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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唯识宗基本教义 第一节 五位百法▪P3

  ..续本文上一页定障所得,是以现法涅槃之胜解力而修入的。圣者远离无所有处之烦恼,其“定”之境地可喻为“无余涅槃”之寂静;因此入无心寂静之乐者,乃依修此“定”,即可生“无色界”的第四“有顶天”中。

  (7)无想事(果),由修持无想定而得的生于无想天的果报。在无想天中,所谓的心、心所都已消失,生命处于无想的状态中。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用来表示佛教及外道在实践停止思想活动的禅定方面的差

  别。

  (8)名身,即积集“名字”、“名目”等抽象的、精神性之身。

  (9)句身,“句”是诠表事物之义理,“身”是“集合”的意思。若集合诸句,构成一完整思想,即称为“句身”。

  (10)文身,构成名身、句身等书面语言的文字或字母。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就语言文字的作用而作的分别。

  (11)生,事物现象的产生、出现。

  (12)住,事物产生以后的相对稳定状态。

  (13)老,事物的质在发生变化。

  (14)无常,事物现象的消失。

  上述四种不相应行法,说的是有为法发展的四大阶段。

  (15)流转,事物现象生灭相续、循环不止。

  (16)定异,善或恶的因果互相差别而不混乱。

  (17)相应,因果现象的相互依存性。

  (18)势速,一切有生灭的事物现象其变化迁流非常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生灭的事物其发展变化有着一定的次序或规则。

  (20)方,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及方位。

  (21)时,与一一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相伴而有的时间。

  (22)数,数目,一一事物现象在计量方面的标志。

  (23)和合,指事物现象共处于一定具体的因果关系中,相互依存。

  (24)不和合,指事物现象没有处于具体的因果关系中,彼此没有关联。

  上述十种不相应行法,表示有为事物现象在无限的因果联系中的一些特点及其相互

  关系。

  五、无为法

  六种无为法如下:

  (1)“虚空无为”,是用虚空来比喻我们的一真法界的空性。真如佛性量同虚空,没有妄想、没有杂染,尽管现一切相,起诸般妙用,而无丝毫住著,宛如虚空一样无所作为,因此称之为“虚空无为”。这种“无为”实际上是指我们用功修行,进入无修、无得、无证的境地,圆满了一真法界的神用。

  (2)“择灭无为”,是以无漏之智选择相应的法门,断掉种种障碍,灭掉种种杂染,从而体现真理、证入菩提。此“法”是权教菩萨用的分断分证法,教下叫做“无明分分破,法身分分证”,不象大乘圆顿菩萨是圆断圆证的。

  (3)“非择灭无为”,是指实教菩萨不用选择某种方法来分断无明,而是如实观照。就是观照法性本来寂灭、本来无为、本来如此,并不是选择某种法门,经过修炼,方变得无为的。所以,“非择灭无为”和上面的“择灭无为”是完全相反的。“择灭无为”是要选择某种佛法来修证,从而断掉诸种障碍、杂染,方证得无为。“非择灭无为”是法性本来如此、本自寂灭、本来无为,完全不须选择某种法门来修证而成,故名“非择灭无为”。

  (4)“不动无为”,是指功夫修到离开了“三禅天”、进入“四禅天”的境界后,没有欢喜、快乐等等来动摇其身心,而且水、风、火三灾对其也奈何不得,故名“不动无为”。它是小乘圣人所证得的“有余涅槃”。

  (5)“受想灭无为”,是“四空天”的“无所有处”。受想不行,通灭尽定,而不是无出、无入的大乘定,故名“受想灭无为”。“受想灭无为”和“不动无为”均属二乘人所证境。

  (6)“真如无为”,是众生的理体、我人的佛性。它本来非真非妄,不变不易,法尔如此,因此称之为“真如无为”。

  六、法相与唯识

  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

  ┌─心王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遍行 ─作意、触、受、想、思。

   │  ├别境 ─欲、胜解、念、定、慧。

   │  ├善─信、精进、惭、愧、无贪、无瞋、无痴、

     │    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心所┼烦恼 ─贪、瞋、痴、慢、疑、恶见。

   │  ├随烦恼 ─忿、恨、恼、覆、诳、谄、憍、害、嫉、

   │  │  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

  五位百法─┤  │  昏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

   │  └不定 ─悔、眠、寻、伺。

   ├─色法─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法处所摄色。

      ├─心不相┌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

  应行法┤名身、句身、文身、生、住、老、无常、流转、定异、

  └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性、不和合性。

   └─无为法 ─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想受灭、真如。

  近代以来,一直有人在讨论“法相”之学与“唯识宗”的关系。也有人主张,“法相”之学与“唯识”不同宗。其实,“法相”是唯识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五位百法”不但与唯识学的核心教义“唯识无境”等密切相关,而且与唯识宗的“观行”完全一致。换句话说,“五位百法”不但是唯识学教义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是唯识宗修行观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可以这样概括:“五位百法”是唯识宗以宗教解脱为旨归对世间之物质、精神现象以及出世境界等等所有“法”的概括和归类。

  “五位百法”将“心法”列于首位,是因为此宗认为:“一切法中,心法最胜。是故经言,心净故众生净,心染故众生染。由此心故,或著生死,或证涅槃,以胜用强,是故第一明其心法。”[①]唯识宗将八识中的阿赖耶识当作世间万法之所以生起的最终依据,以及众生轮回世间并且得以出世的承担者(主体)。众生或轮回于烦恼生死世界,或证悟涅槃,都取决于“心法”。“心所有法”是指心的作用,“心起即起,心无则无”。唯识学中的“色法”包摄极广,既包含客观物质世界,又包含对象化的意识和精神“实体”。“心不相应行法”是借助于前三法的分别作用虚假施设而有的。凡是涉及五位百法的经典,其解释无不透露出这样的宗旨:对世间一切法的理解、领悟,最终必然导向最高真理,必然能够遵循这一道路走向解脱。

  灌注于五位百法的解释之中的核心原则是佛教的解脱论考虑,这一点也可以从其对于百法的属性的判定中见出。从以上所述唯识宗对“五位百法”的判定看,唯识宗以为心法与心所法的相合互缘便生成了染法及善恶三性之法。分析善“心所”和恶“心所法”时使用的是伦理学标准,而对其余“心所法”的分析则交替使用解脱论和伦理学双重标准。唯识宗使用伦理学标准,其目的在于为其解脱论提供理论依据,但也蕴含了所谓“成佛”首先必须成为道德意义上的“圣者”之后才可能成为“觉者”的含义。在此,解脱论原则仍是优先于伦理学原则的。

  依照唯识学之解脱论标准,“无为法”是非善非恶的,它超越了善恶的分别,因而是纯净的,不能将其简单归于“善性”。中土诸师有意将伦理学之“善”与解脱论之“净”混合使用,在“善性”中列入了“无漏善法”及“胜义善”等名目,其依据大概是《俱舍论》卷十三之所论。不过,此论所遵为小乘的有部学说,故其“善性”并非大乘之终极解脱境界。在《大乘百法明门论》中,世亲是严格使用善、不善(恶)、无记等三性标准的,“无为法”只以“净”(用中道观表述则为“非净非不净”)言之。“无为法”属解脱之涅槃界,只有“圣人”方可了知,但唯识宗以为:“无为之法相难了知,若不约法以明,何能显示?故能依色、心、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四法之上显示无为。”这是说“无为法”并不能离开有为四法而存在,转舍“有为法”,“无为法”就自然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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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大乘普光《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上,《大正藏》第44卷,第53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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