差別過

  複次、有與無相違,無與有相違,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者,則生、未生不應有異。何以故?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別?生未生無差別,是事不然,是故有不生。

  已生與未生應無差別,以許同是因中所有者故。既生未生無差別,是無生相可辨,則亦不應言有,是故有過。

  壬六 無用過

  複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應作,成已不應成,是故有法不應生。若因中先已有果者,則是果已先時成就,何用更生?是故有過。

  壬七 不可見過

  複次、若有生,因中未生時果應可見,而實不可見;如泥中瓶、蒲中席,應可見而實不可得見,是故有不生。

  若言因中先已有果者,應有所證明,今既于因中不能見果相,是不能證明也。既無所證明,誰複得知?是故有過。按此七過,若破其一,其余亦應例之而破。如破其因中先有果,有無用之過,則其所有因中先有果之計便不能立。

  辛二 據變不變門有四破

  愚夫于上七破之語,猶未能依之而了達論主之本旨,而複轉計變不變等以救其因中先有果之計。今論主于其所救,有四說以破之,故曰據變不變門有四破。

  壬一 責相破

  問曰: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見。答曰:若瓶未生時瓶體未變故不見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爲以瓶相有瓶,爲以牛相、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無瓶相者,亦無牛相、馬相是豈不名無耶?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

  論主謂:泥中不能有瓶,以未見其相故,如泥中亦無牛馬相。廣言之,即一切因中皆不能有果。

  壬二 責先無變破

  複次、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是故汝言未變故不見,是事不然。論主謂:變于因中應先有,以變即是果故,如瓶。又變與瓶于因中應同時有,以汝計因中有果故。又瓶相應可見,以變與瓶于因中已同時有而變之故。是故汝言果雖先有而相不可見,不應道理。

  壬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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