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受具」部分中間;尤某是沙彌與依止,前後分列,不相連接。『四分』與『五分律』,也是參差的編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這就是應用固有的資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時,沒有公認的,一定的適當地位,可以安插的關系。
此外的相關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還有「與學沙彌悔」(2)。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編入「調伏法」的(3)。『四分律』又編入「調部」(4)。『十誦律』編入「毗尼誦」(5);又編在第一波羅夷戒中(6)。其實,這也是從「摩得勒伽」來的,如『十誦律』(222)「波羅夷與學沙彌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羅夷學戒」;『僧祇律』「雜誦跋渠法」(19)「與波羅夷學悔」(7)。編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見。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則:1.下座恭敬上座,有叁獸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銅鍱律』屬于「臥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誦律』「臥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這也是源于「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叁獸本生;『十誦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編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見了。2.舊比丘與客比丘的禮敬,『五分律』編入「受戒法」(11)。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儀法」的(43)「禮足」;『毗尼母經』(74)「恭敬法」;『十誦律』(294)「共語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語」(12)。在各部律的集爲犍度部時,除『五分律』而外,這都保留于雜及威儀,如『十誦律』「雜誦」;『根有律』「雜事」;『四分律』「法犍度」;『銅鍱律』「儀法犍度」(13)。
說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較簡單的。原來有些資料 [P370] ,分別說部系編入受戒犍度,而『十誦律』與『根有律』,還是保存在固有的「雜誦」或「雜事」中。如和尚與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爲獨立的項目,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誦律』在「雜誦」末;『根有律』也在『雜事』(15)。在「受具足法」與「出家事」中,僅略爲提及。同樣的情形,『銅鍱律』雖編入「大犍度」,而在「儀法犍度」中,也照樣的保留著(16)。可見『十誦律』與『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簡略,不是別的,只是對于部分相關而非必要的,沒有編入而已。以編集的過程來說,受具足法的成爲犍度,起初應重于主體──受具足。在這點上,說一切有部律,是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還沒有到達犍度階段)。但「受具」與和尚有關;和尚又與教導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彌有關。一切類集在受戒犍度中,這就是重律的分別說部。相關部分,簡略的說到這裏。
注【45-001】『十誦律』「毗尼誦」,與『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同,僅缺「供養和尚」一項。
注【45-002】『四分律』卷叁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注【45-003】『彌沙塞部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注【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注【45-005】『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五上──中)。 [P371]
注【45-006】『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叁上──中)。
注【45-007】『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八下)。『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叁‧六0一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注【45-008】『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注【45-009】『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叁九下──九四0中 )。『十誦律』卷叁四(大正二叁‧二四二上──下)。
注【45-01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六下)。『薩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叁‧六00上)。
注【45-011】『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注【45-012】『摩诃僧祇律』卷叁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誦律』 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二下)。『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叁‧六0四中)。
注【45-013】『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叁‧叁00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五(大正二四‧叁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叁一中)。『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叁一九)。
注【45-014】『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注【45-015】『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叁‧叁0一中──叁0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五(大正二 四‧叁八一下── 叁八二中)。 [P372]
注【45-016】『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叁叁九──叁四0)。
第叁項 主體部分的論究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是「十衆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雖分爲「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滿、不清淨」四事;『毗尼摩得勒伽』爲:「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說「四種受具」(在「十衆受具」中,附有受戒儀軌);『毗尼母經』分二類的「五種受具」(實爲七種);『十誦律』與『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對明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然後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末了總結說:「是謂不名受具足。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將佛傳部分,相關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體部分,也只是專論「十衆受具」的,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的詳備說明而已。
首先,應確認僧伽中的「受具」事實。「十種受具」(在邊地,後通融爲「五衆」),爲出家而成爲僧伽成員,「受具法」的最後定製。從佛的製立以來,在次第完成的過程中。有「十衆受具」的事實,就有「十衆受具」的儀式(沒有文字紀錄,也有習例的一定軌式);這與有「說 [P373] 波羅提木叉」製,就有「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一樣。由于授戒者及受戒者,發現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製度,也就經不斷的增加條例,而日漸成爲嚴密完善的製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于師承傳授,學風不同(這才會引起分裂),實際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實際存在的受具法製,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學風中,說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與分別說系Vibhajyava^din,雖核心問題大致相同,而組織與內容,都不免有詳略、增減的差異。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製度,是不斷增訂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對「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沒有預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說新與古,那是製度的發展,而漸趨完密的過程。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銅鍱律』「大犍度」,始終保持「隨緣成製」的原則:一次又一次的事緣,製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如從問題去看,與『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顯然有同樣的意義,可以分爲叁部分。一、「十衆受具」製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叁、(臨壇)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節:1.製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攝受弟子,負教授教誡的責任。確立師弟的關系,助成佛法的開展(立請和尚法)(2)。2.製「白四羯磨」:受具者爲僧伽所認可(立白四羯磨)(3)。3.製「請受具足」:叁請,以表示真誠的意願( [P374] 立叁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製(先受具,次)「說四依」(5)。5.製「十衆受具」(6)。6. 製「十歲‧有智‧得爲和尚授具足」(7)。7.製「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這一次第,顯然爲「十衆受具」製度的漸次完成。這一部分,說一切有部律,要簡要得多。『十誦律』略爲:1. 製立「和尚」。2.製「十僧現前白四羯磨」。3.製「十歲‧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廣如余說」(10)。但敘「十夏苾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圓」 (11)。與『銅鍱律』同屬分別說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銅鍱律』還詳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規定──不如法的十衆,不如法的受戒者與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場所的規定(1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