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教戒律及其對藏族文化的影響》)。據《賢者喜宴》記載,當時製定的“善淨人道十六法”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礎上加上尊父、敬母、禮待出家人、尊重長輩、知恩圖報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條而成。後來又進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除了“善淨人道十六法”外,其余的法律條文也有諸如褒獎英雄、賢哲和善良之人,譴責懦夫、惡人和違法者等既是社會倫理道德又是國家法製的內容。作爲圖伯建國後的立國綱要的“叁十六律製”之一的“六大法要”中就明文規定要“奉行十善,舍棄非十善”,可見,上述法律和行爲准則已成爲圖伯君民共同認可的言行規範。
自松贊幹布訂立“十善法”爲立法依據,“善淨人道十六法”爲道德標准後,曆代圖伯贊普不但原則奉行而且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相關內容,其核心宗旨則始終堅持和諧社會爲惟一目的。到了赤松德贊時,雖然沒有以法令的強製形式來頒布新的人倫法則,但我們可以從《五部遺教》中的《講述人道時期》一章中看到,這一時期的倫理道德准則已較松贊幹布時期更爲具體詳細,涉及面也更廣。到了近代,十叁世達賴喇嘛曾親撰《佛法十善及善淨人道十六法》一書,仍把“十善”作爲“一切僧俗人等所應實踐的根本准則”。
把佛教的“五戒”、“十善”作爲立法之本和道德標准,起到了“對善褒獎,對惡懲處,抑強扶弱”的功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階級矛盾,有利于鞏固農奴主階級的統治。因爲佛教的勸化作用,這一時期的倫理道德標准中已見不到藏人早期所崇尚的勇,武之風,而代之以慈悲、行善、知足、寬容的中庸之道,社會風尚也隨之有了明顯的改善。
這種倫理思想在此後的曆代西藏地方政府如噶舉教派的帕木竹巴大司徒绛曲堅贊製定的十五條法律;第悉藏巴噶瑪丹迥旺波製定的《十六大法典》;五世達賴喇嘛阿旺·洛桑嘉措時製定成新的法律十叁條等各項法規;乃至德格土司的十叁條成文習慣法這樣的地方部落的法規中也有藏傳佛教戒律的深刻影響,藏傳佛教戒律的影響在所有各項法規之間的橫向相互聯系及縱向前後延續中如影隨形地直現在人們的眼前。
繼五世達賴喇嘛時期(17—18世紀)的《十叁大法典》之後,包括德格土司十叁條成文習慣法等所有藏區部落習慣法在內,藏族近代曆史上再也沒有出現重新大規模製定新的法典的情況,各地法規基本以上述《十叁大法典》等傳統地方法規爲執法依據的淵源,猶如民間俗法保留了血親複仇、殺人賠命價、神判發誓等部落民間俗法同樣受到佛教戒律思想的影響。如《果洛舊製中的部落法規》不僅在開篇就提到圖伯贊普以“十善法”爲法製之本的功德,並且在“治理內部法”中有稱爲“四法”的斷訟之准,即斃命賠命價;偷盜加倍還、妄言勒于誓、奪婦付身價。 “四法”顯然是源于佛教戒律的“四根本戒”。
綜上所述,在藏族傳統習慣法的發展概況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特點,即:
l。藏傳佛教倫理的具體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成文習慣法法規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據;在具體內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圖伯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 “十善”等條文。後期的法典如《十六大法典》、 《十叁大法典》等則不再照搬戒律條文,而是將戒律的精神融人了法律的條款中。
2.藏族成文習慣法反映了曆代藏族傳統習慣法律文化的主要內容;
3.藏族成文習慣法中也有借鑒國內其他兄弟民族習慣法規的可應用條款。
4.用以約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爲國家大法的強製形式來製約圖伯全體國民的言行和一切社會生産活動,宗教政治化的傾向明顯的這一特點一直延續融人到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之中。
5. 圖伯早期的律法乃至當今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全面綜合的法律和習慣法,因此在現在的藏區已經演變出現了習慣法、禁忌、道德、宗教教規等融合的現象,很難嚴格區分。
6.佛教的理論,尤其是佛教戒律已成爲統治階級製定律法的指導思想,有些法律條款甚至就是佛教戒律的照搬。佛家的行爲准則已成爲圖伯君臣百姓共同奉守的金科玉律,法律習慣的是非標准源與佛教的善惡戒律在好多方面融爲一體,很難嚴格區分。
7. 當地以及藏區的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習慣仍未擺脫特殊的傳統曆史法律文化特色的影響,例如“對神盟誓”的習慣製度仍廣泛流行,符合傳統習慣的血親複仇仍被認爲是正當合理的。
8.松贊幹布以及其後的曆代西藏地方政府所製定的一系列地方法律,在廣大藏區的仍得以各種形式而得到繼承實施,並有所變化發展。
9.藏族傳統習慣法律文化無論從內在指導精神還是外在表現形式上看,都受到了佛教及其戒律的直接影響。同時曆代西藏地方政府借助法律這種強製手段,從而使佛教倫理價值的行爲規範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習慣于以佛教思想的真假、美醜、善惡、好惡來作爲評判一切的最終根據,從而形成了慈悲爲懷、寬容相待、誠實公正的社會風氣,“封山封林、禁獵野生動物”.的規定使藏地成爲一個生態平衡、人與動物和諧相處、未受人爲汙染的良好生態環境;因此藏地成爲了享譽國內外的,具有人文、自然雙重價值的旅遊、觀光的朝聖地;成爲人間的最後“淨土”。
叁、藏族地方傳統法律文化與社會的和諧相處
我國的社會主義製度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延生和發展,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地區的法製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族地區的法製建設,對鞏固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維護祖國的統一,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具有重大的曆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據一世達賴喇嘛根敦珠巴所著的《毗奈耶經廣因緣集》(legs par gsungs pa dam pa”i chos a”dul ba”i gleng gzhi dang rtogs pa brjod pa lungsde bzhi kun las btus pa rin po che”i i hig )載,釋迦牟尼在世時,有一次,衆比丘因應該以什麼作爲禮敬的標准而衆說紛纭。釋迦牟尼教導說應向長者禮敬,並講說其因緣。原來有松雞、野兔、猴子和大象在森林中和睦相處。他們以見到一棵樹的生長情形的先後爲標准列出長幼順序,以松雞爲最長,下面按順序分別爲野兔、猴子、大象。從此,年幼者向年長者禮敬,並以敬語稱呼長者,相處更加和諧。他們並不因此而滿足,又以戒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說謊、戒飲酒等“五戒”來要求自己的同類和所有動物。從此,該地風調雨順,生態平衡,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該地的國王經仙人指點,得知此乃緣于四個動物倡導互敬禮讓,和諧相處之風的功勞,便從此在該國也倡揚“五戒”之行,以至整個世界大多數人都遵行不悖,因而都獲得往生叁十叁天的境界。當時的松雞便是釋迦牟尼,野兔即爲舍利弗,猴子是目犍連,大象是大迦葉。釋迦牟尼通過這個本生故事教導衆比丘要對長者行禮、用敬語。如果不這樣做就不會令衆人皆奉行的佛法發揚下去,既而無法獲得解脫和涅架。實際上,釋迦牟尼通過這個故事講述了僧團和合、社會和睦以及生態和諧的重要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在一個群體中長幼有序,互敬禮讓,奉持“五戒”。表現這個故事的《四祥瑞圖》 (mthunpaspun)是藏族百姓至今仍最愛張貼和繪製的家庭裝飾之一,圖中所表現的倫理道德更是藏人千百年來奉行不悖的生活禮儀准則,由此發展而來的尊老愛幼、尊敬師長和有學問之人、孝敬父母、寬容謙讓、知足有節、誠實自謙等美德更是成爲藏人普遍具備的優秀傳統。佛教的道德哲學和藏人的生活倫理達到完美的統一,外在的行爲規範經過漫長的曆史進程,逐漸變成了內在的文化心理特質。藏民族從此逐漸在心理上樹立起一種以積極的人世和出世、自我解脫和利衆度他的不二思想爲終極目標的人生價值的最高理想境界,其深刻的影響力至今仍可清晰地從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及藏人生活中的點滴小事上清晰反映出來。這種文化習慣自然也能成爲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的良好助緣。
我國的社會主義製度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延生和發展,而社會主義法製作爲實現共産主義理想的保障,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同樣孕育出了絢麗多彩的奇葩。藏區作爲我國社會主義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傳統的習慣法中的優秀成分同樣爲社會主義大家庭的和平安甯,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
在古代圖伯建國時期,其政治體系的建構(君臣、臣臣之間以古老的承諾盟誓維系忠義關系)在統一圖伯諸部的軍事行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此後製定的相關法律不能適應圖伯帝國末期社會變革後的經濟建設和政治重建的需要,各種社會矛盾空前爆發,進而一些不能適應當時社會矛盾及發展需要的社會製度遭到了空前的踐踏,導致社會動亂,最終導致了圖伯帝國的崩潰。現在藏區的部分民間雖然以各種形式保留繼承了圖伯帝國的原始法律習慣中很多具有積極意義的內容的同時,現今的藏區民間習慣法中也滲入了一些不夠科學的法律習慣,給個人、家庭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災難,加劇了藏區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所以,爲了避免民間習慣法的法律效力本身局限性所具有的消極面,民間習慣法不應該單獨承擔處理自己無能爲力的重特大案件,否則容易給社會及當事人個人及家庭帶來無法估量的經濟和精神傷害。尤其是牽涉到殺人、傷害、偷盜等刑事案件及重特大民事案件時,應交國家法律強製機關直接依法處理,民間習慣法起一定的調解作用的積極因素也是不容忽視,對于較輕的民事案件,根據實際情況,由朋友、民間長老、喇嘛等層層調…
《試談藏族成文習慣法規的曆史淵源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的內在關系》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