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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的结构——《成唯识论》初读(陈克艰)▪P4

  ..续本文上一页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注:《直解》,第391页。)《大论》中明明说,十一善心所中,除了不害、不放逸、行舍三者,它们是世俗有,(注:此处的“世俗有”,与大分类中与“胜义有”对立的“世俗有”应有区别;是内识胜义有的范围内、“有”的方式稍欠定实的意思。说到翻译的难处,陈寅恪曾谓:“此方名少”。猜想梵文原本中,此类细微的区别应较易表示。)其余都是实有;如果无痴以慧为性,别无自性,那么它应该和不害等一样,不是实有,这就又与圣言矛盾了。所以此“有义”的结论是:“由此无痴,必应别有。”(注:《直解》,第391页。)《识论》中各种“有义”的辩难,每每细腻如斯,注意及此,兴味无穷。

  色法,约略相当于通常所说的物质。通常人们对物质的认识多着重于质碍性,所以上物理课时要将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场”、“引力场”之类也理解为“物质”就有点困难;但唯识学里相当于质碍性的,只是十一色法中的一法——“触”。作为色法的眼、耳、鼻、舌、身,并非作为心法的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的重复;眼等五识是各自根、境、识三分的总和,而眼等五色只是其中的一分,即眼等五根,可相当于、但又并不等于眼睛、耳朵等肉体器官,眼耳等肉体器官另有一个名称叫“扶根尘”,佛教轻视肉体,等如尘土而已;根则主要克就其精微的变现机制为言。根是能缘,境是所缘,故境有客观对象的意思,眼等五根之所缘即色、声、香、味、触五境。五根、五境,皆属色法。范围最广的是第十一色法——“法处所摄色”,即“法处”所包括的一切“物质”。这里“法处”是指意识所缘的境。眼对色,耳对声,鼻对香,舌对味,身对触,如是,则意“对”法。眼等五识所缘之境的成立,必有赖于意识的参与,然而克就纯粹的意识而言,其所缘之境并不在外,故色法又分“有对”和“无对”两类,前十法属“有对色”,“法处所摄色”则属“无对色”。(注:不妨将“有对”、“无对”之分,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区别“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作个比较。洛克会特色、声、香、味归于“第二性的质”,因为它们乃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颜色是光波的主观反映,声音是空气波动的主观反映,等等,没有主观感觉的参与,就不会有颜色、声音等;而形状、大小、坚固性则是“第一性的质”,没有人和动物的世界里,不会有颜色、声音、香臭和滋味,但仍然会有方圆、长短、坚硬和柔软。若用佛语“格”洛克之义,则色、声、香、味固是“有对”,但“触”因为是“第一性的质”,就只能属于“无对色”了。可见洛克很不彻底。洛克后来的经验主义者贝克莱、马赫诸人,根本不承认“第一性”、“第二性”之别,在他们看来,“存在即是被感知”,一切都是“感觉要素的复合”,所以给他们贴的标签是“主观唯心论”,那么,唯识的标签可以同黑格尔一样,是“客观唯心论”了。如果说,唯识学所唯之心即阿赖耶识,则黑格尔所唯之心又在哪里呢?依鄙见,真不如用佛语说,贝克莱等人是“有执的唯心论”,唯识学是“无执的唯心论”,比较切当。)然而意根何在?意根却并不如眼等五根属于色法,并没有其“扶根尘”;照现在的认识强为之说,意根之扶根尘应该是脑,但唯识学里并无脑这个东西。意识其实是以末那识为其“根”,意根即末那识。末那识是重要性仅次于赖耶识的心法,当然不属色法。这是唯识结构的一个要目,下文当详。

  就常识的理解来说,唯识论最大的难点在于要把“色”归结为“识”,致于认识到唯物论最大的困难在于要把“识”归结为“色”,则需要比常识深一层的提问。小乘佛学的“我无法有”,“我无”这一层意思极关佛教宗旨,在小乘也是积极主张的;但“法有”这一层意思,小乘似乎是无可奈何,不得不承认;铜墙铁壁挡在眼前,没有一直往前冲,头破血流也不顾的勇气,说它是无,实在说不出口。小乘说“法有”,归根结底是说“极微”(犹今之原子、基本粒子)有,“极微”是“能成”,色法(主要是有对色)是“所成”,所成即使无自性,能成却怎么说也应该有。《识论》于是作一大片文章,专门来评破“能成极微”。此片文字首先从极微有没有质碍、有没有方分、极微是不是处于“共和合位”诸方面,揭露许有极微将会造成的理论上的矛盾和过失,由此证成极微“定非实有”。然后精辟地指出:“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注:《直解》,第69页。)识的“能成”和“所成”,并不需要通过“极微”,以为中介,“极微”是个多余的概念,唯识的结构中没有“极微”的地位。

  但是,为什么佛的教言中也有“极微”一语呢?回答是“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注:《直解》,第69页。)佛说极微,也是方便假言,目的在于破除执“粗色”实有的谬见,本质上极微与形形色色的粗色一样,都非实有。最妙的是最后一段话:“诸瑜珈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注:《直解》,第69页。)将“瑜珈师”三字改为“科学家”,这段话简直就是微观物理学一幅维妙维肖的写照。物理学家分析物质至于原子,并研究出原子的结构像太阳系,原子核居中,是太阳,核外电子绕核旋转,是行星,此是“犹有方分”的“极微”;进而,量子力学取消了轨道概念,电子在核外是以能级分布,不是沿轨道绕行,则此时已无“方分”可言;表征微观客体性状的诸“量子数”,其意义只能在数学结构中确定,晚近物理学家更将核子“析”为“夸克”,夸克的性质无以名之,假言色、味,而有“色夸克”、“味夸克”之称。至此,再要用常识的物质观来“格义”微观客体已绝不可能。《识论》说极微是“色边际”,细味之,不能不叹为神来之笔。陈真谛译《俱舍论》,极微译作“邻虚”,同样妙不可言。色处不虚,虚处无色,两间何有,假言极微,望色曰边际,望虚曰邻居;文字之精确雅驯,至此极矣。粗糙的说法往往引用科学,作为唯物论的论据,事实却是,科学至今的路向早已表明,科学不能、且无意于将精神归结为物质,科学不能、且无意于代替精神现象学,倒是科学对物质结构穷原竟委的探究,使得物质越来越不象物质了。借用标榜“中立一元论”的罗素的说法:“物质正在丧失其物质性,精神正在丧失其精神性。”小乘说“我空”,是空却个体人的精神性;大乘又说“法空”,更空却极微之类的物质性。但佛学并不主张另一种本体论(罗素则以所谓“原子事实”为本体),或者说佛学的本体论就是一句话:无本体。

  唯识学区分“胜义有”和“世俗有”,很多时候也说“实有”和“假有”。唯识说理的要义在于免除“增减二执”:不知其假,而执假为实,是为“增执”;知其假,而承认假有,可免“减执”,“恶取空”就是一种“减执”。实有与假有、胜义有与世俗有,也并不总是非此即彼的划分,就像家用电器上的键纽,有些是ON/OFF双状态,有些是区分较细的格档,有些则是连续性的数字标度。这层意思在“心不相应行法”的建立上表现得十分明显。相望于瓶、衣等决定是假非有的外境粗色,“得”、“非得”、“命根”、“众同分”等等对说明唯识义理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说为有,但相望于心、心所法,以及按唯识理解的色法,则得、非得等又不如它们实有,应说为假有。“心不相应行法”这个名称,已经表明,这些“法”与其他林林总总的内识不同,内识总是在心、心所、色法的相应关系中生起的,而得、命根、众同分等则不是;之所以称为“行法”,是因为佛教早有“五蕴”之说,而这些“法”都可为五蕴中的“行蕴”所摄。“行”者造作义,“心不相应行法”就是在心、心所、色法之“分位上假立”,造作而成的。造作可,执著造作,以为实有,则不可。

  例如关于“得”,人们如成语所说“患得患失”,就是将“得”与“非得”执实了。小乘也执“得”与“非得”为实,小乘有义还引经说:“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注:《直解》,第77页。),以为这些经文可以证明“得”有实体。《识论》破斥其“为证不成”,经过一套严密的说辞后总结说;“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注:《直解》,第78页。)成就(得)、不成就(非得)都是假立,功名利禄,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说什么得不得?但是仍然对“得”与“非得”之类作一个安顿,将它们列为“心不相应行法”,纳入内识范围,假有为内识所变现的意思就突出了。又如关于“众同分”(即众生的共性),小乘也是引经说为证。《识论》指出其“为证不成”后,设言:“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注:《直解》,第80页。),如果因为众生都有智力和语言而说众生有共性,那又怎么样呢?回答极其巧妙:“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别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注:《直解》,第80页。)如果智力和语言相同还不够,必须另有共性为其基础,岂不是这个共性也须有别的共性为其基础吗?这样就陷入了无穷递推,止于胡底?可见“同分”也就是某些事物的某些方面相同而已,“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注:《直解》,第81页。),并非另外实有一个同分之体。小乘与大乘关于不相应行法的看法分歧,颇同于西方哲学史上唯实论与唯名论之争。

  世亲造《俱舍论》,已开列十四个不相应行法,造《百法明门论》,又增加至廿四个,《识论》行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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