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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P20

  ..续本文上一页「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弥与依止,前后分列,不相连接。『四分』与『五分律』,也是参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弥悔」(2)。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编入「调伏法」的(3)。『四分律』又编入「调部」(4)。『十诵律』编入「毗尼诵」(5);又编在第一波罗夷戒中(6)。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弥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祇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夷学悔」(7)。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铜鍱律』属于「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这也是源于「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11)。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仪法」的(43)「礼足」;『毗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语」(12)。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于杂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鍱律』「仪法犍度」(13)。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 [P370] ,分别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事』(15)。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鍱律』虽编入「大犍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着(16)。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别的,只是对于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于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别说部。相关部分,简略的说到这里。

  

  

  注【45-001】『十诵律』「毗尼诵」,与『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同,仅缺「供养和尚」一项。

  注【45-002】『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注【45-003】『弥沙塞部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注【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注【4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P371]

  注【45-006】『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注【45-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一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注【45-008】『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注【45-009】『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中 )。『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注【45-01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0上)。

  注【45-01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注【45-012】『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诵律』 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四中)。

  注【45-013】『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一九)。

  注【45-014】『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注【45-015】『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三0一中──三0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 四‧三八一下── 三八二中)。 [P372]

  注【45-016】『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三九──三四0)。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虽分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毗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毗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后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种受具」(在边地,后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后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 [P373] 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于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于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与分别说系Vibhajyava^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新与古,那是制度的发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鍱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摄受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 [P374] 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5.制「十众受具」(6)。6. 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这一次第,显然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 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广如余说」(10)。但叙「十夏苾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 (11)。与『铜鍱律』同属分别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鍱律』还详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场所的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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