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唯識學概論
太虛
──二十一年十二月在廈大文哲學會講──
一 法相唯識學之略釋
甲 何謂法
乙 何謂相
丙 何謂法相
丁 何謂法相唯識
二 法相唯識學之由起
甲 出發于究真之要求者
1 迷信之神話與設想之玄談
2 實驗之科學與執法之小乘
3 法性之本空與唯識之轉依
乙 出發于存善之要求者
1 天神之永生與自我之獨存
2 質散之斷滅與生空之解脫
3 本空之常如與唯識之轉依
叁 法相唯識學之成立
甲 其余唯心論不成立之故
1 主觀唯心論之不成立
2 客觀唯心論之不成立
3 意志唯心論之不成立
4 經驗唯心論之不成立
5 直覺唯心論之不成立
6 存疑唯心論之不成立
乙 法相唯識學能成立之故
1 獨頭意識與同時六識──虛實問題
2 同時六識與第八識變──象質問題
3 自識所變與他識共變──自共問題
4 第八識見與第七識見──自他問題
5 八心王法與諸心所法──總別問題
6 能緣二分與所緣叁分──心境問題
7 第八識種與前七識現──因果問題
8 第八識現與一切法種──存滅問題
9 一切法種與一切法現──同異問題
10 前六識業與八六識報──生死問題
11 諸法無性與諸法自性──空有問題
12 唯識法相與唯識法性──真幻問題
13 染唯識界與淨唯識界──凡聖問題
14 淨唯識行與淨唯識果──修證問題
四 法相唯識學之利益
一 法相唯識學之略釋
此次所講爲法相唯識學概論,爲佛學中重要之學問,其典籍甚多,此次祗提此學綱要作簡單之研究而已。惟未講斯學之先,將此法相唯識學之名一審定之。在佛學中有稱爲法相學者,有稱爲唯識學者,其內容本同,今合稱法相唯識學,有特別之意義在。以近人或謂法相學範圍寬大,通于大乘小乘之一分而言,唯識學只屬大乘之一分而已。余意法相唯識學應合稱,小乘不應歸入法相學,故以法相唯識學名之也;義詳于後。今將法相唯識學一名,以次剖解。
甲 何謂法
法字通常指法律、法則而言,義涉抽象。佛學所用法字,較尋常所謂法律、法則爲具體,法字之義,其範圍最廣,固無論具體、抽象,言論上可以言論,思想上可以思想皆是也。事物之有者,可稱爲法,即事物之無者,有此“無”之概念,亦可稱之爲法;分析至極微爲法,集聚成具體亦爲法;有變化、有作用爲法,無變化、無作用亦名爲法;乃至龜毛、兔角之畢竟無,亦稱爲無法也:其範圍有廣于吾人所謂萬物之“物”字者。法之範圍既如上述之廣,然其定義何在?依佛典言,法有二義:何者爲二?一、軌範他解,二、持存自性。如言白色,保持白之自性而存在,是謂法之持存自性義。又能使他人了解其爲白而不生他解,是謂法之軌範他解義。前爲能保持其自己之體性,後謂使他人了解不生他想耳。白色如是,其他亦然;具此二義,即名爲法。
乙 何謂相相字、在中國字義,通指互相之相──互關義,宰相之相──輔助義,相看之相──看察義叁者,今此皆非所取。此間所謂相,乃指相貌之相,義相之相,及體相之相叁者,是法相唯識所取義。今先述相貌之相:
1.相貌之相 平常指由眼識所見之事物而言。然相貌之能了別,不惟眼識已也,眼識之外猶有意識了知存焉。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即意識不注,眼見同于不見之故也。由意識與眼識同起作用,所了之長短、廣狹之相貌乃生。色塵爲眼及意所了,有青、黃、赤、白等之顯色,長、短、方、圓等之形色,及行、住、屈、伸等之表色。此叁者,皆意識作用存也。
2.義相之相 意識上所了解之相,曰:義相之相。意識所分別、所思維、所判斷,皆是義相之相。非前五識──眼、耳、鼻、舌、身識所能了到,乃意識所取之義相也。詳言之,則第六意識及第七意根所取之相也。第七末那識于隱微不知不覺之中取自我之相;其余一切義相,乃意識所取之相。以事實言,凡過去之回憶,未來之推想,名詞之假設,文字之記載,無論思想到或知識到,皆可爲義相之相。通于第六意識及第七末那識,惟六廣七略耳。
3.體相之相 此間所取,乃關于一種直接覺到之體相;簡言之,從實體知覺所到者,較平常所言直覺更爲單純,略當心理學上之感覺。最單純實體之感覺,曰:體相之相。此相適于前五識,不適第六意識,因第六意識可憑空構撰,此相須有實體刺戟才能覺到,如聲來才有聲覺,味來才有味覺也。然意識與前五識合作所感覺,亦可稱體相之相,此中惟加上意識之義相耳。第八識所覺到亦是體相之相,以第八所覺到亦有實體故。
以上被心知所覺到之相,可分叁類:一、性境,實有體性之境,即體相之相。二、帶質境,帶質乃原相加上心理主觀之意識作用所取之義相;如眼覺之白,此白之名詞,乃意識所取義相之白,非體相之白,乃別于非白之類而言,故意上所覺之義,雖從白之體想而言,然已非體相之相,故謂之帶質境。叁、獨影境,過去之回憶,將來之推想,乃至名詞上所施設龜毛、兔角等,凡意識之假想,比擬之影像,皆稱爲獨影境。由上叁類,體相之相通于性境。體相之相,既通性境,則佛典中真如、體性、法性,亦包括在體相之內,以真如爲根本無分別智所了知故,真如即無相之實體故。義相之相,通帶質獨影。相貌之相,則通性境及帶質二境。以上所言叁相與叁境之關系,略如此。
心知之所了知,即所取之相。相字、除以上叁種義外,尚有自相、共相、差別相、因相、果相五種。如言鋼筆,鋼筆之自身爲自相;一言鋼筆,則一切鋼筆多包括在內,此鋼筆乃無數鋼筆之一,此爲共相;又此筆屬鋼製,凡鋼製之筆爲同類,非鋼製爲非同類,從多數之關系上,即顯其差別相;明此鋼筆如何造成功爲因相;從因相推究其結果爲果相。凡思想上所能分別皆有五相;西洋論理學之同一律,(Law of Identity)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因果律,(Law of Cause and effect),即通此相之義也。
丙 何謂法相
法義與相義已各明如上,今將法相二字合說。法相者,所知一切法之相貌、義相及體相之謂也。佛典有“能知”“所知”二義:所知即是被知,一切法皆爲所知,與所知相對爲能知,能知謂人類及其他動物心靈之能了知作用。然能知亦爲所知,使能知非所知,亦不知其有此能知也。可知能知必爲所知,惟所知不定即是能知;其範團之大小,如左圖:
┌──────┐
│ 所知 │
│ ┌──┐ │
│ │能知│ │ 注:原圖爲同心圓
│ └──┘ │
│ │
└──────┘
能知爲所知之一部份,所知之範圍廣而能知之範圍狹也。如一切法爲所知,一切法中一部份心法爲能知,同時亦可爲所知;如意識上起一刹那之知識,即此了知一刹那之知識爲能知,其余皆爲所知。所知的知識即能了知之知識,故不離能知,而能知又爲所知之一,故能知亦包括在所知也。──如見分緣相分時,即爲自證分之所緣,故能知同時即爲所知。──知識能知亦所知法之一,故法相包括所知一切法之相貌、義相及體相也。梵言爾焰,譯所知義,或境義,即一切法爲所知境也。
複次、法又分爲五法藏,即名──能诠表種種事物,相──爲名所诠表之事物,分別──識能分別,正智──離虛妄分別之能了知,真如──正智所知之法體。能以五法含攝一切,故以藏名,如四庫全書之庫。
複次、相又爲遍計所執、依他起、圓成實之叁性相:一、遍計所執,謂義相中之顛倒虛妄相。二、依他起,依因緣和合所起之相。叁、圓成實,謂圓滿成就真實不變之體相。
丁 何謂法相唯識
法相謂所知一切法之相貌、義相及體相。一切法無窮無盡,不可勝說,然研究法相唯識學者,最重要、最基本者在百法,天親百法明門論及大乘五蘊論等,可尋究參考之。
百法中,第一種爲心法 Citta(mind),略有八種:一、眼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ight.,二、耳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ound.,叁、鼻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smell.,四、舌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taste.,五、身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touch.,六、意識 Consciousness dependent upon mentation.,七、末那識 Klistamano Vijnana(Soiled mind consciousness.),八、阿賴耶識 Alaya Vijnana(Repository Consciousness.)。
第二種心所有法 Caitasika Dharmas (Mental Properties),又有五類。一、遍行Universal Mental Properties 五者: 一、作意 Manaskara (attention or preliminarymental excitation.),二、觸 Sparsa (resultant sensation.),叁、受 Vedana (feelingsaroused by sensation.),四、想 Samjna (ideation.),五、思 Cetana(Volition.)。二、別境 Particular Mental Properties 五者: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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