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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P21

  ..续本文上一页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15):

  

  图片

   〔铜鍱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诵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别住] 2坏内外道

   2 重病[五种] 7重病[七种] 7重病[五种] 6重病[五种] 6重病

   3王臣 8属官 10官人

  [P375]

  

   4盗贼 6贼 4贼

   5笞刑‧烙刑

   6负债 2负债 5负债 4负债 4负债

   7奴仆 3奴 3奴 3奴 3奴

   8秃头冶工 4作人 9巧师家儿 5锻金小儿 5童子

   9不满二十 5不满二十 6不满二十 l不满二十 2不满二十

   10父母不许 9父母不听 8父母不听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许

   11无衣钵

   11黄门 18黄门 14黄门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贼住 20自剃头出家 13贼心入道 9贼住 9贼住

   21舍内外道 ( 2坏内外道) 11越济 12心乐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龙]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杀母 10杀母 16杀母 12杀母 13杀母

  [P376]

  

   15杀父 11杀父 17杀父 13杀父 14杀父

   16杀阿罗汉 12杀阿罗汉 18杀阿罗汉 14杀阿罗汉 15杀阿罗汉

   17污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边罪 19曾犯边罪 18犯边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聋哑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污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弥戒 30未受沙弥戒

   21不请和尚等 25不请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钵 28不具衣钵 (11无衣钵)

  [P377]

  

   21不称自名

   22不称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瞋恚‧强与

   29人不现前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后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鍱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屿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于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于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鍱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后)。「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鍱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毗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16)。说一切有部律,没有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17)。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l「坏比丘尼净行」;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四月别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脚等);14「陋形」(19)。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后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鍱律』也曾前后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别立「二根」,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于受具者的规定,近于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P380]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于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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