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情所爱著,为舍爱故,把住异合说为一。乃至广说,无常一相,生、灭二相,住异灭三相,这不过是四相开合不同罢了。
经上但说,四相与色、心等法非一非异,并没有说离开了色、心等法之外,别有实在的自性,因此你们引用经上的证据,是不能成立的。
你们不可以说,因为有第六的属声,便能够表示另外有一个异体。例如,色法和心法的体性,就是在色法和心法上有。不能说,离开色、心等法之外,另有什么色、心的体性。并不是能相的生、住、灭,离开了色、心等法的所相。试想坚、湿、暖、动的能相,能离开地、水、火、风的所相吗?当然不可以。如果照你们说,有为法的生、住、灭,一定离开了色心等法的体,那么,无为法的相,也可以离开无为法的体了(注:梵文文法,表示名词的变化,有八种语格,名八转声。这八转声是一体声、二业声、三具声、四为声、五从声、六属声、七依声、八呼声。第六声,就是这八转声中的第六属声。)
论文三十五:又生等相,若体俱有,应一切时齐兴作用,若相违故用不顿兴,体亦相违,如何俱有?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讲解:又生、住、异、灭四相,设若其体性是同时俱有,就应当一切时都能够同起作用,何以不能呢?若说它们的作用是前后相违,所以起不同时;体非相违,故能俱有。那么,体与用是不相离的,用既相违,体也应当相违,怎能说它是同时俱有呢?又,住、异、灭三相的作用,也是不应当同起,因为它们前后相违。
论文三十六:能相所相,体俱本有,用亦应然,无别性故。若谓彼用更待因缘,所待因缘应非本有,又执生等便为无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应无为法亦有生等。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讲解:有外人执:体为本有,用离体无。论主破曰:能相的生、住、异、灭,和所相的色、心等法,它们的体性都是本有。那么,它们的作用也应当都是本有,因为体和用是不能离开的。若说此体是本来俱有,用则须更待因缘,那么所待的因缘,当然不是本有的亲因缘了。这样一来,你们所执著的生、住、异、灭四相,对于色、心等法上,就没有关系了。
假定说,色、心等法的所相三世恒有,因为和生、住、异、灭的能相合在一起的原故,所以使色心诸法也变成了无常相,如果照这样说起来,无为法恒有,就应当也有生、住、异、灭与之相合,这岂不是无为法也变成无常相了吗?因为有为法和无为法,都可以用生等相合之因,没有彼此的不同。
论文三十七: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讲解:对于四相的看法,小乘认为:生相属于未来,灭是属于现在。大乘主张:生是属于现在,灭是属于过去。又,小乘住灭可以同时,生住属于隔世。所以论主破曰:一者,过去世已成过去,未来世还没有到来,这既非现在,又非恒常,应当如空华一样,体性不是实有。二者,生因有而名生,未来既不是有,岂有生在未来之理?灭因无而名灭,现在既不是无,灭就应该不属于现在。若说灭相非无,那生相就不应该是有啊。三者,灭,明明是违背生,怎样可以执著是同时?住,是不会违背生的,为什么说他是异世?因此,你们所执著的,无论是进灭在现在,退生在未来,都不合于道理。
论文三十八: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讲解:然而有为法,都是依托著因缘的力量,本来没有,现在暂有;现在暂有,刹那还无。这不过为表示这不是无为法,所以才建立了生、住、异、灭四相的假名。
本来没有现今有了,在此有位假立生名,生了之后,于暂停位假立住名,在暂停位以时间的推移,假立异名。法虽暂有,还归于无,这时又叫做灭。
前面的生、住、异三相是有,所以同在现世,最后的灭是无,所以属于过去。
论文三十九: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表此后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
讲解:外人问:假使灭法是无,怎么可以给有为法作相?答:灭法并不是表示现在有法,也不是表示本无、今无,是表示此现有法,于后时无。以此假作有为法相,有何过失?
生,是表示现有的法,并不是先前就有。灭,是表示暂有的法,到后来终归于无。异,是表示此法并非凝然永不变灭,住,是表示此法暂时还有作用。所以这生、住、异、灭四相,在有为法中,虽然都名为表,而其所表的法,却各有不同的意义。这是依刹那生灭,假立的有为四相。
论文四十: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讲解:上面是说,在刹那生灭中假立四相,其实从生至死的一期分位上 也可以假立四相。最初有的时候叫做生,到最后没有的时候叫做灭,生后相似相续的存在期间叫做住,即此相续盛衰的转变叫做异。因此之故,这一期四相,也都是假缘安立的。
论文四十一: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讲解:此下破十四不相应行的最后三个,名、句、文身。论主问:你们又怎样知道,离开色、心等法,别有实在的名、句、文身呢?(注:显体为名,如五蕴是显色、心之体的名称。诠义为句,如五蕴皆空,是诠解色、心非有的句义。字名为文。聚积为身。聚积两个以上的名为名身,两个以上的句为句身,两个以上的字为文身。)
外人答:因为佛经上说过:一成佛,就得未曾有的名、句、文身,所以知是实有。
论文四十二: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讲解:你们引经为证,可是经上并没有说虽开色、心等法,别有实在的名、句、文身。所以你们引用的证据不能成立。再进一步研究,假如名、句、文是离声而有实体的话,那名、句、文,如同色、香、味一样,就不是实在的能诠了。因为色、香、味是离开声音而有的,所以离开了声音就不能诠表了。
论文四十三: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所见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讲解:外人执名、句、文身由声而生。论主破他说:声如果能生名、句、文的话,那么这声本身就有音韵的调节,和屈曲的词义。这声音已足能诠解意义,何必再加上名、句、文身做甚么呢?若说声上的音韵屈曲,就是离声而实有的名、句、文身。那么我们看到色上的长、短、方、圆,并非离色别有,那名、句、文身又怎能离声而别有呢?若说声上的音韵屈曲,好像琴瑟等的弦声,笙萧等的管声一样,同样不能诠表义理。那么,声上也不能别有能诠的名、句、文身。如此说来,这语声上的屈曲,既如弦、管声一样不能诠表,就应当也如弦、管声一样,不能别生名、句、文。语声既不能别生名、句、文身,名、句、文即不离语声。又谁说彼决定不能诠表呢?
论文四十四: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唯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语能诠?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讲解:外人救曰:如果声音能起诠表作用,那么,风铃的声音应当也有诠表的作用,风铃声既不能诠表,那语声又如何能诠表呢?论主反驳曰:倘若照你们小乘的主张,这语声上的屈曲,就应当如风铃声一样,不能别生实有的名、句、文身。外人又申救说:如果认为只有语声能生名、句、文身,为什么不允许只有语声能够诠表,风铃声不能诠表呢?外人复问:根据什么理由,知道能诠表的就是语声?论主反诘:你又怎样知道离语声体,别有能诠的名、句、文身?言语和名、句、文,本来不是两个,这个道理不管是人是天都能了解。你们一定执著能诠的名、句、文身与语声无涉,则是你们这些天所怜憨的愚人这样说,其余的人是不会这样说的。
论文四十五: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依。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讲解:然而,依据语声分位差别,假立名、句、文身,名身诠释自性,句身诠释差别,文身就是梵文字母,是名身和句声的所依。名、句、文身虽然离声别无本体,由于名等之假和声上实有之间的区别,名、句、文身不等于声,由于法、词二无碍解缘境有别,声和名、句、文身于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所摄也各不相同。而且,依此娑婆国土以音声为教体而言,所以说名、句、文身依声而假立,并不是在一切处所都是这样,在其余的佛土也依据光明、妙香味等,假立触、思数上的名、句、文身。
论文四十六: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讲解:十四种不相应行诠释完毕,还有一家小乘,他们执著随眠(烦恼)的种子,离开心王心所,为不相应蕴之所摄。
这种执著也不合理,因为随眠种子的名称,就是贪、嗔、痴、慢、疑诸惑,同现行的贪等没有两样,都是属于心、心所法,并非不…
《简明成唯识论白话讲记 (第一篇 释归敬颂 释难破执 标宗归识 彰能变体)》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