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因此有漏皆是苦。
有漏法指业和烦恼,而业和烦恼为吾人带来痛苦。因为烦恼由我执而生,如想远离有漏,必须将我执灭除,所以,必须要去悟得诸法空无我。诸法无我,藏文指诸法空无我,「诸法」指一切能引起烦恼和令吾人造业之法,不一定单指有漏法而言,涵盖所有一切法,诸法指无明的出生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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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吾人要悟得这一切法都是空无我。如果禅修无我,而将无明灭除掉的话,由无明而生起的烦恼、业、痛苦即将止息,便可获得所要证得的涅槃寂静。
「如果有人责难说:『犊子部(gNasma-bu-ba,Vātisputriyas)主张补特伽罗我,(违反四法印中的”一切法无我”印)所以不是内道的说宗义者。』」四法印中提及:「诸法空无我」,而犊子部主张补特伽罗我,会有人以为犊子部的主张,违反四法印中的:「诸法空无我」,故非内道之说宗义者,本书作者三宝无畏认为:没有过失,因为犊子部所承许之「我」指能独立之实体我,四法印中的无我是指空掉常、一、自主的无我,而且”能独立之实体我”是一切所贵部五派都一致承认的。「答:没有过失。因为犊子部所认同的我,是指”能独立之实体我”。而四法印中的无我,是指”空掉常、一、自主的无我”;而且”能独立自主之实体的我”是一切所贵部(Mang-bkur-ba,Sāmmitya,及正量部)五派都一致承认的。」。
至于犊子部是否为内道说宗义者,此问题并不需花太多时间争议,并无太大的意义。
现在进行到另一科判:别说宗派。宗派分为毗婆沙宗、经部宗、唯识宗和说无体性的中观宗。
第五章 毗婆沙宗(第 49页)
毗婆沙宗可分为四个科判:1.定义,2.派别,3.释名,4.主张。
一、定义
「不承认自证分(rang-rig,svasamvedana)而主外境有的宣张实说小乘宗义者,就是毗婆沙宗(意译为说”分别部”)的定义。」
从定义可看出此宗:1.不承认自证分,2.主张外境实有,3.宣说小乘宗义者,此三点可说是它的定义。毗婆沙宗不承许自证分,经部宗承许自证分,两者之差别在此。毗婆沙宗更主张外境实有,若以内心和外境之间而言,此宗以外境为主。
自证分指自己的内心有它自己存在的力量存在。自心有能力谛实存在、是谛实成立的,如果不主张自证分者,它就不承许你自己的内心有自己谛实存在的能力,内心和外境之间毗婆沙宗以外境为主。
二、派别
「毗婆沙宗分为-迦湿弥罗(Kha-che,Kashmiris)毗婆沙、日下(Nyi-”og-pa,Aparantakas,及东方犍陀罗师)毗婆沙和中原(Yul-dbus,Magadhas)毗婆沙三派。」
此是根据地区而分为三派,而非依部别而区分。佛教分为上座部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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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部,大众部和上座部内部先后分袭,衍生出 18部派,大众部有五部,上座部三部,正量部三部,说一切有部七部,但 18部的分类也有三种,此处并不是很重要,只要了解有 18部派即可(也有不止 18部派的分类)。
三、释名
除了世友阿阇黎是毗婆沙宗的主要论师外,尚有法救、觉天、集贤,此四师为毗婆沙宗的四大论师。
此四师被尊称为毗婆沙宗四大师其来有自,或许因此四师根据大毗婆沙论宣说宗义,或许因此四师认为三时(过去、现在、未来)是同一实体的(三位)差别,所以被称为毗婆沙师。
毗婆沙宗除追随佛所说的经典外,另根据毗昙论而建立宗义。毗婆沙宗所根据之论典有七部,一般称七部毗昙:1.发智论2.集异门论3.品类论
4.识身论5.界身论6.法蕴论7.施设论。 四、主张
甲一、基的主张
(一)境
「此宗主张把一切所知归纳为五个根本范畴,即:显现的色、主体的心、随伴的心所、不相应行和无为法等范畴。」
主体的心指心王,随伴的心所,指无时无刻与心王常相左右的心所,不相应行所指的是摄类学中所提及的一切法可归类为色法、识法和不相应行法中的不相应行法,另外尚有无为法。摄类学也提及一切法可分为常法和实事,以这样的分类而言,显现的色属实事当中的色法,主要的心和伴随的心所属实事当中的识,不相应行就是实事当中的不相应行法,无为法属于常法。
毗婆沙宗以为此五个根本范畴的法都是事物。但经部宗以为所有的事物都是无常,不离因果而有,但毗婆沙宗把无为法归入事物当中。
「而事物(dngos-po,bhava)的定义就是:有作用的法。」为何毗婆沙宗将常法(如虚空)归入事物?因为他们认为虚空有其作用存在,而经部宗不如此认为,经部宗以为凡是有作用的法必有能生果的能力存在,虚空是常法,并不能起任何作用,也无法存有能生果的能力,并不能成为有作用的法。
「有(yod,sat)、所知(shes-bya,jneya)和事物三者是同义词。无为诸法被视为「常恒的事物」,而色、知、不相应行三类则是「非常恒的事物」(无常的事物)」。色指显现的色,知就是吾人所说的识,识包含主体的心和随伴的心所,不相应行就是如上所说的不相应行法。此三者属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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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事物。「色、知、不相应行三类则是「非常恒的事物」」。
「此宗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实体所成(rdzas-grub,dravya siddha,即由实极剎构,然而却不一定是实体有(rdzas-yod,
体有的微或那所成)dravyasat,即实体的存在,或以实体而存在)」实体所成藏文称:「者住」,意指实体成立,却不一定实体有,实体有指实有,坚定而稳固的存在称实有,而不稳固的存在称假有。如瓶子为假有,因其终会坏灭,所以为假有,无方分极微因其坚固,所以为实有。
「因他主:实体有的事物」是同而世俗有的事物」是同义词。
为们张胜义谛和「义词,谛和「假
一切事物可分为:(胜义、世俗)二谛和有漏、无漏两方面。此外还可从依些旁涉的事项来说明。
一、(哲学思想方面的)二谛观
某一事物,当它被破坏或用理智分析成个别、个别的部分时,(事先)认取此事物的心识便会放弃(该物的概念),这种法就是世俗谛的定义。例如:陶瓶和念珠就是世俗谛。因为当陶瓶被锤击碎时,认取陶瓶的心识便会放弃(陶瓶的概念);当念珠的珠子被一个个地分解开时,认取念珠的心识也会因此而放弃(整串念珠的概念)
某一事物,当它被破坏或用理智分析成个别、个别的部分时,(事先)认识旧会种胜义谛的定义。例如:无方分
取此事物的心依不放弃,这法就是
极无时剎那的心识无的空虚《俱舍Abhidharmako”
的微、分、为论》(mDzod, sa说「彼破便无,慧析余亦尔,如瓶水世俗,异此名胜义。
):觉」因此,此宗主张:世俗谛诸法虽然不是胜义地存在(don-dam du ma grub),却是真实地存在(bden-grub)。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真实存在的。」
毗婆沙宗认为一切法可分为胜义谛和世俗谛,有些法存于胜义谛,却不存于世俗谛,有些法存于世俗谛,却不一定存于胜义谛,一切法无论是世俗谛或胜义谛都是实体所成且真实存在。
「二、(宗教伦理方面的)有、无漏观
就所缘(的外境)与相应心所任何一者而言,凡是能增长漏(烦恼)的法,就是有漏法的定义;例如:五(取)蕴。就所缘(的外境)与相应心所任何一者而言,凡是不会增长漏的法,就是无漏法的定义;例如:道谛和无为法。《俱舍论》说:「漏无漏诸法,除道余有为(余彼漏随增,故说彼有漏)」。
说「无漏道,及三无,谓种(谓虚空二灭」」又:谛为)。
如眼见花,缘念花时,心若起贪,花便为有漏法。贪是贪心所,心王是与心所相应的助伴,与心王相随而起除贪心所外,更有五遍行。伴随贪而起的心王、心所皆是有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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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会增长漏的法,就是无漏法的定义;例如:道谛和无为法,道谛指有境,无为法指对境。与道谛相应的心王心所,不会增长烦恼的法,即是无漏法。无为法的对境并不使有境衍生烦恼,衍生烦恼必须有相应的心所,无为法于缘念对境时并不会与烦恼相应,也不增长有漏。可知凡是不会增长漏的法,就是无漏法的定义,且道谛是无漏法。
「凡是有漏法皆是应该断的,因为(即使是)资粮、加行二种道(也)是应该断的。」毗婆沙宗认为资粮道和加行道尚未正式灭烦恼,必须见道位以上才能正式灭除烦恼,所以资粮、加行二道可以说是助长有漏烦恼之法,也是所应断。见道位以上才能算道谛。
「见道只是无漏道,而修道与无学道则各有有漏和无漏二种道;因为圣道虽然都是无漏的」
登见道位之行者入根本定时,只有无漏道,但出根本定至后得位时,非无漏道,而成有漏。修道和无学道的行者则各有有漏和无漏二种道,虽然行者出定时也会有凡夫的生活(行、住、坐、卧、食---),但这却仍然增长着他们证悟的境界,见道位行者恒时处于禅定中,并不需要过一般人的生活,所以恒时无漏。修道和无学道的行者需要过着上座和下座的生活,下座时虽然过有漏的日子,但此有漏并非存在着烦恼,而是别的有情有可能因为他们而生起烦恼,而他们本身并无烦恼,如方才所举的例子,见到花而生烦恼时,花便是属于有漏法的。修道和无学道的行者下座时心识可能会生起:「我需要吃饭、我需要去某处…。」此时的心识并非用来对治烦恼,所以是有漏的,而别人也有可能因为看到见道修道和无学道的行者之行为而起烦恼,所以有漏。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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