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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學中的知識論(德澄法師)▪P4

  ..續本文上一頁現,名而有顯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爲能量,雲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又名爲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爲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約叁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境故。今者大乘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爲境生識,是和緣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此自證分,亦名爲量。亦彼見分。或此相分,亦名爲量,不離能量故。如色言唯識。[26]

  呂澄在《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對這一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解釋:

  關于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複何爲量果?”諸外道難曰:“境爲所量,諸識爲能量,神我爲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産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叁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爲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爲相。“以證爲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略)[27]

  由此看來,說明這一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因明入正理論》中的一句話:“體不離用,即智名果”。這裏的“智”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是一種“體用合一”的表達方式。所以“智”不僅包括有“認知的對象”、“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且還包括了“認知的結果”。在“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中,“所量、能量、量果”都是“智”的內容。當“所量”、“能量”作爲“認知的對象”、“認知的作用”從“智”中分離出來後,“量果”就成了“智”的代表,包含了“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結果”兩個方面。這就是爲什麼“量果”會作爲“相、見所依”而成爲“自證分”的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量果”中作爲“認知的結果”的“知識”和作爲“認知的主體”的“自證分”可以混爲一談。如果明確把“量果”作爲“知識”來定義,那麼就應該與作爲“認知的主體”的“自證分”有所區別,否則就難免會犯以“知識”爲“有體法”的錯誤。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對“智”的內容重新加以分析,以“能量”爲“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量果”只單單是“認知的結果”。從大部分對“量果”概念的運用來看,都是把“量果”作爲“認知的結果”即“知識”來對待的。而只有在以“量果”爲“自證分”的時候,才會出現上述的“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裏,以“量果”爲“知識”是對的;以“量果”爲“自證分”也可以。但作爲“自證分”的“量果”是“有體法”,是“實法”;而作爲“知識”的“量果”則是“無體法”,是“假法”。所以,以“知識”爲“量果”而爲“有體法”就不對了,原因就是對作爲“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的兩個“量果”的概念沒有分清楚。如《佛光大辭典》中說:

  《成唯識論》卷二所立之叁量。即:(一)所量,指被測度量知之對象。(二)能量,指能夠用以量知者。(叁)量果,指所量知之結果。例如欲量知一織物,則織物爲所量,尺度爲能量,所量得之尺寸爲量果。《成唯識論》複基于此說,將心識之作用分爲四分,而以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分爲量果。[28]

  在這一段對《成唯識論》“叁量”的解釋中,作爲“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的兩個“量果”的概念就沒有說清楚。這裏的“自證分爲量果”,那麼這個“量果”是“相、見所依”的“體”,還是“所量知之結果”?如果是後者就不對了,所以容易讓人産生誤解。如果參照“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知識”,來對因明中的“能量、所量、量果”重新劃分,那麼首先就要對其加以明確定義,即以“能量”爲“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量果”則只是“認知的結果”(知識)。對于“能量”,則進一步以“量”作爲“認知的作用”從“能量”中分離出來,而單以“能量”作爲“認知的主體”來對待。這樣就可以把“能量、所量、量果”重新劃分爲“能量、所量、量、量果”,從而與“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知識”對應起來。這樣一來,前面提到的問題就不複存在了。

  四、認知的過程

  法舫法師認爲:

  “知識”既是一種結果(量果),這結果必有産生的因素,就是說知識是怎樣來的

  說明這一問題,是很費辭章的。大略言之:“知者(能知)按知的作用,發生于所知,以産生知識。”由此,可知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産物。譬如唯識上說眼識等,由九緣所生。“知”的綜合,“謂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即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藉“知”之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于是産生矣”。由此說,“知識的根本作用,就是綜合,概念就是綜合的結果。所以分析不是知識的根本目的,乃是達到綜合的手段”。這好像是法相與唯識對立一樣,綜合是緣起性、是唯識義;分析是緣生性、是法相義。分析法相是爲證知緣起唯識的真實性而已。“且“知”既是綜合先于分析,所以在知識上,則是幻多于真,所求的真理並不是積極地發見真實,乃是消極的破除幻誤,人類的知識乃是不斷的製造幻誤,又從而解破之”。佛學中“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是先有“此”,而後有“彼”的。在“此”上是綜合的,在“彼”上是可分析的。因爲人類不能了達這緣起性故,一切知識皆落于“虛妄分別”而不能證入真理。真理或真如性,是永遠如此的,只要破除妄執就能顯現了。[29]

  ““知者(能知)按知的作用,發生于所知,以産生知識。”由此,可知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産物”,以“ 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産物”這是對的,但卻說得過于簡單。依康德,“知的作用”可以分爲叁個層次,一個是感性層;第二是想象層;另一個是知性層。“所知”經感性層的直覺的綜合攝取(holding together)而呈現爲“雜多”(manifold),由想象層的綜合作用將感性層所綜合攝取的“雜多”重現出來,進而由知性層的綜合作用將想象層所重現的“雜多”統一起來,這就形成了客觀的知識。“所知”作爲被認知的對象,在感性層上,以由感性而發的時間與空間的形式而呈現。感性層上的“所知”,雖然可以被感知,但不能被決定,所以只是一個客觀的“未決定的對象”(undetermined object)。在想象層上,“所知”爲想象所重現,但因爲此時已經脫離了時間與空間的形式,因此不再是客觀未決定的對象,而是一個“主觀的表像”。在知性層上,想象層所重現的“主觀的表像”(subjective representtions),在由知性而發的法則性概念(範疇)的概括綜合下而成爲“決定的對象”(determined object),由此而來的知識就成爲了客觀的知識。依唯識,在認知過程的叁個層次上,感性層屬于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作用,想象層與知性層的作用是屬于第六意識的作用。與唯識不同的是,康德將感性、想象、知性做了明確的劃分,層次分明,先後有序。而依唯識,想象與知性都是第六意識的作用,想象的重現屬于“隨念分別”,這是以與意識相應的“念”心所爲體,所起明記過去經曆之事的追憶;知性的綜合屬于“計度分別”,這是以與意識相應的“慧”心所爲體,所起的判斷推理作用;另外還有“自性分別”,這是以“尋”或“伺”心所爲體,直接認識所對之境的直覺的作用。第六意識不僅可以單獨起作用(獨頭意識),而且也可以和前五識同時起作用(五俱意識),這是康德所沒有講到的。其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自性分別”,“自性分別”的作用是直覺的,第六意識的直覺作用很顯然不是感性的直覺,而是屬于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依康德,感性的直覺是呈現原則,而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是創造原則。人雖然具備感性的直覺,但並不具備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則只能歸屬于“上帝”,這個問題在下面“知識與八識心品”一部分中還會涉及到,這裏只是提一下。而唯識又以“五俱意識”一分通于非量(似現量),不用說,一分通于非量的“五俱意識”肯定是屬于凡夫了,這就間接的否認了凡夫具有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這一點就康德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的。接下來在法舫法師所引用的“謂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即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藉“知”之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于是産生矣”中,“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就是感性層的綜合;“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就是想象層重現的綜合;““知”之綜合”就是知性層統覺(apperception)的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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