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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學中的知識論(德澄法師)▪P3

  ..續本文上一頁功用並不是根,不過識見物時要依根生起就是。在這項論诤中,無疑的,主張識見的占絕對的優勢,不特俱舍論主同情識見家,大乘唯識學者更是站在識見這一立場。

  當知根是物質所構成功的,雖是最極微細的淨色,但亦只具照鏡的功能,就是映納客觀的影像,不但沒有知覺的作用,亦不會了別客觀的塵境。可是識就不然,它是生命體上的精神活動,不但具有知覺的功能,亦能了別客觀的塵境。二者有著這樣明顯的差別,怎麼可說根即是識?又怎麼難以分別根識?(略)

  嚴格說來,唯識學上,確認能見事物的,是眼識不是眼根,眼根只爲生起眼識的增上緣,其自身是機械的物質,雖有引導識種生起現行識的活動,但識畢竟還是由識種爲自身的親因緣而生起的。如果沒有親因緣的自身識種,仍然無法有其精神作用的現行,是以根是不同于識的。同時眼識還在眼根所映的色像上,變起眼識自己親所緣的色境,這個色境是眼識自己所變現的,唯識學上說爲眼識變現的相分,與眼識見分相對的,合此見相二分,皆是眼識自證分所變現的。自證分是見相的本體,見相是自證分的力用。如此說來,見相二分,原是渾然一體的,既不可執定對象是在身外,亦不可執定眼識是在身內,更不可執定眼識局限在視神經網。因爲精神活動的心識,是卷舒自在無礙的,怎可像物質的眼根,有著局限與拘礙?是以識雖依根,但決不可說根即是識。如說電線能傳電,但不能說電線就是電力,當知此中的電力比喻識,電線比喻根。如是根識的劃分,不但凡夫外道不易辨別,就是愚法的聲聞行人,亦錯認第六識爲根,不知根識各有種子現行的熏習,所以爲說愚者難分識與根。[22]

  如此看來,大乘唯識的立場是“識見”的立場,是以“識”爲能知,而不是“根”。上面講到以“根”爲代表心識的“意根”,而非物質的“五根”,其實也是一種以“識見”來會通“根見”的態度。如果從根見家的立場出發,以物質的“五根”爲能見、能知,自然不會同意這樣的看法。對于“根見”與“識見”的區別,法舫法師不可能不明白,但依然表明兩種見解後卻不加抉擇、分辨,就有些令人費解了。而演培法師在《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過的另外一段話,似乎可以對這種態度給出一個答案:

  佛教學者所展開的根見識見的論诤,看來似乎是很簡單的,但如以哲學的眼光來看這論題,無異就是唯物與唯心的論诤。如主精神是由物質所派生的,認爲人們的心靈活動,不過是大腦小腦的靈活運動,亦即是由物質所産生的作用,離開了物質的肉體,別無所謂心識存在。出發于這一思想的,當然立在唯物論的陣線。依照他們的說法,吾人所有的視覺,不外是視神經的作用,亦即不外眼根的作用。這麼一來,自與佛教根見家,走上同一路線。如主物質是由精神所派生的,認爲冥頑無知的萬物,都是心識之說變現的,亦即是由精神之所造成的,離開主觀的精神,沒有客觀的物質。出發于這一思想的,當然立在唯心論的陣營。依照他們的說法,吾人所有的視覺,不是什麼視神經的作用,而是具有覺知的眼識了別作用。這麼一來,自與佛教識見家,走上同一路線。[23]

  至于“唯識學說一切所知境界皆唯識有,皆不離識。識是能知,一切境界是“所知”,一切境界,皆不離識,就是說明了“知”與“所知”的關系了”,以這段話來說明唯識中“能知”(識)與“所知”( 一切境界)的關系,明“萬法唯識”之理,當然不算錯。但“一切境界,皆不離識”是本體論的解釋,而不是知識論的解釋。知識論的解釋,說的是“能知”與“所知”之間認知的關系;本體論的解釋,則說的是“能知”與“所知”之間生成的關系。“一切境界,皆不離識”之所以是本體論的解釋而不是知識論的解釋,是因爲這裏並不是在說明“識”如何去認知“一切境界”的問題,而是在說明“一切境界”都是“識所變現”,“由識所生”的問題。有關“能知”(識)與“所知”(一切境界)關系的知識論的解釋,將留在下面“認知的過程”一部分中再詳細加以說明。

  此外法舫法師還認爲:

  在唯識學上還有“量果”之說,謂量果(知識)是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産生的結果。這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不過,唯識學上特別注重說明關系一點罷了。[24]

  法舫法師把“量果”定義爲“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産生的結果”,從而以“量果”爲“知識”。那麼這種把“量果”等同于“知識”的看法,是因明的觀點,似乎還需要加以進一步的說明。

  關于“能量”、“所量”與“量果”的說法,《成唯識論》中的說法是: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  各自然而轉。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叁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說。[25]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由此觀之,“所量”爲“相分”,“能量”爲“見分”,“量果”爲“自證分”是可以肯定的。這裏是以“能量”爲“見分”,而前面則提到是以“能知(能量)”爲“心體”,爲“自證分”,如何解釋這一問題?其實前面提到的“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與現在“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是一致的,只不過強調的重點不同罷了。對“能知(能量)”是“見分”還是“自證分”的問題,要分開看。但就“能知(能量)”本身而言,從“合”的方面說,可以包括“自證分(體)”和“見分(用)”兩部分。從“開”的方面說,則只是指“自證分(體)”或“見分(用)”的其中之一。就前一種“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中,強調“知的作用(見分)”,那麼“能知(能量)”就只能是“自證分”;而後一種“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中,強調“量果(自證分)”,那麼“能量(能知)”就只能是“見分”。因此前後兩種分法只是在對“能量(能知)”的開合中,強調的重點不同,所以並不矛盾。但“所量、能量、量果”中的問題在于,法舫法師以“量果”爲“知識”,那就是以“知識”爲“自證分”了。而依《成唯識論》“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那“知識”就是“相見所依自體”的“自證分”了。這樣的結論,似乎很難令人接受。而法舫法師又說“這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這又似乎也是在強調“知識”作爲“量果”就是“自證分”的結論。因此這裏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量果”中“果”字的意思。依《成唯識論》“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這裏的“果”應該理解爲“體”。法舫法師以“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産生的結果”來定義“量果”,很顯然,這裏的“果”字肯定不是“體”,而是“結果”的意思。法舫法師自己也明確表示““知識”既是一種結果(量果)”,由此可見法舫法師所定義的“量果”與《成唯識論》中的“量果”完全是兩個概念。以“量果”爲認知的結果,爲“知識”,是可以的,這是因明的觀點;以“量果”爲“自證分”,爲“體”,也是可以的,這是《成唯識論》的觀點。但是以“量果”爲“知識”,同時又說“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就有疑問了,這是把“量果”在因明與《成唯識論》中的兩個概念混淆了。這個問題在“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中就不存在了,因爲“知識”已經被單獨列出來加以強調,所以就不會發生把兩個概念混淆了的問題。所以相比較而言,“所知(相分)、能知(自證分)、知的作用(見分)、知識”的分法則更全面一些。那麼作爲“一種結果”(知識)的“量果”與作爲“相、見所依”(自證分)的“量果”是什麼關系呢?窺基法師在《因明入正理論疏》中有一段話是專門說明這個問題:

  論: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除伏難。謂有難雲:如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爲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量,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爲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複何爲量果?或諸外道等執,境爲所量,諸識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彼計神我爲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雲: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彼複問雲:何故即智複名果耶?答雲:夫言量果者,能智知于彼。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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