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唯識的結構——《成唯識論》初讀(陳克艱)▪P4

  ..續本文上一頁便違論說十一善中,叁世俗有,余皆是實。”(注:《直解》,第391頁。)《大論》中明明說,十一善心所中,除了不害、不放逸、行舍叁者,它們是世俗有,(注:此處的“世俗有”,與大分類中與“勝義有”對立的“世俗有”應有區別;是內識勝義有的範圍內、“有”的方式稍欠定實的意思。說到翻譯的難處,陳寅恪曾謂:“此方名少”。猜想梵文原本中,此類細微的區別應較易表示。)其余都是實有;如果無癡以慧爲性,別無自性,那麼它應該和不害等一樣,不是實有,這就又與聖言矛盾了。所以此“有義”的結論是:“由此無癡,必應別有。”(注:《直解》,第391頁。)《識論》中各種“有義”的辯難,每每細膩如斯,注意及此,興味無窮。

  色法,約略相當于通常所說的物質。通常人們對物質的認識多著重于質礙性,所以上物理課時要將看不見摸不著的“電磁場”、“引力場”之類也理解爲“物質”就有點困難;但唯識學裏相當于質礙性的,只是十一色法中的一法——“觸”。作爲色法的眼、耳、鼻、舌、身,並非作爲心法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的重複;眼等五識是各自根、境、識叁分的總和,而眼等五色只是其中的一分,即眼等五根,可相當于、但又並不等于眼睛、耳朵等肉體器官,眼耳等肉體器官另有一個名稱叫“扶根塵”,佛教輕視肉體,等如塵土而已;根則主要克就其精微的變現機製爲言。根是能緣,境是所緣,故境有客觀對象的意思,眼等五根之所緣即色、聲、香、味、觸五境。五根、五境,皆屬色法。範圍最廣的是第十一色法——“法處所攝色”,即“法處”所包括的一切“物質”。這裏“法處”是指意識所緣的境。眼對色,耳對聲,鼻對香,舌對味,身對觸,如是,則意“對”法。眼等五識所緣之境的成立,必有賴于意識的參與,然而克就純粹的意識而言,其所緣之境並不在外,故色法又分“有對”和“無對”兩類,前十法屬“有對色”,“法處所攝色”則屬“無對色”。(注:不妨將“有對”、“無對”之分,與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洛克區別“第一性的質”和“第二性的質”,作個比較。洛克會特色、聲、香、味歸于“第二性的質”,因爲它們乃是主客觀相互作用的産物,顔色是光波的主觀反映,聲音是空氣波動的主觀反映,等等,沒有主觀感覺的參與,就不會有顔色、聲音等;而形狀、大小、堅固性則是“第一性的質”,沒有人和動物的世界裏,不會有顔色、聲音、香臭和滋味,但仍然會有方圓、長短、堅硬和柔軟。若用佛語“格”洛克之義,則色、聲、香、味固是“有對”,但“觸”因爲是“第一性的質”,就只能屬于“無對色”了。可見洛克很不徹底。洛克後來的經驗主義者貝克萊、馬赫諸人,根本不承認“第一性”、“第二性”之別,在他們看來,“存在即是被感知”,一切都是“感覺要素的複合”,所以給他們貼的標簽是“主觀唯心論”,那麼,唯識的標簽可以同黑格爾一樣,是“客觀唯心論”了。如果說,唯識學所唯之心即阿賴耶識,則黑格爾所唯之心又在哪裏呢?依鄙見,真不如用佛語說,貝克萊等人是“有執的唯心論”,唯識學是“無執的唯心論”,比較切當。)然而意根何在?意根卻並不如眼等五根屬于色法,並沒有其“扶根塵”;照現在的認識強爲之說,意根之扶根塵應該是腦,但唯識學裏並無腦這個東西。意識其實是以末那識爲其“根”,意根即末那識。末那識是重要性僅次于賴耶識的心法,當然不屬色法。這是唯識結構的一個要目,下文當詳。

  就常識的理解來說,唯識論最大的難點在于要把“色”歸結爲“識”,致于認識到唯物論最大的困難在于要把“識”歸結爲“色”,則需要比常識深一層的提問。小乘佛學的“我無法有”,“我無”這一層意思極關佛教宗旨,在小乘也是積極主張的;但“法有”這一層意思,小乘似乎是無可奈何,不得不承認;銅牆鐵壁擋在眼前,沒有一直往前沖,頭破血流也不顧的勇氣,說它是無,實在說不出口。小乘說“法有”,歸根結底是說“極微”(猶今之原子、基本粒子)有,“極微”是“能成”,色法(主要是有對色)是“所成”,所成即使無自性,能成卻怎麼說也應該有。《識論》于是作一大片文章,專門來評破“能成極微”。此片文字首先從極微有沒有質礙、有沒有方分、極微是不是處于“共和合位”諸方面,揭露許有極微將會造成的理論上的矛盾和過失,由此證成極微“定非實有”。然後精辟地指出:“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注:《直解》,第69頁。)識的“能成”和“所成”,並不需要通過“極微”,以爲中介,“極微”是個多余的概念,唯識的結構中沒有“極微”的地位。

  但是,爲什麼佛的教言中也有“極微”一語呢?回答是“爲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注:《直解》,第69頁。)佛說極微,也是方便假言,目的在于破除執“粗色”實有的謬見,本質上極微與形形色色的粗色一樣,都非實有。最妙的是最後一段話:“諸瑜珈師,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注:《直解》,第69頁。)將“瑜珈師”叁字改爲“科學家”,這段話簡直就是微觀物理學一幅維妙維肖的寫照。物理學家分析物質至于原子,並研究出原子的結構像太陽系,原子核居中,是太陽,核外電子繞核旋轉,是行星,此是“猶有方分”的“極微”;進而,量子力學取消了軌道概念,電子在核外是以能級分布,不是沿軌道繞行,則此時已無“方分”可言;表征微觀客體性狀的諸“量子數”,其意義只能在數學結構中確定,晚近物理學家更將核子“析”爲“誇克”,誇克的性質無以名之,假言色、味,而有“色誇克”、“味誇克”之稱。至此,再要用常識的物質觀來“格義”微觀客體已絕不可能。《識論》說極微是“色邊際”,細味之,不能不歎爲神來之筆。陳真谛譯《俱舍論》,極微譯作“鄰虛”,同樣妙不可言。色處不虛,虛處無色,兩間何有,假言極微,望色曰邊際,望虛曰鄰居;文字之精確雅馴,至此極矣。粗糙的說法往往引用科學,作爲唯物論的論據,事實卻是,科學至今的路向早已表明,科學不能、且無意于將精神歸結爲物質,科學不能、且無意于代替精神現象學,倒是科學對物質結構窮原竟委的探究,使得物質越來越不象物質了。借用標榜“中立一元論”的羅素的說法:“物質正在喪失其物質性,精神正在喪失其精神性。”小乘說“我空”,是空卻個體人的精神性;大乘又說“法空”,更空卻極微之類的物質性。但佛學並不主張另一種本體論(羅素則以所謂“原子事實”爲本體),或者說佛學的本體論就是一句話:無本體。

  唯識學區分“勝義有”和“世俗有”,很多時候也說“實有”和“假有”。唯識說理的要義在于免除“增減二執”:不知其假,而執假爲實,是爲“增執”;知其假,而承認假有,可免“減執”,“惡取空”就是一種“減執”。實有與假有、勝義有與世俗有,也並不總是非此即彼的劃分,就像家用電器上的鍵紐,有些是ON/OFF雙狀態,有些是區分較細的格檔,有些則是連續性的數字標度。這層意思在“心不相應行法”的建立上表現得十分明顯。相望于瓶、衣等決定是假非有的外境粗色,“得”、“非得”、“命根”、“衆同分”等等對說明唯識義理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應說爲有,但相望于心、心所法,以及按唯識理解的色法,則得、非得等又不如它們實有,應說爲假有。“心不相應行法”這個名稱,已經表明,這些“法”與其他林林總總的內識不同,內識總是在心、心所、色法的相應關系中生起的,而得、命根、衆同分等則不是;之所以稱爲“行法”,是因爲佛教早有“五蘊”之說,而這些“法”都可爲五蘊中的“行蘊”所攝。“行”者造作義,“心不相應行法”就是在心、心所、色法之“分位上假立”,造作而成的。造作可,執著造作,以爲實有,則不可。

  例如關于“得”,人們如成語所說“患得患失”,就是將“得”與“非得”執實了。小乘也執“得”與“非得”爲實,小乘有義還引經說:“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注:《直解》,第77頁。),以爲這些經文可以證明“得”有實體。《識論》破斥其“爲證不成”,經過一套嚴密的說辭後總結說;“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叁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叁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注:《直解》,第78頁。)成就(得)、不成就(非得)都是假立,功名利祿,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說什麼得不得?但是仍然對“得”與“非得”之類作一個安頓,將它們列爲“心不相應行法”,納入內識範圍,假有爲內識所變現的意思就突出了。又如關于“衆同分”(即衆生的共性),小乘也是引經說爲證。《識論》指出其“爲證不成”後,設言:“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注:《直解》,第80頁。),如果因爲衆生都有智力和語言而說衆生有共性,那又怎麼樣呢?回答極其巧妙:“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複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注:《直解》,第80頁。)如果智力和語言相同還不夠,必須另有共性爲其基礎,豈不是這個共性也須有別的共性爲其基礎嗎?這樣就陷入了無窮遞推,止于胡底?可見“同分”也就是某些事物的某些方面相同而已,“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注:《直解》,第81頁。),並非另外實有一個同分之體。小乘與大乘關于不相應行法的看法分歧,頗同于西方哲學史上唯實論與唯名論之爭。

  世親造《俱舍論》,已開列十四個不相應行法,造《百法明門論》,又增加至廿四個,《識論》行文中…

《唯識的結構——《成唯識論》初讀(陳克艱)》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