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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中的知识论(德澄法师)▪P3

  ..续本文上一页功用并不是根,不过识见物时要依根生起就是。在这项论诤中,无疑的,主张识见的占绝对的优势,不特俱舍论主同情识见家,大乘唯识学者更是站在识见这一立场。

  当知根是物质所构成功的,虽是最极微细的净色,但亦只具照镜的功能,就是映纳客观的影像,不但没有知觉的作用,亦不会了别客观的尘境。可是识就不然,它是生命体上的精神活动,不但具有知觉的功能,亦能了别客观的尘境。二者有着这样明显的差别,怎么可说根即是识?又怎么难以分别根识?(略)

  严格说来,唯识学上,确认能见事物的,是眼识不是眼根,眼根只为生起眼识的增上缘,其自身是机械的物质,虽有引导识种生起现行识的活动,但识毕竟还是由识种为自身的亲因缘而生起的。如果没有亲因缘的自身识种,仍然无法有其精神作用的现行,是以根是不同于识的。同时眼识还在眼根所映的色像上,变起眼识自己亲所缘的色境,这个色境是眼识自己所变现的,唯识学上说为眼识变现的相分,与眼识见分相对的,合此见相二分,皆是眼识自证分所变现的。自证分是见相的本体,见相是自证分的力用。如此说来,见相二分,原是浑然一体的,既不可执定对象是在身外,亦不可执定眼识是在身内,更不可执定眼识局限在视神经网。因为精神活动的心识,是卷舒自在无碍的,怎可像物质的眼根,有着局限与拘碍?是以识虽依根,但决不可说根即是识。如说电线能传电,但不能说电线就是电力,当知此中的电力比喻识,电线比喻根。如是根识的划分,不但凡夫外道不易辨别,就是愚法的声闻行人,亦错认第六识为根,不知根识各有种子现行的熏习,所以为说愚者难分识与根。[22]

  如此看来,大乘唯识的立场是“识见”的立场,是以“识”为能知,而不是“根”。上面讲到以“根”为代表心识的“意根”,而非物质的“五根”,其实也是一种以“识见”来会通“根见”的态度。如果从根见家的立场出发,以物质的“五根”为能见、能知,自然不会同意这样的看法。对于“根见”与“识见”的区别,法舫法师不可能不明白,但依然表明两种见解后却不加抉择、分辨,就有些令人费解了。而演培法师在《八识规矩颂讲记》中说过的另外一段话,似乎可以对这种态度给出一个答案:

  佛教学者所展开的根见识见的论诤,看来似乎是很简单的,但如以哲学的眼光来看这论题,无异就是唯物与唯心的论诤。如主精神是由物质所派生的,认为人们的心灵活动,不过是大脑小脑的灵活运动,亦即是由物质所产生的作用,离开了物质的肉体,别无所谓心识存在。出发于这一思想的,当然立在唯物论的阵线。依照他们的说法,吾人所有的视觉,不外是视神经的作用,亦即不外眼根的作用。这么一来,自与佛教根见家,走上同一路线。如主物质是由精神所派生的,认为冥顽无知的万物,都是心识之说变现的,亦即是由精神之所造成的,离开主观的精神,没有客观的物质。出发于这一思想的,当然立在唯心论的阵营。依照他们的说法,吾人所有的视觉,不是什么视神经的作用,而是具有觉知的眼识了别作用。这么一来,自与佛教识见家,走上同一路线。[23]

  至于“唯识学说一切所知境界皆唯识有,皆不离识。识是能知,一切境界是“所知”,一切境界,皆不离识,就是说明了“知”与“所知”的关系了”,以这段话来说明唯识中“能知”(识)与“所知”( 一切境界)的关系,明“万法唯识”之理,当然不算错。但“一切境界,皆不离识”是本体论的解释,而不是知识论的解释。知识论的解释,说的是“能知”与“所知”之间认知的关系;本体论的解释,则说的是“能知”与“所知”之间生成的关系。“一切境界,皆不离识”之所以是本体论的解释而不是知识论的解释,是因为这里并不是在说明“识”如何去认知“一切境界”的问题,而是在说明“一切境界”都是“识所变现”,“由识所生”的问题。有关“能知”(识)与“所知”(一切境界)关系的知识论的解释,将留在下面“认知的过程”一部分中再详细加以说明。

  此外法舫法师还认为:

  在唯识学上还有“量果”之说,谓量果(知识)是从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产生的结果。这量果是有体法,是存在的。不过,唯识学上特别注重说明关系一点罢了。[24]

  法舫法师把“量果”定义为“从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产生的结果”,从而以“量果”为“知识”。那么这种把“量果”等同于“知识”的看法,是因明的观点,似乎还需要加以进一步的说明。

  关于“能量”、“所量”与“量果”的说法,《成唯识论》中的说法是:

  一切唯有觉,  所觉义皆无;  能觉所觉分,  各自然而转。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证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无别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是故契经伽他中说。[25]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由此观之,“所量”为“相分”,“能量”为“见分”,“量果”为“自证分”是可以肯定的。这里是以“能量”为“见分”,而前面则提到是以“能知(能量)”为“心体”,为“自证分”,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其实前面提到的“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识”的分法,与现在“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是一致的,只不过强调的重点不同罢了。对“能知(能量)”是“见分”还是“自证分”的问题,要分开看。但就“能知(能量)”本身而言,从“合”的方面说,可以包括“自证分(体)”和“见分(用)”两部分。从“开”的方面说,则只是指“自证分(体)”或“见分(用)”的其中之一。就前一种“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识”的分法中,强调“知的作用(见分)”,那么“能知(能量)”就只能是“自证分”;而后一种“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中,强调“量果(自证分)”,那么“能量(能知)”就只能是“见分”。因此前后两种分法只是在对“能量(能知)”的开合中,强调的重点不同,所以并不矛盾。但“所量、能量、量果”中的问题在于,法舫法师以“量果”为“知识”,那就是以“知识”为“自证分”了。而依《成唯识论》“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那“知识”就是“相见所依自体”的“自证分”了。这样的结论,似乎很难令人接受。而法舫法师又说“这量果是有体法,是存在的”,这又似乎也是在强调“知识”作为“量果”就是“自证分”的结论。因此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量果”中“果”字的意思。依《成唯识论》“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这里的“果”应该理解为“体”。法舫法师以“从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产生的结果”来定义“量果”,很显然,这里的“果”字肯定不是“体”,而是“结果”的意思。法舫法师自己也明确表示““知识”既是一种结果(量果)”,由此可见法舫法师所定义的“量果”与《成唯识论》中的“量果”完全是两个概念。以“量果”为认知的结果,为“知识”,是可以的,这是因明的观点;以“量果”为“自证分”,为“体”,也是可以的,这是《成唯识论》的观点。但是以“量果”为“知识”,同时又说“量果是有体法,是存在的”就有疑问了,这是把“量果”在因明与《成唯识论》中的两个概念混淆了。这个问题在“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识”的分法中就不存在了,因为“知识”已经被单独列出来加以强调,所以就不会发生把两个概念混淆了的问题。所以相比较而言,“所知(相分)、能知(自证分)、知的作用(见分)、知识”的分法则更全面一些。那么作为“一种结果”(知识)的“量果”与作为“相、见所依”(自证分)的“量果”是什么关系呢?窥基法师在《因明入正理论疏》中有一段话是专门说明这个问题:

  论: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等执,境为所量,诸识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论主答云: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复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智知于彼。即此量智,能观能证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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