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教戒律及其对藏族文化的影响》)。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制定的“善净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础上加上尊父、敬母、礼待出家人、尊重长辈、知恩图报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条而成。后来又进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除了“善净人道十六法”外,其余的法律条文也有诸如褒奖英雄、贤哲和善良之人,谴责懦夫、恶人和违法者等既是社会伦理道德又是国家法制的内容。作为图伯建国后的立国纲要的“三十六律制”之一的“六大法要”中就明文规定要“奉行十善,舍弃非十善”,可见,上述法律和行为准则已成为图伯君民共同认可的言行规范。
自松赞干布订立“十善法”为立法依据,“善净人道十六法”为道德标准后,历代图伯赞普不但原则奉行而且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其核心宗旨则始终坚持和谐社会为惟一目的。到了赤松德赞时,虽然没有以法令的强制形式来颁布新的人伦法则,但我们可以从《五部遗教》中的《讲述人道时期》一章中看到,这一时期的伦理道德准则已较松赞干布时期更为具体详细,涉及面也更广。到了近代,十三世达赖喇嘛曾亲撰《佛法十善及善净人道十六法》一书,仍把“十善”作为“一切僧俗人等所应实践的根本准则”。
把佛教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之本和道德标准,起到了“对善褒奖,对恶惩处,抑强扶弱”的功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阶级矛盾,有利于巩固农奴主阶级的统治。因为佛教的劝化作用,这一时期的伦理道德标准中已见不到藏人早期所崇尚的勇,武之风,而代之以慈悲、行善、知足、宽容的中庸之道,社会风尚也随之有了明显的改善。
这种伦理思想在此后的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如噶举教派的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坚赞制定的十五条法律;第悉藏巴噶玛丹迥旺波制定的《十六大法典》;五世达赖喇嘛阿旺·洛桑嘉措时制定成新的法律十三条等各项法规;乃至德格土司的十三条成文习惯法这样的地方部落的法规中也有藏传佛教戒律的深刻影响,藏传佛教戒律的影响在所有各项法规之间的横向相互联系及纵向前后延续中如影随形地直现在人们的眼前。
继五世达赖喇嘛时期(17—18世纪)的《十三大法典》之后,包括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习惯法等所有藏区部落习惯法在内,藏族近代历史上再也没有出现重新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典的情况,各地法规基本以上述《十三大法典》等传统地方法规为执法依据的渊源,犹如民间俗法保留了血亲复仇、杀人赔命价、神判发誓等部落民间俗法同样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响。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图伯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即毙命赔命价;偷盗加倍还、妄言勒于誓、夺妇付身价。 “四法”显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
综上所述,在藏族传统习惯法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即:
l。藏传佛教伦理的具体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成文习惯法法规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据;在具体内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图伯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 “十善”等条文。后期的法典如《十六大法典》、 《十三大法典》等则不再照搬戒律条文,而是将戒律的精神融人了法律的条款中。
2.藏族成文习惯法反映了历代藏族传统习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3.藏族成文习惯法中也有借鉴国内其他兄弟民族习惯法规的可应用条款。
4.用以约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强制形式来制约图伯全体国民的言行和一切社会生产活动,宗教政治化的倾向明显的这一特点一直延续融人到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
5. 图伯早期的律法乃至当今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全面综合的法律和习惯法,因此在现在的藏区已经演变出现了习惯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规等融合的现象,很难严格区分。
6.佛教的理论,尤其是佛教戒律已成为统治阶级制定律法的指导思想,有些法律条款甚至就是佛教戒律的照搬。佛家的行为准则已成为图伯君臣百姓共同奉守的金科玉律,法律习惯的是非标准源与佛教的善恶戒律在好多方面融为一体,很难严格区分。
7. 当地以及藏区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习惯仍未摆脱特殊的传统历史法律文化特色的影响,例如“对神盟誓”的习惯制度仍广泛流行,符合传统习惯的血亲复仇仍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
8.松赞干布以及其后的历代西藏地方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法律,在广大藏区的仍得以各种形式而得到继承实施,并有所变化发展。
9.藏族传统习惯法律文化无论从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都受到了佛教及其戒律的直接影响。同时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从而使佛教伦理价值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真假、美丑、善恶、好恶来作为评判一切的最终根据,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藏地成为了享誉国内外的,具有人文、自然双重价值的旅游、观光的朝圣地;成为人间的最后“净土”。
三、藏族地方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延生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据一世达赖喇嘛根敦珠巴所着的《毗奈耶经广因缘集》(legs par gsungs pa dam pa”i chos a”dul ba”i gleng gzhi dang rtogs pa brjod pa lungsde bzhi kun las btus pa rin po che”i i hig )载,释迦牟尼在世时,有一次,众比丘因应该以什么作为礼敬的标准而众说纷纭。释迦牟尼教导说应向长者礼敬,并讲说其因缘。原来有松鸡、野兔、猴子和大象在森林中和睦相处。他们以见到一棵树的生长情形的先后为标准列出长幼顺序,以松鸡为最长,下面按顺序分别为野兔、猴子、大象。从此,年幼者向年长者礼敬,并以敬语称呼长者,相处更加和谐。他们并不因此而满足,又以戒杀生、戒偷盗、戒邪淫、戒说谎、戒饮酒等“五戒”来要求自己的同类和所有动物。从此,该地风调雨顺,生态平衡,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该地的国王经仙人指点,得知此乃缘于四个动物倡导互敬礼让,和谐相处之风的功劳,便从此在该国也倡扬“五戒”之行,以至整个世界大多数人都遵行不悖,因而都获得往生三十三天的境界。当时的松鸡便是释迦牟尼,野兔即为舍利弗,猴子是目犍连,大象是大迦叶。释迦牟尼通过这个本生故事教导众比丘要对长者行礼、用敬语。如果不这样做就不会令众人皆奉行的佛法发扬下去,既而无法获得解脱和涅架。实际上,释迦牟尼通过这个故事讲述了僧团和合、社会和睦以及生态和谐的重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一个群体中长幼有序,互敬礼让,奉持“五戒”。表现这个故事的《四祥瑞图》 (mthunpaspun)是藏族百姓至今仍最爱张贴和绘制的家庭装饰之一,图中所表现的伦理道德更是藏人千百年来奉行不悖的生活礼仪准则,由此发展而来的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和有学问之人、孝敬父母、宽容谦让、知足有节、诚实自谦等美德更是成为藏人普遍具备的优秀传统。佛教的道德哲学和藏人的生活伦理达到完美的统一,外在的行为规范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逐渐变成了内在的文化心理特质。藏民族从此逐渐在心理上树立起一种以积极的人世和出世、自我解脱和利众度他的不二思想为终极目标的人生价值的最高理想境界,其深刻的影响力至今仍可清晰地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及藏人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上清晰反映出来。这种文化习惯自然也能成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的良好助缘。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延生和发展,而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保障,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样孕育出了绚丽多彩的奇葩。藏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传统的习惯法中的优秀成分同样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和平安宁,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古代图伯建国时期,其政治体系的建构(君臣、臣臣之间以古老的承诺盟誓维系忠义关系)在统一图伯诸部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后制定的相关法律不能适应图伯帝国末期社会变革后的经济建设和政治重建的需要,各种社会矛盾空前爆发,进而一些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矛盾及发展需要的社会制度遭到了空前的践踏,导致社会动乱,最终导致了图伯帝国的崩溃。现在藏区的部分民间虽然以各种形式保留继承了图伯帝国的原始法律习惯中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的同时,现今的藏区民间习惯法中也渗入了一些不够科学的法律习惯,给个人、家庭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灾难,加剧了藏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为了避免民间习惯法的法律效力本身局限性所具有的消极面,民间习惯法不应该单独承担处理自己无能为力的重特大案件,否则容易给社会及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和精神伤害。尤其是牵涉到杀人、伤害、偷盗等刑事案件及重特大民事案件时,应交国家法律强制机关直接依法处理,民间习惯法起一定的调解作用的积极因素也是不容忽视,对于较轻的民事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朋友、民间长老、喇嘛等层层调…
《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