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鍱律』作「障法」(26)。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图片
〔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买得6破得
5负债 6负债 2负债 10负债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阴谋王家
7父母许 5父母听 13父母听 12父母听
8年满二十 3年满二十 7年满二十 2年满二十
9衣钵具 4衣钵具 8衣钵具 14衣钵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净持戒如法还戒
14欲受戒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1跿职、贪污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鍱律』 [P382] 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么名字?和尚叫什么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于「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于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毗尼母经』、『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图片
〔四分律〕 〔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经〕
1 犯边罪 11灭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毁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污比丘尼 8污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净行
3贼心入道 7贼住比丘 9贼住 3自剃头
4坏二道 10越济人 6越济 4越济人
5黄门 8先来不能男 7非男 5黄门
[P383]
6杀父 l杀父 1杀父 6杀父
7杀母 2杀母 2杀母 7杀母
8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8杀阿罗汉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满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毗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于『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于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后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于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祇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祇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余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祇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这都与『僧祇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后,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祇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36);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37)。 [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