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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藏族成文習慣法規的曆史淵源與藏傳佛教戒律之間的內在關系▪P4

  ..續本文上一頁處理佛教事務之用。

  在這一時期圖伯建立了僧官製度來管理佛事,這一製度在吸取中土僧官製度的基礎上又有創新與發展,在贊普王庭設有最高僧官佛教宗師,在中心衛地及各邊地派有規範師,以下又有寺院供應及住持長老等基層僧官,在新占領的河隴地區各州則有以都教授(都僧統)爲首的各級僧官,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僧官體系,它對後來歸義軍、西夏、元的僧官製度産生了深遠影響。爲後宏期時確立的政教合一的政治模式奠定了曆史依據。

  圖伯王朝崩潰至薩迦王朝建立之間的幾百年中,興起了許多大小不同的教派,僧人對當地世俗政務發揮著主導權的作用。薩迦派借助蒙古汗王的支持而建立統領全藏的薩迦王朝政權後,藏族曆史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製度從此正式形成。藏傳佛教作爲大乘佛教的傳承,十分強調以大乘菩薩戒作爲衡量一切行爲的標准。而大乘菩薩戒又是一種不同于小乘別解脫戒,講究發心和方便,靈活而不拘泥于教條的戒律。只要是出于利益衆生、宏揚佛法的動機,一切行爲都可以理解爲是合理的。要想使雪域衆生免遭劫難,佛法得以繼續宏揚,擔負起政教大業,這是符合佛教戒律思想的。從薩迦王朝開始,至帕竹政權,五世達賴喇嘛建立甘丹頗章政權,七世達賴喇嘛時期建立噶廈政府,政教合一製度逐步走向成熟,這種政治形式最終對藏族社會曆史發展的方向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個時期的宗教領袖人物也在修佛的同時行使著世俗的政治權力,主宰著藏族人民的曆史命運。這種影響在當今的藏區社會中仍然是不可忽視的、或大或小地繼續存在著。

  從僧人的經濟生活看,藏傳佛教的出家僧衆當中的主體是比丘。“比丘”一詞的本義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薩)乞善,向下(衆生)乞食。古印度釋迦牟尼時代,比丘們不從事生産勞動,而以向俗人化緣和接受布施作爲生活的來源。在戒律中“不受納金銀”的規定始終是爭論的焦點, “十非法事”導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對“受蓄金銀”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傳人藏地後,對這一問題采取了相應的做法。赤松德贊時期,藏地出現首批出家僧人。爲了解決他們的生活來源問題,他下令從今往後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庫供應,並且發給一定數量的薪金。後來,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議下,贊普又下令規定僧人的食具不與君臣相混,另從法律上定叁戶庶民贍養一僧,將權力交給僧人,朝廷不管理屬于僧人的民戶和土地。在桑耶寺建成之後,頓漸之诤之前(約779—792年)。 《賢者喜宴》還記載了圖伯政權對佛教宗師提供優厚給養的情況: “《拔協》有載:此後……每年每月供給佛教宗師。青稞七十五克,並以衆多衣服作爲利益之根本(賜予之),即(每年)每人一套衣服,香料酥油一千一百兩、馬一匹、紙四冊(卷)、墨叁錠、充足的食鹽。”另外在圖伯時期的碑銘中還記載有“世尊教法堪布”,立于赤德松贊統治時期(798—815)的《噶迥寺建寺碑》 (rgyal sde skar chung lhakhang gi rdo ring gi yi ge)雲:“蕃地全境(人民)亦應學習正法,……上起蕃地貴胄上流,下至蕃地庶民黔首,其人解脫之門徑,無論何時,永不阻塞,虔誠信奉之徒,悉令解脫。其中,有宿惠者,下诏任命爲世尊之教法堪布,堪布等人須遵行經教之一切儀規。任命善知識講授經籍並作主持。”赤德松贊于王室危難之秋,在佛教徒擁護下獲取王位,爲酬勞佛徒,乃于拉薩河對岸修建噶迥多英佛寺,並與臣工貴族宣誓立盟,保護佛教。他明確規定全體臣民必須信奉佛教,以佛教徒中智慧高深者爲“世尊教法堪布”,以精通佛法者爲寺院主持,講授佛經。這裏的“世尊教法堪布”又見于立于赤祖德贊時期(815——836)《楚布江浦建寺碑》(mtshur phu”i rdo ring

  gi yi ge):“供養神殿之順緣財産清冊及迥向功德文書,節目正文置于世尊教法堪布(親教師)之前,副本賜予溫江島神殿之供應長老及主持執事。與此副本相同之另一抄本,存諸本殿,如此頒诏矣。”

  到赤熱巴巾時期規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給,即“七戶養僧製”。

  逐漸形成了西藏叁大經濟體系之一的強大的寺院經濟體系,爲實現政教合一製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當今藏區社會除了寺廟本身的集體收人能解決僧人的部分生活外,主要靠僧人的家人來供養。

  比較圖伯叁代法王與阿育王的治國方法,我們可以發現許多驚人的相同之處。即他們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論作爲一項基本的治國方針,所有其他的文化教育理念都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

  (二)藏傳佛教戒律對于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具體影響

  藏族傳統法律的出現,據《賢者喜宴》載e,“吐彌等率領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義在吉雪尼瑪地方製定“圖伯法律二十部””。這二十條法律中前四條是依據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稱爲“戒惡”,即:1、殺人者償命,爭鬥者罰金;2、偷盜者除追還原物外加罰八倍;3、奸淫者斷肢並流放異地;4、謊言者割舌或發誓。其余十六條則爲世俗人倫法則,是依據“十善法”而訂立的,稱爲“勸善”。《大薩遮尼幹子所說經》中提出了佛教式的司法方法: “欲治彼惡行衆生,先起慈心,智慧觀察思維五法,然後當治。何等爲五

  一者依實非不實,二者依時非不時,叁者依義非不義,四者依柔軟語非粗犷語,五者依慈心非嗔心。”主張廢棄“割截手腳眼耳鼻舌”之刑,而應“依于大慈大悲之心,禁閉牢獄,枷鎖打縛,種種呵責,奪取資生驅控他方,爲令改悔””。這顯然是一種將佛教所信仰的理性判斷事物的態度作爲司法的依據。松贊幹布親自主持訂立了圖伯立國的“基礎叁十六製”,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內容比“圖伯法律二十部”更爲詳細,內容包括:1.《王廷十萬法》(《行政、軍事法》)、2.《十萬頂具鹿之法》(《度量法》)、3.《論常道德准則》(《道德法》)、4.《強弱訴決之法》(《審判法》)、5《權勢決斷之法》(《刑法》)、6.《國庫修內之法》(《民法》)等六大法。《論常道德准則》(《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條、七大法律和善淨人道十六法等共計叁十八條。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對“戒惡”四條的擴展,即:不殺生法、斷偷盜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說謊法、禁止飲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盜掘墳墓法等。這當中的前五條又被稱爲“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條”包括叁不做、叁做、叁褒獎、叁譴責、叁不迫害,其內容主要爲君臣、百姓分別應守持的社會道德法律的行爲規範。

  據《西藏王臣記》載,赤熱巴巾時期的法律“大體內容有叁十二製,其中第十九製爲根本大法”,大法中有“王位最尊法、金色鹿形法、王朝範例法、審訊定案法、叁寶宗教法、王妃內庭法等六法ue。法律的製定與實施,對圖伯王權的鞏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圖伯王朝崩潰後,小邦割據,但是傳統習慣法律並沒有廢弛。據說薩迦王朝時期依照蒙古法律立過法,既無文字記錄,也無多少影響。帕竹政權時期,作爲一名宗教政治家,绛曲堅贊在自己的首府乃東,司徒自奉甚謹嚴,過午不食,不飲酒,爲僧俗之表率,莫不尊爲法王,實際上也過著宗教的生活。”大司徒绛曲堅贊認爲薩迦王朝時期根據蒙古法律實行的殺人者償命的死刑規定是造孽,爲了以前圖伯贊普以“十善法”作爲立法依據的好規矩不廢弛,他規定對殺人者罰命價,以使法律適合藏族的傳統習慣和當時的實際。他將法律條文總結歸納爲十五部分,製定了《青龍吼十五大法典》,其中“英雄猛虎律”,雖然主要涉及軍事問題和既涉及戰略問題和戰術問題,也涉及軍隊的思想建設問題,但還是以《根本說——切有部田比奈耶》(a·dulba rnampara·byed)中所說“智者須具備摧毀、極多施、引誘、辨別和完成部隊諸項任務等五種能力”,釋介對敵人的不戰而勝原則,分化瓦解敵軍的原則、將士同心戰鬥的原則等一些難得的軍事經驗,以及行軍、布陣、軍律、出擊、戰陣、防禦、待敵之法等作了具體細節的描述。五世達賴喇嘛在《西藏王臣記》中評價《青龍吼十五大法典》說:司徒欲以圖伯先代法王所製十善法規作爲准繩。若能如此遵行,則既不舍棄貧弱,又不縱容強悍,洞察真僞,分清皂白,則能使全藏安甯,雖老妪負金于途,亦可坦然無慮......有殺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盡等造罪之事,而行賠償命價之法。諸如此等運用巧智做出詳規,猶如展開潔白哈達笑迎遠來佳賓。

  可見,五世達賴喇嘛對大司徒绛曲堅贊修訂法律的功績是大加贊賞的。而《青龍吼十五大法典》的訂立確實對當時的藏族社會起到了良好的穩定作用。

  第司藏巴噶瑪丹迥旺波執政時期,又依據《青龍吼十五大法典》,並在此基礎上加上一條“異族邊區律”而訂立了《十六大法典》。該法典的製定中詳細敘述佛教戒律的相關內容尤爲突出。闡述其立法的原則時引用了“四祥瑞”的故事,認爲衆人皆應知恥謙讓,遵紀守法,這樣才能使人民安居樂業,國家繁榮富強。

  五世達賴喇嘛時期,對《十六大法典》進行了又一次修訂,保留了前叁條法律,對後十叁條予以補充修改後訂立了《十叁大法典》,內容上大同小異。值得一提的是,該法典中規定:對犯殺人罪者,依據十善法不殺生之戒和佛法對寶貴人身的珍惜,對殺人者不處以極刑,而代之以令其將所有財産同受害人屍體一同扔入水中之處罰。除狼之外,不准獵殺其他野生動物,封山封林等。

  “松贊幹布以“十善法”指導原則,製定了圖伯立國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准則,其中屬強製執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則屬社會倫理範疇”(德青所撰《藏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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