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實查問。二、如「清淨無遮法」,才引入僧(「十衆」)中,再在大衆前,作正式的查問。所問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叁難事」(21);『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分爲「十叁難」與「十遮」(22)。『十誦律』泛稱「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難事」(25);『銅鍱律』作「障法」(26)。成爲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問事項,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雖然說:「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27),指「十叁難」說;而在屏處問、大衆中問,卻沒有問到「十叁難」。所問的,是被稱爲「十遮」的,與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對列諸本(2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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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誦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買得6破得
5負債 6負債 2負債 10負債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陰謀王家
7父母許 5父母聽 13父母聽 12父母聽
8年滿二十 3年滿二十 7年滿二十 2年滿二十
9衣缽具 4衣缽具 8衣缽具 14衣缽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淨持戒如法還戒
14欲受戒
臨壇受具時所問的「遮法」,大體相同。『十誦律』的「奴」、「客作」、「買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類。而「官人」爲擅離職守而來出家的;「犯官事」,如!1跿職、貪汙等;「陰謀王家」,是政治犯:這叁者,都是王臣的類別。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銅鍱律』 [P382] 與『四分律』,問「是人否」,這是怕「非人」與「畜生」來受戒的意思。而『十誦律』與『五分律』,問:如曾經出家,有沒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這一問「遮法」,是與上面所說,「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中的第一類相當,而加上一些手續問題:如問:叫什麼名字?和尚叫什麼名字?有沒有衣缽?或(『五分律』)加問:有否(受)請了和尚?是否願意受戒。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問的遮法。
至于「十叁難」,是『四分律』所說,而實早見于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叁難」,是障礙受具的嚴重問題。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發現,也是要被「滅擯」的。傳說略有出入,今對列『四分律』、『毗尼母經』、『十誦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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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 〔十誦律〕 〔毘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經〕
1 犯邊罪 11滅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毀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汙比丘尼 8汙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淨行
3賊心入道 7賊住比丘 9賊住 3自剃頭
4壞二道 10越濟人 6越濟 4越濟人
5黃門 8先來不能男 7非男 5黃門
[P383]
6殺父 l殺父 1殺父 6殺父
7殺母 2殺母 2殺母 7殺母
8殺阿羅漢 3殺阿羅漢 3殺阿羅漢 8殺阿羅漢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惡心出佛身血 5惡心出佛身血 5惡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滿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從上面的對列看來,『毗尼母經』與『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項,『四分律』指「犯邊罪」,是過去曾經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經』,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沒有清淨受持。說一切有部本,『十誦律』標十叁事,而解說卻僅列十二,應是譯者的脫落了。(6)「先破戒」,應同于『毗尼母經』第一項。(11)「滅羯磨人」,指曾被滅擯,也就是出家而曾犯邊罪的。『毗尼母經』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滿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這二則,與「十叁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誦律』「受具足法」,沒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滅擯的)。說一切有部的「十叁人」,應如『十誦律』所說而加「畜生」。這「十叁難」或「十叁事」,也是古老的傳說,是嚴重的,要受滅擯的。在上面所列舉的叁類中,是屬于第二類與第叁類的。初期的問「遮法」,是第一類的;這可見叁類的敘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義。第二類等集成,也應該成爲「問遮」的內容,于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叁難」的查問了。
『僧祇律』與『根有律』所問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樣,有「十遮」與「十叁難」的分別。「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一、二、叁類集成時,『僧祇律』早就綜合爲「遮法」的內容(31)。全部二五事,實與『十誦律』的「遮道法」及「十叁事」的綜合相同,這是可以比對的。 Ⅰl父母聽不‧3衣缽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滿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誰‧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叁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負人債不‧23非王臣不‧24不陰謀王家不‧25汝無如是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養兒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壞比丘尼淨行不‧11非賊盜住不,12非越濟人不 ‧14不殺父不‧15不殺母不‧16不殺阿羅漢不,17不破僧不‧18不惡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與『十誦律』的問「遮法」相合。Ⅲ與『十誦律』的「十叁人」相合。第Ⅱ類,「求和尚未」,與『五分律』問「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從「賊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沒有參與羯磨的,名「自出家」。「養兒」,據『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聽」。在這「問遮法」中,「父母聽不」與「非養兒不」並列,顯然是多余的。又「是男子不」,與「非是不能男不」並列,也沒有必要。『僧祇律』的審問「遮法」,有參考『十誦律』而綜合的可能,應是譯者的意見。『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問「障法」,從「丈夫」到「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說一切有部授近圓羯磨儀範』,共叁叁問(34);『佛阿毗經』「出家相品」,共爲四0問(35)。這都與『僧祇律』、『四分律』一樣,綜合叁類中應查問的。這當然是叁類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問「遮法」的一般情況。
Ⅱ受具時「十衆現前」──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爲叁師、七證,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卻不是這樣,和尚是不在「十衆」以內的。『僧祇律』說:「和上在十人數,不名受具足」(36);這是和上不在十人數的明證。那十衆中的叁師是誰呢?『僧祇律』卷叁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說:
「和上尼已先與求衣缽,與求衆,與求二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衆僧」(37)。 [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無論是…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