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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罗蜜多心经要释▪P12

  ..续本文上一页意”为受想行识四蕴。 己初破五蕴竟。

  己二:对迷色重迷心轻者破十二入

  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

  此破十二入也。六根为内六入,六尘为外六入,合之为十二入。入是涉入之义,谓根能涉尘,尘能入根,根尘互相涉入而生识,并且为识之所入也。又名十二处(旧译为入,新译为处,处是依托的意思,是说识乃依托六根六尘而生的)。换句话说,六根六尘为识的所生处。六根为所依,六尘为所缘。

  【分释】眼、耳、鼻、舌、身、意 此为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根是能生义(犹草木之根能生枝干也),谓眼等六根能生眼等六识——眼根对色境即生眼识……意根对法境即生意识,故以根称之。

  眼有缘色的作用,根专司视之器官;耳有缘声的作用,根专司听之器官;鼻有缘香的作用,根专司嗅之器官;舌有缘味的作用,根专司尝之器官;身有接触的作用,并为眼等诸根所依的总机关,根即专司动作之器官;意有知觉的作用,根即专司思虑之器官。前五根为四大所成是属物质的;后一根为心所依之根是属精神的。但小乘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大乘则以八识中的第七末那识为意根。

  此六根若依生理学的名词来说,在体质方面谓之:目、耳、鼻、舌、皮肤、脑筋。就作用方面则谓之:视官——眼根,听官——耳根,嗅官——鼻根,味官——舌根,触官——身根,以及心理学的感官——意根(官,职也,此六者各有其职司——眼司视,耳司闻……)。

  又此六者有扶尘根和净色根的不同。扶尘根,或作浮尘根,乃父母所生的,是外现之形状,体粗而浊,但有形质,全无知觉。经中所谓:眼如葡萄朵,耳如新卷叶,鼻如双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颡,意如幽室见。因为它能扶助正根——净色根之作用,故名扶尘。又此眼等六根乃虚浮不实之法,故以浮尘名之;有损坏故。此浮尘根为所依,于中别有能依的净色根,又名胜义根,此为正根——乃眼耳鼻舌身等六浮尘根之实体,有发识取境的功能,胜于浮尘,故曰胜义。又因清净四大所成,故以净色称之。此根隐于内部,体细而净,犹如琉璃,非肉眼所能见,要是天眼则能见之;仿彿如生理学家之神经细胞。此眼等六种净色根,若就生理学名词来说:即视神经——听神经——嗅神经——味神经——触神经——感神经(这不过一种比喻,似是而非,不可当为正确)。

  如上所说,眼的扶尘根,就是眼球,眼的胜义根,就是视神经,但光有胜义根——视神经,而没有浮尘根——眼球,则像盲人一样,或者光有浮尘根,而没有胜义根同样不能发生作用。必须扶尘根与胜义根二者俱备,我们的眼睛,才能发生作用的。其他耳等诸根也是一样的。

  色、声、香、味、触、法,此为六尘。尘有染污、动摇二义:一、此六种能染污真心,故以六尘称之。二、此六尘常在生灭变动,即摇动义。六尘亦名六境,因色等六法,为眼等六根所对象的东西——境。前色等五尘是生理的对象,属色法;后法尘是精神的对象,属心所法。因为是六根所缘的六种境界,故名六境:

  “色境”,眼所见的一切对象——青黄赤白,长短方圆,乃至男女形貌。“声境”,耳所闻的一切对象——琴瑟,管弦,环佩,歌咏,乃至男女声音。“香境”,鼻所嗅的一切对象——龙麝,栴檀,沉香,脂粉,乃至男女身分之香。“味境”,舌所尝的一切对象——甘甜,咸淡,酸辛,苦辣,乃至一切饮食美味。“触境”,身所觉触的一切对象——冷暖,滑涩,轻重,柔软(如妙衣上服之触受),乃至男女肉体接触。“法境”,意所缘的一切对象——五尘落射影子——过去一切事物的幻影。(此六尘境,于每境之中都具有“可意”“不可意”二种,以及“俱生”“和合”“变异”三种。即所谓可意色,不可意色,可意声,不可意声,乃至可意法,不可意法。例如丑陋之境,见之令人讨厌者,此谓不可意色,美好之境,见之则生欢喜,此谓可意色。又欢乐之声闻之适意,此谓可意声。愁苦之声,闻之生恼此谓不可意声。香味触法例之可知。至于俱生、和合、变异——例如栴檀沉香等,它的香气是与生俱来(本来就有的),这叫俱生香。由物与物和合经人工制作而成的香,如香水等,这叫和合香。由物质变异而生的如果类成熟时所增加的香,这叫变异香。又如甘蔗之甜,黄莲之苦,这都是随其本性而然的,谓之俱生味。由多味和合而成的,如烹调之味,谓之和合味。由随时所变生之味,如瓜熟而甜,姜老而辛,谓之变异味。余者例此可知。

  前五境(色声香味触)的道理容易明白,唯此法境较难了解,今更略为说明:例如昨天,或数个月前见一喜欢之物,或听一悦耳之言,事虽过去而内心(意根)常在想像著这些过去事迹(幻影),这些幻影叫做法境,亦名法尘。

  要知道此十二处各各皆可称法,何故独举第六境名法处(法尘)耶?因为前五境乃各有所囿,是有限的,唯意一根所对立之境,乃遍摄一切法,是无限的,故特以法处名之。又此六境,亦名六贼。因其色等六境,以眼等六根为媒,常能劫掠自己本具的一切功德法财故。涅槃经云:“菩萨摩诃萨,对此六尘,如六大贼,何以故?能劫一切善法故”。

  无眼耳等的无字,有两种说法:一、离因缘假合之外,眼等六根各无自性,色等六尘不能建立。二、谓眼等六根,对于色等六尘,于中不起妄念分别自无根尘虚妄的一切作业(眼不贪色,耳不贪声……)故曰无。须知此眼等六根和色等六尘,皆是真空实相中的一种虚妄现象,没有实体,我人如能悟妄本空,融相归性。相既无体,性自空寂,还有甚么六根六尘之可言呢?故曰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大般若经云:“眼处但有名,乃至法处但有名,眼处空,乃至法处空”,即此意也。

  以上是对于迷色偏重而迷心轻者所说的,故开眼、耳、鼻、舌、身五根,并色、声、香、味、触五尘,及法尘中之无表色半分,共十个半为色法;合意根,及法尘中之心所法半分,共一个半为心法。 己二破十二入竟。

  ┌眼入┐

  │耳入│

  十∥合│鼻入├────五根为内色┐

  ∥ │舌入│ 色入┐ │

  二∥心│身入┘ 声入│  ├十入,并法入半分—属色—迷色重故开为十入半。

  ∥ ┤   香入├五尘为外色┘

  入∥开│   味入│

  ∥ │   触入┘

  表∥色│ 法入┬无表色—意识所缘境,是无见无对色,以其不能表示故,少分属心。

  │   └心所法—六识心王各有心所相应而起,是心所法,少分属色。

  └意入—────意识心王,及法入少分—属心—迷心轻故合为一入半。

  己三:对色心并迷者破十八界

  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

  【预释】此破十八界也,即于六根、六尘之外,更加六识合计三六成十八界。“界”,是界限义。因此根尘识三六十八法,各有界限不混。所谓六根有六根的界限,六尘有六尘的界限,六识有六识的界限。若详细来说,眼根有眼根的界限,乃至意根有意根的界限;色尘有色尘的界限,乃至法尘有法尘的界限;眼识有眼识的界限,乃至意识有意识的界限。如眼根以色尘为界,耳根以声尘为界……意根以法尘为界。又色但为眼所缘,不能越色有见;声但为耳所缘,不能越声有闻……法但为意所缘,不能越法有想。色尘以眼根为界,声尘以耳根为界……法尘以意根为界。因眼所见唯色,非声香味等能为所见者;耳所闻唯声,非色味触等能为所闻者……又眼识必依眼根而发,余根不能。而眼根除发眼识之外,亦不能另发耳鼻舌等识(此约凡夫迷方面说,所谓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其他推之皆然。总之色为眼所缘之界,眼为色所入之界,合眼根色尘则为眼识所发之界。耳鼻舌身意例此可知。又色境在外为外界,眼根在内为内界,识生其中为中界。因各各界限不同,故以十八界名之。复次“界”含有:“作用”和“保持”二义。如眼为能见,色为所见,眼识为能了,这是作用的界限。又因有界限故,能保持自相不失,如我们中国有一千一百六十余万方公里的国土,如果没有界限,则失去了中国的自相了。十八界的道理亦复如是;如果失了界限则无所谓六根、六尘、六识了。

  【分释】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乃至”二字是文章的一种省略法,没有把十八界的名称一一说出,但举最初之眼界,以及最后之意识界,那中间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之五根;色界、声界、香界、味界、触界、法界之六尘;以及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之五识等的十六界以“乃至”二字把它省略了。

  能见之根名为眼界,能闻之根名为耳界,乃至能觉知之根名为意界。所见之境名为色界,所闻之境名为声界,乃至所想像之境名为法界。了别色境名眼识界,了别声境名耳识界,乃至了别法境名意识界;合拢来谓之十八界。六根六尘的内容上面已经讲过,现在来略说六识内容:

  眼根为所依,色境为所缘以生了别为其用,叫做眼识;耳根为所依,声境为所缘以生了别为其用,叫做耳识;乃至意根(意根即第七识,专执第八识见分为我,而成我执,由我执发生意识,而见万法,故六识以七识为根)为所依,法境为所缘广起分别计度为其用,叫做意识。总之依眼根所生之识为眼识,乃至依意根所生之识为意识(此皆从所依得名)。眼识以了别色境为它的作用,乃至身识以了别触境为它的作用,意识以了别法境为它的作用。前五识所依的是物质性的色根,第六识所依的是精神性的心根。

  严格的说:前五识的功能是直觉,只能各缘一境(如眼识缘花时则不能缘鸟),全无筹量分别之心,并且但缘现在,不缘过去、未来。第六识的功能是分别计度,且能回忆过去,预想未来,此为众生造业之良媒也。

  眼等六识若依生理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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