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处理佛教事务之用。
在这一时期图伯建立了僧官制度来管理佛事,这一制度在吸取中土僧官制度的基础上又有创新与发展,在赞普王庭设有最高僧官佛教宗师,在中心卫地及各边地派有规范师,以下又有寺院供应及住持长老等基层僧官,在新占领的河陇地区各州则有以都教授(都僧统)为首的各级僧官,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僧官体系,它对后来归义军、西夏、元的僧官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后宏期时确立的政教合一的政治模式奠定了历史依据。
图伯王朝崩溃至萨迦王朝建立之间的几百年中,兴起了许多大小不同的教派,僧人对当地世俗政务发挥着主导权的作用。萨迦派借助蒙古汗王的支持而建立统领全藏的萨迦王朝政权后,藏族历史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从此正式形成。藏传佛教作为大乘佛教的传承,十分强调以大乘菩萨戒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而大乘菩萨戒又是一种不同于小乘别解脱戒,讲究发心和方便,灵活而不拘泥于教条的戒律。只要是出于利益众生、宏扬佛法的动机,一切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是合理的。要想使雪域众生免遭劫难,佛法得以继续宏扬,担负起政教大业,这是符合佛教戒律思想的。从萨迦王朝开始,至帕竹政权,五世达赖喇嘛建立甘丹颇章政权,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建立噶厦政府,政教合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这种政治形式最终对藏族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个时期的宗教领袖人物也在修佛的同时行使着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着藏族人民的历史命运。这种影响在当今的藏区社会中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或大或小地继续存在着。
从僧人的经济生活看,藏传佛教的出家僧众当中的主体是比丘。“比丘”一词的本义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萨)乞善,向下(众生)乞食。古印度释迦牟尼时代,比丘们不从事生产劳动,而以向俗人化缘和接受布施作为生活的来源。在戒律中“不受纳金银”的规定始终是争论的焦点, “十非法事”导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对“受蓄金银”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传人藏地后,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赤松德赞时期,藏地出现首批出家僧人。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他下令从今往后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库供应,并且发给一定数量的薪金。后来,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议下,赞普又下令规定僧人的食具不与君臣相混,另从法律上定三户庶民赡养一僧,将权力交给僧人,朝廷不管理属于僧人的民户和土地。在桑耶寺建成之后,顿渐之诤之前(约779—792年)。 《贤者喜宴》还记载了图伯政权对佛教宗师提供优厚给养的情况: “《拔协》有载:此后……每年每月供给佛教宗师。青稞七十五克,并以众多衣服作为利益之根本(赐予之),即(每年)每人一套衣服,香料酥油一千一百两、马一匹、纸四册(卷)、墨三锭、充足的食盐。”另外在图伯时期的碑铭中还记载有“世尊教法堪布”,立于赤德松赞统治时期(798—815)的《噶迥寺建寺碑》 (rgyal sde skar chung lhakhang gi rdo ring gi yi ge)云:“蕃地全境(人民)亦应学习正法,……上起蕃地贵胄上流,下至蕃地庶民黔首,其人解脱之门径,无论何时,永不阻塞,虔诚信奉之徒,悉令解脱。其中,有宿惠者,下诏任命为世尊之教法堪布,堪布等人须遵行经教之一切仪规。任命善知识讲授经籍并作主持。”赤德松赞于王室危难之秋,在佛教徒拥护下获取王位,为酬劳佛徒,乃于拉萨河对岸修建噶迥多英佛寺,并与臣工贵族宣誓立盟,保护佛教。他明确规定全体臣民必须信奉佛教,以佛教徒中智慧高深者为“世尊教法堪布”,以精通佛法者为寺院主持,讲授佛经。这里的“世尊教法堪布”又见于立于赤祖德赞时期(815——836)《楚布江浦建寺碑》(mtshur phu”i rdo ring
gi yi ge):“供养神殿之顺缘财产清册及迥向功德文书,节目正文置于世尊教法堪布(亲教师)之前,副本赐予温江岛神殿之供应长老及主持执事。与此副本相同之另一抄本,存诸本殿,如此颁诏矣。”
到赤热巴巾时期规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给,即“七户养僧制”。
逐渐形成了西藏三大经济体系之一的强大的寺院经济体系,为实现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当今藏区社会除了寺庙本身的集体收人能解决僧人的部分生活外,主要靠僧人的家人来供养。
比较图伯三代法王与阿育王的治国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惊人的相同之处。即他们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论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针,所有其他的文化教育理念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二)藏传佛教戒律对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影响
藏族传统法律的出现,据《贤者喜宴》载e,“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图伯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大萨遮尼干子所说经》中提出了佛教式的司法方法: “欲治彼恶行众生,先起慈心,智慧观察思维五法,然后当治。何等为五
一者依实非不实,二者依时非不时,三者依义非不义,四者依柔软语非粗犷语,五者依慈心非嗔心。”主张废弃“割截手脚眼耳鼻舌”之刑,而应“依于大慈大悲之心,禁闭牢狱,枷锁打缚,种种呵责,夺取资生驱控他方,为令改悔””。这显然是一种将佛教所信仰的理性判断事物的态度作为司法的依据。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图伯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图伯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1.《王廷十万法》(《行政、军事法》)、2.《十万顶具鹿之法》(《度量法》)、3.《论常道德准则》(《道德法》)、4.《强弱诉决之法》(《审判法》)、5《权势决断之法》(《刑法》)、6.《国库修内之法》(《民法》)等六大法。《论常道德准则》(《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善净人道十六法等共计三十八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这当中的前五条又被称为“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条”包括三不做、三做、三褒奖、三谴责、三不迫害,其内容主要为君臣、百姓分别应守持的社会道德法律的行为规范。
据《西藏王臣记》载,赤热巴巾时期的法律“大体内容有三十二制,其中第十九制为根本大法”,大法中有“王位最尊法、金色鹿形法、王朝范例法、审讯定案法、三宝宗教法、王妃内庭法等六法ue。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图伯王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伯王朝崩溃后,小邦割据,但是传统习惯法律并没有废弛。据说萨迦王朝时期依照蒙古法律立过法,既无文字记录,也无多少影响。帕竹政权时期,作为一名宗教政治家,绛曲坚赞在自己的首府乃东,司徒自奉甚谨严,过午不食,不饮酒,为僧俗之表率,莫不尊为法王,实际上也过着宗教的生活。”大司徒绛曲坚赞认为萨迦王朝时期根据蒙古法律实行的杀人者偿命的死刑规定是造孽,为了以前图伯赞普以“十善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好规矩不废弛,他规定对杀人者罚命价,以使法律适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的实际。他将法律条文总结归纳为十五部分,制定了《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其中“英雄猛虎律”,虽然主要涉及军事问题和既涉及战略问题和战术问题,也涉及军队的思想建设问题,但还是以《根本说——切有部田比奈耶》(a·dulba rnampara·byed)中所说“智者须具备摧毁、极多施、引诱、辨别和完成部队诸项任务等五种能力”,释介对敌人的不战而胜原则,分化瓦解敌军的原则、将士同心战斗的原则等一些难得的军事经验,以及行军、布阵、军律、出击、战阵、防御、待敌之法等作了具体细节的描述。五世达赖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评价《青龙吼十五大法典》说:司徒欲以图伯先代法王所制十善法规作为准绳。若能如此遵行,则既不舍弃贫弱,又不纵容强悍,洞察真伪,分清皂白,则能使全藏安宁,虽老妪负金于途,亦可坦然无虑......有杀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尽等造罪之事,而行赔偿命价之法。诸如此等运用巧智做出详规,犹如展开洁白哈达笑迎远来佳宾。
可见,五世达赖喇嘛对大司徒绛曲坚赞修订法律的功绩是大加赞赏的。而《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订立确实对当时的藏族社会起到了良好的稳定作用。
第司藏巴噶玛丹迥旺波执政时期,又依据《青龙吼十五大法典》,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条“异族边区律”而订立了《十六大法典》。该法典的制定中详细叙述佛教戒律的相关内容尤为突出。阐述其立法的原则时引用了“四祥瑞”的故事,认为众人皆应知耻谦让,遵纪守法,这样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
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对《十六大法典》进行了又一次修订,保留了前三条法律,对后十三条予以补充修改后订立了《十三大法典》,内容上大同小异。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典中规定:对犯杀人罪者,依据十善法不杀生之戒和佛法对宝贵人身的珍惜,对杀人者不处以极刑,而代之以令其将所有财产同受害人尸体一同扔入水中之处罚。除狼之外,不准猎杀其他野生动物,封山封林等。
“松赞干布以“十善法”指导原则,制定了图伯立国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其中属强制执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则属社会伦理范畴”(德青所撰《藏传佛…
《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