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教授堂一。其余准今丛林。然有当减当增当改其名之处:若念佛堂、此可减除。若藏经阁与如意寮,钟楼、鼓楼,此必应有,无者须增。若延寿堂当改曰具寿寮──延寿是俗所希,僧无其称。昔佛喷嚏,大爱道言愿佛长寿,佛教诫曰:当念无常,勿祝长寿。故不宜名延寿。具寿即长老之异名,经律多有,但震旦通称寺主曰长老,而向来无称具寿者。用代延寿堂名,最为适宜。
客堂当改曰教规堂。方丈当改曰那伽室──案方丈室一名,本指维摩室者。昔唐朝使王玄策至天竺,玄策横竖量维摩示疾室,四方各得一丈。传告中国,百丈清规因之,后世沿用,渐昧其义。原百丈所以取立此名者:以维摩室空诸所有,唯置一床,一也。住此室中,唯闻佛乘,不闻余乘,二也。小仅方丈,大容广座,不可思议,三也。与诸菩萨离言默然,入不二门,四也。然建立上不宜用者:僧应法佛,不法居士,一也。儒礼称师,亦曰函丈,谓其食前可容方丈,故方丈名宜称居士,二也。梵语那伽,此云龙象。龙为物中之灵,寂静自在,譬佛圣中之圣,寂静自在,行住坐卧,常在大定。故曹溪亦曰:繁兴永远那伽定。则有空空法界,常住涅槃之义,名那伽室,其宜一也。龙象蹴踏,非驴所堪,则有不闻余乘,不可思议之义,名那伽室,其宜二也。故今易方丈曰那伽。又若塔院,此必应有。无者须增。院中当设五塔,中三层塔,诸大德苾刍僧入之。左二层塔,诸苾刍僧入之。又左一层塔,诸沙弥僧入之。右二层塔,苾刍尼僧入之,又右一层塔,诸式叉摩那尼、沙弥尼入之。其入塔时,登记簿册。塔上亦不设像。凡在僧者,非坐脱一年后肉身不散坏者,最久浮厝过一年后,皆应如法阇维。按其戒德,送骨入塔。若获舍利,分赠供养。不得棺椁盛尸,营造坟墓。其肉身不坏者,迎名山道场供养之。祖堂绘供本宗历代诸祖道影,不另设像造祖师殿。此上八款,余七宗寺皆同。法苑,无具寿寮、塔院、祖堂,那伽室改曰瑜伽室,余五全同。尼寺,有念佛堂,无塔院、祖堂、钟鼓楼,那伽室改曰净行室。余四亦同,下不重叙。
五者、少室宗寺:大如今之丛林。本、支寺之异同,前殿及增减改名者,准上。法堂必有,无者须增。百丈清规,不立佛殿但建法堂。故少室宗佛殿可无,法堂必有。但朝暮课诵不可少,则佛殿亦必须有之。佛殿当去其余诸像,中三佛像,两旁十八罗汉,皆可仍旧。三佛背后,向内当供古七佛像,除大欢喜地佛殿外,概不设像。
六者、开元宗寺:佛殿当曰法界心殿,前供大日如来,佛后供观音、文殊、金刚持菩萨像。一概不设余像。另建诸仪轨堂,如法设诸仪轨道场,作诸咒法,行灌顶法、及授受菩提心戒、三昧耶戒等。祖堂当绘龙猛菩萨为梵初祖,余如丛林。而法堂改曰讲堂,禅堂改曰观堂。观堂对面建小讲堂五、下五宗寺皆同,不复重叙,此外一切准上。
七者、庐山宗寺:佛殿当供四方三圣之像,依观经塑造之。两旁供弥陀经六方佛像,后面供释迦佛、普贤、弥勒菩萨,及舍利弗、韦提希像,不供余像。殿前造莲池一,中造九品莲台及莲中化生菩萨罗汉凡夫像──唯不得有女像──依无量寿经九品人造之,以助观想而增信愿。法堂改曰讲堂,禅堂改曰观堂。此宗梵祖应供马鸣、龙猛、天亲。余如丛林,一切准上。
八者、慈恩宗寺:佛殿前供释迦佛像,两旁供深密经诸菩萨像。后有雕造宫殿,额曰兜率内院,中供弥勒佛像──系法身菩萨像──可助修兜率观,不供余像。此宗梵祖当始无著菩萨。余如丛林,一切准上。
九者、嘉祥宗寺,佛殿前供释迦文佛,后供文殊,两旁供须菩提等诸尊者。此宗梵祖亦始龙树。余如丛林,一切准上。
十者、天台宗寺:佛殿前供释迦文佛,左右供文殊、弥勒像,两旁供舍利弗等当机众。后面供西方三圣像。此宗梵祖亦始龙树。余如丛林,一切准上。
十一者、清凉宗寺:佛殿当曰普光明殿,前供毗卢遮那大人相像,左右供普贤、文殊法身像。后面当曰逝多林,供释迦牟尼佛像,两壁塑善财五十三参仪。此宗梵祖亦始龙猛。余如丛林,一切准上。
十二者、医病院:仿医院造,中置一室曰方丈室,横竖均阔一丈。设一床座,供维摩诘居士示疾像。院长日为病人说法。
十三者、仁婴院:造如幼稚园式,中亦置一佛室,行三皈礼。
十四者、行教院:就县中交通适宜处旧寺建之。置讲堂一,如持教院。教务厅一,附设研究佛学社,拥护佛教社,佛教通俗宣讲团。阅经楼一,供一切人博览。其余行教长室,及诸寮房。
十五者、法苑:大如丛林,佛殿供三佛像,两旁十八罗汉,佛后供马鸣、宝志诸大士。另建诸仪轨堂,如法设瑜伽水陆、忏摩诸仪轨。又建一诸佛菩萨殿,各处旧有之佛菩萨像等,凡不供者,皆供于此。诸士女等,亦可请供家中。若不供时,还令归供此殿。有僧寮无禅堂,有法堂无讲堂。大欢喜地进内左厢,设佛教经像图书流通所,内附设佛教正信分会,佛教救世慈济团。余者见上宗寺。
十六者、尼寺:亦如丛林。佛殿前供释迦佛像,左角供阿难像,右角供摩诃波阇波提像,不供余像。念佛堂、供西方三圣。除前殿外,余处概不供像。有僧寮、布萨堂,无佛堂、讲堂、法堂。余者、见上宗寺。
十七者、莲社:但有佛殿,都无讲堂、法堂、禅堂、祖堂、那伽室、教规堂及前殿等。有藏经阁、法师寮、社务堂。佛殿设像同庐山宗,亦有莲池九品台等,余处概不供像。
十八者、宣教院:但一佛殿、一宣讲堂──附佛教正信分会入会所──及寮房等便可。佛殿但供释迦佛像,迦叶、阿难左右侍像,后面供西方三圣像,一概不供余像。
问曰:此中除佛法僧园、完全须创建外,余者皆可就旧寺庵建之。但各地人民之稠稀有异,或者过多,或者过寡,每县若干、每道若干、每省若干,如何能分配平均乎?答曰:此不过取其概略以便统计耳。若持教院、行教院、及尼寺、慈儿院、医病院、仁婴院,此当有一定之数者。若莲社、宣教院,可因便宜于乡镇增设之。但至少每县须有所定之数耳。法苑及八宗寺,或亦可因旧寺大小之便,分一为二、为三,但不宜更过于三数,亦不可更减于所定之数,而以符合所定之数为最宜耳。下教团僧数之支配,宗寺不动产之支配,可思准之。
第二节 教团
一 佛教团体大纲图表布教弥纶空虚,一切处、一切时、一切类、一切法,本无涯涘,宁限量心所可测度?正以随宜设教,不碍方俗,故就世间现所知量约言之,复就中国本部现所处势约言之。试为佛教团体大纲图表如下:
甲 佛教团体名类表
┌─┬─┬─────┬─┬────┬────┬────┐
│佛│建│ 总团体│ │中国本部│持 教 院│行 教 院│
│ │ │ │佛│ 银行 │ 仁婴院│ 宣教院│
│ │ │佛 │法│ 工厂 │ 医病院│ │
│ │ │ │僧│ │ 慈儿院│ │
│ │ │教 │团├────┼────┼────┤
│ │ │ │ │各国各地│持 教 院│行 教 院│
│ │立│住 ───┼─┴────┴────┴────┤
│教│ │ 别团体│ 本寺─┐ │
│ │ │持 │八宗 ├┬授学处 │
│ │ │ │ 支寺─┘│ │
│ │ │僧 │尼 寺─┐┘ │
│ │ │ │法 苑─┼─修行处 │
│ │团│ │莲 社─┘ │
│团│ ├─┬───┼────┬────┬──────┤
│ │ │佛│总团体│总 会│总 分 会│分 会 │
│ │ │教├───┼────┴────┴──────┤
│ │ │正│别团体│佛教通俗宣讲团 │
│ │ │信│ │佛教救世慈济团 │
│ │体│会│ │研究佛学社 │
│体│ │ │ │拥护佛教社 │
│ ├─┴─┴───┴────────────────┤
│ │非建立团体 │
└─┴────────────────────────┘
表中布教团体、建立、非建立团体、总团体、别团体、中国本部、各国各地、授学处、修行处之八名,但约义名,非有实物。
二 中国本部住持僧谈
甲 僧伽支配数
(一)族类支配数表
┌────────────────────────────────────────┐
│求入僧伽类(每年每县以二0人计)约有二三0四0人 │
├─┬─┬──────────────────────┬─────────────┤
│ │男│ │求沙弥戒类 一七五00 │
│已│僧│求戒类(一)(以男僧二十分之一计)三五000├─────────────┤
│ │类│ │求苾刍戒类 一七五00 │
│ │︵├─┬────────────────────┴─────────────┤
│ │以│得│预戒类(二)(每道约有一三0人)计 九三00 │
│住│僧│戒├─┬──────────────────────┬─────────┤
│ │八│类│具│ │正学类八七五00 │
│ │分│︵│戒│受学类(三)(以男僧四分一计)共一七五000├─────────┤
│ │之│以│类│ │参学类八七五00 │
│僧│七│男│︵├─┬─┬─┬─┬──┬───────────┴─────────┤
│ │计│僧│约│具│备│毗│修│修计│(一)定以两年为求戒期 │
│ │︶│除│得│学│戒│奈│行│道二│(二)未过十八岁之受持沙弥戒者 │
│ │共│求│戒│类│类│耶│类│类九│(三)具戒之后定以十年为受学期 │
│伽│七│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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