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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P6

  ..续本文上一页解和议为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就的今天,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趋复杂,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突比较突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曾一度消失或在形式上比较隐蔽的部落习惯法又逐渐露出头角。民间运用习惯法私了诉讼、处理纠纷、调解矛盾的现象已公开化,甚至成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所遵循的法外之法,虽然有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严重干扰着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原则问题。

  因此,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协调,重视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全面科学地分析研究习惯法,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成分,丰富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当今我国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务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杨茂嘉在其所撰写《浅谈藏区部落习惯法合理因素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建议》一文中认为,藏族地区地处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经济、现代文化、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现代交通运输都相对落后。如何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赶上其他发达地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藏区人民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21世纪藏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藏区之大部地处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充分的民族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充分说明,少数民族在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建设事业中,拥有自治权、自主权、主动性、灵活性等有利条件。在现阶段,藏区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正确、全面地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自治制度和法律规范,充分而又正确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藏区各项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藏区的法制建设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发挥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科学地制定有关补充、变通的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政策措施,以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藏区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新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际环境和国内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中,加快发展藏区经济等各项事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选择。如果无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环境、新问题,就必然会延缓藏区发展的进度,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好新时期出现的群体性的矛盾与冲突,消除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寻求解决各种矛盾的最佳途径,科学有效地处理好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体现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代表藏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从藏区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利于奔小康目标的早日实现的,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策略。因此,当前藏区法制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中,应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实践“20字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广大群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同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权力,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推动和加快藏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保证,为西部大开发和藏区的经济以及我国全面的经济建设服务。

  在分析研究新时期藏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我们既不能脱离民族地区的实际,不能抛开民族历史文化的背景,同时又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解决民族地区各类问题和矛盾的正确答案。

  研究新时期藏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藏区习惯法是历史的产物,是藏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藏族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观念,且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的基本特征。

  习惯法是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群众监督、社会伦理、盟誓约定等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习惯法中既有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的诸多成分,又有图伯和西藏地方政权时期所颁行的法律政令的遗存和影子。所以,要正确认识习惯法在藏族社会存在的文化背景和必然性。

  藏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它的许多道德崇尚、宗教习俗、文化观念等构成了每个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观念,并以习惯法为载体传承下来,从而形成了特征鲜明的习惯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阶段,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研究工作则显得相对滞后而薄弱。现有的法律、法规既不能完全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也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法律要求,再加上个别地方的执法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因此,习惯法在很多地方便成了群众在协调各类矛盾冲突时的首选。

  藏族人民长期以来生活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现代法制文化落后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现代文明的冲击显得比较弱势,传统文化一直处于主流态势;逐水草放牧的生产方式和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格局,以及封闭落后的小农经济等,为习惯法的勃兴提供了条件和土壤。

  我们也要看到,习惯法与藏族的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交织在一起;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藏族传统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习惯法中有关生产的内容较多,对维护部落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仍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在修订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法时有必要进行研究、借鉴和参考。

  习惯法是藏族历史、文化的产物,它形成的地域特点、民族特点及时空差异,在参与整治和协调现今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引发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对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添了新的困难。因此,在正确分析习惯法赖以存在的文化背景以及藏族人民对传统文化难以割舍的心态的前提下,既要看到习惯法落后的一面,也要承认其中有合理成分的客观存在。我们应该去其糟粕,批判继承,积极引导那些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内容,丰富民族法制理论,使其为推进和完善藏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如习惯法规定: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每个成员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转让的权利。体现了看重生产秩序、要求行动统一、提倡互相帮扶的传统美德。对协调生产、维护部落内外的团结,以及增强群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习惯法中的禁猎规定,其主观本意出自佛教禁止杀生的教义,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效果。

  习惯法中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夫妻离异、子女抚养等的民事规范,体现了实行族外婚的科学性和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的合理平等原则。具有与现代法律思想和国家法律相一致的特点。

  改革开放后以来,藏区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农村牧区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这种生产形式和结构上的组合,对生活在地广人稀、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灾害频繁地区的抗御能力有限的农牧民来说,除了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生产协作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传统部落组织的产生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也为习惯法再度复兴提供了条件。由此引出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与冲突,国家社会主义大法于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即产生和谐互补,又产生诸多相排斥的矛盾。因此,给我们提出了如何解决、应对这一对对立统一矛盾问题的深刻思考。

  藏区习惯法对藏族社会影响之深、之大,还未曾有人对此作过系统的统计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学认识和研究,以及切合当地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工作也相当薄弱。为适应新时期西部大开发的经济建设之所需,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藏区习惯法的研究与法治教育工作。特别是民族干部不仅要学会本地的习惯法律文化,而且要善于使用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要结合实际,热爱人民,立足藏区,面向全国。既要重视对习惯法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研究,又要重视为藏区社会安定和藏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既重视科研的实际应用成果,又重视德才兼备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文明的智力支持。切实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和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在民族地区既要继承传统文明,又要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实践“20字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广大群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而使藏族传统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和谐建设能为现实的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摘自:《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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