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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P23

  ..续本文上一页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并请清净众,参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祇律』──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 (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阇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余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 [P387] 部中,如铜鍱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祇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说: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鍱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能的,任教诫者anusa^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38)。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39)。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 [P388] 。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40)。羯磨师举行羯磨。『四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师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rahonus/a^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僧祇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别,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僧祇律』是这样的(42):

  

  图片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P389]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祇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45);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么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别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 ─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后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P390] 。至少,『铜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

  

  

  注【46-001】『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6-002】『铜鍱律』「大品」(南传三‧八一──八二)。

  注【46-003】『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九八──九九)。

  注【46-004】『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九九──一00)。

  注【46-005】『铜碟律』「大品」(南传三‧一0一──一0二)。

  注【46-006】『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0三)。

  注【46-007】『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0四──一0五)。

  注【46-008】『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一一0──一一五)。

  注【46-009】『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注【4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0三0下)。这似乎指别行的授戒仪轨而说。

  注【46-01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上──下)。

  注【46-01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注【46-013】『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注【46-01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注【46-015】『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一五──一五九)。『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91] ──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0六下──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0中──一五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0三二中──一0四一上)。

  注【46-01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17】『十诵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注【46-018】『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注【46-019】『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注【46-0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注【46-02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2】『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上(大正四0‧二八下)。

  注【46-023】『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注【46-024】『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注【46-02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上)。

  注【46-026】『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

  注【46-027】『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8】『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弥沙 [P392] 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诵律』卷二一 (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注【46-029】『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0】『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1】『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注【46-032】『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注【46-03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注【46-034】『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大正四五‧九0七中──下)。

  注【46-035】『佛阿毗昙经』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注【46-036】『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注【46-037】比丘受具时,「和上先已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僧祇律』此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仅未明言戒师有二人。

  注【46-038】『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六0──一六二)。

  注【46-039】『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注【46-04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注【46-04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P393]

  注【46-042】『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注【46-04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注【46-044】『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注【46-04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 [P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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