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唯识学概论
太虚
──二十一年十二月在厦大文哲学会讲──
一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
甲 何谓法
乙 何谓相
丙 何谓法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
二 法相唯识学之由起
甲 出发于究真之要求者
1 迷信之神话与设想之玄谈
2 实验之科学与执法之小乘
3 法性之本空与唯识之转依
乙 出发于存善之要求者
1 天神之永生与自我之独存
2 质散之断灭与生空之解脱
3 本空之常如与唯识之转依
三 法相唯识学之成立
甲 其余唯心论不成立之故
1 主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2 客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3 意志唯心论之不成立
4 经验唯心论之不成立
5 直觉唯心论之不成立
6 存疑唯心论之不成立
乙 法相唯识学能成立之故
1 独头意识与同时六识──虚实问题
2 同时六识与第八识变──象质问题
3 自识所变与他识共变──自共问题
4 第八识见与第七识见──自他问题
5 八心王法与诸心所法──总别问题
6 能缘二分与所缘三分──心境问题
7 第八识种与前七识现──因果问题
8 第八识现与一切法种──存灭问题
9 一切法种与一切法现──同异问题
10 前六识业与八六识报──生死问题
11 诸法无性与诸法自性──空有问题
12 唯识法相与唯识法性──真幻问题
13 染唯识界与净唯识界──凡圣问题
14 净唯识行与净唯识果──修证问题
四 法相唯识学之利益
一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
此次所讲为法相唯识学概论,为佛学中重要之学问,其典籍甚多,此次祗提此学纲要作简单之研究而已。惟未讲斯学之先,将此法相唯识学之名一审定之。在佛学中有称为法相学者,有称为唯识学者,其内容本同,今合称法相唯识学,有特别之意义在。以近人或谓法相学范围宽大,通于大乘小乘之一分而言,唯识学只属大乘之一分而已。余意法相唯识学应合称,小乘不应归入法相学,故以法相唯识学名之也;义详于后。今将法相唯识学一名,以次剖解。
甲 何谓法
法字通常指法律、法则而言,义涉抽象。佛学所用法字,较寻常所谓法律、法则为具体,法字之义,其范围最广,固无论具体、抽象,言论上可以言论,思想上可以思想皆是也。事物之有者,可称为法,即事物之无者,有此“无”之概念,亦可称之为法;分析至极微为法,集聚成具体亦为法;有变化、有作用为法,无变化、无作用亦名为法;乃至龟毛、兔角之毕竟无,亦称为无法也:其范围有广于吾人所谓万物之“物”字者。法之范围既如上述之广,然其定义何在?依佛典言,法有二义:何者为二?一、轨范他解,二、持存自性。如言白色,保持白之自性而存在,是谓法之持存自性义。又能使他人了解其为白而不生他解,是谓法之轨范他解义。前为能保持其自己之体性,后谓使他人了解不生他想耳。白色如是,其他亦然;具此二义,即名为法。
乙 何谓相相字、在中国字义,通指互相之相──互关义,宰相之相──辅助义,相看之相──看察义三者,今此皆非所取。此间所谓相,乃指相貌之相,义相之相,及体相之相三者,是法相唯识所取义。今先述相貌之相:
1.相貌之相 平常指由眼识所见之事物而言。然相貌之能了别,不惟眼识已也,眼识之外犹有意识了知存焉。如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即意识不注,眼见同于不见之故也。由意识与眼识同起作用,所了之长短、广狭之相貌乃生。色尘为眼及意所了,有青、黄、赤、白等之显色,长、短、方、圆等之形色,及行、住、屈、伸等之表色。此三者,皆意识作用存也。
2.义相之相 意识上所了解之相,曰:义相之相。意识所分别、所思维、所判断,皆是义相之相。非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识所能了到,乃意识所取之义相也。详言之,则第六意识及第七意根所取之相也。第七末那识于隐微不知不觉之中取自我之相;其余一切义相,乃意识所取之相。以事实言,凡过去之回忆,未来之推想,名词之假设,文字之记载,无论思想到或知识到,皆可为义相之相。通于第六意识及第七末那识,惟六广七略耳。
3.体相之相 此间所取,乃关于一种直接觉到之体相;简言之,从实体知觉所到者,较平常所言直觉更为单纯,略当心理学上之感觉。最单纯实体之感觉,曰:体相之相。此相适于前五识,不适第六意识,因第六意识可凭空构撰,此相须有实体刺戟才能觉到,如声来才有声觉,味来才有味觉也。然意识与前五识合作所感觉,亦可称体相之相,此中惟加上意识之义相耳。第八识所觉到亦是体相之相,以第八所觉到亦有实体故。
以上被心知所觉到之相,可分三类:一、性境,实有体性之境,即体相之相。二、带质境,带质乃原相加上心理主观之意识作用所取之义相;如眼觉之白,此白之名词,乃意识所取义相之白,非体相之白,乃别于非白之类而言,故意上所觉之义,虽从白之体想而言,然已非体相之相,故谓之带质境。三、独影境,过去之回忆,将来之推想,乃至名词上所施设龟毛、兔角等,凡意识之假想,比拟之影像,皆称为独影境。由上三类,体相之相通于性境。体相之相,既通性境,则佛典中真如、体性、法性,亦包括在体相之内,以真如为根本无分别智所了知故,真如即无相之实体故。义相之相,通带质独影。相貌之相,则通性境及带质二境。以上所言三相与三境之关系,略如此。
心知之所了知,即所取之相。相字、除以上三种义外,尚有自相、共相、差别相、因相、果相五种。如言钢笔,钢笔之自身为自相;一言钢笔,则一切钢笔多包括在内,此钢笔乃无数钢笔之一,此为共相;又此笔属钢制,凡钢制之笔为同类,非钢制为非同类,从多数之关系上,即显其差别相;明此钢笔如何造成功为因相;从因相推究其结果为果相。凡思想上所能分别皆有五相;西洋论理学之同一律,(Law of Identity)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因果律,(Law of Cause and effect),即通此相之义也。
丙 何谓法相
法义与相义已各明如上,今将法相二字合说。法相者,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之谓也。佛典有“能知”“所知”二义:所知即是被知,一切法皆为所知,与所知相对为能知,能知谓人类及其他动物心灵之能了知作用。然能知亦为所知,使能知非所知,亦不知其有此能知也。可知能知必为所知,惟所知不定即是能知;其范团之大小,如左图:
┌──────┐
│ 所知 │
│ ┌──┐ │
│ │能知│ │ 注:原图为同心圆
│ └──┘ │
│ │
└──────┘
能知为所知之一部份,所知之范围广而能知之范围狭也。如一切法为所知,一切法中一部份心法为能知,同时亦可为所知;如意识上起一刹那之知识,即此了知一刹那之知识为能知,其余皆为所知。所知的知识即能了知之知识,故不离能知,而能知又为所知之一,故能知亦包括在所知也。──如见分缘相分时,即为自证分之所缘,故能知同时即为所知。──知识能知亦所知法之一,故法相包括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也。梵言尔焰,译所知义,或境义,即一切法为所知境也。
复次、法又分为五法藏,即名──能诠表种种事物,相──为名所诠表之事物,分别──识能分别,正智──离虚妄分别之能了知,真如──正智所知之法体。能以五法含摄一切,故以藏名,如四库全书之库。
复次、相又为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之三性相:一、遍计所执,谓义相中之颠倒虚妄相。二、依他起,依因缘和合所起之相。三、圆成实,谓圆满成就真实不变之体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
法相谓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一切法无穷无尽,不可胜说,然研究法相唯识学者,最重要、最基本者在百法,天亲百法明门论及大乘五蕴论等,可寻究参考之。
百法中,第一种为心法 Citta(mind),略有八种:一、眼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ight.,二、耳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ound.,三、鼻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mell.,四、舌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taste.,五、身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touch.,六、意识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mentation.,七、末那识 Klistamano Vijnana(Soiled mind consciousness.),八、阿赖耶识 Alaya Vijnana(Repository Consciousness.)。
第二种心所有法 Caitasika Dharmas (Mental Properties),又有五类。一、遍行Universal Mental Properties 五者: 一、作意 Manaskara (attention or preliminarymental excitation.),二、触 Sparsa (resultant sensation.),三、受 Vedana (feelingsaroused by sensation.),四、想 Samjna (ideation.),五、思 Cetana(Volition.)。二、别境 Particular Mental Properties 五者: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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