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在『四分律』中,製「說四依」,與受戒場所,都編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種種規定,現存的五部律,雖略有出入,而大體是非常接近的。現在分爲叁類,對列如下(15):
圖片
〔銅鍱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誦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別住] 2壞內外道
2 重病[五種] 7重病[七種] 7重病[五種] 6重病[五種] 6重病
3王臣 8屬官 10官人
[P375]
4盜賊 6賊 4賊
5笞刑‧烙刑
6負債 2負債 5負債 4負債 4負債
7奴仆 3奴 3奴 3奴 3奴
8禿頭冶工 4作人 9巧師家兒 5鍛金小兒 5童子
9不滿二十 5不滿二十 6不滿二十 l不滿二十 2不滿二十
10父母不許 9父母不聽 8父母不聽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許
11無衣缽
11黃門 18黃門 14黃門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賊住 20自剃頭出家 13賊心入道 9賊住 9賊住
21舍內外道 ( 2壞內外道) 11越濟 12心樂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龍]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殺母 10殺母 16殺母 12殺母 13殺母
[P376]
15殺父 11殺父 17殺父 13殺父 14殺父
16殺阿羅漢 12殺阿羅漢 18殺阿羅漢 14殺阿羅漢 15殺阿羅漢
17汙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汙比丘尼 8汙比丘尼 8汙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邊罪 19曾犯邊罪 18犯邊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聾啞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汙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彌戒 30未受沙彌戒
21不請和尚等 25不請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缽 28不具衣缽 (11無衣缽)
[P377]
21不稱自名
22不稱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瞋恚‧強與
29人不現前
有關(出家與)受具者的種種規定,在上列叁類中的第一類,是實際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一類。如「外道」來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別住」,經過短期的考驗,觀察他是否厭棄外道,而對佛法有真誠的信樂。「禿頭冶工」,各律都有類似的事緣。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來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爲他剃度了。他的父母來查問,都說不知道。後來被父母發見了,因而指責比丘們爲欺騙。因此規定:凡是來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許可」,公開的讓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許」,是不得出家。這叁類,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盜賊」、「不滿二十」,都是極一般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事項。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根有律』,沒有「王臣」與「盜賊」二事,與分別說部系律不同,這是值得研究的。『銅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叁類,『銅鍱律』有「叁十二種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嶼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類。『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壞內外道」,其他律部,都屬于第二類。這一類,相同的共七事。第二類,多少進入了理論階段。「黃門」,是性生理的病態者。「賊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濟」,是出入于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汙比丘尼」,是對清淨僧伽的嚴重惡行。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問題。佛製僧伽,爲人類而立製;「非人」、「畜生」,論理是不得受具,成爲僧伽成員的。「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稱爲「五逆」,可說罪大惡極。「殺母」、「殺父」、「殺阿羅漢」,已是極其少有的。而「破僧」與「出佛身血」,除了提婆達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這都是論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黃門」,而『銅鍱律』與『五分律』,又別立「二根」,可見這些部派,對病態性生理的重視。這一類,在佛法的修學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組織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進來,一旦發現,就要「滅擯」,逐出僧團。這一類,共同的有九事。第叁類,說一切有部律僅有叁事:曾經出家而「犯邊罪」──四根本罪,這是不得受具的。曾經犯了粗罪──「不見罪」、「不悔罪」、「惡見不舍」,爲僧伽所「舉」而不願接受處分,退道還俗,而現在又想出家受具的(這一種人,分別說部──叁律,都編在受具作法以後)。「汙染僧人」,是殘廢、畸形、太老,行動不能自主,也就是『銅鍱律』「叁十二人」之類。分別說部系律,涉及受具時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備,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彌戒」、「不請和尚」、「不乞戒」、「衣缽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隱處」、「眼見耳不聞處」、「界外」,都只是受戒者與「十衆」不現前的具體說明。這部分,「摩得勒伽」的『毗尼母經』,也有概略的說到(16)。說一切有部律,沒有這部分,而其實另外編集在「優波離問」(17)。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說,先對辨種種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與上第叁類所說相合。次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l「壞比丘尼淨行」;2「賊盜住」;3「越濟人」;4「五逆」(殺母……殺阿羅漢);5(六種)「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負債人」;9「病」(種種);10「外道」(四月別住);11「兒」(父母不聽);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腳等);14「陋形」(19)。這一四種的前六種,與上列的第二類相近。後八種,與上第一類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爲一類的(『銅鍱律』也曾前後二次說到)。如將這叁類合一,開「五逆」爲五種,那就共爲一六種,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沒有「畜生」與「非人」,更爲實際。沒有「盜賊」,又沒有別立「二根」,與說一切有部律相合。列舉的種種,重于受具者的規定,近于說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爲叁類,顯爲古型的,還不曾整理的情況。 [P380] 第叁部分,(臨壇)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儀範。『根有律出家事』,沒有這受具儀範部分。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可見受具儀範,根本說一切有部,是適應實際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敘述,各部律有詳有略;在實際作法時,各部派應都有圓滿的儀範。在這受具作法中,試舉兩點來觀察諸律的同異。
Ⅰ在受具時,有問遮難一項,這是資格的審查。一一查問,以確定是否合于受戒者的資格。審查資格,分爲二次:一、由屏教師在「眼見耳不聞處」,切…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