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等、正直、无功用等三种作用。
(10)不放逸:“放”的意思是放纵,“逸”的意思是安闲。关于“不放逸”,《成唯识论》说:“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世出世间善事为业。”也即以此对治放逸。
(11)不害:“害”即损害、戕害的意思。关于“不害”,《成唯识论》说:“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可见,“不害”相当于慈悲,与人以乐,拔人以苦。
第四,烦恼心所。窥基《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说:“烦是扰义,恼是乱义,扰乱有情,故名烦恼。”可见,“烦恼”可简要解释为纷扰混乱的心情。此处的“烦恼心所”是指六种“根本烦恼心所”。
(1)贪:又称为“贪欲”、“贪爱”等,简称为“爱”、“欲”,指欲求各种欲望的满足欲,追求名声、财物等等,没有厌足的心理活动。“贪”通于三界,其中,“欲界”之贪,称为“欲贪”,其性不善;“色界”、“无色界”之贪,称为“有贪”,其性有覆无记。
(2)瞋:指对于众生产生的怨恨的心理。《成唯识论》卷六将其解释为,对违背己情之有情众生生起憎恚,使身心焦热苦恼,不得平安。“瞋”唯属“欲界”所系之“烦恼”,“色界”、“无色界”则无。“贪”是从喜爱之对境所起,“瞋”则从违逆(不顺心)之对境所起。
(3)痴:指愚昧无知、不明事理的心理活动。与“无明”、“无智”同。
(4)慢:指恃己之长,傲慢自负。比较自己与他人之高低、胜劣、好恶等,而生起轻蔑他人之自恃之心,称为“慢”;亦即轻蔑、自负之意。佛教中,“慢”有种种分类,“七慢”、“八慢”、“九慢”较为常见。
(5)疑:是指对迷悟因果之理,犹豫而无法决定的心理活动,也就是对于佛教真理犹豫不决之心。
(6)恶见:指违背佛教义理的错误见解。“恶见”又分为“身见”、“边执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等“五见”:
①“身见”即“我见”,指执着有实我的谬见,对于非我法妄计为“我”。“我见”又可分“人我见”、“法我见”两种。“人我见”即“我执”,是指一切凡夫不悟人身乃是“色”、“受”、“想”、“行”、“识”五蕴的虚假和合,而执持有“常”、“一”、“主宰”的“实我”。“法我见”即“法执”,指声闻、缘觉二乘之人,不悟诸法的空性,而执一切法各有其实在体性。
②“边执见”即“边见”,即偏于一边的恶见。如有人固执人死之后为断灭,没有后世,叫做“断见”或“无见”。又有人固执人死之后仍是为人,猪、马、牛、羊死后仍是为猪、马、牛、羊,叫做“常见”或“有见”。这些执断执常的见解,都偏于一边,不合中道,故名“边见”。
③“邪见”,指不正确的执见,主要指否认佛教所讲的四谛以及因果的道理者。持“邪见”者以为,世间无可招结果的原因,也没有由原因而生的结果,因此而主张恶不足畏,善也不足喜。这些理论见解就是“邪见”。
④“见等取见”,是指执着于身见、边见、邪见等非理之见。有为法在修行过程中是必须断除的,相反,执着此有为法并且以为其最殊胜,这样的心理活动称之为“见取”。
⑤“戒取”,又称“戒取见”、“戒盗见”,指就戒禁(戒律、禁制)所产生的谬见,以非因为因,非道为道。如见牛狗死后生天,乃学牛狗之所为,食草啖粪,修非因非道之行,执迷此即生天解脱之因。此等妄见称为“戒禁取见”。
第五,随烦恼心所。指伴随、依托根本烦恼而起的烦恼,其体性与根本烦恼相同。由于发生作用的宽狭不同,随烦恼又可分为三类(以下具体描述参考了徐绍强《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一文):
其一,小随烦恼。共有十种:
(1)忿,由瞋引起的对于当前于己不利的众生或事物充满愤怒的心理,可导致动用物质手段加以回报的行为。
(2)恨,继忿而来的厌恶、憎恨心理,也由瞋引起,可导致报复。
(3)恼,由瞋引起的用粗暴的语言给对象以伤害的心理活动。
(4)覆,由无明引起的隐瞒掩盖自己的过错恶业的心理活动。
(5)诳,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为图取名利或达到某种目的而用虚假的言行来欺骗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6)谄,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隐藏名利的动机,巧舌如簧以掩饰自己过错、惑乱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7)骄,由贪引起的对于自己的优越属性沾沾自喜的骄傲心理。
(8)害,由嗔引起的损伤他人的冷酷心理。
(9)嫉,由嗔引起的对于他人比己优越的属性不能忍受的嫉妒心理。
(10)悭,由贪引起的不愿意将财物等施与他人的吝啬心理。
其二,发生作用的涉及面稍宽,遍不善心,称中随烦恼。有两种:
(1)无惭,对于自己所做的过错不以为耻的心理。
(2)无愧,对于他人就自己的过错而发表的非议不以为耻的心理。
其三,其作用的涉及面最广,遍行染心故称大随烦恼。有八种:
(1)不信,不相信,对于佛、法、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怀着不相信的心理,会引起懈怠的出现。
(2)懈怠,对于修善断恶不尽努力的懒散心理。
(3)放逸,由贪、瞋、痴和懈怠的结合而引起的放纵贪逸,不修善法、不断烦恼的自弃心理。(4)昏沉,由痴引起的对于对象的各种属性模糊不清的心理现象。
(5)掉举,由贪引起的不能专注一境的浮躁心理。
(6)失念,对于曾经历过的事情和所修善法不能保持清晰的记忆,会进一步引起散乱。(7)不正知,对对象错误认识的心理活动。
(8)散乱,由贪、痴、瞋引起的使主体处在意识流状态的发散式心理。——这里对“大随烦恼”的解释较为简要,详细解释请参见前文“末那识”的部分。
第六,不定心所,也称“不定地法”。因其在识(即心法)、性质、界三者均不能单独确定,而需取决于同何种“心法”、“心所法”发生联系,因此如此命名。“不定法“有四种:
(1)“睡眠”,指心处于暗昧、不由自主的状态,比通常所说的睡眠之所指略广些。
(2)恶作,即悔,对所作的业感到后悔。悔通三性,如对所作恶业感到后悔就是善性,对所作善业感到后悔就是恶性,对所作无记事相感到后悔就是无记性。
(3)寻(4)伺。“寻”指对事理的粗浅思考,“伺”即伺察,指对事理的细密深入的思考。关于“寻”、“伺”心所的定义,《成唯识论》指出:“寻谓寻求”,“伺谓伺察”。关于此二心所的差别,按《成唯识论》的说法是:“寻”属“不深推度”,而“伺”属“深推度”。此处,“寻求”与“伺察”都是观察、思索的意思,而“推度”则是推断、推理的意思。所以,此二心所的功能是判断、推理。
三、色法
“色法”之“色”有“变坏”、“质碍”、“示现”等义。所谓“质碍”是说,此类“法”要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此空间为一“法”所占有,在同时就不会被另一法所占据(此即“方所示现”的意思)。“变坏”的含义是指“色法”非坚住而是刹那灭坏。“质碍”与“变坏”,都是色法的特征。唯识学中的“色法”包摄极广,既包含客观物质世界,又包含对象化的意识和精神“实体”。唯识宗认为,“色法”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心法和心所法的变幻显现,并非真实的存在。
“色法”包含“根身”、“器界”以及“法处所摄色”等三类十一种。“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等“五根”。“器界”是前五识的疏所缘或本质。对于器界,一般只能从前五识的亲所缘相分来说明器界,就是从“色尘”、“声尘”、“味尘”、“香尘”、“触尘”等五方面来说明,可以说器界乃是这“五尘”的总和。此外,唯识学将非由五根领纳收摄、唯由意识领略的无本质的“色法”,全部归入“法处所摄色”之中。“五根”和“五尘”的解释姑且略之,在此仅对“法处所摄色”作些说明。
法处所摄色”之“摄”是包含、统属的意思。“法处所摄色”有下面五种法处所摄色:
(1)“极略色”,指构成有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即最小不可分割的单位——原子。
(2)极迥色,指构成无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
(3)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指由身、口二业引生在体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显现于外的物质现象。
(4)遍计所起色,指由主观虚构出的各种物质形象,如龟毛、兔角等。
(5)定所生色,指禅定体验中出现的各种物质现象。
四、心不相应行法
“不相应行法”也就是与“心王”、“心所”、“色法”等都不相应的“法”,因而又称“心不相应行法”。因为它既不著善、又不著恶,因此与“心法”、“心所法”、“色法”都不同。
(1)得,一切法造作成就而不失去。“得”有“获”与“成就”两种。“获”是指未曾得到或得到之后已经失去但现今又重新得到,“成就”是指已经得而至今相续不失。
(2)命根,指生命、生命之持续力,或众生与生俱来的生命机能或原理。依《俱舍论》所述,命根即是“寿”。此命根能使有情于一期之间的暖(体温)、识持续不断。
(3)众同分,众生的共性或共因。
(4)异生性,指凡夫异于圣人的原因或依据在于没有证得佛法。
上四种不相应行法,可用以说明众生与佛法之间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及其结果:证得佛法,就不再会造业,也就没有了来世的转生,命根就有限,此一主体与其它众生的共性即“众同分”也将消失;未证得佛法,命根无限,“众同分”也将保持。
(5)无想定:即使一切心识活动全部停止,以求证得无想果所修之禅定。与“灭尽定”并称为二无心定。此“定”为凡夫及外道所修,即彼等误信色界第四禅“无想天”的果报为真悟境。
(6)灭尽定,是指灭尽“心”、“心所”而住于无心位之定的一种修行境界。此“灭尽定”则为佛及解脱之阿罗汉远离…
《第六章 唯识宗基本教义 第一节 五位百法》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